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租税是完全落在地主身上的。地主没有办法把这一负担转嫁给他人。地租税并不影响农产品的价值或价格,因为农产品的价值或价格是由最不利的条件下的生产费用决定的,正如我们已经多次指出的,在最不利的条件下,是不缴纳地租的。所以,地租税除了其显而易见的作用外,没有任何其他作用。地租税仅仅从地主那里课征赋税,而把税款转交给国家。
然而,严格说来,只有当地租产生于自然原因或产生于承租人所作的改良时,上述说法才是正确的。当地主改良土地从而提高土地的生产力时,他是会得到补偿的,承租人会向他支付额外的报酬;对地主说来,这种报酬严格地说是资本的利润,但却与地租混在了一起;而对承租人来说,从决定这种报酬额的经济法则来说,这种报酬又的确是地租。地租税如果侵及这部分地租,则将挫伤地主改良土地的积极性,但却不能由此而推论它将提高农产品的价格。如果地主愿意与承租人签订长期租约,使后者能在租约到期前得到补偿,那么,承租人也会用自己的资本甚或用地主贷予的资本改良土地。但是,只要人们受到阻碍,不能以自己最喜爱的方式改良土地,人们就常常根本不去改良土地。因此,如果无法对这部分可以看作是地主利润的名义地租免征地租税,则征收地租税便是不明智的。不过,并不需要用该论点来谴责地租税。对某一阶级的收入征税,而对其他阶级的收入不征税,是违反正义原则的,等于把被征税阶级的一部分收入予以没收。前面我已说明,如果不对现有地租课税,而只对未来因自然原因而增加的那部分地租课税,则可免除这种指责。但是,即使如此,若不保证维持土地的市场价格,仍不能说是公平的。假如并不仅仅是地租被征税,而且其他收入也被征税,则上述反对征收地租税的论点便不那么有力量了,因为不仅是地租,而且利润也被征税,在这种情况下,以地租形式出现的利润理所当然地应同其他收入一样纳税;但是,因为利润的税率由于前面指出的原因应低干狭义地租的税率,所以上述反对征收地租税的论点只是力量有所减弱,但并未被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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