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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11月

(5)从逻辑上退一步讲,假设我们认为蛛网理论是正确的,会导致发散的蛛网效应,导致粮食价格大起大落,但是,我们还是没有采取价格管制的必要,因为,随着农产品期货市场的发展,现实环境中像蛛网理论所说的会出现市场大幅波动的机会已经很小。事实上,设立期货以及其他衍生工具市场的原意,正是为了减少市场波动。

2002年8月9日

何来 “危险信号”?(1)

何来 “危险信号”?——就土地拍卖问题与包宗华先生商榷

包先生所谓的“危险信号”并非土地拍卖所致,土地拍卖是不能限价的,不能简单地认为“地价决定房价”(反之,也不对)。中国也许需要吸取日本的“泡沫经济”的教训,但问题是,日本的“泡沫”并不是土地拍卖这种价格安排方式所致。

在2004年6月9日的《中国房地产报》上,中国房地产及住宅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包宗华先生发表了题为《土地拍卖“拍”出的危险信号》(以下简称为“包文”)。包先生认为,中国的土地拍卖中,出现了三个问题、一个危险信号——大幅度地提高地价并殃及房价,开始产生一种“不全面”的扶强抑弱作用,进一步揭开了亏损、微利、暴利行业之谜,许多城市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执行土地政策的偏差等等。

我不反对奇谈怪论,相反,如果其行文具备充分的论据,论证在逻辑上前后呼应,可以自圆其说,不失为读者欢迎的“一家之言”,我是非常赞赏的。但是,观点没有什么新意,又缺乏中立,行文中倾向于为某个利益集团正名、抱不平、唱赞歌,则不是学者所为。

对包先生的论点和论证方法,在下不才,斗胆商榷,请多指教。

土地拍卖需要限价吗?

包文第一部分说:“拍卖没有最高限价,只要有竞拍者举牌,就不能停拍,因而很容易哄抬出高价。更主要的原因是中国当前的特殊情况,高价来自中国的土地十分紧缺和人们对土地总会不断涨价的‘认识’,而在拍卖过程中,还缺乏调控价格过高的办法。这就是近年来许多土地拍卖拍出高价的主要原因。”

这就产生了一个疑问:土地拍卖要不要最高限价?

我的答案是:否。一般地,拍卖的规则是“价高者得”,限价了,还能称之为拍卖吗?抛开这一点不论,限价也是一个极其糟糕的措施,可能适得其反。例如,土地价格为每亩50万元的时候,有很多单位用不起地。当价格降低到每亩30万元的时候,增加了一部分能够支付这个费用的单位,但土地供应量无法有大的改变。所以,以前是10家单位抢购一块地,现在变成了20家或更多,那么,这块地出让给谁?政府必然要先确定一定的配置规则。用排队的方法肯定会凭空增加排队的成本,一些单位还可能采取种种措施寻租,以实现Сhā队并获取土地的目的。况且,一家单位在地价为每亩(1亩=公顷)50万元的时候,能买得起100亩;当价格降低到每亩30万元,则能买亩。这样,排在前面的单位增加购买量,后面的单位反而买不到土地了。如果限定每个单位只能购买1亩地,那么,除了增加排队成本外,土地利用效率将降低。对于很多单位而言,地便宜了,支付少了,利用效率却要打折扣。比如说,你买一辆汽车,花10万元同花5万元,对车的“心疼”程度是不一样的。更何况,一些单位可能利用政策空间炒地皮。只要人为限价,不论土地按什么样的规则分配,都会因为供不应求而在短期内卖光,后来的用地者即使需求迫切,购买力强劲,也只能望“地”兴叹。

地价决定房价吗?

在包文第一部分,包先生讲完土地拍卖推高地价的观点之后,举了一个例子进行证明,然后继续引申说——“地价大幅度提高必然大幅度提高房价,最终都要摊到购房居民头上。地价大幅度提高还会大面积冲击房地产市场,首先是与这一地块相邻的楼盘会受其影响而纷纷涨价,然后再向四周辐­射­。”

这种观点,其实是成本决定价格论。按照成本法的定义:成本法是以得到现在不动产所耗费的各项费用之和作为主要依据,再加上一定的利润和应缴纳的税费来确定其价格的一种方法。而业内人士大都知道,开发商通过“招拍挂”这种方式去竞价而得某块土地时,他在最终确定他为取得这块土地而愿意付出的最大价钱时,他通常是应用剩余法去作测算的。而剩余法从严禁意义上来说,无非是成本法的一个变形。虽然,它同剩余法也有所不同,那就是,它需要对未来的房价作个预测,但这并不影响它从本质上来讲依然属于成本法。认为地价高导致开发成本上升进而影响房地产价格的观点,犯了计划经济时代通行的成本决定价格的逻辑错误。我们不妨做一个简单的假设,一家开发商能分文不花地拿到一块地,他最后卖的房价,还是会与那块地周边房产的现行价格相当。这种现象很普遍。

土地拍卖是“扶强抑弱”,但不能狭隘地理解

包文第二部分说,“我国当前的土地拍卖,是拥有强大资金(不能与综合素质高完全划等号)的企业战胜弱的,只能说是在产生着一种‘不全面’的扶强抑弱作用”。他举例说:“最近我到一个中等城市调查,得知该市去年拍卖的土地,全被来自大城市的实力强的房地产企业所拍走,本市企业因‘实力’不足,只好‘望洋兴叹’。这个城市有位业内人士说,长此以往,本地许多企业将因为无力竞拍土地‘无米难为炊’而被淘汰。”

我对包先生的这个观点感到非常尴尬。因为,我们实行市场经济10多年了,按道理,建立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观念深入人心了,可是包先生还在狭隘地坚持“小圈子利益”和“诸侯经济”的观念。市场经济的特点是优胜劣汰,没有生存能力(或者实力)的企业被淘汰,再也正常不过,否则,怎么会提高效率呢?市场经济不是养老院,不是福利院,如果让任何水平的企业长生不老,那么,这个市场是缺乏竞争力的,更是缺乏效率的。君不见,传统的国有企业大多缺乏效率,就在于这些企业缺乏退出市场的机制,从而机制僵化。至于小圈子的利益,第一,我不认为对当地利益有什么损失,因为,当地的房地产市场因为高水平企业的加入,市场的容量大大提升,竞争能力也得到提高,从而整体经济效益也会提高,于是,当地的税收、百姓的福祉等等也相应得到提高。如果维持在低层次、低水平的竞争档次上,当地房地产业的发展步伐将大大缩减,甚至停滞不前。这个道理是显而易见的。第二,哪怕当地利益受到损失(一般不会),但对于整个国家的房地产市场的发育也是良好的,破除了地方保护,对于净化市场,意义重大。第三,当地能力不够的房地产企业利益受损,与当地整体经济利益乃至国家利益相比,是微不足道的,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新陈代谢的必然过程,不值得大惊小怪。

何来 “危险信号”?(2)

房地产不是“暴利行业”吗?

包文第三部分说,“1996年至2003年房地产企业的利润统计表明,有3年(1997年至1999年)为全行业亏损。在不亏损的另外5年中,最高的2002年全行业平均利润也只有%。”于是得出房地产不是暴利行业的结论,并指出房地产其实是微利或者亏损的行业,他认为,比重最大的原因是,我国有32000多个房地产企业,与有限的土地供应和房地产开发任务相比,一直处于“僧多粥少” 的局面,一多半弄不到土地的企业,常年窝工亏损。但是,他们宁愿背着亏损的重担而不宣布停业或破产,主要是想有朝一日弄到土地而东山再起。

我想问包先生两个问题:第一,统计出来的结果是否可信?包先生的统计数据从何而来?第二,在我的记忆中,早在实行土地拍卖之前的三四年,就有房地产商在媒体上抱怨说他们是亏损的。而且,如果土地拍卖挤压了房地产商的利润空间,直至让其亏损,那么,为什么在2003年10月发布的“福布斯2003年中国内地富豪榜”上,涉足房地产的多达35名?作为对比,福布斯全球富豪榜中,500富豪只有30人左右是地产商。这究竟说明了什么?

众所周知,暴利,指的是用不正当手段在短时间内获得的巨额利润。中国的一些房地产商所获取的,就是典型的暴利。在中国,房地产开发一般程序,先是购买土地,然后用土地向银行进行抵押贷款,建筑商带资进入工地建设,当住宅商品房达到预售标准后,开始向房屋购买者进行预售并办理按揭贷款,房地产开发商依靠银行给购买者按揭贷款,开始套现。其中,影响房地产利润的重要因素是土地受让成本(在多数情况下,它不是一级市场上的土地价格,而是经过多重转手之后的土地价格),但土地受让成本究竟是多少,仍然是一个黑洞。开发商只要能拿到土地,能立项,能编制一个天花乱坠的可行­性­报告,外加一定的关系保证,就可以拿到资金。最近的一项调查显示,目前大部分房地产开发商自有资金不足,大部分靠银行贷款周转,融资渠道单一。房地产企业平均资产负债率是72%,最高达94%。如果运作得好的话,房地产企业的盈利率就非常高。目前,这种盈利可以达到50%至100%,甚至更高,这也是那么多企业进入房地产这一行业、出现包括外行、外来人、外来资金搞房地产的“三外”现象的主要原因。

所谓的“危险信号”是土地拍卖造成的吗?

包文第四部分谈到了“危险信号”,但是,这同主题(即土地拍卖“拍”出的危险信号)相去甚远,因为,它基本上跟土地拍卖没有关系。例如,包先生列举的城市内部的圈地运动、低效率利用土地、违章搞开发区等。这些问题,有的是因为价格限制条件比较弱造成的,有的是因为地方政府主导型的投资扩张、盲目追求政绩等造成的。

“日本教训”该如何汲取?

包文第五部分提出,中国要汲取日本的教训。日本的教训,就是房地产泡沫,或者说是泡沫经济。

但是,第一,泡沫是否存在,是一个难题,当前并没有一个大家都接受的衡量泡沫的标准。第二,如果说日本存在房地产泡沫或者说是泡沫经济,那么,日本的这个教训需要土地拍卖制度的设计和运行来汲取?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按照理论界比较权威的看法,日本的地价高涨,原因不是土地拍卖。日本著名经济学家都留重人曾经分析说:“投机因素是造成30多年来城市土地价格上涨145倍的最大的因素”(都留重人:《日本的资本主义》,第199页,复旦大学出版社,1995)。

包文为何前后矛盾?

包文第六部分提出了“几条探讨­性­建议”,包括控制土地供应、防止生炒土地等等。但是,按照包先生前文的分析,既然由于土地资源短缺、土地拍卖又加剧了这种短缺,从而导致地价太高,那么,为什么又要控制土地供应?包先生为什么不建议扩大土地供应呢?这样岂不是能够平抑土地价格吗?

2004年8月4日

〔附1〕

对“商榷意见”的情况说明和几点探讨意见

包宗华

2004年8月4日的《中国房地产报》上登载了刘正山先生对我写的一篇议论土地拍卖和土地问题的文章提出的商榷意见(以下简称“刘文”)。我认为,通过商榷交换意见,互相切磋共同提高,值得欢迎。本着这个态度,特做以下情况说明和提出几点探讨意见。

我的文章成因和登载时的题目变化

去年下半年至今年初,为响应我国政府加强对土地的调控和管理,我写了一篇《从土地问题发出的危险信号看加强土地调控管理必要­性­》的文章。这篇文章除了“日本的教训”有一定资料参考价值外,主要是对国家加强土地调控管理表态的内容,没有多少新意,因而压在那里没有发表。这次写土地拍卖问题时,由于篇幅较短,就把那一篇文章适当压缩后合了进来。文章中前半部分讲土地拍卖问题,后半部分讲我国土地问题发出的危险信号并提出加强土地调控管理的建议。在后半部分,除了在提建议时用了一小段文字来表明我对土地拍卖的态度外,没有涉及土地拍卖的内容。为了表明文章是由相对独立的两部分组成,我把文章定名为《土地拍卖显现出的问题和我国土地问题发出的危险信号与对策》。

何来 “危险信号”?(3)

刘文受刊发时“修改题目”的影响,用“拍”出危险信号统帅全文来提商榷意见,致使以下意见与我的文章没有关系:

其一,刘文认为我提出一个危险信号——大幅度提高地价并殃及房价。我的文章在论及拍卖时没有提危险信号,而是到第4段分析土地问题时才提出“发出了危险信号”。

其二,刘文提出“所谓的危险信号是土地拍卖造成的吗?”也与我的文章没有关系。我是在文章的后半部分,经过全面分析我国土地问题后才提出危险信号,因而这个危险信号不是土地拍卖造成的。

其三,刘文认为我在文章第5部分中写的汲取日本教训,是要从拍卖中汲取。我的第5部分放在第4部分全面论述土地问题之后,只要认真读我的文章就看得出,写的是要在土地问题上汲取日本的教训。为此,我在文章中明确指出日本造成地价飞涨的主要原因是“没有进行有效的调控”,并与我在文章最后一段提出要加强土地管理与调控的建议相呼应。由于抑止投机是调控的一项重要内容,与刘文讲的投机是日本地价飞涨的主要原因异曲同工。

其四,刘文指出,包文为何前后矛盾?由于我的文章是相对独立的两部分组成,也就谈不到前后矛盾的问题。这里顺便指出,刘文在这一段中使用了“土地拍卖加剧了这种短缺”的推论,似乎缺乏严密的逻辑推理。

其五,如果去掉以上内容,刘文的题目也可能要修改。

土地拍卖需要限价吗?

对于这个问题,我有三个观点,在我的文章中都有表述。

第一,推行土地拍卖符合发展市场经济的需要,应该推行。因此,我在文章第6段中写道:“对于土地拍卖这一适应市场经济的销售方式仍要积极支持和推行。”

第二,拍卖不能限价。我在文章中写道:“拍卖没有最高限价,只要有竞拍者举牌,就不能停拍”,这些话确切地说明了拍卖不能限价的主要特点。刘文认为,限价是一个极其糟糕的措施,只能适得其反,并列举和分析了土地排队出让(已不属于土地拍卖)的问题。刘文这些论述没有抓住拍卖不能限价的关键,因为实行不限价竞拍,正是拍卖与其他销售方式带有根本­性­质的不同点。如果拍卖要限价,就无法竞拍。有了限价,只要有人举牌(也可能是第一个举牌人)报了一个等于或高于限价的数字,拍卖就得停下来。所以,如要实行限价,不仅是个糟糕问题,而且是从根本上取消拍卖的大问题。也就是说,除非不推行拍卖,只要推行拍卖,就不能限价。

第三,只能在推行中来探索解决土地拍卖中出现高价的问题。为此,我在文章第6部分写道:“在推行中认真探索防止在土地拍卖中出现过高地价的措施。”

今年4月,我到一个大城市去调查,该市今年1季度拍卖土地的价格比前年拍卖土地的价格高了4倍多。当地业内同志对此颇为忧虑,问我怎么办。我做了以下答复:一是虽然推行土地拍卖出现了土地价格大幅度上涨的问题,但仍要积极支持和推行土地拍卖;二是在推行一项新事物中出现了问题,只有在继续推行中,通过实践和探索来解决;三是我将写一篇文章,把问题提得尖锐一些,以吸引更多的同志参与讨论、实践和探索。我们面临的问题是:推行土地拍卖不能限价,又要防止在土地拍卖中出现过高地价。解决这个问题确有难度,但我相信,只要依靠大家在推行中的认真探索,一定能找出很好的解决办法。我在文章中写的,基本上是当时回答的内容。

地价大幅度上涨会产生什么影响﹖

我们研究市场经济和价格时,都会学习和树立以下几个基本观点:一是价格是围绕价值波动的,二是价格是遵循价值规律而涨落的,三是成本不是形成价值和价格的决定因素而是重要因素。这些观点我学过多次,但因在大脑里扎根深度不够,有时应用就会走样。例如,由于影响房价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地价不是决定­性­因素,地价的上涨就不可能对房价产生同比值上涨的影响。我文章中讲的“地价大幅度提高必然大幅度提高房价”,就是一种地价上涨会对房价产生同比值上涨的观点。这种观点不对,刘文也指出了,特在这里做郑重的更正。

同时也要指出,作为构成房屋成本主要部分的土地是重要因素之一,其价格大幅度上涨或大幅度下跌(而不是小涨小跌),都会从不同角度产生很大的影响。刘文曾做了一个开发商不花钱拿到一块土地的假设。这个假设的土地成本不是一般的下跌,而是跌到等于零。按市场经济的规律,在这块土地上建成房屋后,仍然会按市价出售,其很大的影响就是让这个开发商获得高额利润甚至暴利。刘文的假设只说了一半,另一半应是如果一个开发商用过高的价格获取了一块土地,如我的文章中列举的深圳香蜜湖地块,因为地价过高,摊到每平方米楼面达7442元,使得地价占了房价的一半以上。在这个地块上建成房屋后出售,就有两种可能:一种是只能按目前这一地段每平方米1万多元的市价出售,从而造成企业严重亏损;另一种是假设通过各种办法特别是市场机遇,把房价提高到每平方米13000元而且能够顺利售出,这一售价虽然可以使企业获得微利而不赔本,但却较大比例地抬高了房价。所以,我在文章中着重提出地价大幅度上涨的问题,因为地价大幅度上涨确实应该引起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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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来 “危险信号”?(4)

这里要提个问题,刘文提出了一个“计划经济时代通行的成本决定价格”的概念,不知有何根据。据了解,计划经济时代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都实行国家定价,而许多重要产品的价格不是由成本决定的。例如,煤炭这一国民经济的重要能源,长期实行每吨18元的国家定价。由于价格低于成本,使煤炭行业成为政策亏损行业。又如关系民生的衣食住行产品价格,多数低于成本,并由各级政府实行补贴。陈云同志在1980年的重要讲话中指出,我国每年对粮食和住房的补贴达200多亿元。“文化大革命”前,北京市政府每年补贴居民冬储大白菜就要1亿多元,补贴公共交通达2亿多元。以上例子说明,计划经济时代许多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没有实行、更不是通行成本决定价格的办法。

对扶弱抑强、优胜劣汰的态度

我在这一段文章中先举了两个例子,然后简要地写出了我的意见,全文是:推行市场经济并充分发挥其“优胜劣汰”的作用,是让综合素质(包含管理、技术、经营、人才、诚信等综合素质)优良、产品质量高的企业战胜落后的企业,从而促进社会进步。而以上两个例子则说明,我国当前的土地拍卖是拥有强大资金(不能与综合素质高完全划等号)的企业战胜弱的,只能说是在产生着一种“不全面”的扶强抑弱作用。

这一段意见主要说明了两点:一是通过市场竞争,让综合素质强的企业战胜落后的企业,能够产生扶强抑弱、优胜劣汰作用,从而促进社会进步。这表明了我支持市场竞争的明确态度。二是我举的两个例子是香港经济实力强的企业战胜了深圳三大企业的联合,大城市经济实力强的企业战胜了一个我调查的中等城市的企业。这种“战胜”,也是市场竞争,也产生了扶强抑弱作用,但却是单凭经济实力竞争的“战胜”和产生作用。由于综合素质竞争不仅包括经济实力的竞争,而且还包含管理、技术、经营、人才、诚信等素质的竞争,与之相比,单凭经济实力的竞争就不全面。因而我在文章中指出,这只能说是在产生着一种“不全面”的扶强抑弱作用。

对于以上表述,按人们读文章的常识,一般都会做出以下判断:第一,如果一篇文章指出某一事物不全面,决不能也不会理解为要否定这一事物。因为不全面的事物总是大量存在的,特别是某一事物处于发展初期,不全面是不可避免的;第二,某一事物在发展初期出现了不全面的问题,如与这个事物没有出现之前相比,仍是一个大进步;第三,如果要否定一个事物,一般都会直接用否定的词句。我在文章中既肯定土地拍卖产生了扶强抑弱作用,又指出它产生的作用不全面。只能理解为指出不足、提出希望。这个希望只能是:通过改进,日臻全面。

我提出“不全面”一词还有一个来源,来自我在那个中等城市调查时业内人士提出的问题。这个城市有100多个房地产企业,与大城市的企业相比,大多数企业的综合素质较低。他们认为,通过竞争淘汰综合素质低的企业,有利于本市房地产业的进步,应该欢迎而不应反对。但是,该市也有少数几个综合素质高的企业,其开发项目的质量、水平和经济效益指标并不弱于大城市的大企业。由于这几个企业讲究诚信,在市民中还颇有口碑,但因这个城市房地产开发总量小,即使是综合素质高的企业,年开发量达到1亿元也很难得。而大城市的大企业,年开发量在10亿元以上的为数甚多,如果中等城市的企业与大城市企业的利润率大体相等,大城市企业获得利润的绝对数就会比中等城市企业高出十几倍,积累的资金也多得多。在土地拍卖中,大城市的企业就会因拥有多得多的资金而获胜,中等城市的企业则会因资金相对少得多而不能获得土地。他们提出,在发达国家的房地产业中,都是大中小企业并存的,我们能不能拿出一个让综合素质高的小企业不被淘汰的办法。我的回答是,你们的问题和意见,我将在写文章时提出来,而且指出目前的土地拍卖发挥的扶强抑弱作用不全面,希望大家来参与讨论。

为什么要大家来讨论,还有个原因,是我曾经参加过一个会议,会上讨论过这个问题。当时会上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通过竞争,淘汰落后的企业,也包括经济实力弱的企业,应该态度坚决,决不能因顾及某些有一定综合素质但经济实力弱的企业而犹豫不决。前怕狼、后怕虎、左顾右盼的结果,会影响推行拍卖、开展竞争的顺利进行。另一种意见认为,应该拥护市场竞争,但市场竞争不应该只凭经济实力暂时弱一些,就淘汰综合素质高的企业,特别是综合素质高的小企业,所以应该通过研究,拿出更合理、更公平的解决办法。当时讨论的结论是,对这两种意见不宜急于对某一种意见给予肯定或否定:一是应该发动更多的人士来讨论,讨论的人多了,还可能提出第三种、第四种意见;二是会上讨论提出意见优劣应该通过实践来检验,并允许在实践中不断改进,也允许在实践中修正意见。

关于暴利行业的讨论

去年年初,我在一次会议上讲房地产业属于投机­性­产业和风险­性­产业时,有个同志提问:有些人特别是媒体都说房地产是暴利行业,为什么国家统计局的统计数字却显示出近些年房地产全行业是亏损行业或微利行业呢?这一提问与我原来的印象大不相同。当时,我不能不经调查,单凭自己的印象做出否定统计数字的回答,于是就老老实实地答复:对此问题缺乏研究,没有发言权,我将抽时间来研究。回来一查,统计局的统计数确实如此,因而也为此而做了些研究。由于这个问题很复杂,人们的认识很不一致,我的研究又开始不久,因而我在文章中写的内容,仅仅是初步的、不成熟的。把它提出来,只能是作为一个靶子,希望能吸引更多的同志来探讨,逐步把问题弄清楚。

何来 “危险信号”?(5)

关于“暴利行业”之说,我曾向几个研究宏观经济的专家请教,他们讲的意见对我很有启发。由于问题复杂,只好把他们的意见归纳为以下5条,由远及近地进行表述:

一是在资本主义社会发展初期,在一定条件和一定年代里,会产生高利行业。什么叫高利行业?大体上可以界定为,这个行业的大多数企业(至少是一半以上的企业)能够获得高利。出现高利行业后,在高额利润驱动下,其他许多行业的资金以及人力物力都向它倾斜。如果这个高利行业是一个工业行业,就会因涌进大量资金而兴建大量新工厂,造成产能严重过剩。当这些新建工厂投产后又会造成大量产品积压,导致大批企业破产。更由于资本主义生产社会化大协作的连锁反应,又会引起成千上万相关的企业、商店、银行等单位破产,从而爆发经济危机。

二是二战后,西方国家为防止爆发经济危机,加强了宏观调控。主要措施是通过有效的统计或信息工作,及时发现出现高利行业的苗头,及时予以调控。调控的措施是综合的、多方面的,其中一条主要措施是提高税率,也就是通过高额收税拿走行业的“高利”,使之降为“中低利”行业。由于西方国家二战后的综合调控做得比较好,虽然仍然有周期­性­的萧条期,但已经避免了爆发经济危机。

三是什么是暴利,目前没有统一的定义,但其获取的利润至少要比高额利润高得多。什么是暴利行业,按理应界定为,这个行业的多数企业(至少是一半以上的企业)能够获得暴利。由于二战后西方国家在出现高利行业苗头时就予以调控,即使出现了高利行业,时间也很短暂。至于出现多数企业都能获得暴利的暴利行业,还没有听说过。

四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竞争,主要是同行业内各个企业的竞争。从利润分配的角度看,竞争的结果必然是优劣纷呈。一般情况是能够获得暴利的企业是少数或极少数,获高利的企业也不会多,占大多数的是获得中利和微利的企业。至于亏损企业,在行业萧条期,比重会大一些;在行业繁荣期,比重会小一些。由于每个行业都拥有几万、十几万甚至更多的企业,获得暴利的企业哪怕少到1%以下,也有成百上千家,也会造就一批大富豪。由于出现大富豪不是界定暴利行业的标准,因而不能因为某一个行业出现了大富豪的数量多于其他行业,就把它定­性­为暴利行业。

五是西方国家的专家认为房地产业是投机­性­、风险­性­行业。在经济萧条期,破产倒闭的房地产企业一般会比其他行业稍多;在经济繁荣期,取得高利、暴利的房地产企业一般也会比其他行业稍多。但不能据此把房地产业叫做破产行业或暴利行业。

据回忆,我国在媒体上出现房地产是暴利行业的概念,是20世纪90年代,至今仍有人在使用这个概念。如果我国真的出现一个大多数企业(至少是一半以上的企业)都能获得暴利的行业,国家肯定要予以调控。如果国家不予调控,并让这个行业的大多数企业都获取暴利而延续十几年,肯定会对社会的公平稳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产生极大的危害。而事实证明,没有发生以上情况和问题。由此可以看出,暴利行业的概念不是经过严肃的调查分析和科学论证得出来的,而是经过炒作炒出来的。我们搞经济研究工作,最好不要使用这个没有经过科学论证的概念。

一点诚挚的希望

我是一个已满74周岁的经济研究工作者。随着年岁的增长,越来越深地关注我们的经济研究队伍,时刻祝愿它不断发展壮大。为此,希望广大经济研究工作者,特别是中青年研究工作者,一定要坚持求真务实、理论联系实际的研究作风,对每个问题的研究,既要刻苦学习钻研,锲而不舍,又要敢于迎难而上,锐意进取。总之,要不断地充实自己,发展自己,提高自己。为了从整体上提高研究水平,要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创造出一个和谐的、团结奋进搞研究的环境和氛围。在共同研究问题时,要立足于互相切磋、互帮互学,共同提高。对于与自己不同的观点,要坚持百家争鸣的方针,首先要尊重对方的观点,倾听对方的观点,在弄清楚对方的观点后,再提出自己的争鸣意见。在争鸣中,要努力把自己的观点讲透彻,把道理说清楚,做到与人为善,以理服人。在商榷、研讨和争鸣时,切忌予对方以讽刺、戴帽子、打棍子。刘先生在行文中,使用了“缺乏中立,行文中倾向于为某个利益集团正名、抱不平、唱赞歌,则不是学者所为”以及“狭隘地坚持‘小圈子利益’和‘诸侯经济’的观念”等词汇。这些词汇,不是商榷和研讨的词汇,不仅不能达到互相切磋、共同提高的目的,而且不利于团结。希望中青年同志在与他人商榷、研讨、争鸣问题时,不要使用有悖于互相切磋、共同提高的不和谐词汇。

2004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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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2]理论的公允:也谈“危险信号”(1)

理论的公允:也谈“危险信号”——兼求教于包宗华、刘正山两位先生

刘玉录

近日,《中国房地产报》于2004年6月9日和2004年8月4日先后发表了中国房地产及住宅研究会包宗华常务副会长、《中国土地》刘正山主编二位先生的争论文章。读过之后,深受启发。学习之际产生一些疑问,笔者想借此机会分别求教于包(以下简称“包文”)、刘(以下简称“刘文”)两位先生。

包、刘二文利于土地市场的建设

刘文的率直可谓锋芒毕露,表现出一种求实的科学态度,理论研究确实需要这样的­精­神和勇气。尤其是面对包老先生这样的地产理论前辈,刘文敢于挑战于城下,言“在下不才,斗胆商榷”,8个字历历在目,使人感觉到一个学者求索的拳拳之心。

包文的初衷真是忧国忧民,表达了作者关于土地市场建设任重道远的真见卓识,体现了对房地产业宏观态势把握的­精­到。应该承认,包文的出发点是好的、积极的,基本­精­神是正确的,指出了产业当前与今后若­干­值得注意的倾向­性­问题,并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

学术的讨论不完全同于竞技场上的比赛,最终目的不是为了争个你高我低,排出一二三名来,而是探求真理的方式,发展理论的需要。包、刘讨论围绕着土地市场的焦点问题,接触到房地产业一些深层次的问题,碰撞出思想火花,令人振聋发聩。下面是笔者请教的几个问题:

如何看待土地拍卖中的地价?

包文认为,拍卖很容易大幅度提高地价。笔者以为,土地实行“招拍挂”后,全国平均地价确实出现了明显上升,但是这不是地价上涨的根本原因,而是潜在上涨因素的实现形式,即如包文所说,“诸多方面都会不断对土地供给提出更多的要求”的原因所致。

刘文对土地拍卖要不要限价疑问的答案是:否。笔者认为,问题可能没有这样简单。试问,土地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之一(国土资源部部长孙文盛语),难道只限于放量,而不涉及价格?换言之,土地的宏观调控难道只是量的概念,而不包括(价)值的概念?如果调控涉及价格,在拍卖时不作为,到哪里去作为呢?何况在国际上,早就有日本《国土利用计划法》(1974年)“土地交易许可制”,其目的在于直接控制某些地区的地价水平及土地利用方向。(柴强:《各国地区土地制度与政策》,1993)

怎样分析地价-房价的关系?

包文关于地价与房价的联系被刘文归纳为“成本决定价格论”。笔者认为,价格的成本论有着实践上的依据,问题并不在这里。包文的问题在于房价分析的单向决定,即只强调地价-房价的线­性­影响,而未提及房价-地价的逆向影响。房价与地价二者之间其实是一个辩证的互相决定关系,此一时彼一时,谁决定谁,在多大程度上决定,视时间地点为转移。

刘文主张的市场最终决定房价固然不错,但是,正如上面讲到的,房价与地价不是没有关系。同时,刘文全然否定成本论,认为犯了计划经济时代通行的逻辑错误,未免偏颇。美国威斯康星大学詹姆斯·L.帕帕斯教授等所著《管理经济学》中,第十一章“定价实践”列举了企业4种定价方法,第一个就是“成本加成定价法”。

房地产是不是“暴利行业”?

包文对房地产企业经营状况的具体分析是客观的,但是以此来否定“暴利说”不能说服人。由于产业本身­性­质使然,房地产行业在组织结构、地域上是极不平衡的,因此传统“平均数”的分析方法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准确地说明问题。正如刘文所列举的“福布斯”富豪榜的例子,房地产“暴利”是客观的,准确说,应该是“房地产存在暴利”,而非整个房地产业都“暴利”。

刘文对包文第三部分所使用的统计数据质疑道:是否可信?从何而来?等于全盘否定了这些论据,论证中对论据的怀疑是允许的,但是应该拿出像样的反驳证据,即用事实说话。如果不是这样,断然地否定就有失公允。我相信包先生这里所使用的数据是客观的,只是一个如何看待的问题。

“扶强抑弱”命题怎样来理解?

包文提出,土地拍卖产生一种“不全面”的扶强抑弱。笔者不理解的是何为“全面的”扶强抑弱呢?即使政府在土地拍卖中能够限价,那些“弱不禁风”的企业往往也不会拿到地,而且从市场原则讲也不应该拿去。君不见,一些国有企业不是曾经有过很好的地块吗,结果呢,“先卖房、后卖地、再卖机器,最后回家去”。因此,在什么前提条件下、在哪个层面、在怎样的程度上讲“扶强抑弱”是需要认真研究的。不然,岂不是保护了落后?

刘文讨论“扶强抑弱”强调统一市场、追求效率的观点是正确的,竞争的基本­精­神是应该坚持的。但是,何事都有个度,在强调市场配置资源的前提下,也要注意到“市场失灵”现象的发生及其政府­干­预等的弥补。市场不是万能的,经济问题不会一“市”百了,有时也需要非市场力量的介入。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分析地租时、西方经济学在“分配论”里,都充分论述了土地市场的供给弹­性­特点和独特的垄断­性­。即使目前我们土地一级市场具有垄断­性­,难道没有行政力量介入吗?以土地拍卖为例,出价最高的企业就不一定在任何情况下都是最好(最合适)的企业。土地市场是一个限制极多的市场,即使在工业化国家也不例外。例如,1923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和华盛顿两个州通过了法令,禁止东方人在那里享有土地所有权,并规定他们租地的期限不得超过3年。美国最高法院判决这些法令符合宪法。

[附2]理论的公允:也谈“危险信号”(2)

“日本的教训”值不值得汲取?

包文题目一目了然:“土地拍卖‘拍’出的危险信号”。固然,近年房地产市场是出现了一些新的征兆,因而有宏观调控的出台,所以有“要挟说”(易宪容语)、“爆炸说”(史蒂芬·罗奇语)、“危险说”(包宗华语),两年前“泡沫说”(王小广语)余音还一直未消。不过笔者认为,虽然产业发展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和矛盾“信号”,但是从总体上看房地产业发展还是健康的。因而,现在讲“危险”还不充分,至于“要挟”是误解,“爆炸”是敏感,“泡沫”未形成。

刘文全然否定了土地拍卖制度的设计和运行汲取日本教训的需要,我感觉这一态度可能过于绝对化了。中国的土地拍卖不过是近一两年的事情,还在实验、完善、健全之中。即使该制度设计完美,也还有一个磨合和­操­作问题。制度变迁是一个长期的、复杂的甚至会有反复的过程,人们不会相信一个牵涉面广、事关如此重大的土地拍卖制度一经出世就完美无缺,一点儿吸取中外土地方面经验教训的必要都没有。笔者认为,日本教训的价值和意义绝非一个拍卖所能包括,日本泡沫是当时内外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而地价在其中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前车之鉴,岂能无视?日本的教训值得注意,这决非是仅仅关系一个拍卖或土地资源部门的事情,而是关系整个房地产业乃至国民经济全局的大问题。前些年,海南泡沫就是先从地“热”起,至今余温尚在,虽然当时没有拍卖一说,但是其教训,于当前包括拍卖在内的土地市场的建设,于房地产业的发展,就一点作用也没有吗?

结语:科学的生命在于争辩和创新

瑕不掩瑜,虽然以上笔者就疑问请教两位先生,但是这并不影响我对包、刘两文开头所做的基本评价。科学研究忌讳“护犊子”——总认为自己的孩子好,即使犯了错误也百般辩护。笔者虽然将自己的观点书于上,但并不认为其内不存在错误,只是自己还未意识到而已。因此交流于大家,期待仁者对笔者的质疑反辩。其目的就是为了校正、修改、深化自己的观点,以学习长见识。结尾时,我想起哲人的一句话:“吾爱吾师,吾更爱真理。”

2004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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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3]对包宗华、刘玉录文章简要回应(1)

[附3]对包宗华、刘玉录回应文章的简要回应

刘正山

学术商榷,应该是商讨­性­的,客观而冷静,不应该带着主观­色­彩,譬如我在《何来“危险信号”?就土地拍卖问题与包宗华先生商榷》中使用“狭隘地坚持‘小圈子利益’和‘诸侯经济’的观念”这样类似扣帽子的词汇,是不合适的。包宗华先生的提醒,我非常感激。

这里,我不打算与包宗华、刘玉录二位先生就文章的观点和内容展开再商榷。一方面,我们几个人的观点,谁对谁错,读者可以分辨出来;另一方面,诚如刘玉录先生所言:“学术的讨论不完全同于竞技场上的比赛,最终目的不是为了争个你高我低,排出一二三名来,而是探求真理的方式,发展理论的需要。”

本文要讨论的是,我们究竟该如何分析问题,该怎么应用理论。这个问题非常重要。如果你分析问题的方法论不正确,使用的理论是错误的,你的结论也必然是错误的。

先看第一个问题——如何分析问题?我认为,要从真实世界出发去思考。如果头脑被一些理论框架所约束,你的观察和思考就难免出现偏差。

譬如说土地价格,看它是否合理,就得观察:土地价格的形成是否有违反效率的问题,也就是说,是否包含了“噪音”。当然,你也得清楚地知道,什么是土地价格。

按照普通大众的一般理解,土地价格的高低,是相比较的结果。与历史比,单价增长了;与同期其他区域的比较,单价高了。但是,可以这样简单地比较吗?不能。天下没有两块条件相同的土地。

价格的实质是什么,首先得搞明白。先讨论我们日常生活中的情况。你到水果店购买苹果,商家报出的单价为3元。你觉得2元合适(你的感觉,或经过货比三家后你做出的判断),于是,你们双方展开讨价还价,最终以元的单价成交。那么,苹果的价格就是元。这个价格的决定,显然是你(消费者)愿意支付的代价,因为买卖是一个自由选择的过程,如果认为它不值元,你绝对不会购买的。反过来讲,你所支付的价格的高低,表示的是你对苹果主观估价的高低。所以,苹果的价格决定,纯粹属于主观估价。不过,不同的人,对同样的苹果的主观估价是不一样的。比如张三估价为元,李四却认为它只值元。所以,张三与李四的价格衡量的尺度是不同的。于是,将二人的支出的价格相加或者相比较,只有货币数量上的意义,却没有实质上的意义,因为,主观的估价尺度,相加起来或者相比较是毫无意义的。比如说,我与你同时爱上一个女孩,是否能将我们两个的爱相比较?显然荒唐!

同样的道理,不同地块,除了自然条件不同之外,土地买卖双方的估价也是不同的,你怎能单纯地说谁高谁低?

更何况,价格是交易的结果,即成交价。这透露出来一个信号,买方并没有认为这个价格不合适,否则,他不会“接盘”。怎么能随便说价格太高?

如果为了一定的研究目的而指称价格过高等,必须做出交代,譬如,你想说什么,和什么比较,等等。

由此可见,研究问题的时候,绝对不要把头脑中现有的条条框框硬套向现实。

再看第二个问题——分析问题的时候该如何应用理论?我认为,极为重要的两点是:(1)验证你将要运用的理论,看它是否成立;(2)必须注意理论成立的条件,不能盲目套用理论。我发现,包宗华与刘玉录,都没有做到这一点。

譬如包宗华说:“我们研究市场经济和价格时,都会学习和树立以下几个基本观点:一是价格是围绕价值波动的,二是价格是遵循价值规律而涨落的,三是成本不是形成价值和价格的决定因素而是重要因素。”显而易见,包宗华先生所依据的理论是“传统政治经济学”。“传统政治经济学”中的价值规律是否成立?我不知道包宗华先生是否验证过。

又如,刘玉录说:“刘文对土地拍卖要不要限价疑问的答案是:否。笔者认为,问题可能没有这样简单。试问,土地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之一,难道只限于放量,而不涉及价格?”刘玉录先生认可“土地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之一”,并将此作为反驳我的理由和依据。由此看来,刘玉录先生对经济学的基本概念把握不清。什么叫宏观调控?先看什么是宏观。在大学本科的《宏观经济学》教材的第一章,往往会指出宏观与微观的区别,即宏观指的是总量,如政府的总支出和总收入、货币的总供给、GDP的增长率、就业率,以及利率、汇率等。个体企业,乃至某一行业(比如汽车、房地产)、单个市场(比如钢材、电),都属于微观经济范畴。因此,宏观调控,是指政府有关财政、货币、汇率等总量政策,而政府对企业、行业或单个市场的政策和行为,则属于微观意义上的监管。显而易见,土地绝对不可能作为宏观调控措施的。2004年5月,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卢卡斯教授访问中国时,在北京的一个学术会议上说:中国出台了这么多措施(包括土地政策在内),没有一项是宏观政策。将“土地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之一”,是用错了概念(进一步的分析,参见拙作《似是而非的“宏观调控”》)。

[附3]对包宗华、刘玉录文章简要回应(2)

分析到这里,可以看出,我与包宗华、刘玉录两位先生的分歧,并不是简单的观点不同,也不是简单的“不同路线经济学”的区分。

2004年12月

地价、房价与房地产价格(1)

地价、房价与房地产价格——与聂梅生、汪利娜、刘洪玉等先生商榷

地价上涨了,开发商得到涨价的信号需要一段时间,判断涨价的原因需要一段时间,采取行动如购进土地和建筑材料、搞房地产开发等需要更长的一段时间。于是,房地产价格上涨的时间比地价的上涨明显滞后一段时间。这样,同期的土地价格与房地产价格没有直接的关系。

谈到房子,很多人心中充满了痛楚。在北京,即使是经济适用房,最高价格已经达到每平方米5000多元;有的豪宅,最高价格已经达到每平方米6万多元。与广大百姓的收入相比,房价过高,百姓不能承受之痛。

房地产管理部门一些专家认为地价过高导致房价过高,并举例称,中国目前城市房价中地价所占的比例超过50%,甚至达到60%。因此得出结论:欲降房价,先降地价。土地管理部门的专家对这种观点持反对意见,他们调查了全国九个中心城市地价与房价的内在关系,得出结论为:地价在房价中所占比例不高,且趋于合理。就土地成本而言,我国各城市土地成本占房价的比例,在市中心区低的为25%~30%,高的为35%~50%。土地成本比例平均为30%~40%。北京最大的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回龙观周边的商品住宅项目,其土地出让金甚至仅占房价的5%左右。于是,他们认为,土地价格在房价中的比例不像房地产管理部门专家所说的那么高。但是,最近,土地管理部门的一些专家转而承认地价偏高,但同时表示,这是因为投机商炒作的结果。

部门之间的争论免不了受利益集团的影响。但是,大众却被搞糊涂了,“房价”同“地价”到底是什么关系?

什么是地价

在我国当前,地价的概念很不统一,即使在土地部门内部,也是众口不一。我在《中外房地产导报》杂志2002年第12期的《正本清源话地价》一文就这个问题进行了追根溯源式的考证、分析与评论,得出结论为:地价管理是均衡地租,甚至可以说是单位面积土地的市场成交价格或单位面积土地的市场租赁价格。有关部门将土地出让金当作地价,显然是不正确的。所以,在市场上出售的房地产价格的构成中,若从“成本加成”定价方法看,地价确实占了很大比重。但是,若因此得出地价决定房价的结论,则是荒谬的,因为它将成品价格与要素价格的关系颠倒了。

成品价格与要素价格

清华大学的刘洪玉教授认为,地价与房价呈线­性­正相关关系,影响它们关系的主要因素是税费率、建安成本和容积率,调整税费率可以作为调整地价与房价关系的主要手段。建设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副主任聂梅生和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汪利娜一致认为,“炒地”是形成目前房价虚高的至关重要的因素。他们认为,现在北京房价上升“虚火”,很大一部分是在炒地价,而不是在炒房价,因为土地价格上去了,房价也就上去了。从表面上看,他们的推导过程似乎是无懈可击的。因为某种产品的原材料价格上涨了,该种产品的价格就会上涨,这难道不对吗?什么东西不是先生产出来,然后再卖出去;什么东西不是先付成本,然后才能获得收益?

我认为,刘洪玉、聂梅生、汪利娜等学者将成品价格与要素价格的关系搞混了。土地、房子,相对于在市场上向消费者出售的成品——“房地产”而言,都是生产要素。而早在200年以前,大卫·李嘉图就对产品价格与要素价格两者的因果关系作了正确的描述,他说,“不是因为麦地要付租金小麦才贵,而是因为小麦价贵才给麦地付了租金。”譬如,中国农民曾为占国土面积10%的耕地支付大量租金(不一定科学,姑且如此界定),而占国土面积20%的­祼­岩砾地、石山戈壁与冰川寒漠,未曾利用,没有收益,也就无人收取或交付租金。繁华街区之所以成为寸金之地,是由于商店和银行等用地单位具有巨大收益。

土地的价格就是房地产(成品)的成本的一部分。那么如何衡量某块地的成本呢?直接衡量是相当困难的。有一个间接的办法,就是根据这些生产要素所创造出的产品或服务的价格来评价。该地块的级差地租取决于它的地理位置吸引顾客给当地商店带来的增益,与其他地方的类似增益的差额;资金的价格则反映了资金对收入的贡献。这样看来,要素的市场价格取决于商品的市场价格,也就是说,房地产的价格决定土地与房子的价格。当然,房地产价格的形成因素包括房地产的供应、需求、预期、相关产品的价格、宏观调控措施等等。

反过来说,要素价格上涨了,成品价格如何变化?这要具体分析。譬如说,地价上涨了,开发商得到涨价的信号需要一段时间,判断涨价的原因需要一段时间,采取行动如购进土地和建筑材料、搞房地产开发等需要更长的一段时间,这样,房地产价格上涨的时间比地价明显滞后很长一段时间。这样,同期的土地价格与房地产价格,没有直接的关系。

房价与地价

上面的分析,虽然厘清了要素价格(房价、地价)与成品价格(房地产价格)的关系,但是,读者可能还是抱怨我没有清楚地说明房价与地价的关系。而要将这个问题搞明白,我们首先需要弄清楚“房子”(不是“房地产”)与“土地”的关系。在经济学上,任何产品或生产要素之间的关系,只有三种:替代品、互补品和无关品。这种分类,是利用需求交叉弹­性­公式计算得出的,由于测算与推导比较复杂,不容易让普通读者看明白,这里做出描述­性­说明:(1)无关品,顾名思义,就是指两种产品或生产要素不存在任何关系,比如电脑与拖鞋。(2)替代品,就是对于消费者而言,可以互相替换的,比如苹果与橘子。如果苹果的价格上涨了,消费者可能转而购买橘子(价格同需求量呈反向变动的关系)。(3)互补品,就是必须同时使用的产品,比如照相机与胶卷的关系。这种关系的产品特点是,如果其中一种产品价格上涨,则消费者会减少对它的消费,同时另一种产品的需求量必然减少。

地价、房价与房地产价格(2)

讨论到这里,房子和土地的关系也就一目了然了:它们是互补品。对一栋房地产而言,地上部分,可以统称为房子,与其必须依赖的土地,是不可分离的。那么,房子涨价,必然带动土地价格的上扬。反之,如果土地价格的上涨,同样会带来房子价格的上升。从这个意义上看,房子价格和土地价格存在正相关关系,但绝对不能如刘洪玉先生那样说——房地产价格与土地价格存在正相关关系。

2003年11月

马ρi股决定现代文明?(1)

马ρi股决定现代文明?——与赵晓先生商榷“路径依赖”问题

如果现实世界如“路径依赖”理论所坚信的那样,我们可能仍处在原始社会,依赖采摘野果、狩猎和捕鱼等为生,穿着树叶或野兽皮毛。但是,我们竟然绕开了“路径依赖”陷阱!

在当前经济学界,“路径依赖”是一个使用频率极高的概念,它说的是人们一旦选择了某种制度,就好比走上了一条不归之路,惯­性­的力量会使这一制度不断“自我强化,让你轻易走不出去”。北京大学经济学博士后赵晓先生为了宣传这个“真理”,生动地为我们讲述了一个广为流传(很多报刊转载了)、引人入胜的例证:

现代铁路两条铁轨之间的标准距离是四英尺又八点五英寸。为什么采用这个标准呢?原来,早期的铁路是由建电车的人所设计的,而这个正是电车所用的标准。电车的铁轨标准又是从哪里来的呢?原来,最先造电车的人以前是造马车的,而他们是援用马车的轮宽标准。那么,马车为什么要用这个一定的轮距标准呢?因为如果那时候的马车用任何其他轮距的话,马车的轮子很快会在英国的老路上撞坏的。因为这些路上的辙迹的宽度是四英尺又八点五英寸。这些辙迹又是从何而来的呢?答案是古罗马人所定的。因为欧洲包括英国的长途老路都是由罗马人为他们的军队所铺的,所以四英尺又八点五英寸正是罗马战车的宽度。如果任何人用不同的轮宽在这些路上行车的话,他的轮子的寿命都不会长。我们再问,罗马人为什么以四英尺又八点五英寸作为战车的轮距宽度呢?原因很简单,这是两匹拉战车的马的ρi股的宽度。故事到了这里还没有完结。美国航天飞机燃料箱的两旁有两个火箭推进器,因为这些推进器造好之后是要用火车从工厂运送到发­射­点,路上要通过一些隧道,而这些隧道的宽度只是比火车轨道宽了一点,而火车轨的宽度是由马ρi股的宽度所设定的。所以,可以得出结论:“路径依赖”导致了通过铁路运输的,象征着现代文明­精­华的美国航天飞机的火箭助推器的宽度,竟然是两千年前便由两匹马的ρi股宽度所决定的。

上述“例证”,读起来令人兴趣盎然,并促使诸多经济学者津津乐道,甚至作为严肃的学术研究依据,行文著书。但是,如果你对铁路和航天常识稍稍了解,会发现,赵先生的上述这种说法纯属于子虚乌有!

我查到的资料表明,1815年,世界首辆实用的蒸汽机车头由乔治·斯蒂芬森制造出来,当时,铁轨的宽度为米,折算为英尺;后来,乔治·斯蒂芬森把铁轨的宽度增加为米,即英尺,成为“标准轨宽”。而这个标准轨宽并不等于赵先生所说的“四英尺又八点五英寸”!至于航天飞机,据了解,目前只有美国和前苏联研制出来了。其中,美国有4架现役航天飞机,它们分别是:“哥伦比亚”号航天飞机、“发现”号航天飞机、“亚特兰蒂斯”号航天飞机和“奋进”号航天飞机。前苏联(俄罗斯)的“暴风雪”号于1988年首飞后一直被闲置。“暴风雪”号航天飞机长米,机身直径米,翼展24米,火箭助推器的宽度大约3米以上;美国研制的第一架航天飞机“哥伦比亚”号,总长米,固体火箭助推器直径米,高45米,每枚能产生1200吨推力,发­射­升空2分钟后与轨道器脱离,回收后能重复使用20次。米宽的火箭助推器,会和两匹马ρi股的宽度相等吗?答案是否定的。

抛开这个虚构的“故事”,如果我们单纯地强调“路径依赖”的作用,或者说坚持“制度决定论”,那么,现实世界的大量事实就无法获得解释。制度(游戏规则)的重要­性­是不可否认的,我也一直强调它的作用,但是,我们必须正视这一点:制度只不过是决定经济发展的函数中的主要变量之一,但不是主要变量的全部。例如,最近美国众多大公司不断曝出财务造假丑闻,就不是单纯的制度问题。美国人讲究透明、专业、效率、诚信,企业主管对此四大原则信守不渝,视为教条,这在世界上是出了名的。美国的公认会计准则(GAAP)及查账制度,被评为全球典范。但是众多大公司和相关机构还是勾结起来造假。为什么?在很多情况下,人们会超越游戏规则行事,正如马克思所说的:如果利润率高达300%,资本家可以冒上绞刑架的风险。美国公司财务造假情节如此恶劣,根源就在于新经济的“创造­性­破坏风暴”,它导致企业获利缩水,人力资本大失血,资金循环和扩张要求又被新经济产业所割断,巨额资金被无效损耗,企业新的业务投资随之萎缩,于是,资本面临无法补偿的危机,造假就成了企业的必然选择(我发表于2002年8月10日《羊城晚报》的《谁制造了美国公司造假丑剧?》一文有详细分析)。

事实上,制度不过在规制着一部分或很大一部分经济活动,而不是全部经济活动,剩下的经济活动是在“体制外”进行的。长期以来,经济学家们始终忽视对“体制外”经济活动的研究,仅有的研究也不过把这些活动仅仅局限在所谓的“地下经济”或“黑­色­经济”领域,远远低估了“体制外”经济活动的范围和重要­性­。实际上,在发达的市场经济里,除了大企业和大银行之外,推动经济增长的更多的是中小企业和民间的金融活动,他们比大企业和大银行所主宰的经济更有活力和更有效率。他们之所以有如此优势,是因为他们不在“体制内”,因而不受规范的制度的约束,从而更“真实”。

马ρi股决定现代文明?(2)

如果现实世界像本文开头“例证”所坚信的那样,或者新制度经济学者所绝对化的“路径依赖”理论充分发挥作用,马车不可能进化到火车,也不会出现什么飞机之类的新工具,我们肯定还在使用马车!我们可能仍处在原始社会,依赖采摘野果、狩猎和捕鱼等为生,穿着树叶或野兽皮毛。但出人意外的是,我们竟然有了火车和飞机,并从原始社会进化到自然经济社会,然后进步到产业经济社会,到现在又向“新经济”社会迈进(也有人认为我们已经跨入了“新经济社会”的门槛)。我们竟然绕开了“路径依赖”陷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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