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的例子。因此,7 月1 日,台湾地区各主要报纸,同时刊出一则“玛莉G
—11 征求受害人”的大字标题广告。画面部分只是一位执烟斗的律师。坐在
办公桌前的半身照片。广告内容也很简单,说明“凡在台湾居住6 个月以上,
过去使用玛莉G 一11 药皂,有不良反应,经公立医院医师证实,并有1975
年7 月1 日以前之医师检验报告书者,不论症状轻重,经复检确实,每一受
害人,得赔偿新台币50 万元以下。”并说明医师检验报告书,请在7 月10
日前寄×××律师事务所收,内文的上端,还有一句8 个字的副标题:“我
们愿负道义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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