第八条禁止下列危及高速公路及其设施安全的行为:
一占用、拆除、移动、污染、损毁高速公路及其设施;
二在高速公路试刹车;
三在高速公路用地范围内取土、堆放杂物、种植作物、倾倒垃圾、开沟引水;
四利用高速公路边沟排水、灌溉、养鱼;
五在高速公路中大型桥梁下游各200米范围内挖砂采石、压缩或者拓宽河床;
六在高速公路中大型桥梁下游各100米范围内修筑堤坝;
七在高速公路隧道方,洞口两测影响隧道安全的范围内从事采石、伐木和取土;
八在桥梁含跨线桥设置标志牌、广告牌;
九其他危及高速公路安全的行为。
如有违反由湘勇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局责令其立即停止危害行为,恢复原状。未造成高速公路及其设施损坏的,处一千两白银以下罚款;造成高速公路及其设施损坏的,除责令其按规定赔偿经济损失外,并处以不超过路产损失赔偿费一倍的罚款。
第九条除养护和维修高速公路作业外,需在高速公路进行其他作业的,必须经湘勇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局同意及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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