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因为儒家大概不能脱离古代阶级社会的成见,认为社会应该有上下等级:刑罚只配用于小百姓们,不配用于上流社会。上流社会只该受“礼”的裁制,不该受“刑”的约束。如《礼记》所说,“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荀子·富国篇》所说:“由士以上,则必以礼乐节之;众庶百姓,则必以法数制之”,都可为证。
近来有人说。儒家的目的要使上等社会的“礼”普及全国,法家要使下级社会的“刑”普及全国。这话不太确切。其实那种没有限制的刑罚,是儒法两家所同声反对的。
法家所主张的,并不是用刑罚治国。他们所说的“法”,乃是一种客观的标准法,要“宪令着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百姓依这种标准行动,君主官吏依这种标准赏罚。刑罚不过是执行这种标准法的一种器具。刑罚成了“法”的一部分,便是“法”的刑罚,便是有了限制,不再是从前“诛赏予夺从心出”的刑罚了。
懂得上文所说的三件事,然后就可以讲法理学的几个根本观念了。中国的法理学虽到公元前三世纪才繁盛起来,但它的根本观念来源很早。如今分别简要叙述于下:
第一,无为主义。中国的政治学说,自古代到近代,几乎没有一家能逃得出老子的无为主义。孔子是极力称赞“无为而治”的,后来的儒家多受了孔子“恭己正南面”的话的影响,无论是说“正名”“仁政”“王道”“正心诚意”,都只是要归到“无为而治”的理想目的。
平常所说的道家一派,更不用说了。法家中如慎到一派便是受了老子的无为主义影响;如《尸子》,如《管子》中《禁藏》《白心》诸篇,便是受了老子、孔子的无为主义的影响。
宋朝王安石批评老子的无为主义,说老子“知无之为车用,无之为天下用,然不知其所以为用也。故无之所以为车用者,以有榖辐也;无之所以为天下用者,以有礼乐刑政也。如其废榖辐于车,废礼乐刑政于天下,而坐求其无之为用也,则亦近于愚矣”。
这段话很有道理。法家虽信“无为”的好处,但他们认为必须先有“法”然后可以无为。如《管子?白心篇》说:“名正法备,则圣人无事。”又如《尸子》说:“正名去伪,事成若化。……正名覆实,不罚而威。”这都是说有了“法”便可做到“法立而不用,刑设而不行”的无为之治了。
第二,正名主义。上章论尹文的法理学时,已说过名与法的关系。尹文的大旨是要“善有善名,恶有恶名”,使人一见善名便生爱做的心,一见恶名便生痛恶的心。“法”的功用只是要“定此名分”,使“万事皆归于一,百度皆准于法”。这可见儒家的正名主义乃是法家哲学的一个根本观念。我且再引《尸子》几条作参证:
天下之可治,分成也。是非之可辨,名定也。明王之治民也……言寡而令行,正名也。君人者苟能正名,愚智尽情;执一以静令名自正,赏罚随名,民莫不敬。言者,百事之机也。圣王正言于朝,而四方治矣。是故曰:正名去伪,事成若化;以实覆名,百事皆成。……正名覆实,不罚而威。审一之经,百事乃成;审一之纪,百事乃理。名实判为两,分为一。是非随名实,赏罚随是非。
这几条说法治主义的逻辑最可玩味。它的大意是说天下万物都有一定的名分,只看名实是否相合,便知是非:名实合,便是“是”;名实不合,便是“非”,便有罚了。“名”与“法”其实只是同样的事物。两者都是“全称”,都有驾驭个体事物的效能。
“人”是一名,可包无量数的实。“杀人者死”是一法,可包括无数杀人的事实。所以说“审一之经”,又说“执一以静”。正名定法,都只要“控名责实”,都只要“以一统万”。
孔子的正名主义的弊病在于太注重“名”的方面,却忘了名是为“实”而设的,故成了一种偏重“虚名”的主张,如《论语》所记“尔爱其羊,我爱其礼”,及《春秋》种种正名号的笔法,皆是明例。
后来名学受了墨子·家的影响,趋重“以名举实”,故法家的名学,如尹文的“名以检形,形以定名;名以定事,事以检名”。如《尸子》的“以实覆名……正名覆实”;如《韩非子》的“形名参同”,都是墨子·家以后改良的正名主义了。
第三、平等主义。儒家不但有“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成见,还有“亲亲”“贵贵”种种区别,故孔子有“子为父隐,父为子隐”的议论;孟子有瞽瞍杀人,舜窃负而逃的议论。
故我们简直可以说儒家没有“法律之下,人人平等”的观念。这个观念受墨子·家的影响最大。墨子·的“兼爱”主义直攻儒家的亲亲主义,这是平等观念的第一步。后来“别墨子·”论“法”字,说道:
一法者之相与也。尽类,若方之相合也。《经说》曰:一方尽类,惧有法而异。或木或石,不害其方之相合也。尽类犹方也,物惧然。这是说同法的必定同类。无论是科学的通则,还是国家的律令,都是如此。这是法律平等的基本观念。所以法家说;“如此,则顽嚚聋瞽可与察慧聪明同其治也。”“法”的作用是要能“齐天下之动”。儒家所主张的礼义,只可实行于少数“君子”,不能遍行全国。韩非说得最好:
夫圣人之治国,不恃人之为吾善也,而用其不得为非也。恃人之为吾善也,境内什数。用人不得为非,一国可使齐。为治者用众而舍寡,故不务德而务法。夫恃自直之箭,百世无矢;恃自圜之木,百事无轮矣。自直之箭,自圜之木,百世无有一,然而世皆乘射禽者,隐栝之道用也。虽有不恃隐栝而自直之箭,自圜之木,良工弗贵也。何则?国法不可失,而所治非一人也。第四、客观主义。上章曾说过慎到论法的客观性。慎到的大意认为人的聪明才智,无论如何高绝,总不能没有偏私错误。即使人没有偏私错误,总不能使人人都心服意满。只有那些“无知之物,无建己之患,无用知之累”,可以没有一毫私意,又可以不至于陷于偏见的蒙弊。
例如最高明的才智总比不上权衡、斗斛、度量等物的正确无私。又如拈钩分钱,投策分马,即使不如人分的平均,但是人总是不怨钩策不公。这都是“不建己,不用知”的好处。不建己,不用知,即是除去一切主观的弊害,专用客观的标准。法治主义与人治主义不同之处,根本即在此。慎到说得最好:
君人者,舍法而以身治,则诛赏予夺从君心出。然则受赏者,虽当,望多无穷;受罚者,虽当,望轻无已。……法虽不善,犹愈于无法。……夫投钩以分财,投策以分马,非钩策为均也,使得美者不知所以美,得恶者不知所以恶,此所以塞愿望也。这是说用法可以塞怨望。《韩非子》说:
释法术而心治,尧不能正一国。去规矩而妄意度,奚仲不能成一轮。……使中主守法术,拙匠守规矩尺寸,则万不失矣。君人者能去贤巧之所不能,守中拙之所万不失,则人力尽而功名立。
故设柙非所以备鼠也,所以使怯弱能服虎也。立法非所以避曾史也,所以使庸主能止盗跖也。这是说,若有了标准法,君主的贤不贤都无关紧要了。人治主义的缺点在于只能希望“惟仁者宜在高位”,却免不了“不仁而在高位”的危险。法治的目的在于建立标准法,使君主遵守不变。现在所谓“立宪政体”,即是这个道理。但中国古代虽然有这种观念,却不曾做到施行的地步。所以秦孝公一死,商君的新法都可推翻;秦始皇一死,中国又大乱了。第五、责效主义。儒家所说“为政以德”,“保民而王”,“恭己正南面而天下治”等话,说来何尝不好听,只是没有收效的把握。法治的长处在于有收效的把握。如《韩非子》说的:
法者,宪令着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守法便是效(效的本义为“如法”《说文》:“效,象也。”引申为效验,为功效。),不守法便是不效。但不守法即有罚,便是用刑罚去维持法令的效能。法律无效,等于无法。法家常说“控名以责实”,这便是我所说的“责效”。名指法“如杀人者死”,实指个体的案情如“某人杀某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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