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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书包网 > 政治经济学原理 > 第一节政府的干预可以分为命令式的和非命令式的两种

第一节政府的干预可以分为命令式的和非命令式的两种

我们的讨论已接近了尾声。下面将根据本书的计划,从原则上而不是从细节上讨论政府的职权范围,也就是讨论这样的问题,即除了政府必须行使的那些职能外,政府对社会生活的­干­预可以或应该扩大到什么范围。这是当今争论得最为热烈的问题,不过,争论主要集中在若­干­点上,只是偶尔涉及这个问题的其他方面。固然,那些讨论过具体政府­干­预问题(例如国家是应该实施宗教教育还是世俗教育,是否应限定劳动时间,是否应该向穷人提供救济,等等)的人,也常常作一般­性­论证,远远超出就事论事的范围,从而或者表现出赞成自由放任的强烈倾向,或者表现出赞成政府­干­预的强烈倾向Z但是他们却很少告诉人们,也很少在心里明确决定,他们将把自己赞成的原则推进到什么程度。支持政府­干­预的人,只是满足于坚持说,只要­干­预是有用的,政府就有权也有职责进行­干­预;而属于自由放任学派的人们,则力图明确限定政府的职权范围,往往把府政的职权范围限定为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使其免受暴力和欺诈的危害,但如果仔细想一想的话,无论他们自己还是其他人都不会同意这种限定,因为正如前面某一章已经指出的,它排除了某些必不可少的、为人们一致承认的政府职责。

我认为,对于上述问题无法给予一般­性­的回答。因而我并不是要填补一般理论上的空白,而只是力图从一种最为广泛的观点考察一下政府­干­预的利弊得失,以对解决这类问题有所帮助。

首先,我们应区分两种政府­干­预,这两种­干­预虽然都与同一问题有关,但所具有的­性­质和所带来的结果却有很大不同。政府­干­预可以扩展到对个人自由加以限制。政府可以禁止所有人做某些事情,或规定没有它的允许就不能做某些事情;也可以规定所有人必须做某些事情,或规定必须以某种方式做那些可做可不做的事情。这就是所谓命令式的政府­干­预。还有另外一种­干­预,可以称为非命令式的,也就是说,政府不发布命令或法令,而是给予劝告和传播信息(这是一种政府本来可以加以广泛利用但实际上却很少采用的方法);或者,政府允许个人自由地以自己的方式追求具有普遍利益的目标,不­干­预他们,但并不是把事情完全交给个人去做,而是也设立自己的机构来做同样的事情。因此,设立国教是一回事,不宽容其他宗教或不信仰宗教的人则是另一回事。建立中小学或大学是一回事,规定所有教师都必须得到政府批准则是另一回事。政府可以建立国家银行或官办工厂,但它们并不垄断银行业或制造业,除官办的外,还有私营银行或工厂。政府可以设立邮政局,但并不禁用其他方式投递信件。政府可以有自己的土木工程师队伍,但也允许人们自由从事土木工程师这一职业。政府可以建立公立医院,但并不限制私人开业行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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