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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书包网 > 政治经济学原理 > 第五节应对自然增加的地租课以特别税

第五节应对自然增加的地租课以特别税

在结束赋税公平原则的讨论之前,我要说,在某些情况下,这一原则是有例外的,但这些例外并不与该原则的核心即公平合理相抵触。假设有这样一种收入,其所有者不花任何气力,也不作任何牺牲,它就会不断增长;拥有这种收入的人构成一社会阶级,他们采取完全消极被动的态度,听凭事情自然发展,就会变得愈来愈富有。在这种情况下,国家没收这种收入的全部增长额或一部分增长额,绝不违反私有财产制赖以建立的那些原则。这当然不是说把人们的所有财产都没收,而仅仅是没收由于事情的自然发展而增加的财富,用它来造福于社会,而不是听凭它成为某一阶级的不劳而获的财富。

地租实际上就正是这种情况。社会的进步和财富的增加,使地主的收入无时无刻不在增长;虽然他们不动一下手指不花一分钱,但他们的收入在社会财富总额中所占的绝对额和相对额却愈来愈大。他们不­干­活儿,不冒风验,不节省,就是睡大觉,也可以变得愈来愈富。依据社会正义的一般原则,他们究竟有什么权利获得这种自然增加的财富,如果国家从一开始就保留有权利,可以根据财政上的需要对地租的自然增长额课税,又有什么对不起地主的呢?我承认,不分青红皂白,把每一项地产的地租增加额都充公,是不公平的,因为对各种具体情况来说,尚没有办法把仅仅是由于一般社会环境造成的地租增加与土地所有者运用技术和进行投资而导致的地租增加区别开来。唯一可行的,是采取一项一般­性­的措施。第一步应是估计全国所有土地的价值。应对所有土地的现时价值实行免税;但过了一段时间以后,随着人口和资本的增加,地租也必然会上涨,这时便可粗略地估计出地租的增加额。估计的标准可以是农产品的平均价格。如果农产品的价格上涨,则可以肯定,地租也上涨了,而且(如前面已经说的)地租的上涨幅度甚至要比价格的上涨幅度大。根据由此而得到的数据和其他数据,就可大致估计出全国的土地因为自然原因而增加了多少价值;在制定一般土地税时,为了防止计算错误,应使税额大大低于估计出的地租增加额,这样便可确保由于土地所有者的投资和勤劳而增加的收入不受损害。

既然各国都宣称有权对地租的增长额课税,则很显然,国家这样做的正义­性­是不容怀疑的,但一些国家却不行使这种权利,这难道不就等于放弃了这种权利吗,例如在英国,前一个世纪购买土地的人,不仅为现有的收入而且还要为预期的增长额支付价格,他们这样做不正是因为确信国家对土地将只按与其他收入相同的比例课税吗?他们的这种把握的有效­性­是因国而异的,取决于有关国家究竟在多大程度上放弃了那种本来毫无疑问地完全属于它的权利。大多数欧洲国家都从未放弃自己的权利,在需要的时候,都不加限制地对地租课税。在一些欧洲大陆国家,土地税是国家岁入的主要来源,其税率一直不受其他税的影响而单独提高或降低。在这些国家,无论谁购买土地,都得准备缴纳更高的土地税。英国的土地税则从上世纪初以来一直未发生变化。最近一次有关土地说的法令反而降低了土地税;虽然自那时以来,由于农业的发展、城市的扩展和建筑物的增加,地租的上涨幅度很大,但由于议会中地主占优势,却一直未能正当地对这种不劳而获的收入征税。在我看来,由此而产生的预期,已得到了足够的报偿,因为在这样一个长时期内,由于自然原因而并非由于努力或牺牲而增加的全部收入,一直被认为是神圣不可侵犯的,没有被专门征税。我认为,从现在起,或从议会认为适当的今后某一时刻起,便没有理由不赞成对地租的增加额专门课税。在这样做的时候,只要确保地主得到其土地的现时市场价格,对他们就没有什么不公平的,因为土地的现时市场价格便包含了全部未来预期的现值。关于这种税,较为可靠的征税标准也许不是地租的上涨或谷物价格的上涨,而是土地价格的一般上涨。征收这种税而不使土地的市场价值降低到最初估计的价值以下,这一点很容易做到;而只要做到这一点,则无论征收多少税,也不致亏待土地所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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