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闻楚王……丧其弓,左右请求之。王曰:“止。楚王遗弓,楚人得之,又何求乎?”仲尼闻之曰:“……亦曰‘人亡之,人得之’而已。何必楚?”若此仲尼异“楚人”于所谓“人”。夫是仲尼异“楚人”于所谓“人”,而非龙异“白马”于所谓“马”,悖(《公孙龙子》一)。
这便是“比辞而俱行”。辟与侔皆是“使人知之”的方法。说话的人,已知道那相比的两件,那听的人却知道一件。所以那说话的人需要用那已知的来比喻那不知道的。因此这两种法子,但可说是教人的方法,或是谈说的方法,却不能作为科学上发明新知识的方法。
六、援也者,曰子然,我奚独不可以然也。《说文》:“援,引也。”现今人说“援例”,正是此意。现代人译为类推。其实“类推”不如用“援例”说的明白恰当。援例乃是由这一件推知那一件,由这一个推知那一个。例如说:
《广韵》引《论语》“子西佊哉”。今《论语》作“彼哉”。因此可见《墨子·辩》“辩争彼也”的“彼”字或者也是“佊”字之误。
又如说:
《庄子》、《列子》“人又反入于机。万物皆出于机,皆入于机。”这三个“机”字皆当然作“几”。《易?系辞传》:“圣人之所以极深而研几也。”《释文》云:“几本或作机。”这是几误为机的例子。
“援例”的推论的结果,大都是一个“个体”事物的是非,不能常得一条“通则”。但是“援例”的推论,有时也会有与“归纳”法有同等的效能,也会由个体推知通则。
例如见张三吃砒霜死了,便可知李四若吃砒霜也会死。这种推论,含有一个“凡吃砒霜的必死”的通则。这种由一个个体推知通则的“援例”,在《墨子·辩》另有一个名目,叫做“擢”。《经下》说:
擢虑不疑,说在有无。《说》曰:擢,疑无谓也。臧也今死,而春也得之又死也,可(之又两字旧作“文文”今以意改)。
《说文》:“擢,引也。”与“援”同义。此类的推论,有无易见,故不用疑。例如由臧之死可推知春的死。与上文吃砒霜的例字相同。
七、推也者,以其所不取之同于其所取者予之也。是犹谓“也者同也”,吾岂谓“也者,异也”。“也者,同也”,“也者,异也”,上两也字,都是“他”字。这个“推”便是“归纳法”,“亦名”“内籀法”。上文说过,“取”举例,“予”是断定。归纳法的通则,是“观察了一些个体的事物,知道它们是如此,遂以为凡和这些已观察了的例子同样的事物,也必是如此”。
那些已观察了的例子,便是“其所取者”。那些没有观察了的事物,便是“其所未取”。说那些“所未取”和这些“所取者”相同。因此便下一个断语,这便是“推”。我们且把钱大昕发明“古无轻唇音只有重唇音”一条通则的方法引来作例(轻唇音如f、v等音,重唇音如b、p等音)。
1.举例(以类取)——“其所取者”:
(1)《诗》“凡民有丧,匍匐救之”,《檀弓》引作“扶服”,《家语》引作“扶伏”。又“诞实匍匐”,《释文》本亦作“扶服”。《左传》昭十二年“奉壶觞以蒲伏焉”,《释文》:“本又作匍匐。蒲本又作扶。”昭二十一年“扶伏而击之”,《释文》:“本或作匍匐。”……(2)古读扶如酺,转为蟠(证略,下同)。
(3)服又转为犕……
(4)服又转为謈(音暴)。……
(5)伏抱互相训,而声亦相转,此伏羲所以为庖牺……(6)伏又与逼通。……
(7)古音负如背,亦如倍。……《书?禹贡》“至于陪尾”,《史记》作“负尾”,《汉书》作“倍尾”。……(8)古读附如部。……
(9)苻即蒲字。……
(10)古读佛如弼。……
(11)古读文如门。……
(12)古读弗如不。……
(13)古读拂如弼。……
(14)古读繁如鞶。……
(15)古读蕃如卞。……藩如播。……
(16)古读偾如奔。……读纷如豳。……
(17)古读甫如圃。……
(18)古读方如旁。……
(19)古读逢如蓬。……
(20)古读封如邦。……
(21)古读勿如没。……
(22)古读非如颁。……
(23)古读匪如彼。……
(24)古文妃与配同。……
(25)腓与膑同。……
(26)古音微如眉。……
(27)古读无如模,……又转如毛,……又转为末。……(28)古读反如变。……
(29)古读馥如苾。……(以下诸例略)2.断语(以类予)——“以其所未取之同于其所取者,予之”:凡轻唇之音(非敷奉微),古读皆为重唇音(帮滂并明)。我把这一条长例,几乎全抄下来,因为我要读者知道中国“汉学家”的方法,很有科学的精神,很合归纳的论理。“推”的定义的下半段“是犹谓他者同也,吾岂谓他者异也”,又是什么意思呢?人说“那些不曾观察的,都和这些已观察了相同”(他者同也),我若没有正确的“例外”,便不能驳倒这通则,便不能说“那些并不和这些相同”(他者异也)。
例如上文“古无轻唇音”一条,我若不能证明古有轻唇音,便不能说“这二三十个例之外的轻唇音字古时并不读重唇”。
以上为七种“辩”的方法。“或”与“假”系“有待的”辞,不很重要。“效”是演绎法,由通则推到个体,由“类”推到“私”。“辟”与“侔”都用个体说明别的个体,“援”由个体推知别的个体,“推”由个体推知通则。这四种——辟、侔、援、推,都把个体的事物作推论的起点,所以都可以叫做“归纳的论辩”。
这七种之中,“推”最为重要。所以现在且把“推”的细则详说于下。“推”(归纳)的细则自密尔以来,归纳的研究法,大概分为五种:
(一)求同(二)求异(三)同异交得(四)求余(五)共变这五术,其实只有同异两件。“求余”便是“求异”,“共变”也就是“同异交得”的一种。《墨子·辩》论归纳法,只有(一)同、(二)异、(三)同异交得三法。
(甲)同《经上》说:“同异,而俱于之一也”(之同“是”)。此言观察的诸例,虽有异体,却都有相同的一点。寻得这一点,便是求同。
(乙)异《墨子·辩》没有异的界定。我们可依上文“同”的界定,替他补上一条道:“异,同而俱于是二也。”所观察的诸例,虽属相同,但有一点或几点却不相同。求得这些不同之点,便是求异法。
(丙)同异交得《经上》云:“同异交得知有无。”这是参用同异两术以求知有无的方法。物的“同异有无”很不容易知道,需要参用同异两种才可不致走入迷途。《经上》说:
法同则观其同,法异则观其宜止,因以别道。
《说》曰:法取同,观巧转。法取彼择此,问故观宜。以人之有黑者有不黑者也,止黑人;与以人之有爱于人,有不爱于人,止爱(于)人:是孰宜?止彼举然者,以为此其然也,则举不然者而问之。
《经说下》云:
彼以此其然也,说“是其然也”。我以此其不然也,疑“是其然也”。
这两段都说该用“否定的例子”(不然者)来纠正推论的错误。例如人说“共和政体但适用于小国,不适用于大国”,又举瑞士法兰西……为证。我们该问“你老先生为什么不举美国呢?”这里面便含有“同异交得”的法子。《经下》又说:
狂举不可以知异,说在有不可。《说》曰:狂举。牛马虽异,以“牛有齿,马有尾”,说牛这非马也,不可。是俱有不偏有偏无有。曰牛之与马不类,用“牛有角,马无角”,是类不同也。
“偏有偏无有”的偏字,当作遍字。《易经?益卦?上九象》曰:“莫益之,偏辞也。”孟喜本作“遍辞也”,可见遍偏两字古相通用。
这一段说的“遍有遍无有”,即是因明学说的“同品定有性,异品遍无性”。如齿,如尾,是牛马所同有,故不能用作牛马的“差德”。今说“牛有角,马无角”,是举出“牛遍有,马遍无有”的差德了。这种差德,在定义和科学的分类上,都极重要。其实只是一个“同异交得”的法子。
以上说《墨子·辩》论“辩”的方法。《小取篇》还有论各种论辩的许多谬误,现今不能细讲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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