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前面提到的那些课税原则外,有人还提出了另外一项课税的一般原则,即课税的对象应该是收入而不应该是资本。赋税不侵蚀国家的资本额,当然是极为重要的;但赋税侵蚀资本,与其说是特定的课税方式的结果,还不如说是赋税过重的结果。赋税过重到一定程度,即使最勤劳的人也会破产的,特别是当赋税随意变动,以致纳税人不清楚自己将可以保有多少收入时,或者当由于课税,勤劳和节俭反而成为不合算的事时,情况更是这样。但如果可以避免这些错误作法,如果所征收的税额不超过当今赋税最重的国家征收的税额,就不必担心赋税会使国家丧失一部分资本。
使赋税完全落在收入上,丝毫不落在资本上,这是哪一种财政制度也做不到的。无论哪一种税,如果予以免税的话,其中一部分都会被储蓄起来;无论哪一种税,如果实行免税的话,人们都不会把它全部用于增加开支,而不储蓄一部分来增加资本。所以从某种意义上说,所有赋税都部分地取自资本;在穷国,无论征收哪种税,都不可能不阻碍国民财富的增长。但在资本充裕、积累资金的精神强烈的国家,赋税阻碍国民财富增长的作用则几乎感觉不到。在后一类国家,资本积累已达到了这样的阶段,在该阶段,生产的不断改良使资本迅速增长——而且这种增长甚至有超过生产改良的强烈倾向,以致由于资本外流和所谓周期性的商业危机,利润仅仅保持在最低水平;由此可见,即使不通过课税拿走一部分利润,一部分资本也会外流或被商业危机毁掉,因而赋税所起的作用与资本外流或商业危机所起的作用是一样的,即为以后的储蓄腾地方。
所以我认为,反对征收遗产税,在富国没有什么意义。反对征收遗产税的人认为,对遗产征税就是对资本征税。实际情况确实如此。正如李嘉图所说,假定某人被征收房屋税和酒税1O0镑,那么这个人也许会改住租金较低的房屋,少喝酒,或缩减其他开支,以此节省出全部税款或一部分税款。但是如果向他征收100镑税是因为他获得了1000镑遗产,则他便会认为只获得了900镑遗产,并不感到有必要节省开支。所以,遗产税完全是由资本缴纳的,在一些国家,这会成为反对遗产税的重要理由。但首先,该论点不适用于发行国债而必须用一部分税收来偿付国债的国家,因为偿付国债的税收依然是资本,只不过是从纳税者手中转到了国债持有人手中。其次,该论点特别不适用于财富迅速增长的国家。在这样的国家,即使以极高的税率征收遗产税,每年征得的税款也只是年资本增长额的很小一部分;征收的遗产税只不过为相同数额的储蓄腾了地方,不征收遗产税,只会妨碍人们进行储蓄,或使已经储蓄的钱被送到国外进行投资。象英国这样不仅为自己而且还为半个世界积累资本的国家,可以说,其公共开支完全来自多余的资本;其财富目前多得也许根本感觉不到赋税的存在。其赋税所拿走的,不是生产资料,而是享乐资料;如果不征税,人们便会用由此而节省的钱纵情享乐,或用来满足某种目前尚未满足的欲望或嗜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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