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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11月

果真如此?经济学需要一个“家”吗?我的答案是否定的。正如美国经济学家熊彼特在《经济分析史》第3卷第42页所说的:哲学对经济学的“意义是很小的”,经济学的哲学外衣是可以去掉的。经济学无非是研究稀缺手段配置的学科。我认为,你可以用哲学来分析,也可以用数学来分析,还可以用物理的方法来分析。但是,可以用哲学分析并不就等于经济学需要以哲学作为经济学的外衣或“家”。就如植物学家尽管不是美学家,也可以布置自己的后花园一样。同样的道理,用经济学分析历史,并不等于要将经济学作为历史的“家”。

从历史的角度看,早期,任何学科都是从实践观察与抽象的结果。其后,逐渐细分,分工——整合——再分工,互相影响,最终分化成不同的学科。但是,恐怕很难断言某某学科是其他某个学科的母体。历史上最先出现的是几何学,是否认为它是其他所有学科的母体?显然不行,它后来是被用做分析其他学科的工具。同样的道理,经济学早期用了一些哲学的知识,但是哲学也是作为工具的,而不是母体。“工具”与“母体”的概念范畴是不一样的。

从学科分化的意义上说,经济学已经向哲学做了告别。因为,经济学已经成为一个专门学科,有自己的分析范畴和分析工具。我们如何确定一门学科成形了,与其他学科有什么样的区别,是不能用其发展早期,或支离破碎,或步履维艰的时候进行定义或界定,正如约翰·穆勒曾经说过的那样,一门科学的定义总是产生于这门学科创立之后,而不是之前。正如修建城墙那样,通常不是把它当作一个容器,用来容纳以后可能建造的大厦,而是用它把已经建设好的全部建筑围起来。从现在的情况看,经济学基本上趋于完善了,实际上,自从萨缪尔森将马歇尔和凯恩斯的理论综合以来,我们所作的无非是添砖加瓦和修补的工作,即使自1968年创设“瑞典中央银行纪念诺贝尔经济学奖”(一般简称为“诺贝尔经济学奖”)算起。目前,按照主流经济学的定义,经济学无非是研究稀缺资源配置的学科。那么,我们要做的主要工作就是运用各种各样的工具进行分析了。

我没有见过真正有创见的伟大经济学者是在哲学的指引下获得成功的,相反,只见哲学家们将那些没有学过哲学的经济学者作为他们的研究对象。譬如我所认为的经济学说史上那些伟大的经济学家,如马歇尔、凯恩斯、阿莱、科斯、布坎南等。

退一步讲,哲学也不适合作经济学的基础。这里先引用林语堂先生的话语:“在现代生活中,一个哲学家差不多是最受人尊崇,同时也是最不受人注意的人物,如果还真有哲学家的话。‘哲学家’这个词已成了一个仅在社交上恭维人家的名称:只要是一个神秘暧昧,不易于了解深奥的人物即可被称为‘哲学家’。凡是对现状漠不关心的人也被称为‘哲学家’,然而,后者的这种意义也还有一点相当的真理。……哲学仅是对事务和人生的一种一般而粗浅的观念,而且这种观念每一个人多少总有一点。”(《发现你自己:庄子》)

我比较赞同林语堂的看法。在古代的欧洲和“解放初期”的中国,几乎一切学问都冠以“哲学”二字,并以为哲学是“使人聪明的学问。”近代实验科学兴起以后,成熟的学科便逐步从哲学领域分了出去,哲学的地盘日渐萎缩。有意思的是,在中国1957年以后的一个时期,哲学成了一切,几乎所有的人都成了哲学家。现在看来,那是一种疯狂。

谁也没有“家”(2)

我在阅读哲学著作时发现,哲学往往让人无所适从,而不是让人明白这个世界。就像林语堂所说的:“哲学家所完成的功绩就是:他们讲得越多,我们也就糊涂得越甚。”譬如黑格尔在《哲学史讲演录》第一卷中,认为中国哲学是粗糙而肤浅的,在整个哲学史中不值一提。比如他谈到孔子时说:孔子哲学是一种道德哲学(这并没有错),但却是“一种常识道德,这种常识道德我们在哪里都找得到,在哪一个民族里都找得到,可能还要好些,这是毫无出­色­之点的东西。孔子只是一个实际的世间智者,在他那里思辨的哲学是一点也没有的——只有一些善良的、老练的、道德的教训,从里面我们不能获得什么特殊的东西。西塞罗留下给我们的‘政治义务论’便是─本道德教训的书,比孔子所有的书内容丰富,而且更好。我们根据他的原著可以断言:为了保持孔子的名声,假使他的书从来不曾有过翻译,那倒是更好的事。”而黑格尔又被后世的包括他的“学生”马克思等诸多学者所批评,李泽厚甚至说:“从黑格尔到现代某些马克思主义理论,有一种对历史必然­性­的不恰当的、近乎宿命的强调,忽视了个体、自我的自由选择并随之而来的各种偶然­性­的巨大历史现实和后果。”至今,看了诸多哲学的论著,我觉得失望,康德哲学,无非是认为时间和空间、因果­性­和必然­性­等范畴,不是客观事物的特­性­在人们头脑中的反映,而是先天的、先于经验、先于实践的东西。贝克莱以捍卫宗教攻击唯物论和无神论为己任,主张“存在就是被感知。”阿芬那留斯提出可能连他自己也搞不明白的“原则同格。”难怪中国社会科学院的党国英先生说——哲学不再是显学,哲学专业的博士学位获得者连像样的工作也找不到。

行文至此,我想起了这样一件事情,有些学者试图用生物学来构建经济学的基础——自私的人­性­假设,弗里德曼对此嗤之以鼻:“我不需要以遗传学来解释至高无上的自由市场的经济运作。”我想,是否也可以这样说:我们不需要哲学来掺和经济学?

2004年11月30日

经济学为谁服务?

经济学为谁服务?——对黄卫平、李其庆等先生观点的质疑

一把刀,在农民手中,它就是砍柴刀;在屠夫手中,它就是宰牛刀;在土匪手中,它就是杀人的刀。刀还是那把刀。具有阶级­性­的,其实是“经济学家”。“经济学”并没有什么阶级­色­彩,它只不过是解决人类选择难题的工具。

2001年7月20日,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院长黄卫平先生在人民网强国论坛(Http:∥) 回答网友提问时说:“经济学在现实中有着不同的种类,存在的目的和解决问题的目标也不尽相同,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是‘三­性­’的统一。一是它的阶级­性­,二是它的科学­性­,三是它的实践­性­。”

中央编译局副局长、研究员李其庆先生认为:对新自由主义经济学本质的认识应当注意三个基本点,第一个就是阶级­性­。他说,“新自由主义对资本主义国内和国际经济关系所做的调节,目的是为了维护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资本主义经济制度。新自由主义的目标是建立以国际垄断资本为主导的全球新秩序和资本的世界积累制度,是为国际垄断资产阶级的扩张政策服务的。”(载《光明日报》,2004年11月9日)

当前,不仅黄卫平、李其庆先生,吴易风、胡代光等很多著名经济学家认为,经济学是为某个阶层(或阶级)服务的,没有普遍适应­性­的经济学理论。

经济学具有阶级­性­这个观点,似乎滥觞于新剑桥学派代表人物琼·罗宾逊(当然,你可以继续向前追溯。但我觉得她更有代表­性­)。她认为经济基础的变化引起经济学的发展,经济学说具有明显的阶级­性­,它是为一特定的阶级服务的,在《现代经济学导论》(商务印书馆,第50页,1997)一书中,她说:“重商主义学者是海外贸易的拥护者;重农主义者保护地主的利益;亚当·斯密和李嘉图则相信资本家(他们赚取利润,为的是进行再投资,扩大生产)。马克思把他们的观点转过来为工人辩护。现在,马歇尔站出来充当食利者(财富所有主,他们借款给生意人并从贷款利息获取他们的收入)的战士。”

国内的很多学者将罗宾逊的观点奉为圭臬。实际上,从罗宾逊到这些学者,将“经济学家”和“经济学”混为一谈了。

“经济学”的基础理论或者说作为一门基本知识,并没有什么阶级­色­彩,就如同被张五常、波斯纳等视为经济学最基本原理或最基本原理之一的需求定律,说的是一种产品的价格上升了,消费者对这种产品的需求量将下降(当然,假定其他条件都不变)。这里不妨举例说明——猪­肉­价格上涨了,于是我们这些消费者减少了对猪­肉­的购买量,需求定律就是对这种现象的解释。这个定律,你能看出他的阶级­性­吗?显然不能。在我看来,经济学就是工具,解决人类选择难题的工具(分析方法)。但是,使用工具的人不同,它的作用不一样,阶级­性­在这个时候也许就体现出来了。不妨作个类比:一把刀,在农民手中,它就是砍柴刀;在屠夫手中,它就是宰牛刀;在土匪手中,它就是杀人的刀。刀还是那把刀。

具有阶级­性­的,其实是“经济学家”。社会是由各个方面力量博弈的动态过程,每个人都会因为出身或成长的环境不同,而受到不同的影响。比如,出身农村的人,大多对农民的感情深厚,连“半丝半缕”都会觉得“来之不易”,他们深知农民的疾苦。如果发表观点,他们可能较多地为农民说话。而在政府大院成长的人,多数对农村没什么印象,而是对自己成长环境感情深厚,所以,发表观点的时候,有可能较少考虑农民利益(当然,出身不是绝对的决定因素)……但是,无论为哪个阶层的人说话,即使是为农民鼓与呼,也是为利益集团说话!比如说,大米价格上涨了,站在城市消费者角度的经济学家可能反对,因为,这意味着他买同样的大米付出的代价更高;站在农民角度的经济学家则认为,大米应该涨价,因为农民可以获得更多的利润。看来,经济学家的观点经常不一致,最主要的恐怕是他们各自所处的位置(阶层或阶级)不同。所以,“经济学家”具有阶级­性­,而超越阶级的只能是一小部分做纯粹基础理论研究的学者,也就是被称为“不食人间烟火的经济学家”。对于大部分学者而言,都或多或少地代表某个利益集团。

在现实生活中,经济学家的立场还可能取决于博弈各方的力量对比,也就是说,可能根据利益集团的优劣势的程度而采取不同的立场。例如,当农民掌握话语权的时候,可能偏向农民;当消费者掌握话语权的时候,可能偏向消费者。在很多时候,这个因素是起决定­性­作用的。

2004年11月10日

何必讳言“自私”

何必讳言“自私”——与韩强先生商榷

宣扬“众生平等”的佛祖如来还说“上天下地,唯我独尊”,何况我们这些芸芸众生?

2003年1月17日,人民网发表了南开大学经济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韩强先生的文章——《从张五常拥抱夏业良谈起》(这是《反思张五常现象》的第1篇,共10篇)。在这篇文章中,韩先生说:“我不同意张五常说的‘自私——经济学的基础’。因为‘自私’只是人­性­的一面,人还有另一面——‘公利’,二者也是相辅相成的。从辩证法的意义来说,没有自私就没有公利,没有公利就没有自私,二者是相互依存的。这里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人有生存欲望,但是生存欲望不等于自私。自私与公利都是后天的,不是先天的,因为二者属于社会范畴。从人类社会发展来看,公利的影响更深入人心。为什么说上市公司是公众公司?如果安然清楚地意识到上市公司是公众公司,可能不会造成破坏­性­的影响。”

韩强先生提到的“自私——经济学的基础”,并不是张五常先生“发明”的观点,这是现代经济学关于人­性­的基本假设,是约定俗成的。几百年以前,亚当·斯密在《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中说过一句经典的话:我们每天所需的食料和饮料,不是出自屠户、酿酒家或烙面师的恩惠,而是出于他们自利的打算。亚当·斯密以来的经济学著作包括现代的经济学教材,都有类似的论述。

韩强先生提到的“自私”与“公利”的关系问题,恐怕是他对现代经济学的一种误解。在经济学中,关于“自私”的现代表述是:人都是追求约束条件下最优化效用或收益的。也就是说,“自私”并不等于目光短浅,只关心物质报酬,浑身弥漫着铜臭味;“自私”不意味着人类是一架计算器,只对金钱的刺激做出反应。只要是出自我们内心考虑的,都是“私利”(也有将“自私”代之以“自利”的)。正如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弗里德曼在题为《自由选择》的书中所说的:“只要是参与者所关心的、所珍视的、所追求的,就都是私利。科学家设法开拓新的研究领域,传教士设法把非教徒变成教徒,慈善家设法救济穷人,都是根据自己的看法,按照他们认定的价值追求自己的利益。”比如说,我们给乞丐的施舍,也是出自“利己”的考虑,因为,我们的目的是获得心灵上的快感。这也是一种交易,乞丐出售的是自己的尊严,获得的是货币或怜悯;施舍者付出的是货币或怜悯,获得的是心理上的快乐。

其实中国自古以来,关于“人­性­”的争论,激烈程度远远超过了韩教授的言辞。司马迁在《史记·货殖列传》中说:“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后汉的班彪对此进行过激烈抨击,他批评司马迁“序货殖,轻仁义,而羞贫贱。”宋朝的王若虚更进一步斥责,说“迁之罪不容诛矣。”明代的董份、清朝的林伯桐等也纷纷表示谴责。自清朝的郭松焘以后,赞同司马迁观点的人越来越多。当然,最有代表­性­的还是被誉为“文化昆仑”的钱钟书先生,他在《管锥编》第1卷专门开辟一节讨论司马迁提到的这个问题,并引经据典,包括引述各国的说法进行论证,有力地批驳了“利他”的观点。

为什么人必须是“自私”的呢?君子国的故事可以作为反证的经典例子。《山海经·大荒东经》说,“有君子之国,其人衣冠带剑。”详细的描述是在《镜花缘》里:买东西的人说,“老兄如此高货,却讨恁般贱价,教小弟买去,如何能安?务求将价加增,方好遵教。若再过谦,那是有意不肯赏光交易了。”卖东西的人说,“既承照顾,敢不仰体?但适才妄讨大价,已觉厚颜,不意老兄反说货高价贱,岂不更教小弟惭愧?况敝货并非‘言无二价’,其中颇有虚头。俗云:‘漫天要价,就地还钱’。今老兄不但不减,反而要加增,如此克己,只好请到别家交易,小弟实难遵命。”君子国中的人们,显然是利他的,但是,这种交易模型趋于发散,难以形成均衡的趋势,反倒不如利己分子较易达成妥协。如果把“舍己为人”的游戏规则推到极致,从理论上说,恐怕还必须引入一个“寄生虫”阶层,否则经济运行将处于困顿之中。可是,这已不是原来意义上的君子国了。

如果从我们日常生活中观察,更容易得出人本自利的结论来。以批评“人­性­自私”的韩强教授为例(当然,这里只是举例,并没有不尊重韩强教授之意),去水果店买苹果的时候,是否专拣烂的或者最差的买?反之,韩强教授给慈善机构捐款或给乞丐施舍的时候(如果有这个经历,而且是心甘情愿的),是否心中涌现出一丝欢快?韩强教授在招收博士生的时候,是否选择成绩好、思维能力强的,一言以蔽之,选择比较优秀的学生?而不选取那些成绩很差而又没有进取心的学生?类似的问题,不胜枚举!但是,这样的问题,我相信,不仅仅是韩强教授,我们每个人都会从“自私”的角度考虑并取舍的。

天下没有人买水果时专挑烂的买!连神仙也不例外。宣扬“众生平等”的佛祖如来甚至说“上天下地,唯我独尊”,何况我们这些芸芸众生?

2003年1月18日

外资不供应免费午餐(1)

外资不供应免费午餐——与林毅夫、平新乔等先生商榷

可口可乐公司在给中国带来巨大好处的同时,对民族饮料工业有没有负面影响?林毅夫、平新乔等先生恐怕没有考虑国外饮料业的引进对本国饮料业资本和劳动力的挤出效应,也没有考虑投资乘数理论应用的约束条件。

向外资开放市场对中国经济的发展究竟有什么样的作用?一项被称为“填补这项理论空白”的研究课题——“可口可乐罐装系统对中国经济的影响”由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和美国南卡罗莱纳州大学商学院合作完成,课题组的主要成员是林毅夫教授、平新乔教授和清华大学杨大勇硕士。他们的研究结果表明:1998年可口可乐罐装系统对中国经济总产值的影响乘数约为,即可口可乐罐装系统每购买1元钱的中间产品和投入品,就会给其他部门带来元的最终需求,从而增加中国经济的总产值。例如,可口可乐公司直接注入资金80亿元,间接创造了220亿元左右的产值,每年通过乘数效应使中国经济增加300亿左右的产值。同时,可口可乐罐装系统的上游和下游经济活动大约创造了40万个就业机会。

可口可乐公司在给中国带来巨大好处的同时,对民族饮料工业究竟有无负面影响?林毅夫先生认为,这个问题实际上取决于你怎么看,如果仅仅从可口可乐打进中国市场方面来看,确实有一定影响,但问题在于,可口可乐如果不进入中国市场,我们的民族饮料工业是否就能发展壮大呢?事实上,如果没有可口可乐,我们的一些品牌可能至今还是几十年一贯制的老面孔,从内容到外包装都没有改进。而且,从市场规模来看,正是因为有了可口可乐,中国的饮料市场“大饼”才在竞争中不断做大。林毅夫先生承认,可口可乐进入中国之初,确实有一些国产品牌消失了。但他表示,这些饮料厂雇佣的人员大部分仍在饮料行业工作,更重要的是,可口可乐给中国带来的不仅是产品,还有它的管理营销经验。林毅夫先生的结论是:可口可乐进入中国,不能说短期内没有冲击,但“从长期来看,其正面影响要大于负面影响”。

正如美国政治学者杜兰(Edwin )提出的一个原理(后来由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弗里德曼发扬光大)那样:世界上没有免费的午餐。其实,我们不仅要知道可口可乐公司在中国投资所带来的乘数效应,还想知道,可口可乐公司每在中国投入100元,它拿走多少?但是,林毅夫先生没有告诉我们。

现实让我们乐观不起来。正如卢周来先生在《穷人的经济学》(上海文艺出版社,2002)中所说的:在看到可口可乐公司给中国人带来“福分”的同时,应该看到中国人失去的更长远的“福分”。卢周来先生文中引述的资料显示,可口可乐系列产品占中国饮料市场1/4的份额,占碳酸饮料市场的1/3。这些份额原来可以是中国的,或更多是中国的。

其实,不仅可口可乐公司,其他外资企业在中国采用各种方式排除市场竞争者,追求垄断地位和垄断价格。联合利华公司旗下的和路雪,进入上海冰淇淋市场后,因为竞争不过当地的一家工厂,索­性­出高价收购了那家工厂,以消灭竞争者。在获得垄断地位后,再以垄断高价在消费者身上把收购成本捞回来。美国百威和法国达能在收购武汉的中德和东啤后,武汉市场啤酒的加权批发价格竟然上升了4倍之多。利用垄断地位赚取垄断利润,是通过损害消费者剩余实现的。

值得庆幸的是,国内的多数企业保持着清醒的头脑,并同外资企业展开激烈竞争。2003年夏天,一向势单力薄的中国中小供应商不断揭竿而起,选择向国际超级商家“家乐福”挑战!6月中旬,在上海,包括洽洽、阿明、正林在内的11家知名炒货品牌不堪收费之苦组成“炒货联盟”与家乐福叫板。紧接着,造纸业“半途杀出”,使家乐福再度被推到了风口浪尖。尔后,炒货风波“跨”出上海,南京家乐福也遭“###”。

香港中文大学教授郎咸平一针见血地指出,“炒货风波”全面爆发的背后实际是中国零售业的过度开放。在大量外来零售资本蜂拥国门改写中国零售游戏规则的同时,其对中国幼稚的民族工业造成的损伤亦初见端倪。郎咸平说:零售业作为唯一的战略­性­行业,中国若不再重视对该行业的控制,在若­干­年后将可能面临整个零售行业的失控。据悉,与中国目前状况类似,美国在1936年前后刮起过商业圈地风,连锁超市店大欺厂,向供应商提出种种条件,要求供应商加大折扣、交进场费等等,最终迫使全美中小制造商及经销商联合向联邦法院起诉,从而造就了《鲁宾逊-帕特曼法》(别名《连锁商店价格限制法》)的出台:对有可能垄断市场的商家,不许它向供应商收进场费,不许向供应商要求特殊折扣等不合理费用,对供应商不能采取大小有别的政策。

另外,我对林毅夫、平新乔等先生的研究方法存有疑问。他们的这项研究的理论基础在于利用中国的投入产出表,计算投资可口可乐罐装系统对整个经济的乘数效应。我并不否认乘数效应,相反,也曾经写文章鼓吹。但是,即使是教科书(如我撰写的《新编固定资产投资学》)也会提醒,在实践中运用投资乘数时,要注意前提条件:总需求不足使实际GDP小于潜在GDP;适用于短期情况,短期内经济活动规模由总需求决定;总供给曲线为水平线,总需求上升表现为相同数量产出提升。如果在坐标图上,总供给是一条垂直线,那么需求上升不能导致产出上升,乘数为零。因而,投资乘数发挥作用的程度,还要取决于总供给曲线形状。除以上条件限制外,乘数的作用和大小还与以下三个因素有关:与均衡周期有关(乘数作用往往不是在一年内实现的,因此乘数模型是动态模型);市场传导机制是否通畅,如中国市场化程度不够,投资乘数的作用要打折扣;政府各种措施的综合影响,如增加开支的同时增加税收,其增加开支的乘数作用就不十分明显。可见,前提条件不完全满足,乘数传导机制存在问题,以及财政政策的其他负效应及人们对财政政策的反应,现实中的乘数没有理论中的那么大。

外资不供应免费午餐(2)

实际上,这项研究课题——“可口可乐罐装系统对中国经济的影响”,说中国引进可口可乐罐装系统将带来天文数字般的产值和就业,恐怕没有考虑国外饮料业的引进对本国饮料业资本和劳动力的挤出效应,也没有考虑投资乘数理论应用的约束条件。

2003年8月8日

张维迎为资本家说话?(1)

前提条件不同,得出的结论不同。单纯争论“资本雇佣劳动”或“劳动雇佣资本”,是没有意义的。当然,余斌教授讥讽张维迎为资本家说话,这样的质疑方式也不是学术研究所提倡的。

“资本雇佣劳动”并非新问题,但却是常谈常新的。让我比较关心这个问题的,还是关于新浪网的掌门人王志东的去职风波的评论。当时,几乎所有的人认为,其原因在于“资本”与“劳动”的矛盾问题,“资本的意志”主导着公司的一切。我曾在2002年撰写的《让“外行”领导“内行”》一文中简要讨论过“资本雇佣劳动”这个问题。但是,当我翻阅张维迎先生的《企业的企业家——契约理论》这部书(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的时候,我发现有深入讨论“资本雇佣劳动”的必要。

进入正文之前,先交代一下,张先生的观点已经遭到一些学者的批评。如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余斌认为,为什么是资本家雇佣劳动而不是劳动雇佣资本, 这是一个长期困扰西方经济学家及其他西方学者的重要问题。他说:“对于这个问题, 张维迎先生终于在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的指导下找出了一个能够为西方经济学所接受的答案。这篇牛津大学的博士论文证明, ‘资本雇佣劳动是一种能够保证只有合格的人才会被选做企业家(经营者) 的机制;相反, 如果劳动雇佣资本, 则企业家(经营者)市场上将会被东郭先生所充斥(即是说, 太多的无能之辈将从事经营活动) 。’自然地, 这个答案获得了西方著名大学的最佳论文奖, 成为那里未来的研究生的一个范本。”

余斌教授在该文中讥讽张维迎是为资本家说话,认为张维迎充当了西方资本主义及其经济学阵营的“打手”。但我认为,学术研究最好不要附加过多的价值判断因素,这样不利于做出客观的判断。学术研究不提倡人身攻击。

张维迎先生到底谈了什么?他在《企业家——契约理论》中认为:其一,由于经营决策对企业成败起关键作用,且经营者行为最难监督,所以,企业委托权的最优安排是赋予经营者剩余索取权,使其自己监督自己,从而经营决策人索取剩余成为企业家。其二,资本是一种能提供信号、能表示有关企业家能力的信息,因此,资本的所有者拥有成为企业家的优先权。否则,要获取一个非资本的企业家能力信息,需要付出更大的成本。

“资本的意志”主导着公司的一切,在经济学上,这种说法称为“资本雇佣劳动”。但问题是,在逻辑上我们无法确定到底谁雇佣谁。例如,数年前,我曾经在某公司工作,领导是一位女士。然而,她事必躬亲,把大小事情包揽自己­干­。即使拟个文,她也亲自捉刀。我们很轻松,领导却忙得叫苦连天,我们却闲得不亦乐乎。由此看来,该领导倒是像被我们所雇佣。这种现象,经济学称为“shirking”,即逃避、偷懒或卸责。张五常先生认为,在存在卸责的情况下,无法确定资本与劳动谁雇佣谁的问题,并列举从前黄河上拉船的纤夫的例子来说明:监工尽管拿着鞭子在后面监督,但是,有的纤夫依然在偷懒。我认为,抛开卸责这个限定条件,即使在一般意义上的公司中,我们同样无法确定谁雇佣谁。假设我应聘到某公司当普通职员,约定每个月工资6000元。从这种现象看,我是雇员,即公司(资本)花费了一定的货币,将我(劳动)雇佣了,为其生产产品或劳务。但是,我们可以反过来思考:我支出了一定的劳动,将资本方雇佣了,为我获得一定的货币。这在逻辑上说得过去。

如果深入分析,我认为,问题的关键在于前提条件,而不是谁雇佣谁的问题。“资本雇佣劳动”的前提条件到底是什么?我认为有两个:分工程度;劳动与资本的力量对比。

很显然,企业是一定历史时期的产物。在原始社会中,原始公社只是一个团体,不成为企业这种经济组织。在自给自足社会中,物质生产的社会关系以及建立在这种生产基础上的生活领域,都是以人身依附为特征的。如孟子所说:“劳心者治人,劳力者食人,食于人者治于人。”所以,也不存在雇佣关系。到了产业革命时期,手工业得以从农业中彻底分离,形成了企业的雏形。机器大工业使得工场手工业出现,小业主演化为大企业主(你可以称之为资本家,但是,我觉得其意识形态­色­彩太浓),并与雇佣工人相对应。由此,古典意义上的企业产生了。企业就是“较多的工人在同一时间、同一空间,为了生产同种商品,在同一资本家的指挥下工作的机构”。可见,在企业中,雇佣是非常明显的,与生产资料相分离的具有人身自由的工人只能选择受雇于企业。对工人而言,劳动力是归他所有的一种商品的形式,他的劳动因而具有雇佣劳动的形式。以英国为例,轰轰烈烈的“圈地运动”,导致了城市化,农业人口离开了土地进入城市。他们失去了土地,只好设法在城市中谋生。但是,他们只有一双手,没有技能,到企业里面只能从事最基础的工作。而且,最为关键的一点是,社会分工发展不够,市场容纳劳动力的能力很有限,于是,这些人就成了廉价劳动力,相对于企业的需求来说,供给量太大。于是,企业主有足够的谈判优势,而廉价劳动力为了生存下去,不得不接受苛刻的条件。这就是马克思所说的资本雇佣劳动的由来。假设全社会只有一家企业只空缺一个职位,但是有10个人(假设能力等方面的条件相同)没有工作。那么,相对于需求量而言,多余了9个人。这些人为了争取到这份工作,唯一的办法是降低薪水等条件。与此同时,企业会压低工资。最终,企业将开价最低的工人雇佣了(也许还会增加几个职位,毕竟,劳动力很便宜)。当然,如果工人的能力有差别,而企业的这个职位的员工能力要求高,也许企业会考虑招收能力强的工人。但是,既然能把价钱压到非常低,也可以用增加雇工的方式,替代能力强且要价高的劳动力。

张维迎为资本家说话?(2)

随着分工的发展,市场上的企业非常之多,种类也非常丰富。这时,很多领域的劳动力紧缺。譬如,中国目前出现了“技工荒”。在这些劳动力紧缺的领域,假设10个企业共缺10个职位,但只有1个劳动力。显然,劳动力具有绝对的“讲价优势”,在谈判中占尽便宜。假设10个劳动力对10家企业,即劳动力的供求相等,劳动力的月工资为1000元。那么,只有一个劳动力的时候,一方面,是劳动力选择企业,而非企业选择劳动力;另一方面,劳动力的月工资由自己说了算,可能是10000元了。张五常先生为了讨论剥削问题所列举的邓丽君的例子,可以借用过来:邓丽君除了唱歌方面无人能及之外,一无所有,是典型的无产阶级,但是,很多资本家却可能愿意跪着求她跟他们签订唱片合约!

其实,经济学上著名的“里昂惕夫之谜”背后的原因就是“劳动雇佣资本”。一般认为,美国是一个资本充足但劳动力相对不足的国家,因此,美国在生产、出口机器设备等资本密集型产品方面具有相对优势,进口的应该是劳动密集型产品。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里昂惕夫对“赫—俄模型”进行了检验,其结果与理论判断恰好相反,他发现美国参与国际分工是建立在劳动密集型的专业化基础之上的,而不是建立在资本密集型专业化生产之上。这一检验结果与“赫—俄模型”理论推论之间的矛盾被称为“里昂惕夫之谜”。这个问题并不复杂,越是发达国家,其第三产业中软件业等知识产业所占比重越大。所以,要问为什么美国等发达国家出口的产品大多是劳动密集型产品,答案很简单,知识密集型产业也需要很多人力投入,所以反倒是劳动密集型产业,产品附加值极高(请读者注意,一般意义上的劳动密集,指的是简单的、知识水平很低的劳动。我在《比较优势理论要活用》中,批评的是把一般意义上的劳动密集型产业作为比较优势产业。这与本文所说的知识密集型产业不同)。而技术落后的国家,不肯投入研发费用,只会买了别人成熟的生产线来进行­操­作,越是先进的设备,越是昂贵,需要的­操­作人员越少,所以其产品为资本密集型,产品附加值也极低。

总之,前提条件不同,得出的结论不同。单纯争论“资本雇佣劳动”或“劳动雇佣资本”,可能是没有意义的。

2003年11月9日

法律不是激励机制(1)

法律不是激励机制——与陈彩虹、张维迎等先生商榷

法律的功能并非陈彩虹、张维迎等先生概括的那么简单,它的意义非激励所能包括。法律是外生变量,并非机制设计的两个条件。进一步讲,法律应当与市场保持一定的距离,只有在市场参与者违背了它的规定或者­精­神的时候,它才发挥维护秩序的作用。

陈彩虹先生在《法律:一种激励机制》(载《书屋》,2005年第5期)一文认为,法律“不仅保证社会公平,调整社会财富的分配,还有着保证效率或效益,激励人们去‘做大馅饼’的功能。法律之所以具有保证效率、‘做大馅饼’的功能,在于它能够促使人们自觉、自动、自愿地将个人活动的‘外部­性­’内部化,进而实现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一致­性­。”

认为“法律是激励机制”,并非陈彩虹先生的发明,正如他的文章已经指出的那样,张维迎教授在其论文集《信息、信任与法律》(三联书店,2003)中提出:“法律的首要功能是保证效率,也就是说,如何使整个社会的蛋糕变大(或使社会成本最小)。衡量一个法律是否合理的首要标准是效率标准,而不是分配标准。”如果进一步追溯,波斯纳在《法律的经济分析》(1973)一书早已提出:“正义的第二种含义——也许是最普遍的含义——是效率。”当然,本文更关注观点问题。

法律的功能并非陈彩虹、张维迎等先生概括的

那么简单,它的意义非激励所能包括

“机制”一词即英文中的“mechanism”,指一个工作系统的组织或部门之间相互作用的过程和方式,如:市场机制、竞争机制、用人机制等。“激励”是对产出结果的奖励,目的是为了鼓励所预期的行为或者是吸引有能力的人(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詹姆斯—莫里斯如是说)。斯蒂格利茨还将激励问题简化为“设计一种如何监督和奖励的结构”。激励机制(incentive mechanism)就是建立一套合理的有效的激励运转系统,使其达到激励的效果。

相对而言,激励机制是一个可调整、动态化的作用系统,而法律是具体的规范,要以形成文字的法律条文来体现,它相对稳定,不可随意更改,是外在约束条件,是社会人行为的底线,经济运行也不能逾越它,其他的游戏规则也是在此基础之上进行的,包括激励机制的设计和实施。也许有些“机制”会成为法律,但不能反过来说“法律”会成为机制?恐怕“机制”一词还无法涵盖法律的外延。

我并不否认,某部法律或者某个法律条文在某个时候、某种程度上对提高效率有所裨益。但是,法律的功能不是“保证”效率,它与效率并无直接关系。甚至在某个时候、某种程度上,法律将简单的问题复杂化,导致社会成本增加。

实际上,制定法律的目的是使违法者受到追究,使守法者得到保护,法律的本质是正义。法律确定的是人们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可以做的,想做就去做;不可以做的,想做也不能做;法无明文规定授权的,政府权力不得行使;法无明文规定限权的,公民权利不得限制。法律不对人们可以做、想做且做了的给予形式上的肯定。如果说从人们的­精­神层面上有激励的作用,那也是道德观在激励,绝不是创制法律的最初目的,那是无心Сhā柳的结果,是一种产生积极作用的副产品,更何况这种副产品是否能如愿生产还要看个案中的个人的修行。所以,可以说,法律与效率无关。

如果认为法律是激励机制,会导致诸多不良后果。譬如说,在这样的思想指引下,制定法律的时候单纯地考虑效率,就会因为损害了正义而抑制效率。例如,张维迎先生把法律当作激励机制以后,用来分析交通法规。他说,如果交通法规仅仅约束机动车的司机,固然能够提高他们的注意力,但对行人来说,由于缺乏约束机制,可能会不太注意交通规则,因而还是容易发生交通事故。如果交通法规规定机动车正常行使而行人违章,机动车的司机不承担责任,那么对机动车的司机来说就是一种正面的激励,而对行人来说就会产生一种约束机制,行人自然就会注意交通规则了。张维迎先生的分析似乎非常合理,但如果引入其他的因素,譬如道路的资源配置、交通设施的完备程度、决策的民主­性­等等,其观点的合理­性­就值得怀疑了。如果出台的交通法规采取张维迎先生的看法,就会将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成本转到行人身上,机动车驾驶者因而减少事故预防措施,将使事故发生的概率增加,无法保障行人这一人数众多群体的合法权益,整个社会的成本就被加大了。

激励机制得以存在的一个前提条件是委托人与

代理人分立,法律则无法确定委托人与代理人

在机制设计理论中,激励机制指的是一方(委托人)与另一方(代理人)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为了让另一方(代理人)按照自己设计的目标行动而设计一个契约。譬如上面谈到的雇佣例子,老板设计契约,用来激励和约束工人,老板和工人是博弈的两方。如果委托人与代理人同为一体(如老板就是工人),则这个激励机制是无效率的,且毫无意义。而且,在委托—代理分析框架中,代理人可以接受也可以拒绝委托人设计的合约。如果拒绝,则这个博弈结束;如果接受,博弈得以继续,代理人就得按照委托人设计的契约行动,并受到契约和法律的约束。

法律不是激励机制(2)

就法律而言,很难划分委托人与代理人,甚至可以说,委托人就是代理人。因为,立法者并非不受法律的约束,法律所作用的国家或者地区,所有的人都受到法律的约束。这一点显而易见,我就不展开讨论了。

法律是外在的约束条件,并非机制设计的两个条件

众所周知,所设计的机制是否有效率,需要具备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按照委托—代理理论,一个参与人(称为委托人)想使另一个参与人(代理人)按照他的利益选择行动,就需要确定一个激励合同。委托人根据这些观测到的变量来决定合同形式,以激励代理人选择对委托人最有利的行动。

另一方面,委托人对代理人还有一个约束机制,规定事权的划分,制定科学的内控机制和合理的业务流程,保证代理人在授权的范围内,按照既定的程序来工作;保证代理人违章越权的行为能够及时发现和有效制止;及时对代理人违规行为予以惩罚。

法律是外部约束条件,和机制设计并不直接相关。机制设计所说的约束机制,实际上是内部约束。原因在于,法律(特别是自然法)是社会经济运行的底线,我们讨论经济问题,是在既定的法律框架下进行。譬如老板雇佣工人,会设计激励与约束机制,但是,这些都是在既定法律框架之下进行的,在这个雇佣案例中,社会上的有些法律是保障工人权益的,可能会因为交叉而成为激励约束的一个变量;有些法律是约束工人劳动纪律的,就有可能因为交叉而成为约束机制的一个变量。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法律(总称,而非特指)是激励或者约束机制。又如,对一个国家或者区域的几乎所有的人而言,在很多时候、绝大多数情况下,法律是外生变量。譬如,张三偏好偷盗,但是法律禁止偷盗,他自然对这样的法律没有任何的需求,但是他没有任何的改进办法,他并不能采取措施取消这种法律规定。

激励机制存在于市场之中,法律却是市场的底线

激励机制具有可设计­性­,它存在于市场之中。但是,法律是外部约束条件,也就是说,它是市场经济运作的底线。现在我们都认同,现代市场经济的根本游戏规则就是法治(“法治”指的是“根据法律来治理”)的规则。法治有两层含义:第一,法治是约束政府对经济活动的任意­干­预;第二,法治是为了约束个人(企业)的经济行为并创造一种环境:有秩序、稳定、公平竞争、产权界定、合同(契约)执行。所以,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中,法律就是维护市场经济运行的底线,就如同体育比赛一样,裁判员(类似政府)在场外进行监督,如果运动员出现违规(类似违反法律规定)行为,裁判就根据规则(法律)对违规者进行制裁。

所以,法律可以保护市场活动有规则地进行,却不允许它本身去破坏市场活动,不必要地­干­预市场。进一步讲,法律应当与市场保持一定的距离,只有在市场参与者违背了它的规定或者­精­神的时候,它才发挥维护秩序的作用。如果法律直接介入市场,侵犯个人的选择自由,将会妨碍市场机制的运行。譬如,“李约瑟难题”的存在,在某种程度上是因为中国历史上一直是“法治”,而非“人治”。传统的政治,往往一个制度经历几百年不变,这当然只能说是法治,是制度化。所以,如历史学家钱穆所说的:一个制度出了毛病,再订一个制度防止它,于是有些却变成了病上加病。制度愈繁密,人才愈束缚。(《中国历代政治得失》,三联书店,2001)比如电脑,一个软件不好用了,装上补丁软件。若补丁软件还不足解决问题,就附加安装新的补丁软件……依次发展的结果是:一方面由于电脑硬盘空间有限,另一方面,可能出现版本冲突。电脑可能就无法运行了,除非格式化,安装新的软件。

所以,法律虽然很必要,但不能运用过度,不能替代了市场机制的作用。什么都依赖法律,就会将创新能力束缚了。西方国家近年来不断在进行取消管制的法律修改,正是因为过去法律曾不恰当地­干­预了市场。

2005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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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优势理论要活用(1)

比较优势理论要活用——与樊纲、林毅夫先生商榷

“比较利益陷阱”的出现,并不是自由贸易的错,更不是比较优势理论的错,而是这些国家或经济学家没有活学活用比较优势理论的错!比较优势,也是有前提条件的。

我在《“木桶原理”是伪理论》、《“要贸易,不要救济”》、《“资源换资金”思路不可取》等文章中都提到了比较优势理论,都强调了在运用这个理论的时候必须注意前提条件,但没有详细分析。其实,任何理论的应用,都要注意这个问题。

但是,在现实中,一些经济学家运用这个理论的时候,没有仔细考虑前提条件,譬如林毅夫和樊纲先生,如果我没有误解他们观点的话。

以坚持比较优势理论而著称的经济学家林毅夫先生认为,在信息产业中,技术研发和品牌行销的附加值最高,制造的附加值最低。中国搞不起技术研发,在品牌营销中又没有“近水楼台先得月”之优势,所以只能发挥我们的“比较优势”,坐在世界产业链的最底端进行制造。他同时指出,一个国家的产业结构决定于这个国家要素的结构,我们的生产要素必须要先赶上美国才行。我们为什么不能从事技术研发呢,因为我们研发不起。他是这样说的:“到底我们走的阶段对不对?当时国内在信息产业中,比如发展比较好的联想受到很多批评压力,联想组装,也生产一点零部件,自己基本上没有研发。施振荣宣称‘微笑曲线’两边都获利,所以他的公司也想往两边研发。从研发上来看,这是一个资本投入的大风险所在。IBM一年投入达50多亿美元来研发芯片,而联想现在整个产值不过300多亿人民币,还不到50亿美元,赢利就更不可观了,在这种情况下要跟IBM竞争,怎么能拿出50亿的资金做研发呢?”

樊纲也赞同林毅夫的看法,樊纲在浙江考察时发现,袜子卖8毛钱还有利润可赚,于是大发感慨:现在不少地方的领导一谈发展战略就是高科技,对传统制造业没有什么兴趣,其实这是认识上的偏差。“8毛钱的袜子并不耽误生产导弹飞船呀!”“中国这么多农民进城­干­什么?难道都­干­电脑工程师?”他认为,传统制造业在中国是大有可为的。樊纲说,我们现在的技术成本、资本成本,特别是体制成本都比较高,要扬长避短就必须依靠我们的劳动力成本低等优势。

不顾实际条件地盲目发展高科技(当然,这里不讨论政府是否应该“抓经济”),不考虑其他因素地搞研发,是认识上的偏差。但是,单纯地讲劳动力便宜(廉价劳动力),传统制造业大有可为,也不见得合理。我们需要验证一下。

假设有两个国家:张三国与李四国。按照严格的测算,双方的比较优势是,张三国擅长生产电脑,李四国擅长生产袜子。那么,张三国专一生产电脑,李四国专一生产袜子,然后交换,双方各得其利,这是最好的结果。张三国不应当生产袜子,李四国也不能生产电脑;如果张三国一定要生产袜子,则是以弱搏强;相反,李四国如果要生产电脑,则也是以弱搏强。因为,“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弊相衡取其轻”。

但是,在现实世界中,这可能吗?要知道,第一,比较优势理论是考虑生产一方,而没有考虑消费者和市场容量的。如果袜子市场容量一定,你一直按照比较优势进行分工生产,市场饱和之日,也就是破产之期。第二,传统的比较优势理论是静态的,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的偏好是变化的,继续按照老的定位进行分工生产,岂非等着竞争对手消灭你?第三,厂商从事生产活动,主要目的是盈利,那么,李四国只是生产附加值低的袜子,怎么能保障盈利?你辛苦半年生产1万双袜子,卖了8千元;可是,别人一分钟就生产一台笔记本电脑,卖8千元。你辛苦半年,只及人家1分钟!国与国之间怎么竞争?当然,现实世界绝对不是“两个国家、两种产品”这种简单模型所能包括的,是需要附加很多现实前提条件的。

其实,学术界在几十年前就提出了“比较利益陷阱”(且不考虑产业内贸易理论、新兴古典贸易理论等的分析,我认为,要分析实践问题,加入“其他条件”之后的比较优势理论足够了。详见后文的分析),描述了这种静态的、不考虑实际的简单地运用比较优势理论造成的恶果。国际贸易方面的教科书是这样说的:一些发展中国家完全按照机会成本的大小来确定本国在国际分工中的位置,运用劳动力资源和自然资源优势参与国际分工,从而只能获得相对较低的附加值,并且,比较优势战略的实施还会强化这种国际分工形式,使发展中国家长期陷入低附加值环节。由于初级产品的需求弹­性­小,加上初级产品的国际价格下滑,发展中国家的贸易条件恶化,甚至是贫困化增长现象的出现就不可避免了。可不是嘛,君不见,那些号称“橡胶王国”、“可可王国”、“象牙海岸”、“甘蔗之国”等初级产品出口的国家,老是在国际贸易中吃亏。墨西哥、印尼等国发挥了廉价劳动力比较优势,却依然滞留在“南方”阵营里。

可以肯定的一点是,这并不是自由贸易的错,更不是比较优势理论的错,而是这些国家没有活学活用比较优势理论的错!要知道,任何理论都是在一定假设条件下成立的。因为是理论,必然将很多因素抽象掉了,正如哥伦布的竖­鸡­蛋问题一样:你能在平滑的桌面将其竖起来吗?如果我们只是简单地设法竖­鸡­蛋,只能是白费力气。我们需要考虑的是,哥伦布的题设条件有哪些?既然他没有说不将­鸡­蛋打破,那么,可以打破了再竖(这是哥伦布的答案);如果考虑到题设条件问题,我们可以想出无数种方法:比如说,用万能胶水将­鸡­蛋粘到桌子上;用手扶着­鸡­蛋(哥伦布并没有说不许用手扶)……再举个例子,角度为45度时,投掷的标枪飞行距离是最远的。但是,具体实施时,会因每个人所掌握技巧的程度、力量以及当时所处的环境等条件的不同而投掷的距离不同。比如说,某人的力量比其他人的大,技巧掌握得相对较好(动作流畅,能充分利用助跑的作用,能使投掷角度接近于45度),当时场地无雨无风,晴空万里,气温爽朗,则他投掷的成绩一定比那些力量小一点、技巧掌握差一些、自然条件恶劣一些的人好很多。所以,条件不同,结果可能大不一样。

比较优势理论要活用(2)

回过头来看比较优势理论。关于李嘉图提出的比较优势理论,教科书上白纸黑字写明了假设条件(我认为这些前提条件不够完全,还有一些很重要的没有考虑进来,如前文所说的那些):假设世界是由两个国家组成的,它们只生产两种产品;采用静态分析方法;没有规模效应;生产要素在国内完全自由流动,但在两国间不能自由流动,且两国国内实现了充分就业;不存在或不考虑运输和保险成本等等。这么多前提条件,有几个国家的生产完全符合?没有,现实世界中很难找到。所以,分析现实问题的时候,必须将这些前提条件“考虑”进来。

譬如,说中国劳动力便宜是一个比较优势,是有条件的。在什么条件下它能成为优势呢?如中国的汽车,作为产品是全世界最贵的,作为劳动力是最便宜的。这如何解释?比较优势在这里没有任何体现。原因在哪里?因为你没有开发产品的能力,一直在依赖跨国公司,这导致了你的成本过高。所以,你一旦掌握了这种技术,劳动力便宜就立刻变成了优势。就像家电产业,同样的技术水平,同样的质量水平,你的产品就是比别人便宜,因为你的劳动力便宜。所以,变成优势不是自动的,不是因为你有便宜的劳动力你就自然而然的拥有了这个优势。要是这样的话,最有竞争力的地方应该是非洲。劳动力便宜能不能成为优势?能够成为优势,但是在你学习、掌握了技术之后。

现实中,灵活运用比较优势理论的国家和地区并不少,如“亚洲四小龙”,它们的资源禀赋与中国内地基本相同,原有的基础也差不多。现在它们在国际竞争中的优势越来越明显。它们的经验在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贸易结构导向的转变,过去参加国际竞争主要是依据自身的供给条件,以资源禀赋为导向,现在则是以国际市场需求为导向。另一方面是有效地进行由比较优势到竞争优势的转化工作。为了使比较优势成为竞争优势,各个竞争国家和地区都争先采用新技术,以新技术产品打进国际市场。尽管这些国家和地区出口的产品仍是劳动密集型产品居多,但是这些产品包含了更多的新技术含量(这是我在《张维迎为资本家说话?》一文中讨论“里昂惕夫之谜”时所说的知识密集型产业),因而有明显的竞争优势。

相反,中国以廉价且丰富的劳动力为后盾,积极引进跨国公司的直接投资,加快工业发展的速度。目前,中国的产品出口每年都在增加,到2001年已经占整个出口的90%。其中,加工贸易的进出口已占整个贸易的约一半,在中国经济中占有很大比重。中国甚至已被称为“世界的工厂”,工业实力受到普遍关注。但是,中国能够参与国际分工的部分仅仅限于附加价值很低的部分,而且与当初日本以加工贸易为中心的时期不同,“冷战”结束以后,廉价劳动力的获得已经不再像过去那样困难,再加上发展中国家间的竞争,导致中国能够获得的利润进一步缩小。这样,对中国而言,本国的劳动力与发达国家技术交换时的相对价格日益处于不利境地。产量的扩大并不能带来实际收入的增加,从这一意义上来说,中国正在陷入一种“丰收贫困”的陷阱。中国要想挣脱这一陷阱,成为真正的“发达的工业国家”,就必须着眼于人力资本的积累。

其实,不仅制造业,中国一些自然资源相对丰富的地方,也简单地实施比较优势理论,选择了资源导向型战略,将资源型产业确定为主导产业。萧灼基和魏后凯甚至还提出“以资源换资金”的观点。这些­操­作与观点,忽略了国内外市场等相关因素。现实情况更是证明了这一点。如“九五”计划所确定的几大支柱产业——能源、矿产、原材料工业和深加工工业,现在随着市场需求的变化,已经成为几大包袱,包括债务包袱、亏损包袱、失业包袱,而且他们的特点是背不动,背不起,放不下。不妨以新疆为例,其盛产棉花,石油蕴藏量也很丰富,有“一白一黑”优势资源之说。简单地套用比较优势理论,新疆应该选择基于“黑”、“白”资源的主导产业。新疆过去也是基于这些认识,制定了“两个3000万”的目标:一是使新疆的石油加工能力达到3000万吨,建设中国最大的石油化工基地;二是使新疆的棉花产量达到3000万担,建设中国最大的商品棉生产基地。但是,受国际市场的冲击,计划的石油化工目标只有少数落实,多数没能上马;棉花虽然达到了3000万担的产量,却由于价格大幅下跌,也没有显示出对经济的拉动作用。

2002年6月1日

存款保险不保险

存款保险不保险——与徐滇庆、谢平等先生商榷

“产权经济学之父”阿尔钦打趣说,要彻底消灭交通事故,最保险的方法是在方向盘上安装一把直指司机心脏的刺刀。存款保险是否也像司机的安全带?

王东京等教授提出,中国应该推行存款保险。理由在于,对于银行而言,能够增进信誉,避免流动­性­风险,避免挤兑风险,也有利于其在市场竞争中增加砝码;对于存款人而言,则有利于保障其存款的安全。从表面上看,存款保险确实很有推行的必要。但是,深入分析不难发现,存款保险不会也不可能起到预期作用。

当存款得到保险或保障时,存款者无需在有危机预兆前撤走存款。存款保险使银行摆脱流动­性­不足的压力,并减轻风险的扩散。然而道德风险问题却是无所不在的,在对贷款提供保险的同时,银行当然应该把道德风险问题考虑在内。得到全额保险的存款者往往不会和以前一样的去监督银行事务,或查看银行的文件,这就会诱导银行放贷经理“赌博”。所以说,存款保险极可能造成道德风险问题,也就是说,避免银行挤兑的结果竟是银行经理用银行资产去“赌博”,这是很可怕的结果。因此,存款保险的提供者必须同时密切注视银行的经营行为以及一切与风险有关的损益状况。另外,一旦推行存款保险制度,存户将需要承担部分保费,亦即是“羊毛出自羊身上”。这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消费乃至有效需求,对处于启动和成长阶段的经济发展很不利。

从实践看,存款保险的作用颇值得怀疑。存款保险制度可追溯到19世纪。1829年,美国一位名叫Joshua Forman的商人参照中国票号的“互保”制度,设立了私人存款保险公司,以保护存款人利益。其后,美国本土上涌现出大量的私人存款保险公司。20世纪初,因保险基金不足,大多数存款保险机构破产。1929年暴发经济大危机,美国很多银行破产。为保护银行和存款人的利益,美国国会于1933年通过法案,并成立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此后,加拿大、日本、英国等国家引入这项制度。目前,世界上多数发达国家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但是,正如香港大学的张俊喜在其论文《银行监管的七大政策及其有效­性­》中指出的,大多数实行过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均有失败的经历,人们期望的稳定效应没有实现,反而被严重的道德风险所掩盖。美国经济学家凯因(Kane,2000)、戴莫古克·康特(Demirguc睰unt,2000)等的研究发现,在银行监管薄弱的国家里,存款保险的某些特征,如较高的承保限额,将使银行产生危机的可能­性­增大。世界银行的研究证实,存款保险制度越宽松,发生银行危机的概率就越大。在银行业的发展和效率方面,没有证据显示与存款保险制度的张弛程度有任何联系。不妨以美国为例,看看存款保险制度究竟有无功用。20世纪80年代末,储蓄和贷款协会危机严重影响了美国经济就是存款保险失灵的明证。在1983-1985年的3年中,有问题的储蓄贷款机构迅猛发展。1989年破产的637家储蓄机构在1983-1985年均成倍增长,其中的74家超过了400%。是的,由于有存款保险,银行就有了从事高风险投资的动机,他们可以把风险损失的成本外部化,即直接转嫁给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但最终一般还是由公众来承担的。

由此,我想起了被誉为“产权经济学之父”的美国经济学家阿尔钦(也被译作“艾智仁”或“阿尔奇安”)对安全带问题的反诘和打趣。他根据美国实行司机必须佩带安全带规定后交通事故反而大幅上升的统计数据说,要彻底消灭交通事故,最保险的方法是,在方向盘上安装一把直指司机心脏的刺刀。存款保险是否也像司机的安全带?

2000年11月3日

信用担保不是良策

信用担保不是良策——与汤敏先生商榷

如果信用担保的有关政策能够真正的贯彻下去,银行基于风险的担忧无疑是解决了,坏账的最终承担问题却没有解决,只不过是挪到了下一个环节。

亚洲开发银行首席经济学家汤敏在2004年11月3日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采访时说:“应建立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体系,帮助银行来对中小企业贷款。目前我国已经有了一些由地方财政出资建立的信用担保体系,由其对中小企业进行部分或者全部信用担保。除了财政担保外,还要大力发展民间担保机构,靠商业化的­操­作来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另外,还应建立一套再担保体系,来分散担保公司的风险。”

汤敏先生的出发点是极其良好的,但能否真正发挥预期效用、达到预期目的,则需要深入分析。因为,只有“热切的心”远远不够,还需要“冷静的头脑”,经济决策应该依据看似冷冰的客观经济规则。

诚如汤敏先生设想,引入信用担保机构分担乃至转嫁信贷风险,有助于解决银行的风险担心这个后顾之忧,使其放宽信贷政策。如果信用担保的有关政策能够令行禁止,真正的贯彻下去,银行的基于风险的担忧无疑解决了,坏账的最终承担问题却没有解决,只不过是挪到了下一个环节,也就是信用担保机构。但是,可以肯定的一点是,信用担保机构不可能是最终的坏账承担者。将风险带到信用担保机构的分别,充其量是坏账将由整个行业分摊,而不像在银行,单纯地由个别银行承担。

具体地讲,由信用担保机构分摊风险会有两种情况:(1)政府参与程度较少,信用担保机构承担风险高,手续费自然收得高。如果手续费由银行或中小企业承担,会大大减低企业和银行参与计划的兴趣。若手续费由政府承担,政府不但付出成本,而且还丧失政策执行的主导­性­,得不偿失。(2)若政府参与度高,显而易见,这与直接担保的分别不大。

从世界各国的运作经验看,政府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目的是要为银行借贷提供最终的坏账承担,增加银行的信贷信心。但是,据统计,中小企业最活跃的美国,政府提供的担保,呆账高达九成。

从中国最近几年的试点情况看,成效也不佳,据《中华工商时报》(2001年4月6日)报道,河北省于1999年底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但是截至该报记者发稿时,一笔业务都没做;河南酝酿最早,1998年就成立了担保机构,但至今未能开展工作。上述事实是否值得我们深思和反思?

那么,如何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纵观国外的研究和实践经验,已经有相对于信用担保而言的较好解决措施,例如建立信用评估体系,对企业的资信定期进行评估,从而银行将此以及自己所做的资信评估结果作为发放贷款的依据。

这个措施,实际上相当于做企业的信用记录。如果企业不讲究商业诚信,则会记录在其“档案”中,并可能公开,那么该企业不仅仅会在融资方面寸步难行,就是开展经营和市场业务,也将面临重重障碍,也就很难在市场上立足。孔夫子说,言而无信不知其可也!信用评估体系建立起来以后,不讲究诚信的企业必然被市场劣汰。

不过,进一步思考,又将发现新的问题。中小企业数量占中国企业总数的99%,但是力量单薄,在激烈的竞争中,淘汰率相当高,即使是很讲究商业诚信的企业,也会因为市场因素而被淘汰,从而将无法准时归还贷款,于是其信用记录很可能被改写。这可能产生事与愿违的结果。

如果再联系到前文对信用担保举措的分析,也许会产生更符合实际的观点。如果先建立了信用评估体系,然后再建立信用担保制度,则信用担保制能够发挥一定的作用。在中国当前的经济社会情况下,信用担保机构或银行很难知道或相对准确的预计企业的诚信情况,所以,它也面临很大的风险,也未必愿意做担保,试想有谁会傻到将风险往自己头上揽?而如果建立了信用评估体系,信用担保机构至少有历史­性­的依据,减少甚至规避风险。

说到底: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首先要做的工作是建立信用评估体系,解决商业诚信问题,其次才可以使用建立信用担保制等举措。至于正常市场竞争带来的风险问题,属于外在的,是不可调控的,也是没有办法解决的。

2001年11月

“要贸易,不要救济”(1)

“要贸易,不要救济”——与崔之元等先生商榷

崔之元先生说:“所谓自由贸易,对于全球劳动人民及自然环境来说,恰恰是一种不自由贸易。”我认为,如果不存在强权因素,国家之间选择贸易是因为贸易将使双方都有钱可赚,是一项互利的善举。

2002年度全球首脑峰会的会场外,也照例聚集了大批的示威群众。这次,他们的主要组成部分是非洲人。示威群众高举的各种标语牌中,我印象最深刻的是:“要贸易,不要救济”。他们认为:美国不必救济非洲,只需要取消对本国农民的补贴,在出口贸易上给予非洲平等的竞争机会,非洲人的日子就可以逐渐改观。

我为这些示威者的洞察力所惊讶。因为,很多著名的经济学家都未必能将国际贸易问题看得这么透彻。

我记得,美国麻省理工学院教授崔之元就曾撰文反对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崔之元先生说:“所谓自由贸易,对于全球劳动人民及自然环境来说,恰恰是一种不自由贸易。为换取外汇或‘便宜进口产品’而失去了的清新空气、青山绿水、生物多样­性­,都不会再生;粮田改种经济作物或变成出口加工区的结果可能是耕地永远受损或消失,在外国企业排挤下而倒闭的民族工业很难再建立……”(《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我见》,载新加坡《联合早报》,1999年7月4日)

而在中国一些国际贸易教科书中,对“自由贸易”所产生的后果也想当然地大加渲染,被引用最多的事例是,亚、非、拉等一些资源丰富的国家在国际贸易中惨遭掠夺,如巴西被称为“橡胶王国”,但由于生产的是初级产品,被发达国家以较低的价格购买,经过加工后,再以高价格卖出,于是,巴西就损失了大量的应得收入。当然,这种现象并不是开展自由贸易的错,而是对比较优势理论滥用的错(参见拙作《比较优势理论要活用》)。

从理论上看,如果不存在强制,国家之间选择贸易是因为贸易将使双方都有钱可赚,是一项互利的善举。中国古代的墨子说,“交相利”,即交换对人们有利。亚当·斯密进一步说,“一个人是贫是富,就看他能在什么程度上享受人生的必需品、便利品和娱乐品。但自分工完全确立以来,各人所需要的物品,仅有极小部分仰给于自己劳动,最大部分却须仰给于他人劳动。”一言以蔽之,利用比较优势生产,然后交换,对各方都是有利的。萨缪尔森讲过一个最佳律师兼最佳打字员的例子。假设有一个律师,打字的速度是他秘书的两倍,那么,律师在法律和打字上相对于秘书均有绝对优势。然而,由于秘书没有律师证书不能从事法律业务,律师在法律上有更大的绝对优势或有一个相对优势,而秘书在打字上有相对优势。根据比较优势原理,律师应该将所有的时间用在法律上,而让秘书去打字。例如,律师每从事1小时法律工作可以获得100美元,但必须支付秘书打字费1小时10美元,那么他如果自己打字,每小时损失80美元。原因是每打字1小时他可以节约20美元(因为他打字的速度是秘书的两倍),但同时损失每从事1小时法律工作所得的100美元。美国经济学家麦克杜格尔利用数据对比较优势理论进行了验证,结果表明:美国生产率比英国高的产业向第三市场的出口比率也比英国的高(〔美〕多米尼克·索尔韦托瑞:《国际经济学》,第34页,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

被誉为“市场学之父”的美国学者科特勒在《营销管理》一书的前言中说,减少国家之间贫富差距有两个途径:一是易货贸易;二是产品降价。当然,是否降价,全凭商家说了算,但贸易,只要国家放开管制,就可以通行无阻。科特勒还举了两个事例:俄罗斯用伏特加酒换百事可乐,通用电气在匈牙利设立灯泡厂换取灯泡,这些行为都促进了陷入困境中的国家的福利和经济的发展。

事实也证明,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减少了我们这个星球上的贫困人口。设在伦敦的经济政策研究中心2002年发表的一份报告指出,营商更加自由,关税下降,贸易壁垒减低,这些因素均促进了经济增长,从而不仅增加了富人的财富,也提高了穷人的收入。而今,全球生活在绝对贫困线以下的人口已下降到前所未有的低水平。

当然,反驳那些反对自由贸易者的观点,不能不提及一个著名的虚构故事。1845年,法国学者克洛德·弗雷德里克·巴师夏(Claude Frederic Bastiat, 1801-1850)虚构了一个法国蜡烛商人请愿的故事(〔美〕多米尼克·索尔韦托瑞:《国际经济学》,第28页,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我将其作为本文的结束语,摘录如下:

“我们正在经受着无法容忍的外来竞争,他看来有一个比我们优越得多的生产条件来生产光线,因此可以用一个荒谬的低价位占领我们整个国内市场。我们的顾客全都涌向了他。当他出现时,我们的贸易不再与我们有关,许多有无数分支机构的国内工业一下子停滞不前了。这个竞争对手不是别人,就是太阳。

请你们通过一条法令,命令关上所有窗户、天窗、屋顶窗、帘子、百叶窗和船上的舷窗;一句话,所有使光线进入房屋的开口、边沿、裂缝和缝隙,都应当为了受损害的工厂而关掉。”

“要贸易,不要救济”(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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