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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人的漫长突围路(1)

众所周知,在古代婚姻关系中,女子总是处于劣势被动地位。结婚要男方主动派人来说媒,事成后等待迎娶。缔结姻缘后如果男方不满意,女子也就只有等着被休了。在七出、义绝、和离三种古代离婚方式中,七出完全是针对女­性­的,义绝与和离虽然男女通用,但几乎也都是为丈夫休妻服务的。即便和离看起来是双方态度一致而和平离婚,但在古代,愿意离婚的女人又有几何呢?当然,­妇­女在特殊的情况下,仍旧有要求离婚的权力。

起初,­妇­女要求离婚的理由大都很随意。比如汉代妻子要求离婚,有的是因为丈夫品行不好,有的是因为丈夫没钱又不争气。尽管­妇­女主动请离不为民间所接受的,官方也并不鼓励,但是­妇­女主动要求离婚的权利还是予以了保护的。随着有关立法的发展,对­妇­女主动要求离婚有了相应的法律规定。其中,根据立法与实践,­妇­女可以在丈夫纵容或强迫妻子与别人通­奸­的情况下要求与丈夫离婚。

一直以来,在男权社会里妻子是丈夫的私有财产,丈夫有任意处理妻子的自由,但这个自由仅限于你要不要她。如果丈夫强迫妻子出卖­肉­体,将其当作赚钱的工具,是被法律和习俗所不容的。一旦丈夫做出了这种有悖伦常、有伤风化的事情,很可能面临被强行离婚的危险。

根据史料记载,官方对丈夫强迫妻子卖­淫­做出惩罚最早出现在元朝。根据元朝律法规定,如果丈夫纵容或强迫妻子卖­淫­并以此谋取钱财,要挨八十七个板子,此外还要强行离婚。

在元大德年间就发生了一例丈夫强迫妻妾卖­淫­的案件。案件的被告方王用每天一早就让妻妾出去卖­淫­挣钱,直到晚上才让回家。他还规定了妻妾每天必须赚钱的数量,达不到这个数量还要棍­棒­伺候,严刑拷打。他的妻妾长期生活在­精­神和身体的双重压迫下,渐渐不满丈夫的所作所为,一怒之下将王用告上了官府。官府将王用捉拿归案,但偏巧此时赶上朝廷大赦,王用在监狱待了几天后被释放了。不过,王用的行为已经触犯了律法,离婚是免不了了,妻妾二人终于脱离魔爪,重获自由,回娘家去了。

明清两代律法对丈夫纵容或强迫妻子与人通­奸­也有明确的规定,纵容者要杖九十,强迫者要杖一百,并判离婚。妻子在受丈夫强迫与人通­奸­时,有权力将丈夫告官,要求离婚。由此可以看出,明清两代还比较注意保护­妇­女的人格尊严,和唐宋两朝相比这是一大进步。

女子在丈夫强迫自己卖­淫­换取钱财时可要求离婚,但对于丈夫将自己典借、租赁他人为妻则是无能为力。东西是有价值的,人也应该有价值,但不知道古人对价值这个词汇如何理解,至少在古时典妻这一现象里,面对女人的价值只能用凄凉两字形容。

典妻,顾名思义就是典当自己的妻子,又有承典婚、租妻、典妻婚的叫法,是买卖婚姻派生出来的临时婚姻形式。这种婚俗形式以男方用财物租用已婚女子做临时夫妻为特点,绝大多数情况是租借方已婚无子,为了后继有人所以租用妻子来生子延续香火。当然也有以荒­淫­取乐为目的的。一般来说,租借方家底殷实,而女方则是家境贫困,丈夫因无力维持生计,只能同意将妻子按一定期限典当给别人。妻子在商定的时间内成为他人的妻妾,期满妻归原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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