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们早就在进行第一种形式的合伙经营了,当然这不是普遍现象,而只是例外。各工业部门已有这样的事例,即:凡是对企业做出贡献的人,不论是用劳动还是金钱做出这种贡献,都按其贡献的大小,象合伙人那样享有企业的股权。用利润的一定百分比奖励受到特别信赖的人,已成为惯例;这一原则有时推广应用于体力劳动者阶级也获得了极大成功。
在到中国作生意的美国船舶上,每一船员均有权享有航行的利润,这长期以来一直是一种习惯;据说,正是由于这一原因,这些船员一般品行都很好,而且极少同中国政府或中国人民发生冲突。英国也有这方面的例子。但世人对其不甚了解。“在康沃尔,矿山是严格按照共同经营原则开采的;矿工们与矿主的代理人签订合同,根据合同来开采某一段矿脉,然后把矿石运到市场上出售,按一定比例从销售款中得到报酬。这种合同的期限是一定的,通常为2个月,常年在矿山工作的人均可自由加入合同。这种制度的缺点是,工人的收入不稳定,以致有时不得不长期靠信贷生活;但这种制度也有其优点,而且优点补偿上述缺点而有余。在这种制度下,康沃尔矿山工人的智力、道德和独立精神均有提高,从而使他们的经济状况和性格习惯都远远高于劳动阶级的一般水平。巴哈姆博士告诉我们,‘作为一个阶级,他们不仅是聪明能干的工人,而且是很有知识的人。’他还说,‘他们有点象美国人,具有独立的性格,这种制度使他们享有充分的签约自由,以致每个人都觉得自己是企业的合伙人,能以几乎乎等的地位与雇主打交道。’……既然他们聪明能干、具有独立精神,因而我们听到以下有关他们情况的报道并不感到奇怪:‘很大一部分矿工现在都租了土地,期限为3代人或90年,在上面盖了房子。康沃尔各家银行的储蓄存款总额为281,541英镑,估计其中三分之二是矿工的存款。’
巴毕奇先生也描述了这种制度,他说,捕鲸船船员的报酬也是按照与此相同的原则支付的;“在英格兰南海岸,捕鱼所得的利润按以下方式分配:捕获量的一半归渔船和渔网的主人,另一半在船员之间均分,但船员有义务帮助修补渔网。”巴毕奇先生的巨大功绩在于,他指出把这一原则一般地应用于制造业是可行的、有利的。
大约16年前,巴黎的一个实业家,房屋油漆店主勒克莱尔先生搞了一项性质与此相同的试验,并在1842年出版的一本小册子中描述了该试验,引起了某些人的注意。根据他的叙述,他平均雇用200名工人,用普通方法(即用固定的工资或薪金)支付报酬。他自己的报酬,除了资本利息外,还有一笔固定收入,以报偿他作为经理付出的劳动和担负的责任。每年年终,剩余利润按每个人薪金的汇例、在包括他自己在内的全体人员之间分配。勒克莱尔采用这一制度的原因,很有启发意义。当他不满意于工人的行为时,他先是提高工人的工资,力图以此使他们卖力地干活儿,不随便辞职另找工作。“他因此而在某种程度上稳定了企业的业务,从而希望以后不再那么操心费神。但结果却使他很失望。只有当他能够亲躬每一件事,从营业方针到最细小的琐事都予以监督过问时,他才在某种程度上感到称心;而一旦由于营业额增加,他只能发布命令和听取汇报时,从前的那些让人烦恼和不愉快的事便又发生了。”(转录自。议院杂志。摘录刊载的勒克莱尔的小册子)他只是轻描淡写地谈到了使实业家烦恼的其他事情,但却把工人不好好干活儿造成的损失称为困扰实业家的心病。雇主“会发现有这样的工人,他们如此不关心雇主的利益以致完成的工作量还不及所能完成的三分之二雇主因此而陷入烦恼之中,看到自己的利益被忽视,他不能不认为,工人在合谋使养活他们的雇主破产。假如雇工的工作有保障,那他的处境在某些方面比雇主的处境还令人羡慕,因为无论他干多干少,他每天都会得到一定数额的工资。他不冒任何风险,除责任感外,没有任何其他动力促使他尽最大努力工作。另一方面,雇主的收入则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运气,而且雇主还经常处干烦恼和忧虑之中。如果雇主和工人的利益由某种共同的纽带,例如年度分红计划,连接在一起,情况就不会是这样了。”
勒克莱尔的试验甚至在全面展开的第一年,就取得了很大成功。那一年,他的雇工,凡是工作够300天的,没有一个挣得的收入少于1500法郎,而且有些雇工的收入远远高于这一数目。勒克莱尔规定的最高日工资率为4法郎,换句话说,工作3O0天应挣得1200法郎,因而剩下的那300法郎或12英镑,必定为工作够30O天的雇工分得的最低剩余利润额。勒克莱尔先生生动地描述了他的工人在习惯和品行方面所取得的进步,这种进步不仅在工作时间和与雇主的关系上有所表现,而且在其他时间和与其他人的关系上也有所表现,他们更尊重他人和自己了。谢瓦利埃先生在1848年出版的一本著作中,援引勒克莱尔先生的话说,工人干劲的增加,即使从金钱的意义上说,也完全补偿了勒克莱尔为工人放弃的利润。1857年,维利奥梅先生说:“虽然他那一行中欺诈行为很普遍而他从不搞欺诈,但他却总是能够在竞争中站住脚,尽管他放弃了很大一笔利润,但他的收入仍然相当可观。他能做到这一点,全靠他的工人具有非凡的主动精神,全靠他们之间的相互监督,这补偿了他因为只满足于获得利润的一部分所作出的牺牲。”
巴黎的其他一些大雇主竞相仿效勒克莱尔先生的作法,也都取得了很大成功;我可以从上面提到的《政治经济学新论》(该书是法国当代政治经济学家所写的许多优秀政治经济学著作中最优秀的一本)中摘出几个突出的例子,来说明这种令人钦佩的方法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和道德利益。
“有限责任法”通过以前,人们认为在英国不可能采用勒克莱尔先生那样的作法,因为按照以前的法律,工人如果不为亏损承担责任,是不能分享利润的。有限责任法的通过是立法方面的一大进步,它带来的好处之一就是使上述合伙经营成了可能的事情。因而现在可以真正采用合伙经营方法了。布里格斯兄弟公司已迈出了第一步,该公司经营惠特伍德和梅思莱两座煤矿,这两座煤矿在纽克郡的诺曼顿附近。布里格斯兄弟建议,该公司三分之二的资本仍由他们自己掌握,但剩下的三分之一资本将分成小股,优先让“本企业的职工”认购;更为重要的是,他们向股东建议,只要年利润超过10%,超过部分的一半就将在职工中间分配,不管是不是股东,凡该企业的职工都有权按其工资的比例分享这部分利润。这些大雇主这样做很值得人尊敬,他们首创的这种制度既对所雇用的职工有利,也对社会进步有机他们说,“可以肯定,采用这种分红方法将大大增加企业成功的因素,股东的红利不但不会减少,反而会增加。”这表明,他们对这种方法抱有充分信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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