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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书包网 > 胡适的北大哲学课壹 > 第12章 孔子的哲学智慧(5)

第12章 孔子的哲学智慧(5)

这是孔门人生哲学的一大变化。孔子的“仁的人生哲学”,要人尽“仁”道,要人做一个“人”。孔子以后的“孝的人生哲学”,要人尽“孝”道,要人做一个“儿子”(参观第十篇第一章)。这种人生哲学,固然也有道理,但未免太把个人埋没在家庭伦理里面了。如《孝经》说:

事亲者,居上不骄,为下不乱,在丑不争。

难道不事亲的便不能如此吗?又如:

爱亲者不敢恶于人,敬亲者不敢慢于人。

为什么不说为人之道不当恶人、慢人呢?以上说孝的哲学。现在且说“孝的宗教”。宗教家要人行善,又怕人不肯行善,故造出一种人生行为的监督者,或是上帝,或是鬼神,多可用来做人生道德的裁制力。孔子是不很信鬼神的,他门下的弟子也多不深信鬼神(墨子·常说儒家不信鬼神)。

所以孔门不用鬼神来做人生的裁制力。但是这种道德的监督似乎总不可少,于是想到父子天­性­上去。他们认为五伦之中父子的亲谊最厚,人人若能时时刻刻想着父母,时时刻刻惟恐对不住父母,便决不致做出玷辱父母的行为了。所以儒家的父母便和别种宗教的上帝鬼神一样,也有裁制鼓励人生行为的效能。如曾子的弟子乐正子春说:

吾闻诸曾子,曾子闻诸夫子曰:“天之所生,地之所养,无人为大。父母全而生之,子全而归之,可谓孝矣。不亏其体,不辱其亲,可谓全矣。“故君子顷步而不敢忘孝也。……一举足而不敢忘父母,一出言而不敢忘父母。一举足而不敢忘父母,是故道而不径,舟而不游,不敢以先父母之遗体行殆。一出言而不敢忘父母,是故恶言不出于口,忿言不反于身,不辱其身,不羞其亲,可谓孝矣。(《祭义》)人若能一举足,一出言,都不敢忘父母,他的父母便是他的上帝鬼神,他的孝道便成了他的宗教。曾子便真有这个样子。看他临死时对他的弟子说:启予足,启予手。诗云:“战战兢兢,如临深渊,如履薄冰。”

而今而后,吾知免夫,小子!(《论语》)

这完全是一个宗教家的口气。这种“全受全归”的宗教的大弊病在于养成一种畏缩的气象,使人消磨了一切勇往冒险的勇气。《汉书?王尊传》说:

王阳为益州剌史,行部到邛郲九折反,叹曰:“奉先人遗体,奈何数乘此险!”后以病去。这就是“不敢以先父母之遗体行殆”的宗教的流毒了。儒家又恐怕人死了父母,便把父母忘了,所以想出种种丧葬祭祀的仪节出来,使人永久纪念着父母。曾子说:

吾闻诸夫子:人未有自致者也,必也亲丧乎!(《论语》。孟子也说:“亲丧固所自尽也。”)因为儒家把亲丧的时节看得如此重要,故要利用这个时节的心理,使人永久纪念着父母。儒家的丧礼,孝子死了父母,“居于倚庐,寝苫枕块,哭泣无数,服勤三年,身病体羸,扶而后能起,杖而后能行。”

还有种种怪现状,种种极琐细的仪文,试读《礼记》中《丧大记》

《丧服大记》《奔丧》《问丧》诸篇,便可略知大概,今不详说。三年之丧,也是儒家所创,并非古礼,其证有三。《墨子·非儒篇》说:

儒者曰:亲亲有术,尊贤有等。……其礼曰:丧父母三年,……此明说三年之丧是儒者之礼,是一证。我说三年之丧太久了,一年已够了。孔子弟子中尚有人不认此制合礼,可见此非当时通行之风俗,是第二个证据。

《孟子·滕文公篇》记孟子劝滕世子行三年之丧,滕国的父兄百官皆不愿意,说道:“吾宗国鲁先君莫之行,吾先君亦莫之行也。”鲁为周公之国,尚不曾行过三年之丧,这是第三个证据。至于儒家说尧死时三载如丧考妣,商高宗三年不言,和孟子所说“三年之丧,三代共之”,都是儒家托古改制的惯技,不足为信。

祭祀乃是补助丧礼的方法。三年之丧虽久,究竟有完了的时候。于是又创立了时祭祀之法,使人时时纪念着父母祖宗。祭祀的­精­义,《祭义》说得最妙:

斋之日,思其居处,思其笑语,思其志意,思其所乐,思其所嗜。斋三日乃见其所为斋者。祭之日,入室,僾然必有见乎其位。周还出户,肃然必有闻乎其容声出户而听,忾然必有闻乎其叹息之声。

(《祭义》)这一段文字,写祭祀的心理,可谓妙绝。近来有人说儒教不是宗教,我且请他细读《祭义》篇。

但我不是说儒家是不深信鬼神的吗?何以又如此深信祭祀呢?原来儒家虽不深信鬼神,却情愿自己造出鬼神来崇拜。例如孔子明说:“未知生,焉知死”,他却又说:“祭如在,祭神如神在。”一个“如”字,写尽宗教的心理学。

上文所引《祭义》一段,写那祭神的人,斋了三日,每日凝神思念所祭的人,后来自然会“见其所为斋者”。后文写祭之日一段,真是见神见鬼,其实只是《中庸》所说“洋洋乎如在其上,如在其左右。”依旧是一个“如”字。有人问,儒家为什么情愿自己造出神来崇拜呢?我想这里面定有一层苦心。曾子说:

慎终追远,民德归厚矣。(《论语》)

孔子说:

君子笃于亲,则民兴于仁。(《论语》)一切丧葬祭祀的礼节,千头万绪,只是“慎终追远”四个字,只是要“民德归厚”,只是要“民兴于仁”。

这是“孝的宗教”。

二、礼我讲孔门弟子的学说,单提出“孝”和“礼”两个观念。孝字很容易讲,礼字却极难讲。试问现在的人“什么叫做礼?”几乎没有一人能下一个完全满意的定义。有许多西方的“中国学家”也都承认中文的礼字在西方文字竟没有适当的译名。

我现在且先从字义下手。《说文》:“礼,履也,所以事神致福也。从示从豊,豊亦声。”又:“豊,行礼之器也,从豆象形。”按礼字从示从豊,最初本义完全是宗教的仪式,正译当为“宗教”。《说文》所谓“所以事神致福”,即是此意。

《虞书》:“有能典朕三礼”,马注:“天神地祇人鬼之礼也。”这是礼的本义。后来礼字范围渐大,有“五礼”(吉、凶、军、宾、嘉)、“六礼”(冠、昏、丧、祭、乡、相见)、“九礼”(冠、昏、朝、聘、丧、祭、宾、主、乡饮酒、军旅)的名目。

这都是处世接人慎终追远的仪文,范围已广,不限于宗教一部分,竟包括一切社会风俗习惯所承认的行为的规范。如今所传《仪礼》十七篇及《礼记》中专记礼文仪节的一部分,都是这一类。礼字的广义,还不止于此。《礼运》篇说:

礼者,君之大柄也,所以别嫌、明微、傧鬼神、考制度、别仁义,所以治政安君也。

《坊记》篇说:

礼者,因人之情而为之节文,以为民坊者也。

这种“礼”的范围更大了。礼是“君之大柄”,“所以治政安君”,“所以为民坊”,这都含有政治法律的­性­质。大概古代社会把风俗习惯看作是有神圣不可侵犯的尊严,故“礼”字广义颇含有法律的­性­质。儒家的“礼”和后来法家的“法”同是社会国家的一种裁制力,其中却也有一些区别。

第一,礼偏重积极的规矩,法篇重消极的禁制;礼教人应该做什么,应该不做什么;法教人什么事是不许做的,做了是要受罚的。

第二,违法的有刑罚的处分,违礼的至多不过受“君子”的讥评,社会的笑骂,却不受刑罚的处分。

第三,礼与法施行的区域不同。《礼记》说:“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礼是为上层社会设的,法是为下层社会设的。

礼与法虽有这三种区别,但根本上等同于个人社会一切行为的裁制力。因此我们可说礼是人民的一种“坊”(亦作防)。《大戴礼记?礼察篇》说(《小戴记?经解篇》与此几全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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