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6
一、股权质押融资概述97
二、股权质押融资的条件99
三、股权质押融资的程序100
四、股权质押融资案例102
第九章应收账款质押融资108
一、应收账款的界定与负面影响108
二、应收账款质押的概念与特点110
三、应收账款融资对中小企业融资的积极作用112
四、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流程114
第十章产权交易融资116
一、产权交易市场概述116
二、产权交易市场的特征及形式117
三、企业产权交易的方式120
四、企业产权交易的程序121
五、企业产权交易案例123Ⅹ中小企业融资渠道
第十一章增资扩股融资127
一、增资扩股融资概述127
二、增资扩股融资的特征128
三、增资扩股融资的条件与程序128
四、企业增资扩股融资商业计划书133
五、增资扩股融资案例138
第十二章私募股权融资141
一、私募股权基金概念及作用141
二、私募股权融资的特征与优势145
三、企业私募股权融资的目的146
四、中小企业如何获得私募融资147
五、私募基金退出企业的方式152
六、境外红筹上市并购中私募股权融资与对价153
七、私募股权融资案例157
第十三章引入风险投资的融资161
一、风险投资的概念及构成要素161
二、风险投资的特征163
三、中小高科技企业发展与风险投资164
四、风险投资运作模式165
五、风险投资融资案例168
第十四章国内上市融资173
一、国内证券市场的发展过程173
二、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特点及优势176
三、企业在主板和中小企业板上市的条件178
四、企业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流程184
五、企业上市后的再融资197
六、创业板上市发行股票有关问题205
第十五章境外上市融资211
一、中小企业境外上市的优势与方式211
二、中小企业红筹上市的操作实务217
三、红筹上市中返程投资实务224
四、反向收购(买壳上市)234
五、企业境外上市的融资效益239
第十六章企业内源融资245
一、内源融资的概述和特点245
二、留存收益筹资246
三、计提折旧筹资250
四、内源融资案例252
第十七章典当融资254
一、典当融资的概念254
二、典当融资的特征256
三、典当融资的程序257
四、典当融资案例261
第十八章商业信用融资263
一、商业信用的概念和形式263
二、商业信用融资的特点265
三、商业信用对中小企业的作用266
四、企业利用商业信用融资的技巧267
五、企业运用商业信用融资应注意的问题270
六、企业商业信用融资案例271
第十九章保理融资274
一、 保理融资概述274
二、保理融资的优势275
三、保理融资与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区别276
四、保理融资的申请与运作程序278
五、保理融资案例280
第二十章政策性融资283
一、政策性融资概述283
二、国家扶持政策性融资283
三、地方政府扶持政策性融资289
四、政策性融资案例292
第二十一章中小企业融资决策的制定295
一、企业融资中应思考的问题295
二、企业融资的主要程序303
三、企业融资的风险与防范306
中小企业融资的现状与多渠道融资(1)
第一章中小企业融资的现状与多渠道融资
中小企业在我国经济建设中已成为一支重要的力量,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促进经济快速增长,保持市场繁荣,扩大社会就业,增加税收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中小企业发展很快,为我国的经济增长作出了巨大的贡献。目前,我国中小企业数量占全部企业总数的98%,工业总产值和利税分别占60%和40%,每年出口创汇占60%,为社会提供了75%的城镇就业机会。
但在中小企业为我国经济发展作出巨大贡献的同时,近年来由于原材料价格上涨、劳动力成本加大、银行紧缩信贷等因素,市场竞争日益加剧,中小企业发展面临诸多困难。影响和制约中小企业进一步发展的原因很多,其中主要的就是中小企业外部融资问题。大多数中小企业,特别是中小民营企业是靠个人资本投资来完成原始资本积累的,当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尤其是从劳动密集型向技术密集型过渡时,内源融资很难满足企业投资需求,这时对外部资金的需求也就愈加迫切。但由于国家金融政策的限制和人们传统观念的束缚,以及中小企业自身存在的问题,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相对狭窄,资金短缺已成为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主要瓶颈。
中小企业融资难不仅是中国的问题,也是世界性的问题,只是困难程度不同而已。在世界一些发达国家和地区,中小企业在其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都相当高,如美国、英国、日本的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所占的比重都超过了90%,它们在发展中都或多或少地遇到了融资方面的困难。但是,政府为中小企业提供了各种各样的政策支持,帮助其消除各种障碍,使中小企业融资问题得到解决。
近几年我国政府对中小企业发展也非常重视,自2007年以来已经相继推出的中小企业集合债券融资、股权质押融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和即将推出的创业板市场,都是为中小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制定的政策。我们也完全有理由相信,随着政策上的调整和中小企业自身的完善,我国中小企业的融资问题会得到逐步解决,使它们在未来发挥更重要的作用,推动国民经济快速、稳定的发展。
一、中小企业融资现状和问题
1.直接融资状况不理想
直接融资是指资金供给者与资金需求者通过一定的金融工具(债券或股票)直接形成债权股权关系的金融行为。直接融资包括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目前,中小企业直接融资的状况不十分理想。
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第一章中小企业融资的现状与多渠道融资在债券融资方面,我国目前实行“规模控制、集中管理、分级审批”的规模管理,且发行时优先考虑农业、能源、交通及城市公共设施建设项目。由于受发行规模的严格控制,特别是对中小企业融资额度的要求,使得这些企业很难通过发行债券的方式直接融资。另一方面,国家规定对企业债券利息征收所得税后,更影响了投资者的积极性,再加上中小企业规模小、信用风险大等自身特点,使得中小企业仅有的发行额度也很难完成。尽管我国有关部门即将出台企业债券管理新条例,企业债券的发行主体将有所放宽,原先对项目的限制将有所松动,但对中小企业来说,在一定时期内仍将不在众券商备选企业之列。2007年中小企业集合债券的发行是我国债券市场的创新,首次允许中小企业进入债券市场,但这只是刚刚开始,有待今后扩大范围和规范发展,使之成为中小企业通过债券融资的有效途径。
中小企业融资的现状与多渠道融资(2)
在股权融资方面,由于我国资本市场还处于发展阶段,企业发行股票上市融资有十分严格的限制条件,中小企业大多在创业期和成长期,很难达到上市门槛。目前在主板市场上市的企业有1 500多家,而且大多是大中型企业,也有一些商业模式新、效益好、市场前景广阔的高科技的中小企业,通过直接上市筹资,或者通过反向并购即借“壳”买“壳”的形式上市。尽管2004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开通了中小企业板,为中小企业通过证券市场融资开辟了一条通道。但由于上市条件、上市程序等与主板基本相同,并不能真正解决有限的上市资源与庞大的上市需求之间的矛盾。目前仍没有推出创业板市场和三板市场,许多高增长科技型企业难以进入证券市场,无法改变中小企业股权融资的困境。同时,这也影响着私募股权基金的发展与投资热情。
我国中小企业直接融资渠道不畅通,原因是多方面的。中国资本市场的制度缺陷是一个重要原因,所以应大力完善资本市场结构,建立多层次的市场体系。同时,要加快发展私募股权融资市场。私募股权融资可以帮助中小企业获得发展所需的资金,在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同时,新的投资者进入,会为企业带来资本运作的经验和管理模式,可以帮助企业更快地成长和成熟起来,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2.对中小企业存在歧视
2003年1月1日《中小企业促进法》正式实施,进一步督促金融机构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力度,中小企业的融资环境有所改善。但在此之前,中央为了搞活国有企业,提出了“抓大放小”的方针政策,要求银行部门要重点支持大企业,确保大企业的信贷,在此基础上才能考虑中小企业需要,对中小企业明显重视不够。由于中小企业大多数是非国有的,效益不稳定,贷款回收不好,容易产生信贷风险,所以银行一般对中小企业贷款十分慎重,条件较为苛刻,形成了对中小企业的信用歧视,导致银行在对待大企业和中小企业融资问题上的不平等。尽管现在比以前有所改善,但由于人们观念的束缚,歧视现象仍然存在。
3.缺乏为中小企业贷款提供担保的信用体系
就中小企业自身来讲,一方面,固定资产较少,不足以抵押,贷款受到限制;另一方面,一些中小企业在改制过程中屡有逃费、悬空银行债务的现象发生,损害了自身的信用度。同时,企业也深感办理抵押环节多、收费多,如在土地房产抵押评估和登记手续中,评估包括申请、实地勘测、限价估算等,登记包括土地权属调查、地籍测绘、土地他向权利登记等,极为繁琐。目前,在国家紧缩信贷政策下,由于中小企业缺少有效的不动资产做抵押,而担保公司又不愿意为成长中的中小企业做担保,中小企业从银行获得贷款的难度更大。
4.缺少为中小企业发展服务的金融机构
现在我国极为缺少切实面向中小企业服务的金融机构,有的金融机构本来应以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为己任,但在实际中这些金融机构在业务发展上与国有金融机构有雷同的趋势, 如民生银行原来的初衷是为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服务的,可是现在它已经和其他股份制商业银行没有什么区别了。其他新组建的城市商业银行原来也是面向中小企业的,可由于资金、服务水平、项目有限,迫使它也逐步走向严格,限制了中小企业的融资。因此,缺少真正为中小企业发展服务的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支持力度不够,是导致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重要原因。
中小企业融资的现状与多渠道融资(3)
5. 满足中小企业交易需要的结算工具较少
国有商业银行很少对中小企业办理托收承付和汇票承兑业务及票据兑现。由于资金结算渠道不通畅,资金进账时间过长,甚至发生梗阻,因而,一些中小企业改用现金结算,加大了交易成本,削弱了中小企业竞争的实力。
6. 我国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保障体系
我国目前尚缺乏统一的中小企业服务管理机构,如中小企业担保机构、中小企业的信用评级机构等社会中介机构。中小企业的发展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提供支持保障,目前只是按行业和所有制性质分别制定政策法规,缺乏一部统一、规范的中小企业立法,造成各种所有制性质的中小企业法律地位和权利的不平等。另外,法律的执行环境也很差,一些地方政府为了自身局部利益,默许甚至纵容企业逃废银行债务。
二、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原因
1.中小企业规模小,效益不稳定,难以形成对信贷资金的吸引力
中小企业的业绩不理想,信用不高是企业贷款的最大障碍。大多数中小企业管理经验不足,基础薄弱,普遍缺乏规范的公司治理结构,财务制度不健全,透明度较低。另外,多数中小企业所处行业并不是垄断行业,而是竞争性很强的行业,盈利水平总体不太高,这样就使银行对中小企业的信贷资产质量总体评估也不高。2006年我国主要商业银行对中小企业贷款的平均不良率为,比商业银行贷款的平均不良率高出个百分点,而且中小企业逃废银行债务情况较为严重,造成中小企业的信用等级普遍较低。再加上我国缺乏权威的企业信用评估机构,而目前我国国有商业银行的贷款信用评级标准不利于中小企业,且由于对中小企业存在信用歧视,所以在实际操作中,中小企业信用等级自然大打折扣。
2.中小企业管理中存在许多薄弱环节,抗风险能力弱
不少企业缺乏精通现代企业经营理念的经营管理者,企业管理不够规范,还存在着家族式管理的现象。这主要体现在:一是大部分中小企业都是家族式企业,公司治理落后,经营管理水平不高,决策盲目,不能适应市场经济要求。二是企业贷款抵押担保能力不足,相当多的企业固定资产不多,资产负债率高。三是产权不明晰。很多中小企业都采取租赁、承包的经营方式,因产权不明晰,主体缺位而带来的高风险使银行望而生畏。四是产业、产品结构不合理。企业自身诚信程度不够高,财务管理不规范,财务报表不真实,资产负债率普遍较高,信用等级比较低,银行与企业缺乏真实的信息沟通,银行难以进行贷款的贷前调查、贷时审查,而且贷款发放后监控也十分困难,因此,银行不敢轻易向其提供信贷支持。据金融机构反映,多数中小企业管理不规范,财务制度不健全,产品开发和市场研究缺乏科学依据,抵御市场风险的能力不足,一旦遇到市场波动,金融部门的贷款会产生较大风险,致使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资信存有疑虑,对其贷款的审查、发放比较严格和慎重。
3.商业银行的体系影响中小企业的贷款
由于中国的商业银行体系,尤其是作为主体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正处于转型之中,远未真正实现市场化与商业化,为了防范金融风险,国有商业银行近年来实际上转向面向大企业、大城市的发展战略,在贷款管理权限上收的同时撤并了大量原有机构,客观上导致了对分布在县域的中小企业信贷服务的大量收缩。
中小企业融资的现状与多渠道融资(4)
另外,中小企业贷款的单位交易费用太高。银行信贷具有比较明显的规模经济性,由于银行发放每笔贷款所需的调查、监管费用大体相同,所以贷款规模越大,单位交易成本越小。中小企业一般信贷额度较小,所以贷款的单位费用较高。据测算,中小企业的贷款成本是大企业的5倍,银行从节约成本和监督费用的经济性出发,自然宁可做“批发”,而不愿意做中小企业的“零售”业务。
同时,政府对银行开展中小企业贷款的激励机制有待创新,目前银行自身在机构设置、产品设计、信用评级、贷款管理等方面都难以适应中小企业对金融服务的特殊需求。
4.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规模小,风险分散与补偿制度缺乏
目前面向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业发展难以满足广大中小企业提升信用能力的需要;政府出资设立的信用担保机构通常仅在筹建之初得到一次性资金支持,缺乏后续的补偿机制;民营担保机构受所有制限制,只能独自承担担保贷款风险,而无法与协作银行形成共担机制。由于担保的风险分散及损失分担与补偿制度尚未形成,使得担保资金的放大功能和担保机构的信用能力均受到较大制约。另外,与信用担保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建设滞后,也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信用担保机构的规范发展。据调查,中小企业因无法落实担保而遭到拒贷的比例高达。
5.金融体系结构不合理,政策支持力度不够
我国现有的信贷体系是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中小企业资金的主要供给者——地方性中小银行相对不足,还缺乏专门为中小企业服务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近年撤销基层网点,瞄准大型企业,股份制商业银行也出现了类似的“倾斜”趋势,而其他中小金融机构信贷能力又很有限。另外国家出于政治和经济双重因素的考虑,产业政策上重点扶植国有大型企业,相应地,信贷政策也向大型国有企业倾斜。
国有商业银行的市场化改革还不够彻底,集中表现为激励约束机制不健全和经营目标短期化。商业银行在越来越重视信贷资金安全的情况下,面对风险最简单和最直接的反应就是“惜贷”,这自然使中小企业的融资更加困难。各商业银行为把新增贷款中的不良贷款比重控制在最低的水平上,采取了贷款加收的个人负责制,一旦发生贷款偿还违约,发放贷款的信贷员可能会被罚款、内部“下岗”,或者失去升职的机会,这种政策严重影响了银行采集中小企业信息发放贷款的积极性。
6.相关法律制度缺位,正常的市场秩序难以建立
《中小企业促进法》虽然颁布实施了,但仍需要一系列配套法规政策条例来细化。目前我国既缺乏相关的信用法律制度,也未建立起全社会统一的企业与个人征信系统,还缺乏统一权威管理部门,导致相关政策缺乏有效协调和衔接,信用担保机构运行秩序混乱,支持中小金融机构发展的法律制度缺乏。
法律法规不适应新形势需要,限制了中小企业的融资。如《借款合同条例》中排除了为数众多的非公有制中小企业的借款主体资格;《担保法》中缺乏对担保机构法律地位的明确界定和相关利益的有效保护;风险投资的发展需要对《公司法》、《保险法》、《商业银行法》等一系列法律进行修改。政策对民营中小企业的歧视,削弱了其内源资本积累和外源资本筹措能力:一是对民营资本准入的过多限制使中小企业难以进入基础性、利润稳定的行业,从而难以形成有效积累;二是中小企业的负担过重,以流转税为主的比例税率制度对于小规模纳税人十分不利;三是银行的信用等级评定标准对中小企业贷款不利;四是民间资本难以进入银行体系。
中小企业融资的现状与多渠道融资(5)
三、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的思路
1. 引导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改善金融服务
针对大银行远离中小企业的现状,可适当下放中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审批权限,对有市场、有效益、有信用的中小企业可以发放信用贷款,简化审贷手续,完善授信制度,扩大信贷比例,以降低企业的融资成本和银行的管理成本。国家开发银行作为国家政策性银行,应积极依托城市商业银行网络开展对中小企业的转贷款业务,并对具备条件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先试行再担保。各股份制商业银行要努力实现金融理念、金融产品和服务功能的创新。
2. 构建信用担保体系,解决中小企业担保难问题
强调多元化资金、市场化运作、企业化管理、绩优者扶持,商业性担保和民间互助担保应作为必要补充。运用必要的政策支持,创造条件重点打造一批经营业绩突出、制度健全、管理规范的担保机构,加快组建中小企业信用再担保机构。抓紧制定担保机构风险控制和信用担保资金补偿、奖励机制政策,推动信用担保评估和行业自律制度,引导和规范信用担保行业发展。
一方面,逐步建立和完善企业外部的中小企业征信系统和信用评价体系,向银行等机构提供企业信用信息,表彰守信用的中小企业,树立信用典型,大力宣传和推广信用管理先进模式和经验;另一方面,积极开展企业内部的信用制度建设和普及工作,加强企业内部的合约管理、营销预警、商账催收、财会管理和雇前调查等,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开展信用和专业技能培训,培养信用调查分析、评价和监督等专业人才。通过建立企业信用档案、信用评级、企业信用制度等,不断提升企业自身的融资能力。
3.完善创新多层次资本市场
从国际国内的实践看,通过资本市场进行直接融资,是中小企业解决融资困境的另一条有效途径。虽然中小企业板开通以来,为部分中小企业筹资提供了可行的渠道,但是由于受到发行条件、政策和市场的约束,远远不能满足广大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近两年来,中小企业板的市值规模增长较慢,不利于形成多层次的投资者结构,限制了机构投资者的参与。加快多层次资本市场建设,尽快推出创业板市场和三板市场,使企业技术创新、风险资本及资本市场形成良性互动的局面,是解决更多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有效途径。
四、中小企业多渠道融资分析
资金是企业生存的血液,也是企业持续发展的推动力。任何一个企业的创立、生存、发展、成熟,都要以投入、保持和再投入、再保持一定数量的资金为前提,融资过程贯穿在整个企业的运行和发展中。据有关资料统计显示,中国的中小企业平均寿命仅有年,每年都有30%左右的中小企业关门倒闭,在企业倒闭的众多原因中,62%是由于融资问题得不到解决而引起的。如何使企业健康成长,解决融资是必须面对的问题。
但长期以来,融资难一直是制约中小企业发展的瓶颈。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而许多企业对融资工具了解甚少或利用不善,也是其中的一个重要因素。一些企业管理者对于融资方面的知识和方式根本不熟悉,在他们的头脑里往往只有简单的融资理念,融资视野较为狭窄,每当资金短缺时,只能想到银行,较少想到利用其他工具和渠道进行融资,或者对银行贷款以外的融资方式风险有较大担心;有的企业管理者对融资方面的知识有一定的了解,但对如何运用这些融资工具就没有思路,在融资过程中做了许多无用功,浪费了时间和资源;还有一些企业管理者已经掌握了相当的融资知识,也有一定的实际融资操作经验,但对于如何充分利用企业和外界资源,达到最佳融资操作效果还缺乏充分的认识。
中小企业融资的现状与多渠道融资(6)
事实上,除了银行贷款和上市以外,还有许多融资工具可以供中小企业选择。中小企业应积极学会利用新的金融工具,根据企业自身的风险和成本综合考虑,选择其中一种或几种,有效地拓展融资渠道。
企业的融资方式可从融资主体区分为两个层次:
第一层次可以区分为内源融资和外源融资。从企业获得资金性质上讲,也就是企业的自有资金和借入资金。内源融资是企业依靠自有财产投入来满足发展及投资需求。在企业内部通过自有资金、留存收益、折旧计提、闲置资产变现、应收账款转让、国家资金扶持(减免税及国家补贴资金)等方式筹集资金。它是企业原始积累的主要部分,形成于企业内部,具有原始性、自主性、低成本性和抗风险性等特点,是企业融资时最先考虑的方式,也是构成企业生存与发展不可缺少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内源融资的数量多少,主要取决于企业财务状况的透明度。在我国企业财务制度尚不完善的情况下,除了国家扶持资金,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究竟有多少内源融资很难准确核算,但内源融资对于企业改善财务状况、降低资产负债率有着重要的意义。
外源融资是指企业的外部资金来源。在企业内部融资不能满足需要时,中小企业自然将目光投向外部,向外部筹集资金,吸收其他经济主体的资金,并使之转化为自己的投资,它对企业的资本形成具有高效性、灵活性、大量性和集中性等特点。与内源融资相比,虽然外源融资成本较高、风险较大,但在企业不同发展阶段发挥着不同程度的作用。外源融资将成为中小企业获得资金的主要方式,也是中小企业财务管理及其决策中的一项重要内容。
一个新企业的建立初期主要依靠内源融资,当企业得以生存并发展到一定阶段时,则可以利用外源融资进一步扩大生产规模,提高竞争能力。当企业资产规模、生产规模达到一定程度时,企业往往会通过融资成本的比较选择一种更高层次的内源融资方式。就内源融资和外源融资两者的关系来说,当一个企业的投资总规模超过企业所有者股权和内源融资时,就必须从市场融入资金,进行外源融资。内源融资是企业最基本的融资方式,企业之所以可以进行外源融资,取决于企业内源融资的规模和比重。外源融资则是企业进一步扩大发展的融资方式,它主要取决于企业的现金流量、实际的经营效益水平以及企业的发展前景。
第二层次可以将外源融资划分为直接融资和间接融资。
直接融资是资金的供应者与资金需求者通过一定的金融工具(债券或股票)直接形成债权股权关系的金融行为。直接融资可以是股权融资,也可以是债权融资。在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股票是直接的股权融资,而在证券交易所公开发行企业债券是直接的债权融资。企业在证券市场上直接面对最终的出资人,资金通过各种正式的和非正式的金融市场直接流入企业。
间接融资则是资金供给者与资金需求者通过中介机构获得资金的融资行为。间接融资中最为常见的是商业银行贷款,即储户的剩余资金通过银行贷给企业,银行在中间扮演了典型的中介金融机构的角色。间接融资是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获得资金的融资行为。
目前我国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方式主要有:企业内部职工集资、民间集资或借款(包括家庭和亲友)、短期拆借、企业投资公司(基金)投资或贷款、债券融资及股权融资等。间接融资渠道主要是商业银行贷款、融资租赁、担保融资、信托融资等。在实际经营中,企业融资渠道和融资方式远比这些多。
从企业规模分析,小企业受自身条件所限更多地偏好于直接融资方式,并以民间借贷包括企业间借贷为主。有一定规模的企业由于完成了一定程度的原始积累,具备了一定的资金实力,主要寻求间接融资方式,并以银行贷款为主。规模较大、持续盈利能力较强、发展前景好的企业以股权融资为主。
从企业发展阶段分析,在创业阶段,企业主要依靠直接融资;在发展阶段,以间接融资为主,直接融资为辅;在成熟阶段,企业则又会选择高一层次的直接融资方式,开展大规模的股权融资或债券融资。
相比较而言,中小企业的直接融资渠道比间接融资渠道更广泛,但是各种直接融资方式受到现行法律法规的严格限制,而间接融资方式则受到中小企业自身条件和金融信贷政策的限制。
本书精选了适合中小企业筹资的23种方式,其中:中小企业集合债券融资、股权质押融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和即将推出的创业板市场,都是2008年国家有关部门出台的政策,是为中小企业推出的最新融资渠道。这些内容都将详细介绍。为了便于读者阅读和理解,本书将这些筹资方式分为债权融资、股权融资和其他融资。表11列出了各种融资渠道。
表11中小企业融资渠道与分类
分类融 资 工 具债权融资银行融资票据贴现融资委托融资融资租赁信用担保融资中小企业集合债券融资发行债券融资民间借贷融资小额贷款公司运作股权质押融资应收账款质押融资股权融资产权交易融资增资扩股融资私募股权融资引入风险投资融资企业国内上市融资境外红筹上市融资反向并购上市其他融资企业内源融资典当融资商业信用融资保理融资政策性融资
企业信贷融资(1)
第二章企业信贷融资
就债权融资而言,目前国内的融资手段相对单一,银行贷款是企业债权融资常见的一种方式。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是我国企业获取资金的重要渠道,尤其由于目前我国资本市场还不够完善,直接融资渠道还比较狭窄。随着我国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逐渐从贷款额度管理改为资产负债管理,金融机构对中小企业的贷款更为小心谨慎,同时由于在竞争日益激烈的市场经济中,企业经营存在着更高的经营风险和信用风险,因此,中小企业通过银行融资是有一定难度的。因此,中小企业应学会充分利用各种信贷融资工具,提高自身融资能力。信贷融资不能简单等同于贷款,商业银行能够提供的融资工具、结算产品在不断丰富,融资方式趋向多元化,企业也应学会有针对性地选择,以降低资金成本,提高经营效益。
一、企业信贷融资的途径
1.普通贷款
普通贷款即一般的商业银行贷款,适合所有中小企业,按照贷款期限分为短期贷款和中长期贷款,企业必须提供一定形式的担保才能获得。担保形式一般包括抵押、质押和信用保证三种,用于抵押的财产多为房屋、机器或土地,抵押率通常不超过70%;质押贷款要求以当事人的动产或权利作为质押物,质押率一般不超过90%;信用保证方式则需要借款人向银行提供有足够偿债能力的第三方(通常为企业),为贷款提供保证承诺。
2.票据融资
票据融资主要指票据贴现,即企业通过转让未到期承兑汇票权利获得短期融资,适合于票据结算量较大的中小企业。可以贴现的票据主要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无论哪种票据,一般都可以迅速从银行获得融资。另外,信用证、国内信用证、银行承兑汇票等票据业务本身主要是一种结算工具,但当银行收取保证金比例低于汇票面值时,就有了融资功能。票据业务的发展对解决企业、特别是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加速企业资金周转,减少相互拖欠,降低企业融资成本,促进企业间商品交易新秩序的建立等已经起到了非常明显的作用。目前票据签发和承兑主要集中在大中型企业,但经过多次背书转让,与其业务相关联的众多中小企业成为最终持票人,商业银行在利益驱动下都很愿意为这些中小企业办理票据贴现。
3.委托贷款
委托贷款是商业银行受委托人的委托向企业发放的贷款,适合于各种类型的中小企业。但这类贷款的借款人是由委托人指定的,商业银行只负责代为发放、管理,因此,企业应加强与委托人的沟通,争取他们的支持。委托人一般包括政策性银行、政府职能部门、企业等,前两类委托人的贷款对象往往是特定的企业群体,如中国进出口银行和商务部委托中央外贸发展基金主要面向外贸企业,农业发展银行主要面向乡镇企业,计华投资管理公司主要提供轿车零部件国产化配套资金等。其他的委托人,如企事业单位、保险公司等,其指定的贷款对象不拘一格,往往取决于借款人与委托人的关系。
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第二章企业信贷融资4.贴息贷款
贴息贷款是政府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形式,由政府部门负责贷款的全部或部分利息,银行提供贷款。贴息贷款重点支持那些国家产业政策、区域经济政策和资源环保政策需要扶持的企业,如科技含量高、产品附加值高、市场潜力大的企业;有技术创新,向“小而精”、“小而专”、“小而特”方向发展的企业;产品有市场、有效益、有信誉,能增加就业和有能力还本付息的企业;市场效益型、科技联合型、资源开发型和外向型企业等。贴息贷款种类很多,一般哪个部门确定贴息就由哪个部门负责补贴,如原国家经贸委作为主管部门的国债技改贴息贷款涉及面最广,该贷款主要由工商银行承担,其他银行也有参与。国债贴息特别适合存续期较长、必须进行技术改造和产品升级换代的中小企业。
企业信贷融资(2)
5.应收账款融资
应收账款融资即企业用应收账款做质押取得贷款或者将应收账款出售给银行以获得所需资金,特别适合为大型企业提供配套产品或服务的中小企业。将应收账款出售给银行融资主要是保理业务和福费庭业务两大类,均起源于进出口贸易,前者适合于短期融资,后者适合中长期融资。保理业务是保付代理业务的简称,适合于进行短期融资,目前我国银行在国内贸易中也开展了保理业务,称国内保理业务。利用保理业务,企业可以迅速地筹集到短期资金,以弥补企业现金流的短缺,改善企业财务结构,同时还可以获得银行的金融服务。保理业务又分为有追索权的保理和无追索权的保理,有追索权的保理是当购货方在到期不能偿还应收账款时,银行有权让供应商偿还款项。而无追索权的保理是当购货方没有还款时,由银行承担未付款风险。
本章主要介绍普通贷款、票据融资、委托贷款。应收账款质押和保理融资在其他章详述。
二、银行贷款
(一)银行贷款及特点
银行贷款是指银行以一定的利率将资金贷放给资金需要者,并约定期限归还的一种经济行为。银行贷款在企业所有融资渠道中所占比重是最高的。企业对融资的需求不同,对融资渠道的选择就不同。如果需要一种风险低、成本小的资金,银行贷款是最合适的。建立良好的银企关系,合理利用银行贷款,是中小企业解决资金困难、取得经营成功的重要手段。作为一种有着悠久历史的融资方式,它具有如下特点:
(1)贷款的主要条款制定只需取得银行的同意,不必经过诸如国家金融管理机关、证券管理机构等部门的批准,与其他商业性融资形式相比,手续较为简单,融资速度快。
(2)在经济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如果需要变更协议的有关条款,借贷双方可以灵活地协商处理。与采用债券融资因债券持有者较为分散,难以得到所有债券持有者的变更许可相比,商业信贷较为灵活。
(3)商业信贷由借款者和贷款者直接商定信贷条件,无需做广泛的宣传与广告推广,无需大量的文件制作,因而融资成本较低,且借款利率一般低于债券融资的利率。
(4)银行贷款利息可以进入成本,取得所得税前抵减效应,从而相对减轻企业税负。
(5)银行贷款是企业最便捷的资金来源。由于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的时间长、成本较高,所以债券融资目前主要适合于大中型公司制企业。而银行则可根据企业的信用状况相应给予恰当的贷款,从而成为中小型企业长期资本的主要来源。
毫无疑问,银行为了保护自身的财产安全和降低经营风险,保证存贷款的正常流转,一般都要制定相应的保护性条款,包括一般性保护条款、例行性保护条款和特殊性保护条款,这自然就构成了对企业因生产经营活动而使用贷款的约束。
(二)银行贷款的对象及条件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1996年8月1日开始实施的《贷款通则》的规定,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企业申请贷款,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企业须经国家工商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登记注册,持有营业执照。一般来说,经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设立,依法登记注册,持有营业执照的企业,都可以取得银行贷款。
企业信贷融资(3)
(2)实行独立经济核算,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即企业有独立从事生产、商品流通和其他经营活动的能力;有独立的经营资金、独立的财务计划与财务报表;能依靠自身的收入来补偿支出,独立地计算盈亏,独立对外签订购销合同。只有这样,公司才有偿还能力,使贷款安全流回银行。
(3)有一定数量的自有资金。这是企业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的重要条件。自有资金水平的高低,是企业自我发展能力大小的决定性因素之一,也是提高企业经营风险承受能力和偿还债务能力的重要条件。如果企业没有一定量的自有资金,一旦发生损失,必然危及银行贷款,使信贷资金遭受损失。
(4)遵守政策法规和银行信贷、结算管理制度,并按规定在银行开立基本账户和一般存款账户。
(5)产品有市场。企业所生产经营的产品必须是市场需要的、适销对路的短线产品,不能是长线产品,以加快资金的周转。
(6)生产经营有效益。企业使用银行贷款投资的项目必须能给社会和企业带来效益,从而提高信贷资金的使用效率。
(7)不挤占挪用信贷资金。企业应按借款合同中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不得随便改变用途或挤占挪用信贷资金。
(8)恪守信用。企业取得贷款后,还必须严格履行贷款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如按规定用途使用贷款,按合同规定的期限、利率还本付息等。
除上述基本条件外,企业申请贷款,还应符合以下要求: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没有清偿的已经做了贷款人认可的偿还计划;除自然人和不需要经工商部门核准登记的事业法人外,应当已在工商部门办理了年检手续;已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借款人的资产负债率符合贷款的要求;申请中期、长期贷款的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项目所需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比例。
(三)流动资金贷款
中小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由于种种原因,会出现资金短缺的现象,流动资金贷款是为满足中小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临时性、季节性的资金需求,保证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而发放的贷款。
1.贷款的对象与条件
流动资金贷款流动性强,适用于有中短期资金需求的工商企业。在一般条件下,银行根据“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的贷款经营方针,对企业信用状况、贷款方式进行调查审批后,作出贷与不贷、贷多贷少和贷款期限、利率等决定。
中期流动资金贷款适用企业为生产经营正常、成长性好,产品有市场、经营有效益、无不良信用记录且信用等级较高的企业。对能提供全额低风险担保的企业,不受信用等级限制。
根据《贷款通则》,贷款对象应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借款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包括:
(1)恪守信用,有按期还本付息的能力,原应付贷款利息和到期贷款已清偿;
(2)除自然人外,应当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主管机关)办理年检手续;
企业信贷融资(4)
(3)已经开立基本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
(4)除国务院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不超过净资产的50%;
(5)资产负债率符合贷款人的要求;
(6)申请中长期贷款的、新建项目的企业法人所有者权益与所需总投资的比例不低于国家规定的投资项目的资本金比例。
2.银行流动资金贷款的主要方式
(1)流动资金循环贷款
流动资金循环贷款指贷款人与借款人一次性签订借款合同,在合同规定的有效期内,允许借款人多次提取贷款、逐笔归还贷款、循环使用贷款的贷款业务。
(2)流动资金整贷零偿贷款
流动资金整贷零偿贷款是指客户可一次提款,分期偿还的流动资金贷款。
(3)法人账户透支
法人账户透支指根据客户申请,核定账户透支额度,允许其在结算账户存款不足以支付时,在核定的透支额度内直接透支取得信贷资金的一种借贷方式。
(4)中期流动资金贷款
中期流动资金贷款指商业银行对借款人发放的、期限为一至三年(不含一年含三年)的流动资金贷款,主要用于企业正常生产经营。
(四)中长期贷款
中长期贷款又可称为项目贷款,是指商业银行发放的,用于借款人新建、扩建、改造、开发、购置等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贷款,房地产贷款也属于项目贷款范畴,但所执行的政策不同于项目贷款。
1.贷款的对象和条件
项目贷款的对象和流动资金贷款的对象相同,基本条件也与流动资金贷款的条件一致,但同时需具备:
(1)申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和银行贷款投向;
(2)项目具有国家规定比例的资本金;
(3)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须持有有权审批部门的批准文件;
(4)借款人信用状况良好,偿债能力强,管理制度完善,对外权益性投资比例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5)能够提供合法有效的担保。
2.主要特点
与其他贷款相比,项目贷款具备以下特点:
(1)贷款支持的项目本身需要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程序进行审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一般要经过立项、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和开工等几次审批,才能进入施工建设。项目建成后还要由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竣工、决算、验收等工作。
(2)固定资产贷款必须考虑其他建设资金的配套。国家规定建设项目必须具有资本金,即投资人的非债务资金,不同行业的项目所要求的资本金占总投资的比例不同。银行贷款不能作为项目资本金。银行通常掌握的项目资本金在30%以上。
(3)固定资产贷款期限较长,往往是一次审批,多次发放贷款,利率一年一定。固定资产贷款以整个项目全部资金需求为评审对象,一次审批、承诺。而放款阶段是根据工程进度和年度贷款计划,逐年、逐笔发放贷款。固定资产贷款合同期限是指对项目发放第一笔贷款起至最后一笔贷款还清为止的期限。合同利率为贷款第一年利率,以后每年要根据人民银行的利率变动进行调整。
(4)固定资产贷款是一次性的。一笔固定资产贷款只能用于借款人的一次固定资产投资活动。从项目建设时投入,项目竣工投产产生效益开始归还借款,到银行逐步收回全部贷款本息,贷款即退出企业生产活动。新的固定资产投资活动需要按规定重新立项报批。
企业信贷融资(5)
(5)固定资产贷款的还款来源主要是借款人的税后利润、固定资产折旧,以及其他自有资金。
(6)固定资产贷款专业性强,管理过程复杂,对客户经理的素质要求较高。
3.项目贷款的种类
项目贷款按项目性质、用途、企业性质和产品开发生产不同阶段划分,主要可分为以下几种贷款:
(1)基本建设贷款,是指用于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基础设施、市政工程、服务设施和以外延扩大再生产为主的新建或扩建等基本建设而发放的贷款。
(2)技术改造贷款,是指用于现有企业以内部扩大再生产为主的技术改造项目而发放的贷款。
(3)并购贷款,是指针对境内优势客户在改制、重组过程中,有偿兼并、收购国内其他企事业法人、已建成项目及进行资产、债务重组中产生的融资需求而发放的贷款。并购贷款是一种特殊形式的项目贷款,一些银行目前处于尝试阶段。
(4)房地产贷款,包括法人房地产业务和个人住房消费贷款业务。法人房地产业务包括:商品房开发贷款、法人商业用房贷款、学生公寓建设贷款、建筑安装企业的设备投资贷款。
4.固定资产贷款意向书与承诺函
根据企业的申请或业务竞争的需要,银行一般对申请贷款企业出具固定资产贷款意向书、有条件贷款承诺函和贷款承诺函。
(1)固定资产贷款意向书
固定资产贷款意向书(简称贷款意向书)一般应在项目报批建议书阶段、贷款正式批准前向企业出具。出具贷款意向书需要注意的问题有:一是贷款意向书主要是在企业审批项目建议书时,向国家有关部门表明银行有支持意向的文件,而不是约定贷款额和责任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二是出具贷款意向书不要求进行贷款评估,在初步审查同意的基础上即可办理。
(2)有条件的贷款承诺函
为了满足项目报批的需要,可根据项目情况,在贷款审批工作完成前先出具有条件的贷款承诺函,作为项目资金落实的依据。待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再对项目贷款进行全面的审查、审批,通过后出具正式的贷款承诺函。
有条件贷款承诺函审批流程按照信贷审批流程执行。银行只有在特殊情况下、对少数优质企业、优质项目才可以使用有条件承诺。银行出具有条件承诺后,仍然要按照正常的固定资产贷款审批程序进行审批,审批通过后,才能出具正式的贷款承诺函。
(五)银行贷款的程序
1.借款人提出贷款申请
借款人若需要银行贷款,应当向银行或其经办机构直接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贷款申请书》。申请书的内容应当包括贷款金额、贷款用途、偿还能力及还款方式,同时还须向银行提交以下材料:
(1)借款人及保证人基本情况;
(2)财务部门或会计师事务所核准的上年度财务报告,以及申请贷款前一期财务报告;
(3)原有不合理占用贷款的纠正情况;
(4)抵押物、质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的同意抵押、质押的证明及保证人拟同意保证的有关证明文件;
(5)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
(6)银行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有关材料;
(7)固定资金贷款要在申请时附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改造方案或经批准的计划任务书、初步设计和总概算。
2.银行的审批
(1)立项。该阶段的主要工作是确认审查目的、选定主要考察事项、制订并开始实施审查计划。
企业信贷融资(6)
(2) 对借款人进行信用等级评估。信用等级是根据借款人的领导者素质、经济实力、资金结构、履约情况、经营效益和发展前景等因素来评定的。评级可以由贷款人独立进行,内部掌握,也可以由有关部门批准的评估机构进行。
(3) 进行可行性分析。这一阶段包括发现问题、探究原因、确定问题的性质及可能的影响等程序。其中,对企业的财务状况的分析最为重要,因为它是银行掌握和判断企业偿还能力的依据。
(4) 综合判断。审查人员对调查人员提供的材料进行核实,判断企业目前的状况、中期的盈亏和长期的发展,复测贷款的风险度,提出意见,按规定权限审批。
(5) 进行贷前审查,确定能否贷款。银行贷前审查的方式多种多样,主要有直接调查、侧面调查等。贷前审查结束后,由银行经办人员写出贷款审查报告进行审批,并明确能否给予贷款。
3.签订借款合同
若银行对借款申请进行审查后,认为各项均符合规定,并同意贷款,便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在《借款合同》中约定贷款种类、贷款用途、贷款金额、贷款利率、贷款期限、还款方式、借贷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违约责任、纠纷处理及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借款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即发生效力。
4.贷款的发放
借款合同签订后,双方即可按合同规定核实贷款。借款人可以根据借款合同办理提款手续,按合同计划一次或多次提款。借款人提款时,由借款人填写银行统一制定的提款凭证,然后到银行办理提款手续。银行贷款从提取之日起开始计算利息。借款人取得借款后,必须严格遵守借款合同,按合同约定的用途和方式使用贷款。
5.银行贷后检查
贷后检查是指银行在借款人提取贷款后,对其贷款提取情况和有关生产活动、经营情况、财务活动进行监督和跟踪调查。
6.贷款的收回与延期
贷款到期时,借款人应按借款合同按期足额归还贷款本息。通常,银行在短期贷款到期前一个星期、中长期贷款到期前一个月,向借款人发送还本付息通知单。借款人应及时筹备资金,贷款到期时,一般由借款人主动开出结算凭证,交银行办理还款手续。对于贷款到期而借款人未主动还款的,银行可采取主动扣款的办法,从借款人的存款账户中收回贷款本息。
借款人如因客观原因不能按期归还贷款,应按规定提前向银行申请,按规定填写有关资料,交由银行审核办理。
三、票据贴现融资
如果将银行对企业贷款比喻为一道美味但需要长时间烹制的中餐,那么票据贴现就是一道有营养且快捷便利的西餐。中餐虽然色香味俱全,但要想尝到美味,就要耐心等待,银行贷款往往需要经过多道复杂严格的审批程序,当企业资金周转遇到困难时,这种融资方式对企业来说是“远水解不了近渴”。而西餐则不然,具有荤素结合、营养丰富、立等可取的特点。这些特点体现在票据贴现业务的办理上,就是时间短、周转快、利率低。
票据贴现融资是银行以购买未到期银行承兑汇票或商业承兑汇票的方式向企业发放的贷款。贴现是指票据的持票人在票据到期日前,贴付一定利息将票据权利转让给金融机构而取得资金的行为,是金融机构向持票人融通资金的一种方式,包括银行承兑汇票贴现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
企业信贷融资(7)
(一)票据贴现的概念与基本流程
商业汇票是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它适用于同城或异地结算。商业汇票分为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
1. 银行承兑汇票贴现
(1) 基本概念与特征。银行承兑汇票是由银行担任承兑人的一种可流通票据。承兑是指承兑人在汇票到期日无条件地向收款人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付款人在汇票上注明承兑字样并签字后,就确认了对汇票的付款责任,成为承兑人。银行承兑汇票是由银行承担付款责任的短期债务凭证,期限一般在6个月以内。银行承兑汇票多产生于国际贸易来往,一般由进口商国内银行开出的信用证预先授权。
银行承兑的作用在于为汇票成为流通性票据提供信用保证。汇票是列明付款人和收款人的双名票据,经银行作为第三者承兑后则成为三名票据,承兑银行成为主债务人,而付款人则成为第二债务人。实际上,银行承兑汇票相当于对银行开列的远期支票。持票人可以在汇票到期时提示付款,也可以在未到期时向银行尤其是承兑银行要求贴现取得现款。银行贴现票据后,可以申请中央银行再贴现,或向其他银行转贴现,更为一般的做法是直接卖给证券交易商,再由其转卖给其他各类投资者。
银行承兑汇票的特征有:贴现是以承兑银行的信用为基础的融资,是中小企业容易取得融资的方式,操作上也相对简单、灵活,融资成本较低;银行承兑汇票可以流通转让;已承兑的银行承兑汇票丢失,可由失票人通知承兑银行挂失支付。
(2)贷款条件。票据贴现是指银行以购买借款人未到期商业票据的方式发放的贷款。贷款条件除流动资金贷款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①在承兑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②与承兑银行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③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的购销合同及其增值税发票;④有足够的支付能力,良好的结算记录和结算信誉;⑤与银行信贷关系良好,无贷款逾期记录;⑥能提供相应的担保,或按要求存入一定比例的保证金。
(3)贴现金额、期限及利率。贴现金额按下列公式计算:贴现金额=票面金额-贴现利息-手续费
其中:贴现利息=票面金额×贴现天数×贴现率/30
贴现期限从贴现之日起至汇票到期日止(到期日遇例假日顺延,但应加付计息天数)
(4)贴现的流程:
1)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或持票人向银行提示承兑时,银行的信贷部门负责按照有关规定和审批程序,对出票人的资格、资信、购销合同和汇票记载的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必要时可由出票人提供担保。银行认定其符合规定和承兑条件后,与出票人签订承兑协议。
2)商业汇票的承兑银行,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与出票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内部管理完善,经其法人授权的银行审定。
3)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银行,应按票面金额向出票人收取万分之五的手续费。
4)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应于汇票到期前将票款足额交存至开户银行。承兑银行应在汇票到期日或到期日后的见票当日支付票款。
企业信贷融资(8)
5)承兑银行存在合法抗辩事由拒绝支付的,应自接到汇票的次日起3日内,作拒绝付款证明,连同商业银行承兑汇票邮寄持票人开户银行转交持票人。
6)银行承兑汇票的出票人于汇票到期日未能足额交存票款时,承兑银行除凭票向持票人无条件付款外,对出票人尚未支付的汇票金额按照每天万分之五计收利息。
2. 商业承兑汇票贴现
(1)基本概念与特征。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是指当中小企业有资金需求时,商业承兑汇票的持票人在汇票到期日前,为了提前取得资金,将未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转让给银行,银行按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额付给持票人的一种融资行为。在商业承兑汇票到期时,银行则向承兑人提示付款,当承兑人未予偿付时,银行对贴现申请人保留追索权。
商业承兑汇票的特征有:贴现是以企业信用为基础的融资,如果承兑企业的资信非常好,相对较容易取得贴现融资;商业承兑汇票可以流通转让;已承兑的商业承兑汇票丧失,可由失票人通知承兑人或承兑人开户银行挂失止付;出票金额、出票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出票人不得签发无对价的商业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2)承兑条件。商业承兑汇票的出票人应为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与付款人具有真实的委托付款关系;具有支付汇票金额的可靠资金来源;出票人不得签发无对价的商业汇票用以骗取银行或者其他票据当事人的资金。
签发商业承兑汇票必须记载下列事项:①表明“商业承兑汇票”的字样;②无条件支付的委托;③确定的金额;④付款人名称;⑤收款人名称;⑥出票日期;⑦出票人签章。
欠缺记载上述规定事项之一的,商业承兑汇票无效。商业承兑汇票可以由付款人签发并承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交由付款人承兑。
(3)贴现的流程。
1)签发汇票。商业承兑汇票按照双方协定,可以由付款单位签发,也可以由收款人签发。商业承兑汇票一式三联,第一联为卡片,由承兑人(付款单位)留存;第二联为商业承兑汇票,由收款人开户银行随结算凭证寄付款人开户银行作为付出传票的附件;第三联为存根联,由签发人存查。商业承兑汇票由付款单位承兑,付款单位承兑时,无需填写承兑协议,也不通过银行办理,因而也就无需向银行支付手续费,只需在商业承兑汇票的第二联正面签署“承兑”字样并加盖预留银行的印鉴后,交给收款单位。由收款人签发的商业承兑汇票,应先交付款单位承兑,再交收款单位专类保管。
2)委托银行收款。作为收款单位,计算从本单位至付款人开户银行的邮程,在汇票到期前,提前委托银行收款。委托银行收款时,应填写一式五联的“委托收款凭证”,在其中“委托收款凭证名称”栏内注明“商业承兑汇票”字样及汇票号码。在商业承兑汇票第二联背面加盖收款单位公章后,一并送交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审查后办理有关收款手续,并将盖章后的“委托收款凭证”第一联退回给收款单位保存。
3)到期兑付。商业承兑汇票到期,付款单位存款账户无款支付或不足支付时,付款单位开户银行将依规定按照商业承兑汇票的票面金额的5%收取罚金,不足50元的按50元收取,并通知付款单位送回委托收款凭证及所附商业承兑汇票。付款单位应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两天内将委托收款凭证第五联及商业承兑汇票第二联退回开户银行。付款单位开户银行收到付款单位退回的委托收款凭证和商业承兑汇票后,应在其收存的委托收款凭证第三联和第四联“转账原因”栏注明“无款支付”字样并加盖银行业务公章后,一并退回收款单位开户银行转交给收款单位,再由收款单位和付款单位自行协商票款的清偿问题。如果付款单位财务部门已将委托收款凭证第五联及商业承兑汇票第二联作了账务处理而无法退回时,可以填制一式二联“应付款项证明单”,将其第一联送付款单位开户银行,由其连同其他凭证一并退回收款单位开户银行再转交收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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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付款单位,由于无力支付而退回商业承兑汇票时,应编制转账凭证,将应付票据转为应付账款。
四、委托贷款
(一)委托贷款的概念与意义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通则》的规定,委托贷款是由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及个人等委托人提供资金,由金融机构(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发放的贷款。受托金融机构只负责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从中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这说明,委托贷款和银行通过以自有资金与吸收存款为来源而自主发放、自担风险的自营贷款截然不同:一是委托贷款中,银行接受委托人的委托,按其要求发放贷款,借款人是委托人指定的特定人。而自营贷款中借款人却是由银行根据自身的营销策略、信用评价和风险控制等因素自主确定的。二是委托贷款中,银行作为受托人只是按照委托人的要求办理贷款手续,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担。从民法的角度讲,贷款银行受托而为的贷款行为其实是代理行为。但自营贷款中,银行却是自己承担法律后果,即自主经营、自担风险。三是委托贷款中,银行向委托人收取委托手续费,贷款利息归委托人所有。自营贷款中,银行自主发放贷款,收取利息是其追求的直接目标。
在委托贷款中,所涉及的委托贷款利率是由委托双方自行商定,但是最高不能超过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和上浮幅度。自2004年起,商业银行贷款利率浮动区间扩大到了(,),即商业银行对客户的贷款利率的下限为基准利率乘以下限系数,上限为基准利率乘以上限系数,金融机构可以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在人民银行规定的范围内自行确定浮动利率。
委托贷款实际上相当于企业之间资金的拆借,但是由于我国《贷款通则》中明令禁止在没有实际贸易背景下,不同法人实体账户之间进行资金转移,因此只能通过委托贷款来实现企业间资金的相互融通。对于资金充裕的企业来说,大量的资金闲置在银行账户上,仅仅靠小小的银行存款利率来获取收益,显然是不明智的做法。如果将这笔资金拿去投资,企业会面临很大风险,而且进行投资也难免会产生损失。因此,很多企业不愿意进行那些收益较高、风险较高的投资活动。那么如何有效利用大笔闲置的资金呢?委托贷款就迎合了盈余企业这方面的要求,它有效地提高了企业内部资金的利用率,为企业获取额外的收入提供了有效的手段。
在许多发达国家,企业主要融资渠道是资本市场。而我国目前金融市场不完善,对于那些急需资金的企业来说,委托贷款无疑拓宽了它们的融资渠道,使企业不再拘泥于使用贷款、票据贴现等方式来获取资金。同时委托贷款利率是由委托双方协商制定的,而且委托贷款的利率一般都要低于银行同期的贷款利率,这样也大大地降低了企业的融资成本。
另外,对于银行来说,委托贷款是银行的中间业务,银行起到了牵线搭桥的作用,通过帮助企业完成委托贷款,银行从中可以收取一定的手续费,来增加自己的业务收入。
(二)委托贷款的特点
(1)办理方便快捷,委托人、借款人在银行开户后即可办理委托贷款;txt电子书分享平台
企业信贷融资(10)
(2)提高了企业资金的使用效率,为企业的闲余资金提供了增值的手段,同时,也解决了部分中小企业对资金的需求;
(3)未发放的委托贷款资金,商业银行按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支付活期利息;
(4)商业银行不代垫资金,只负责代为发放、监管使用、协助收回,并收取手续费,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
(三)委托贷款的条件
(1)委托人及借款人应当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2)委托人及借款人已在业务银行开立结算账户;
(3)委托资金来源必须合法及具有自主支配的权利;
(4)申办委托贷款必须独自承担贷款风险;
(5)须按照国家地方税务局的有关要求缴纳税款,并配合受托人办理有关代征代缴税款的缴纳工作;
(6)符合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浮动利率;
(7)符合业务银行的其他要求。
(四)委托贷款的程序
(1)借款人与委托人签订《企业委托贷款协议》,协议要明确项目、金额、用途、期限、利率、提款、还款计划。
(2)委托人与商业银行签订《委托贷款委托合同》,包括:委托贷款的对象、项目、金额、种类、用途、期限、利率、提款及还款计划,均由委托人在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和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根据具体情况在《委托贷款通知单》中确定。
(3)当《委托贷款委托合同》生效后,商业银行在对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时,委托人向银行提交《委托贷款通知单》。银行在收到委托人提交的《委托贷款通知单》及所附资料后,经审查后,应按要求发放委托贷款。
(4)银行向借款人发放委托贷款前,应和借款人签订《委托贷款借款合同》,并应在《委托贷款借款合同》生效后,将合同副本送委托人留存。
(5)委托人可根据需要,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担保方式、担保人和抵押财产由委托人审定,并具体在《委托贷款通知单》中确定。
五、信贷融资案例
中小企业融资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而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更是各国商业银行尚未完全破解的难题。知识产权作为无形的资产首次得到银行的认可是在交通银行北京分行,该行推出的“展业通”小企业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打破了这层坚冰,它可以将小企业名下所拥有的、合法有效的知识产权变现。
北京某生物医药技术有限公司成立13年来,首次获得银行贷款,虽然获得的贷款额很少,但是知识产权质押贷款打破了传统的担保模式,使知识产权的商业价值首次被市场认可,这是一个重要的突破。该公司凭借其蛋白多糖生物活性物质的发明专利权从交通银行北京分行成功获得了150万元的贷款。
目前,这项业务已经在交通银行北京分行开展起来,据交行北京分行个人金融风险管理部负责人介绍:企业只要是在北京注册,信用良好,总资产在4 000万元以内,年经销额在3 000万元以内的小企业,都可以申请这项业务。企业可凭借其拥有的有效期不少于8年的发明专利权,有效期不少于4年的实用新型专利权,或者使用期至少在两年以上、有盈利能力的商标专用权,根据银行聘请的专业评估机构对知识产权的评估价值,从银行获得一定数量的贷款金额,用于满足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资金需要。银行的贷款采用综合授信方式,发明专利权的授信额不超过评估值的25%,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授信额不超过评估值的15%,商标专用权的授信额不超过评估值的30%,最高贷款金额为1 000万元,最长期限可达3年。此次北京某生物医药技术有限公司的发明专利权经过评估价值为600万元,因此,银行发放其150万元的贷款,利率在央行规定的贷款基准利率上上浮10%。
不过,向银行申请贷款,企业需要负担评估、律师等各项中介费用,其综合费率一般在贷款金额的15%左右。但交通银行北京分行的“展业通”中介费用低于一般水平,但也要在12%~13%之间,这对小企业也是一笔不小的负担。高科技企业希望将来能够获得政府贴息,或者利用政府提供的资本准备金用来支付这些担保费用。
另外上海某制药技术有限公司通过专利质押方式,也成功向中国工商银行张江支行贷款200万元。
从这两个案例可以看出几个特点:①都是小型研发型企业;②融资金额相对较小;③专利权为发明专利权(评估价值较高)。
专利权质押贷款在各国来说都是难题,主要需要解决的是专利权评估的问题,一旦企业无法还款,银行将通过拍卖专利权的方式收回投资,银行的风险,将主要集中在专利权的实际价值上,而这正是银行方面所无法把握的,因此,国内外也很少有金融机构愿意开展这方面的业务。
企业融资租赁(1)
第三章企业融资租赁
现代融资租赁,是企业进行长期资本融通的一种新手段。这种“借鸡生蛋”的企业设备租赁,可以使企业不必仅仅靠自己的积累而去拥有设备,而且可以靠“占用设备”产生效益,因而在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融资租赁风靡世界。20世纪80年代,租赁已成为当代许多国家发展最快的一种融资方式,现在租赁已被广泛用于吸收外资、引进技术、促进投资等方面。目前,我国很多中小企业设备落后、技术水平低,面对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进行设备更新和改造尤为重要,这需要大笔资金。由于中小企业规模小、信用等级低,盈利不够稳定,完全通过银行贷款或者境内外上市,很难满足这些中小企业对资金的需求。在这种情况下,简便快捷、信用要求低、不需要额外的担保或抵押的融资租赁就是一种非常好的方式。
融资租赁于1952年产生于美国,在西方国家租赁已成为继信贷之后第二大企业融资渠道,目前,全球1/3的投资通过这种方式完成。“聪明的企业家绝不会将大量的现金沉淀到固定资产的投资中去,固定资产只有通过使用(而不是拥有)才能创造利润”。对于资金严重匮缺,购买能力不足的中小企业来说,融资租赁具有独特的优势。我国的融资租赁业务是在20世纪80年代改革开放之初从国外引进的,由于发展速度慢、规模小,目前市场渗透率只有1%(远低于发达国家30%的水平),对我国中小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非常有限。这与融资租赁自身的优势极不协调,同时也说明融资租赁在我国还有广阔的发展空间。
一、融资租赁的概念
融资租赁是通过租借设备的方式来维持生产或扩大发展。企业根据自身设备投资的需要向租赁公司提出设备租赁的要求,租赁公司负责融资并采购相应的设备,然后交付承租企业使用,租赁承租企业按期交付租金,租赁期满时承租企业享有停租、续租或留购设备的选择权。从表面上看,融资租赁是租设备,而实际上还是借资,只是融资的方式较为独特。
融资租赁是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出租人根据承租人所要求的性能、规格、型号等购入设备,并租赁给承租人。出租人以租赁设备的购买价格为基础,按照承租人占用出租人资金的时间的长短计算租金,承租人按照双方商定合同支付每期租金。合同期内设备所有权属于出租人,承租人只拥有对设备的使用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承租人有权按残值购入设备,以拥有设备的所有权,或者将设备退回给出租人。
二、融资租赁的特征
(1)融资租赁是一种贸易与信贷相结合、融资与融物为一体的综合性租赁交易方式,其表现形式为融物,实质内容则是融资。融资租赁是资产的所有者(出租人)与资产的使用者(承租人)就资产的使用所签订的不可撤销的合同约定。它定义了所有相关的条款,包括租金额、租期和付款周期等。其主要特征是:由于租赁物件的所有权只是出租人为了控制承租人偿还租金的风险而采取的一种形式所有权,在合同结束时最终有可能转移给承租人,因此租赁物件的购买由承租人选择,维修保养也由承租人负责,出租人只提供金融服务。
中小企业融资渠道第三章企业融资租赁(2)融资租赁至少涉及三方当事人——出租人、承租人和供货商,并且是至少由两个合同——买卖合同和租赁合同构成的三边交易。这三方当事人相互关联,两个合同相互制约,这也是融资租赁不同于分期付款和举债信用的一个重要区别。
企业融资租赁(2)
(3)设备的所有权与使用权长期分离。设备的所有权在法律上属于出租人,设备的使用权在经济上属于承租人。在租期结束时,承租人一般对设备拥有留购、续租或退租三种选择权,而大多是承租人以一定名义支付较小数额的费用取得设备的所有权,作为固定资产投资。
(4)全额清偿,即出租人在基本租期内只将设备出租给一个特定的用户,出租人从该用户收取的租金总额应等于该项租赁交易的全部投资及利润,或根据出租人所在国家关于融资租赁的标准,租金等于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如80%。换言之,出租人在一次交易中就能收回全部或大部分该项交易的投资。
(5)不可解约性。对于承租人而言,租赁的设备是承租人根据其自身需要而自行选定的,因此承租人不能以退还设备为条件而提前中止合同。对于出租人而言,因设备为已购进产品,也不能以市场涨价为由提高租金。总之,在一般情况下,租期内租赁双方都无权中止合同。
三、融资租赁的优势
中小企业采用融资租赁不仅可以融得资金,也可以获得税收的优惠,还可以避免设备陈旧过时的风险,归纳起来融资租赁对中小企业有以下几个优势。
1.有利于中小企业融资
融资租赁考察的不是承租人过去的财务记录,而是其使用租赁设备产生的现金流量,对承租人历史上的资产负债要求不高,这正好可以避开中小企业财务信息不够规范的弊端,使中小企业较容易获得融资机会。而且,融资租赁以承租设备作为担保物,一般不需要额外的担保或抵押,可以解决中小企业无产抵押难的问题。因此,融资租赁方式有利于中小企业的融资,填补了银行贷款的空白。
2.双向逆市发展优势
中小企业采用融资租赁有两种主要功能,即融资功能和推销功能。因此在经济发展时期,企业需要资金时,它能充分发挥融资功能;在经济萧条时期,企业需要促进投资和消费需求时,可以充分发挥它的推销功能。不管市场朝哪个方向变化都能给融资租赁行业带来商机。
3.可以取得税收优惠
按法定折旧期限与租赁期限孰短原则确定融资租赁设备的实际折旧期,可加速折旧,扩大当期成本,降低当期所得税的缴纳,使承租人享受到延缓交税。实际上是把一些应该上缴的税款用来偿还租金,加速了设备的更新改造。
4.融资费用低廉
融资租赁的租金,乍一看比银行的贷款利息要高。但融资租赁是组合服务,在参加项目评估和设备选型等前期工作和设备采购与服务上,还要花费一些费用,须计入租赁成本。这些费用承租人贷款上项目也是在利息支付以外需要开支的,加在一起,就会比作为综合费用的租金要高。另外,租赁项目还可享受加速折旧的实惠,可见从资金总体成本上看,融资租赁还是比贷款上项目合算得多。
5.能延长资金融通期限,加大中小企业的现金流量
中小企业若从银行贷款购买设备,其贷款期限通常比租赁设备的使用寿命短得多。而融资租赁方式,融资期限一般达到设备寿命的一半以上,因而可以减少中小企业还款压力,缓解中小企业资金周转紧张状况。
6.节省项目建设周期
融资租赁将融资和采购两个程序合成一个,因此可以提高项目建设的工作效率。由于租赁本身的灵活性和抗风险能力,也减少许多项目建设过程中不必要的繁杂手续,可以使企业早投产,早见效益,抓住机遇,抢占市场。同时,因率先使用先进设备,而不用担负由于技术进步使设备落伍、被淘汰的风险,对企业及时更新技术装备,迅速采取新技术、新工艺,提高产品竞争力和市场占有率十分有利。书包 网 想看书来
企业融资租赁(3)
7.属于表外融资
一般企业贷款都要体现在财务报表上,如果负债比例太大,将影响企业的资信程度。通过融资租赁的经营性租赁方式,可以将租赁资产显示在出租人身上,承租人既可使用租赁物件,还不显示负债,实现表外融资,有利于减少企业负债,可不受资金规格的束缚。这对于需要多种渠道融资的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来讲,是非常重要的。企业可以最高按租赁物的100%价值进行融资,从而节省流动资金并维护现有的信用额度。
8.防范汇率、利率风险
如果从国外采购租赁设备,需要使用外汇。融资租赁可以将外汇折算成|人民币后,以人民币计价租赁,可以使承租企业避免因人民币贬值而带来的汇率风险。由于融资租赁在开始时就采用固定利率,承租企业还可以避免利率波动带来的利率风险。
正是由于融资租赁方式具有许多其他融资方式所没有的优势,许多中小企业在无法获得银行贷款的情况下选择了这种方式。融资租赁特别适合资金规模小,但使用设备价值高的中小企业,以及处于成长初期的科技型企业和企业的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国内租赁业可涉及的领域大致包括:房产租赁、汽车租赁、设备或仪器租赁、医疗设备、通信设备、大型电器、机械加工设备、航空租赁、人才租赁、书籍音像租赁、服装租赁、玩具租赁、户外运动用品租赁等,行业渗透相当广泛。我国融资租赁起步于改革开放之后,迄今为止,我国民航系统通过融资租赁引进国际先进机种300多架,累计金额达150亿美元;邮电系统引进移动通信和程控电话设备累计金额20多亿美元。我国已有6 000多家企业利用融资租赁进行技术改造,累计金额276亿元人民币。融资租赁也给浙江中小企业的发展壮大作出了很大的贡献,浙江全省有1 900多家企业先后借助融资租赁抓住发展机遇,其中大多数是中小企业,如万向、天通、吉利以及飞跃缝纫机等在发展初期都曾借助融资租赁,现以迅速成长为大型、特大型企业。但是目前更多的企业界人士还没有真正了解融资租赁的实质意义。
四、融资租赁的程序
(一)国内融资租赁的程序
融资租赁是集融资与融物、贸易与技术更新于一体的新型金融工具,是一种通过低成本和特定程序,把资金和设备紧密结合起来的资金融通方式,其操作程序是:
1. 选择租赁公司,提出租赁申请
在确定采用融资租赁方式取得设备使用权的前提下,企业应认真选择租赁公司,了解租赁公司的以往业绩、融资条件、租赁费用等,并加以比较,选择适合自己的租赁公司。承租人为了达到最有效的融资目的,选择最佳供货人和最适合的设备是关键的一步。承租人有能力自行选择的,可自行选择;如果承租人没有能力或能力不足以胜任,可以委托租赁机构代理选择,承租人应主要说明需要租入资产的名称、性能、数量、规格、生产厂商、交货地点等。租赁机构代理选择结果被承租人认可生效。
2. 承租企业与租赁公司接触
承租人向租赁公司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设备租赁申请书”。租赁公司收到申请后,应向企业介绍有关手续的办理程序、租金的计算方式、租金的支付期间与支付方式等。
3.出租人对承租人的信用状况审查
企业融资租赁(4)
在开展融资租赁以前,有两个基本条件必须得到满足:一是出租人对承租人的信用状况(包括承租人企业的产业特点、经营状况、财务报表、现金流量、项目情况、偿还能力、担保等)经审查后认可,并同意与其开展该项目的融资租赁交易;二是承租人必须对融资租赁的特点和实际运作有基本认识和一定的了解,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能配合在一起开展工作。
4. 租赁公司租赁项目的审查
租赁双方达成初步意向后,能否向企业提供租赁服务,需由租赁公司对租赁项目进行审查,以确保出租方的利益。审查的內容包括:租赁项目的可行性、企业的资信与能力、租赁设备的先进性等。
5.签订购货合同
购货合同应由承租人、出租人和供货商三者参加签订。在委托租赁的情况下,由租赁公司向供货商订购,并签订订货合同,同时由承租人副签。
6.签订租赁合同
经过租赁公司审查,认为切实可行后,承租企业与租赁公司进入实质性谈判阶段。若双方达成共识,则签订租赁合同。租赁公司与供货方的供货合同,与贷款银行的贷款合同也应立即或同时进行。承租人与出租人签订的租赁合同是重要的法律文件,双方应对租赁合同的具体内容平等协商达成统一,租赁合同应重点协商租金、租金支付的方式﹑手续费率﹑租期﹑利息率等双方的权利、义务。
7.设备的交接及货款支付
供货商应根据合同规定的日期将设备直接交给承租企业,企业负责验货、办理交接手续,租赁公司根据此情况向供货商支付设备借款。
8.支付租金
承租企业按合同规定的租金数额、支付方式等,向租赁公司支付租金。
9.维修保养
承租人可与租赁设备供货商签订维修保养合同,并支付有关费用。
10.租赁期满租赁资产的处置
融资租赁合同期满时,承租企业应按租赁合同的规定,实行退租、续租或留购。租赁期满的设备通常都以低价卖给承租企业或无偿赠送给承租企业。
(二)国际融资租赁的程序
在多数国家中,国际融资租赁的工作主要包括设备与供货商选定、融资租赁结构与有关文件协商、供货协议与租赁协议签署、交货与租赁协议履行等几部分内容。但是在实行贸易管制和外汇管制的国家中,国际融资租赁工作程序往往还要复杂。我国目前关于国际融资租赁的管制性制度主要包括计划管理制度、中国租赁公司经营鼓励政策、进出口管制制度和外汇管制制度等。在通常情况下,我国的承租人在开始国际融资租赁过程之前已经进行了大量的前期准备工作,开始了国内申请程序,并已初步形成了国际融资租赁意向,其后的工作主要包括以下几部分:
1. 选定租赁设备和供货商
在国际融资租赁工作开始后,承租人首先需在初步协商的基础上选定供货商,并与供货商洽谈拟定设备的品种、规格、交货期和价格等事项,以使待购设备和供货商确定化。尽管在这一过程中,承租人通常也委托租赁公司协助选定设备和供货商,但在法律上,承租人可独立作出决定和选择。
2. 申请立项批准并委托租赁
根据我国的计划管理制度,承租人在与供货商和租赁公司初步协商的基础上,应向计划管理部门申报租赁设备项目建议书,取得立项批准,以保障其后续融资租赁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我国目前的融资租赁政策,我国的承租人通常须通过中国的租赁公司(如中国银行下属的融资租赁机构或合资性的租赁公司)进行涉外融资租赁,而此类租赁公司依融资租赁项目的进行,最终往往成为租赁介绍人、出租权的转让人或者出租人。依此政策,承租人在取得立项批准后,通常须向中国的租赁公司提出申请,填写《租赁委托书》或《租赁申请书》,明确拟租赁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制造商、供货商等内容。租赁公司在对拟进行的国际融资租赁进行了经济技术可行性分析后,将以书面签章方式接受委托。
企业融资租赁(5)
3. 融资租赁结构的磋商与协议谈判
在国际融资租赁的出租人确定后,该出租人在对融资租赁项目进行了现金流量分析和相关国家税收会计制度分析的基础上,通常须与承租人就计划中的国际融资租赁进行结构磋商,以确定该融资租赁所采取的法律结构和资金结构,这一工作实际上是相关协议谈判的基础。
在国际融资租赁结构确定的基础上,相关当事人将就租赁设备购买协议和租赁协议的内容进行协商谈判。其中,租赁设备购买协议的当事人不仅包括出租人和供货商,而且包括承租人(收货人),承租人有权参与该谈判并商定该协议的主要内容。在我国目前的实践中,承租人在商定拟租赁设备的技术性条款和价格条款方面具有重要的作用。融资租赁协议的当事人虽为出租人与承租人,但同时也为供货商规定了义务,如交货义务、技术服务义务及主从合同关系条款下规定的义务等。根据当事人商定的国际融资租赁结构,出租人和承租人还可能需参与其他相关协议的谈判。从国际融资的惯例来看,国际经济协议(特别是一揽子协议)的协商通常需先就协议的实质性条款或商业条件达成意向,然后再就共同性条款达成一致。
4. 签署租赁协议与供应协议
根据当事人确定的国际融资租赁的结构,出租入和承租人可能需签署一系列协议和法律文件,但其中最重要和最通常的是供货协议和融资租赁协议。根据《国际融资租赁公约》和国际惯例的做法,供货协议和融资租赁协议无论签署顺序如何,两者均具有相关性和制约性,其中供货协议为融资租赁协议的从属合同,在融资租赁协议生效后,供货协议原则上将不可变更。但在我国的“对外融资租赁协议”中,出租人往往排斥这一条款,甚至要求供货商与承租人就租赁设备的维修和技术服务另签署独立的协议。
在融资租赁的这一准备工作阶段,出租人和承租人还须完成我国法律要求的进口手续申报、用汇手续申请和外债登记程序。
5. 供货协议的履行
在国际融资租赁中,供货协议的履行是租赁协议履行的前提。依据协议,出租人有义务开立付款信用证、组织运输、购买运输保险、付款赎单等。而供货商有义务向承租人交货并提供安装与技术服务,承租人则负责办理报关手续、支付进口关税及其他税费,并在规定期限内对承租设备进行验收,向出租人出具验收证书等。原则上,自承租人完成验收之日起,供货协议的履行即基本完毕,租赁协议则开始履行。
6. 租赁协议的履行
依据国际融资租赁协议,出租人在承租人验收设备后,应当向承租人发送租赁期起始的通知书,承租人则应支付首期租金,实践中称之为“起租”。在其后的租赁有效期内,出租人有权对承租人租赁使用设备的情况进行监督;而承租人则有义务在出租人通知其缴纳租金后按约支付租金,并有义务按约使用该设备。在融资租赁协议期满后,承租人可按约将设备退还出租人,或者协议续展租期,或者按约留购。
五、融资租赁的租金计算
融资租赁和传统租赁在本质上的区别就是:传统租赁是以承租人租赁使用设备的时间计算租金,而融资租赁是承租人以占用出租人资金的时间来计算租金。因此租金计算是该业务的核心要素,它直接关系承租人和出租人的利益分配,是租赁合同谈判和签约的基本条件,同时又是租赁合同履约过程中双方进行成本核算、利润核算、财务处理的重要依据。
企业融资租赁(6)
1.租金计算方法
(1) 年金法。年金法又叫成本回收法,是租金计算中比较科学、合理、通用的计算方法。计算原则是按承租人占用本金的时间,根据双方约定的利率和期数,以复利计算利息。在每个租金还款期,先结利息后结本金。掌握这个原则,不管是以何种方式计算租金,不管计算方式多么复杂和多变,在法律上都不会引起争论。
(2) 固定利率计算方法。融资租赁一般使用长期利率,按固定利率方式计算,可分为定额年金法和变额年金法。定额年金的特点是每期租金的金额都相等。变额年金法根据租金变动趋势,有递增和递减方式之分,按变量形式又分等比和等差变量。综合上述方式,固定利率计算的方法主要有6种,即定额年金法、等差递减法、等差递增法、等比递减法、等比递增法(当等比递增率和租赁利率相同时,租金计算通式在此不连续,公式不成立,需加入特定条件后,衍生为另外一种计算方法)。将这6种方法与租金偿付方式(先付或后付)、是否有保证金和租赁合同结束时是否留购租赁物件(保留残值)4种情况经排列组合后,共有24种计算方法。
(3) 浮动利率计算方法。租赁提供的是长期资金,但也可用短期利率计算,由于每期使用的利率不一样,因此称之为浮动利率。计算方法与固定利率不同的是,首先将还本计划分期确定后,每到还租日时,以上期末未回收本金结算一次利息,加上计划应回收本金,算出租金,再用已回收的本金冲减未回收本金作为下期租金计息基数。每期应付租金日都要根据资金市场的利率变化,确定下期租金的利率标准。
(4) 附加率计算方法。附加利率是一种高额租金计算方法。附加率是指在租赁购置成本上,附加一项特定的附加利率。计算方法是:按期分摊本金利息和之后,每期租金都加上附加费用,利息用固定利率按单利计算。
(5) 隐含利率计算方法。租金算法中有一个值叫隐含利率,它不是使用的利率,而是验证利率。隐含利率相当于整个租赁期间的综合平均利率,计算其的重要性在于验算出融资的实际收益率,还可以算出浮动利率总的平均利率。一般计算企业内部收益率也是采用这种计算方式。
2.参算因子
要掌握运用好租金计算原理,应了解各参算因子的内涵、它们之间的关系及其对租金计算结果的整体影响,这样才能正确地选择适合项目本身的计算方法。参算因子有以下几种:
(1) 本金。本金是计算租金的主体,包括物件购置离岸(厂)价、运费、关税、各种保险费用、银行费用和担保费等。在租赁合同签约前,倘若除购置设备以外上述费用由出租人负担,这些费用将匡算出来计入概算本金,并据已签订的合同,待结算出实际发生费用后,再调整为实际本金。本金增加会使每期租金和租金总额也相应增加。
(2) 利率。利率是计算租金的基础。在资金市场上,利率种类很多。在同一时期,因条件和来源不同形成很大差别,按时间可划分为长期利率和短期利率。划分标准以一年期为准,一年内的利率为短期利率。短期利率有时还用在宽限期内的利息计算。用款期在一年期以上,使用的是长期利率。
(3) 还租期数。还租期数指租赁期间的租金结算或还款次数。一般以半年支付一次租金为宜,此种情况下期数等于年数乘2,使用年利率时,应折算成半年使用期的利率后方可参加运算。此时的利率为表面利率,比实际利率计算的结果要稍高一些。有些国家规定融资租赁每半年还一次租金,政府参与的租赁项目每个季度偿还一次租金。对于承租人来说,如不考虑汇率对租金的影响,总希望租期长,每年支付期数多,使每期租金相对少一些,以便减少每期还债压力,但实际利率和表面利率的差距会因此增大,租金总额随之增加。出租人则希望租期不要过长以免加大资金回收风险,但每期租赁的金额增加反而使租赁回收难度增大,容易降低租赁资产的质量。租期在客观上受租赁物件的使用寿命、法定折旧年限的规定以及项目可行性报告财务分析中投资回收期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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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租赁残值。租赁残值就是融资租赁合同中预计租赁期结束时,预留时的剩余融资成本的未来价值,主要为租赁结束时物件需要留购、退租或续租时的处理提供依据。
(5) 先付与后付。除了各种参算因子对租金的影响外,租金支付方式也是影响租金多少的重要因素。支付方式有起租即付(先付)和到期付款(后付)之分。先付是指每期期初付款,即起租时首次还租,以后各期按期还租。后付是指每期期末付款,即起租后第一期到期日为还款日,以后各期按期还租。先付方式因占用本金时间短了一期,在相同租赁条件下(各参算因子不变),每期租金和租金总额比后付方式要少。
六、融资租赁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融资租赁在中小企业融资中起到重要的作用,但要真正将融资租赁发展成为一个重要产业,充分发挥其对于经济发展应有的功用,目前仍存在很多的障碍。
1.开展融资租赁业务的合法性问题
根据中国现行金融监管体制,融资租赁业务属于金融业务,只能由经过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租赁公司开展。其他企业(中外合资租赁公司例外)若从事融资租赁业务,就会被相关法规界定为非法经营,其交易行为不受法律保护。而原国家内贸部管辖的租赁公司绝大多数都属于这种情况,这些租赁公司虽然充分意识到租赁方式在产品促销、企业技改融资等方面的优越性,但却没有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合法主体资格,使其在与承租人的交易纠纷中,处在非常不利的法律地位。根据《合同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的规定:“出租人不具有从事融资租赁经营范围的所签订的融资租赁合同为无效合同”。因此,“因出租人的过错造成合同无效,承租人要求退还租赁物的,可以退还租赁物,如有损失,出租人应赔偿相应的损失”。这极大地损害了出租人的利益,因为融资租赁交易的实质,租赁标的物是由承租人选定,租赁合同具有不可解约性。这就较大地阻碍了公司租赁业务的拓展,特别是大型租赁项目业务及省外业务的开展。
2.融资租赁业还未被社会各界广泛认识,制约了行业的发展
目前,人们对于诸如租赁房屋、录像带、汽车等传统租赁形式已不陌生,但对于融资租赁这一现代租赁方式却知之甚少。准确地讲,融资租赁业是我国改革开放后逐步发展起来的新兴行业,虽说时间不算很短了,但是它目前还难以渗透到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还难以作为一个独立强大的行业存在。表现之一:目前,融资租赁的社会认知程度不高,就连全行业准确的信息统计数字迄今为止都没有。融资租赁企业缺乏长期稳定的资金来源,我国近十年来禁止银行资金投资融资租赁,影响了融资租赁业做大做强。表现之二:国内很多企业对融资租赁业务了解太少,特别是在传统观念和生活方式影响下形成了“小而全”、“大而全”的思维定式,企业和消费者只重所有权,而对于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的概念还较为陌生,“重买轻租”、“租不如买”,没有意识到融资租赁的实际意义,也就不会主动利用这种方式进行融资和技术改造。表现之三:融资租赁业整个行业规模不大,如我国融资租赁交易额度只占同期国家全部设备投资额的不到1%,而发达国家这方面的比例都在2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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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政策环境不够宽松,限制了融资租赁业的发展
国外融资租赁业的发展壮大,成为仅次于银行信贷的第二大融资方式,与政府的大力倡导和一系列的经济优惠政策密不可分。虽然从2000年开始,随着《合同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租赁会计准则》等相继出台,税收制度也有所完善,我国租赁业方面的政策法规在与国际接轨上得到了加强。但对比发达国家而言,我国的政策环境还不够宽松。
一是支持和培育租赁发展的优惠政策不多。这方面不仅不能与西方国家相比,即使与很多发展中国家相比也有较大差距。如国家没有制定向租赁业倾斜的信贷措施,租赁享受的税收优惠幅度及额度还较小,没有鼓励租赁投资的税收抵免或减免优惠,同时政府没有建立相应的租赁信用保险体制,租赁业自身承受着较大的信用风险。同时由于承租企业所得的实质性好处不大,因此影响了租赁企业的业务拓展和行业发展。二是融资租赁业的从业企业还仅限于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金融租赁公司和原外经贸委批准的中外合资租赁公司,其他的企业不得涉足。这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一些民营资本、民间投资和一些先进的管理方式进入该行业,从而影响了该行业的正常发展和壮大。
4. 融资租赁立法相对滞后
我国至今还没有一部系统完整的旨在保障租赁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租赁法》,国务院有关部门相继制定了一些规范性文件,但这些文件只是部门规章,缺乏足够的法律效力。同时,承租人拖欠租金现象较为严重,平均欠租比例占其租金总额的15%~30%,严重的已达到60%~70%。由于租金不能及时收回,出租人资金周转困难,难以开展正常的业务,更使外方投资者对在我国经营租赁业务失去信心。
5. 融资租赁公司经营状况普遍不佳
由于租赁法规制度不完善,缺乏政策引导和统一的行业管理,以及自身经营管理不善,融资租赁公司普遍存在经营困难。中国人民银行管理的租赁公司中的大多数严重偏离主业。据非现场检查指标反映,有11家租赁公司以经营借贷业务为主,租赁资产低于总资产10%的有5家;15家租赁公司的融资租赁余额约为58亿元,占资产总额的29%,而且,自2006年以来租赁业务还在萎缩。一些租赁公司不良资产比例较高,有一半左右的公司租赁逾期率超过20%,核销损失后,有的公司可能出现资不抵债。部分租赁公司已出现支付困难。由于租赁法规的不完善,租赁市场欠成熟和欠租问题的拖累,导致中外合资租赁公司的部分股东对中国租赁业信心不足,这种状况对我国引进外资是十分不利的。
6. 缺少适宜租赁的设备
实际中并不是所有的产品都适合融资租赁,由于很多专用设备多为企业定制,一旦投入使用,其他企业几乎不能再使用,而且设备的运输、搬运、拆卸费用较高,因此不适合租赁。而适合租赁的如汽车、工程机械等设备,银行可以提供按揭服务。
七、融姿租赁案例
2004年2月,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A公司”)为进行技术改造,需更新一条自动化生产流水线,而该地区的某融资公司(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简称“B公司”)可以提供A公司所需要的生产线。根据A公司的具体要求,B公司的设备来源可以从两个方面考虑:
企业融资租赁(9)
从国外购进,该生产线的价值为1 200万元,境内外运输费和保险费、安装调试费及税金共计300万元,与该生产线有关的境外借款利息为30万元。
从国内购买同类生产线价格为1 万元(含增值税),境内运输费和安装调试费30万元,国内借款利息万元。
B公司也可以用两种方式经营:
一是融资租赁。B公司与A公司签订融资租赁合同,明确融资租赁价款为1 800万元,租赁期为8年,A公司每年年初支付租金225万元,合同期满付清租金后,该生产线自动转让给A公司,转让价款为15万元(残值)。
二是经营租赁。B公司与A公司签订经营租赁合同,租期8年,租金总额1 530万元,A公司每年年初支付租金万元,租赁期满,B公司收回设备。假定收回设备的可变现净值为300万元。
作为一家专业的融资租赁企业,B公司可从两个方面进行筹划(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税率为5%,城建税税率为7%,教育费附加为3%)。
方案一:从事融资租赁业务,按营业税“金融保险业”中的“融资租赁”税目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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