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日
法律不是激励机制(1)
法律不是激励机制——与陈彩虹、张维迎等先生商榷
法律的功能并非陈彩虹、张维迎等先生概括的那么简单,它的意义非激励所能包括。法律是外生变量,并非机制设计的两个条件。进一步讲,法律应当与市场保持一定的距离,只有在市场参与者违背了它的规定或者精神的时候,它才发挥维护秩序的作用。
陈彩虹先生在《法律:一种激励机制》(载《书屋》,2005年第5期)一文认为,法律“不仅保证社会公平,调整社会财富的分配,还有着保证效率或效益,激励人们去‘做大馅饼’的功能。法律之所以具有保证效率、‘做大馅饼’的功能,在于它能够促使人们自觉、自动、自愿地将个人活动的‘外部性’内部化,进而实现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一致性。”
认为“法律是激励机制”,并非陈彩虹先生的发明,正如他的文章已经指出的那样,张维迎教授在其论文集《信息、信任与法律》(三联书店,2003)中提出:“法律的首要功能是保证效率,也就是说,如何使整个社会的蛋糕变大(或使社会成本最小)。衡量一个法律是否合理的首要标准是效率标准,而不是分配标准。”如果进一步追溯,波斯纳在《法律的经济分析》(1973)一书早已提出:“正义的第二种含义——也许是最普遍的含义——是效率。”当然,本文更关注观点问题。
法律的功能并非陈彩虹、张维迎等先生概括的
那么简单,它的意义非激励所能包括
“机制”一词即英文中的“mechanism”,指一个工作系统的组织或部门之间相互作用的过程和方式,如:市场机制、竞争机制、用人机制等。“激励”是对产出结果的奖励,目的是为了鼓励所预期的行为或者是吸引有能力的人(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詹姆斯—莫里斯如是说)。斯蒂格利茨还将激励问题简化为“设计一种如何监督和奖励的结构”。激励机制(incentive mechanism)就是建立一套合理的有效的激励运转系统,使其达到激励的效果。
相对而言,激励机制是一个可调整、动态化的作用系统,而法律是具体的规范,要以形成文字的法律条文来体现,它相对稳定,不可随意更改,是外在约束条件,是社会人行为的底线,经济运行也不能逾越它,其他的游戏规则也是在此基础之上进行的,包括激励机制的设计和实施。也许有些“机制”会成为法律,但不能反过来说“法律”会成为机制?恐怕“机制”一词还无法涵盖法律的外延。
我并不否认,某部法律或者某个法律条文在某个时候、某种程度上对提高效率有所裨益。但是,法律的功能不是“保证”效率,它与效率并无直接关系。甚至在某个时候、某种程度上,法律将简单的问题复杂化,导致社会成本增加。
实际上,制定法律的目的是使违法者受到追究,使守法者得到保护,法律的本质是正义。法律确定的是人们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可以做的,想做就去做;不可以做的,想做也不能做;法无明文规定授权的,政府权力不得行使;法无明文规定限权的,公民权利不得限制。法律不对人们可以做、想做且做了的给予形式上的肯定。如果说从人们的精神层面上有激励的作用,那也是道德观在激励,绝不是创制法律的最初目的,那是无心Сhā柳的结果,是一种产生积极作用的副产品,更何况这种副产品是否能如愿生产还要看个案中的个人的修行。所以,可以说,法律与效率无关。
如果认为法律是激励机制,会导致诸多不良后果。譬如说,在这样的思想指引下,制定法律的时候单纯地考虑效率,就会因为损害了正义而抑制效率。例如,张维迎先生把法律当作激励机制以后,用来分析交通法规。他说,如果交通法规仅仅约束机动车的司机,固然能够提高他们的注意力,但对行人来说,由于缺乏约束机制,可能会不太注意交通规则,因而还是容易发生交通事故。如果交通法规规定机动车正常行使而行人违章,机动车的司机不承担责任,那么对机动车的司机来说就是一种正面的激励,而对行人来说就会产生一种约束机制,行人自然就会注意交通规则了。张维迎先生的分析似乎非常合理,但如果引入其他的因素,譬如道路的资源配置、交通设施的完备程度、决策的民主性等等,其观点的合理性就值得怀疑了。如果出台的交通法规采取张维迎先生的看法,就会将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成本转到行人身上,机动车驾驶者因而减少事故预防措施,将使事故发生的概率增加,无法保障行人这一人数众多群体的合法权益,整个社会的成本就被加大了。
激励机制得以存在的一个前提条件是委托人与
代理人分立,法律则无法确定委托人与代理人
在机制设计理论中,激励机制指的是一方(委托人)与另一方(代理人)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为了让另一方(代理人)按照自己设计的目标行动而设计一个契约。譬如上面谈到的雇佣例子,老板设计契约,用来激励和约束工人,老板和工人是博弈的两方。如果委托人与代理人同为一体(如老板就是工人),则这个激励机制是无效率的,且毫无意义。而且,在委托—代理分析框架中,代理人可以接受也可以拒绝委托人设计的合约。如果拒绝,则这个博弈结束;如果接受,博弈得以继续,代理人就得按照委托人设计的契约行动,并受到契约和法律的约束。
法律不是激励机制(2)
就法律而言,很难划分委托人与代理人,甚至可以说,委托人就是代理人。因为,立法者并非不受法律的约束,法律所作用的国家或者地区,所有的人都受到法律的约束。这一点显而易见,我就不展开讨论了。
法律是外在的约束条件,并非机制设计的两个条件
众所周知,所设计的机制是否有效率,需要具备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按照委托—代理理论,一个参与人(称为委托人)想使另一个参与人(代理人)按照他的利益选择行动,就需要确定一个激励合同。委托人根据这些观测到的变量来决定合同形式,以激励代理人选择对委托人最有利的行动。
另一方面,委托人对代理人还有一个约束机制,规定事权的划分,制定科学的内控机制和合理的业务流程,保证代理人在授权的范围内,按照既定的程序来工作;保证代理人违章越权的行为能够及时发现和有效制止;及时对代理人违规行为予以惩罚。
法律是外部约束条件,和机制设计并不直接相关。机制设计所说的约束机制,实际上是内部约束。原因在于,法律(特别是自然法)是社会经济运行的底线,我们讨论经济问题,是在既定的法律框架下进行。譬如老板雇佣工人,会设计激励与约束机制,但是,这些都是在既定法律框架之下进行的,在这个雇佣案例中,社会上的有些法律是保障工人权益的,可能会因为交叉而成为激励约束的一个变量;有些法律是约束工人劳动纪律的,就有可能因为交叉而成为约束机制的一个变量。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法律(总称,而非特指)是激励或者约束机制。又如,对一个国家或者区域的几乎所有的人而言,在很多时候、绝大多数情况下,法律是外生变量。譬如,张三偏好偷盗,但是法律禁止偷盗,他自然对这样的法律没有任何的需求,但是他没有任何的改进办法,他并不能采取措施取消这种法律规定。
激励机制存在于市场之中,法律却是市场的底线
激励机制具有可设计性,它存在于市场之中。但是,法律是外部约束条件,也就是说,它是市场经济运作的底线。现在我们都认同,现代市场经济的根本游戏规则就是法治(“法治”指的是“根据法律来治理”)的规则。法治有两层含义:第一,法治是约束政府对经济活动的任意干预;第二,法治是为了约束个人(企业)的经济行为并创造一种环境:有秩序、稳定、公平竞争、产权界定、合同(契约)执行。所以,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中,法律就是维护市场经济运行的底线,就如同体育比赛一样,裁判员(类似政府)在场外进行监督,如果运动员出现违规(类似违反法律规定)行为,裁判就根据规则(法律)对违规者进行制裁。
所以,法律可以保护市场活动有规则地进行,却不允许它本身去破坏市场活动,不必要地干预市场。进一步讲,法律应当与市场保持一定的距离,只有在市场参与者违背了它的规定或者精神的时候,它才发挥维护秩序的作用。如果法律直接介入市场,侵犯个人的选择自由,将会妨碍市场机制的运行。譬如,“李约瑟难题”的存在,在某种程度上是因为中国历史上一直是“法治”,而非“人治”。传统的政治,往往一个制度经历几百年不变,这当然只能说是法治,是制度化。所以,如历史学家钱穆所说的:一个制度出了毛病,再订一个制度防止它,于是有些却变成了病上加病。制度愈繁密,人才愈束缚。(《中国历代政治得失》,三联书店,2001)比如电脑,一个软件不好用了,装上补丁软件。若补丁软件还不足解决问题,就附加安装新的补丁软件……依次发展的结果是:一方面由于电脑硬盘空间有限,另一方面,可能出现版本冲突。电脑可能就无法运行了,除非格式化,安装新的软件。
所以,法律虽然很必要,但不能运用过度,不能替代了市场机制的作用。什么都依赖法律,就会将创新能力束缚了。西方国家近年来不断在进行取消管制的法律修改,正是因为过去法律曾不恰当地干预了市场。
2005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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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优势理论要活用(1)
比较优势理论要活用——与樊纲、林毅夫先生商榷
“比较利益陷阱”的出现,并不是自由贸易的错,更不是比较优势理论的错,而是这些国家或经济学家没有活学活用比较优势理论的错!比较优势,也是有前提条件的。
我在《“木桶原理”是伪理论》、《“要贸易,不要救济”》、《“资源换资金”思路不可取》等文章中都提到了比较优势理论,都强调了在运用这个理论的时候必须注意前提条件,但没有详细分析。其实,任何理论的应用,都要注意这个问题。
但是,在现实中,一些经济学家运用这个理论的时候,没有仔细考虑前提条件,譬如林毅夫和樊纲先生,如果我没有误解他们观点的话。
以坚持比较优势理论而著称的经济学家林毅夫先生认为,在信息产业中,技术研发和品牌行销的附加值最高,制造的附加值最低。中国搞不起技术研发,在品牌营销中又没有“近水楼台先得月”之优势,所以只能发挥我们的“比较优势”,坐在世界产业链的最底端进行制造。他同时指出,一个国家的产业结构决定于这个国家要素的结构,我们的生产要素必须要先赶上美国才行。我们为什么不能从事技术研发呢,因为我们研发不起。他是这样说的:“到底我们走的阶段对不对?当时国内在信息产业中,比如发展比较好的联想受到很多批评压力,联想组装,也生产一点零部件,自己基本上没有研发。施振荣宣称‘微笑曲线’两边都获利,所以他的公司也想往两边研发。从研发上来看,这是一个资本投入的大风险所在。IBM一年投入达50多亿美元来研发芯片,而联想现在整个产值不过300多亿人民币,还不到50亿美元,赢利就更不可观了,在这种情况下要跟IBM竞争,怎么能拿出50亿的资金做研发呢?”
樊纲也赞同林毅夫的看法,樊纲在浙江考察时发现,袜子卖8毛钱还有利润可赚,于是大发感慨:现在不少地方的领导一谈发展战略就是高科技,对传统制造业没有什么兴趣,其实这是认识上的偏差。“8毛钱的袜子并不耽误生产导弹飞船呀!”“中国这么多农民进城干什么?难道都干电脑工程师?”他认为,传统制造业在中国是大有可为的。樊纲说,我们现在的技术成本、资本成本,特别是体制成本都比较高,要扬长避短就必须依靠我们的劳动力成本低等优势。
不顾实际条件地盲目发展高科技(当然,这里不讨论政府是否应该“抓经济”),不考虑其他因素地搞研发,是认识上的偏差。但是,单纯地讲劳动力便宜(廉价劳动力),传统制造业大有可为,也不见得合理。我们需要验证一下。
假设有两个国家:张三国与李四国。按照严格的测算,双方的比较优势是,张三国擅长生产电脑,李四国擅长生产袜子。那么,张三国专一生产电脑,李四国专一生产袜子,然后交换,双方各得其利,这是最好的结果。张三国不应当生产袜子,李四国也不能生产电脑;如果张三国一定要生产袜子,则是以弱搏强;相反,李四国如果要生产电脑,则也是以弱搏强。因为,“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弊相衡取其轻”。
但是,在现实世界中,这可能吗?要知道,第一,比较优势理论是考虑生产一方,而没有考虑消费者和市场容量的。如果袜子市场容量一定,你一直按照比较优势进行分工生产,市场饱和之日,也就是破产之期。第二,传统的比较优势理论是静态的,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的偏好是变化的,继续按照老的定位进行分工生产,岂非等着竞争对手消灭你?第三,厂商从事生产活动,主要目的是盈利,那么,李四国只是生产附加值低的袜子,怎么能保障盈利?你辛苦半年生产1万双袜子,卖了8千元;可是,别人一分钟就生产一台笔记本电脑,卖8千元。你辛苦半年,只及人家1分钟!国与国之间怎么竞争?当然,现实世界绝对不是“两个国家、两种产品”这种简单模型所能包括的,是需要附加很多现实前提条件的。
其实,学术界在几十年前就提出了“比较利益陷阱”(且不考虑产业内贸易理论、新兴古典贸易理论等的分析,我认为,要分析实践问题,加入“其他条件”之后的比较优势理论足够了。详见后文的分析),描述了这种静态的、不考虑实际的简单地运用比较优势理论造成的恶果。国际贸易方面的教科书是这样说的:一些发展中国家完全按照机会成本的大小来确定本国在国际分工中的位置,运用劳动力资源和自然资源优势参与国际分工,从而只能获得相对较低的附加值,并且,比较优势战略的实施还会强化这种国际分工形式,使发展中国家长期陷入低附加值环节。由于初级产品的需求弹性小,加上初级产品的国际价格下滑,发展中国家的贸易条件恶化,甚至是贫困化增长现象的出现就不可避免了。可不是嘛,君不见,那些号称“橡胶王国”、“可可王国”、“象牙海岸”、“甘蔗之国”等初级产品出口的国家,老是在国际贸易中吃亏。墨西哥、印尼等国发挥了廉价劳动力比较优势,却依然滞留在“南方”阵营里。
可以肯定的一点是,这并不是自由贸易的错,更不是比较优势理论的错,而是这些国家没有活学活用比较优势理论的错!要知道,任何理论都是在一定假设条件下成立的。因为是理论,必然将很多因素抽象掉了,正如哥伦布的竖鸡蛋问题一样:你能在平滑的桌面将其竖起来吗?如果我们只是简单地设法竖鸡蛋,只能是白费力气。我们需要考虑的是,哥伦布的题设条件有哪些?既然他没有说不将鸡蛋打破,那么,可以打破了再竖(这是哥伦布的答案);如果考虑到题设条件问题,我们可以想出无数种方法:比如说,用万能胶水将鸡蛋粘到桌子上;用手扶着鸡蛋(哥伦布并没有说不许用手扶)……再举个例子,角度为45度时,投掷的标枪飞行距离是最远的。但是,具体实施时,会因每个人所掌握技巧的程度、力量以及当时所处的环境等条件的不同而投掷的距离不同。比如说,某人的力量比其他人的大,技巧掌握得相对较好(动作流畅,能充分利用助跑的作用,能使投掷角度接近于45度),当时场地无雨无风,晴空万里,气温爽朗,则他投掷的成绩一定比那些力量小一点、技巧掌握差一些、自然条件恶劣一些的人好很多。所以,条件不同,结果可能大不一样。
比较优势理论要活用(2)
回过头来看比较优势理论。关于李嘉图提出的比较优势理论,教科书上白纸黑字写明了假设条件(我认为这些前提条件不够完全,还有一些很重要的没有考虑进来,如前文所说的那些):假设世界是由两个国家组成的,它们只生产两种产品;采用静态分析方法;没有规模效应;生产要素在国内完全自由流动,但在两国间不能自由流动,且两国国内实现了充分就业;不存在或不考虑运输和保险成本等等。这么多前提条件,有几个国家的生产完全符合?没有,现实世界中很难找到。所以,分析现实问题的时候,必须将这些前提条件“考虑”进来。
譬如,说中国劳动力便宜是一个比较优势,是有条件的。在什么条件下它能成为优势呢?如中国的汽车,作为产品是全世界最贵的,作为劳动力是最便宜的。这如何解释?比较优势在这里没有任何体现。原因在哪里?因为你没有开发产品的能力,一直在依赖跨国公司,这导致了你的成本过高。所以,你一旦掌握了这种技术,劳动力便宜就立刻变成了优势。就像家电产业,同样的技术水平,同样的质量水平,你的产品就是比别人便宜,因为你的劳动力便宜。所以,变成优势不是自动的,不是因为你有便宜的劳动力你就自然而然的拥有了这个优势。要是这样的话,最有竞争力的地方应该是非洲。劳动力便宜能不能成为优势?能够成为优势,但是在你学习、掌握了技术之后。
现实中,灵活运用比较优势理论的国家和地区并不少,如“亚洲四小龙”,它们的资源禀赋与中国内地基本相同,原有的基础也差不多。现在它们在国际竞争中的优势越来越明显。它们的经验在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贸易结构导向的转变,过去参加国际竞争主要是依据自身的供给条件,以资源禀赋为导向,现在则是以国际市场需求为导向。另一方面是有效地进行由比较优势到竞争优势的转化工作。为了使比较优势成为竞争优势,各个竞争国家和地区都争先采用新技术,以新技术产品打进国际市场。尽管这些国家和地区出口的产品仍是劳动密集型产品居多,但是这些产品包含了更多的新技术含量(这是我在《张维迎为资本家说话?》一文中讨论“里昂惕夫之谜”时所说的知识密集型产业),因而有明显的竞争优势。
相反,中国以廉价且丰富的劳动力为后盾,积极引进跨国公司的直接投资,加快工业发展的速度。目前,中国的产品出口每年都在增加,到2001年已经占整个出口的90%。其中,加工贸易的进出口已占整个贸易的约一半,在中国经济中占有很大比重。中国甚至已被称为“世界的工厂”,工业实力受到普遍关注。但是,中国能够参与国际分工的部分仅仅限于附加价值很低的部分,而且与当初日本以加工贸易为中心的时期不同,“冷战”结束以后,廉价劳动力的获得已经不再像过去那样困难,再加上发展中国家间的竞争,导致中国能够获得的利润进一步缩小。这样,对中国而言,本国的劳动力与发达国家技术交换时的相对价格日益处于不利境地。产量的扩大并不能带来实际收入的增加,从这一意义上来说,中国正在陷入一种“丰收贫困”的陷阱。中国要想挣脱这一陷阱,成为真正的“发达的工业国家”,就必须着眼于人力资本的积累。
其实,不仅制造业,中国一些自然资源相对丰富的地方,也简单地实施比较优势理论,选择了资源导向型战略,将资源型产业确定为主导产业。萧灼基和魏后凯甚至还提出“以资源换资金”的观点。这些操作与观点,忽略了国内外市场等相关因素。现实情况更是证明了这一点。如“九五”计划所确定的几大支柱产业——能源、矿产、原材料工业和深加工工业,现在随着市场需求的变化,已经成为几大包袱,包括债务包袱、亏损包袱、失业包袱,而且他们的特点是背不动,背不起,放不下。不妨以新疆为例,其盛产棉花,石油蕴藏量也很丰富,有“一白一黑”优势资源之说。简单地套用比较优势理论,新疆应该选择基于“黑”、“白”资源的主导产业。新疆过去也是基于这些认识,制定了“两个3000万”的目标:一是使新疆的石油加工能力达到3000万吨,建设中国最大的石油化工基地;二是使新疆的棉花产量达到3000万担,建设中国最大的商品棉生产基地。但是,受国际市场的冲击,计划的石油化工目标只有少数落实,多数没能上马;棉花虽然达到了3000万担的产量,却由于价格大幅下跌,也没有显示出对经济的拉动作用。
2002年6月1日
存款保险不保险
存款保险不保险——与徐滇庆、谢平等先生商榷
“产权经济学之父”阿尔钦打趣说,要彻底消灭交通事故,最保险的方法是在方向盘上安装一把直指司机心脏的刺刀。存款保险是否也像司机的安全带?
王东京等教授提出,中国应该推行存款保险。理由在于,对于银行而言,能够增进信誉,避免流动性风险,避免挤兑风险,也有利于其在市场竞争中增加砝码;对于存款人而言,则有利于保障其存款的安全。从表面上看,存款保险确实很有推行的必要。但是,深入分析不难发现,存款保险不会也不可能起到预期作用。
当存款得到保险或保障时,存款者无需在有危机预兆前撤走存款。存款保险使银行摆脱流动性不足的压力,并减轻风险的扩散。然而道德风险问题却是无所不在的,在对贷款提供保险的同时,银行当然应该把道德风险问题考虑在内。得到全额保险的存款者往往不会和以前一样的去监督银行事务,或查看银行的文件,这就会诱导银行放贷经理“赌博”。所以说,存款保险极可能造成道德风险问题,也就是说,避免银行挤兑的结果竟是银行经理用银行资产去“赌博”,这是很可怕的结果。因此,存款保险的提供者必须同时密切注视银行的经营行为以及一切与风险有关的损益状况。另外,一旦推行存款保险制度,存户将需要承担部分保费,亦即是“羊毛出自羊身上”。这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消费乃至有效需求,对处于启动和成长阶段的经济发展很不利。
从实践看,存款保险的作用颇值得怀疑。存款保险制度可追溯到19世纪。1829年,美国一位名叫Joshua Forman的商人参照中国票号的“互保”制度,设立了私人存款保险公司,以保护存款人利益。其后,美国本土上涌现出大量的私人存款保险公司。20世纪初,因保险基金不足,大多数存款保险机构破产。1929年暴发经济大危机,美国很多银行破产。为保护银行和存款人的利益,美国国会于1933年通过法案,并成立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此后,加拿大、日本、英国等国家引入这项制度。目前,世界上多数发达国家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但是,正如香港大学的张俊喜在其论文《银行监管的七大政策及其有效性》中指出的,大多数实行过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均有失败的经历,人们期望的稳定效应没有实现,反而被严重的道德风险所掩盖。美国经济学家凯因(Kane,2000)、戴莫古克·康特(Demirguc睰unt,2000)等的研究发现,在银行监管薄弱的国家里,存款保险的某些特征,如较高的承保限额,将使银行产生危机的可能性增大。世界银行的研究证实,存款保险制度越宽松,发生银行危机的概率就越大。在银行业的发展和效率方面,没有证据显示与存款保险制度的张弛程度有任何联系。不妨以美国为例,看看存款保险制度究竟有无功用。20世纪80年代末,储蓄和贷款协会危机严重影响了美国经济就是存款保险失灵的明证。在1983-1985年的3年中,有问题的储蓄贷款机构迅猛发展。1989年破产的637家储蓄机构在1983-1985年均成倍增长,其中的74家超过了400%。是的,由于有存款保险,银行就有了从事高风险投资的动机,他们可以把风险损失的成本外部化,即直接转嫁给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但最终一般还是由公众来承担的。
由此,我想起了被誉为“产权经济学之父”的美国经济学家阿尔钦(也被译作“艾智仁”或“阿尔奇安”)对安全带问题的反诘和打趣。他根据美国实行司机必须佩带安全带规定后交通事故反而大幅上升的统计数据说,要彻底消灭交通事故,最保险的方法是,在方向盘上安装一把直指司机心脏的刺刀。存款保险是否也像司机的安全带?
2000年11月3日
信用担保不是良策
信用担保不是良策——与汤敏先生商榷
如果信用担保的有关政策能够真正的贯彻下去,银行基于风险的担忧无疑是解决了,坏账的最终承担问题却没有解决,只不过是挪到了下一个环节。
亚洲开发银行首席经济学家汤敏在2004年11月3日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采访时说:“应建立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体系,帮助银行来对中小企业贷款。目前我国已经有了一些由地方财政出资建立的信用担保体系,由其对中小企业进行部分或者全部信用担保。除了财政担保外,还要大力发展民间担保机构,靠商业化的操作来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另外,还应建立一套再担保体系,来分散担保公司的风险。”
汤敏先生的出发点是极其良好的,但能否真正发挥预期效用、达到预期目的,则需要深入分析。因为,只有“热切的心”远远不够,还需要“冷静的头脑”,经济决策应该依据看似冷冰的客观经济规则。
诚如汤敏先生设想,引入信用担保机构分担乃至转嫁信贷风险,有助于解决银行的风险担心这个后顾之忧,使其放宽信贷政策。如果信用担保的有关政策能够令行禁止,真正的贯彻下去,银行的基于风险的担忧无疑解决了,坏账的最终承担问题却没有解决,只不过是挪到了下一个环节,也就是信用担保机构。但是,可以肯定的一点是,信用担保机构不可能是最终的坏账承担者。将风险带到信用担保机构的分别,充其量是坏账将由整个行业分摊,而不像在银行,单纯地由个别银行承担。
具体地讲,由信用担保机构分摊风险会有两种情况:(1)政府参与程度较少,信用担保机构承担风险高,手续费自然收得高。如果手续费由银行或中小企业承担,会大大减低企业和银行参与计划的兴趣。若手续费由政府承担,政府不但付出成本,而且还丧失政策执行的主导性,得不偿失。(2)若政府参与度高,显而易见,这与直接担保的分别不大。
从世界各国的运作经验看,政府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目的是要为银行借贷提供最终的坏账承担,增加银行的信贷信心。但是,据统计,中小企业最活跃的美国,政府提供的担保,呆账高达九成。
从中国最近几年的试点情况看,成效也不佳,据《中华工商时报》(2001年4月6日)报道,河北省于1999年底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但是截至该报记者发稿时,一笔业务都没做;河南酝酿最早,1998年就成立了担保机构,但至今未能开展工作。上述事实是否值得我们深思和反思?
那么,如何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纵观国外的研究和实践经验,已经有相对于信用担保而言的较好解决措施,例如建立信用评估体系,对企业的资信定期进行评估,从而银行将此以及自己所做的资信评估结果作为发放贷款的依据。
这个措施,实际上相当于做企业的信用记录。如果企业不讲究商业诚信,则会记录在其“档案”中,并可能公开,那么该企业不仅仅会在融资方面寸步难行,就是开展经营和市场业务,也将面临重重障碍,也就很难在市场上立足。孔夫子说,言而无信不知其可也!信用评估体系建立起来以后,不讲究诚信的企业必然被市场劣汰。
不过,进一步思考,又将发现新的问题。中小企业数量占中国企业总数的99%,但是力量单薄,在激烈的竞争中,淘汰率相当高,即使是很讲究商业诚信的企业,也会因为市场因素而被淘汰,从而将无法准时归还贷款,于是其信用记录很可能被改写。这可能产生事与愿违的结果。
如果再联系到前文对信用担保举措的分析,也许会产生更符合实际的观点。如果先建立了信用评估体系,然后再建立信用担保制度,则信用担保制能够发挥一定的作用。在中国当前的经济社会情况下,信用担保机构或银行很难知道或相对准确的预计企业的诚信情况,所以,它也面临很大的风险,也未必愿意做担保,试想有谁会傻到将风险往自己头上揽?而如果建立了信用评估体系,信用担保机构至少有历史性的依据,减少甚至规避风险。
说到底: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首先要做的工作是建立信用评估体系,解决商业诚信问题,其次才可以使用建立信用担保制等举措。至于正常市场竞争带来的风险问题,属于外在的,是不可调控的,也是没有办法解决的。
2001年11月
“要贸易,不要救济”(1)
“要贸易,不要救济”——与崔之元等先生商榷
崔之元先生说:“所谓自由贸易,对于全球劳动人民及自然环境来说,恰恰是一种不自由贸易。”我认为,如果不存在强权因素,国家之间选择贸易是因为贸易将使双方都有钱可赚,是一项互利的善举。
2002年度全球首脑峰会的会场外,也照例聚集了大批的示威群众。这次,他们的主要组成部分是非洲人。示威群众高举的各种标语牌中,我印象最深刻的是:“要贸易,不要救济”。他们认为:美国不必救济非洲,只需要取消对本国农民的补贴,在出口贸易上给予非洲平等的竞争机会,非洲人的日子就可以逐渐改观。
我为这些示威者的洞察力所惊讶。因为,很多著名的经济学家都未必能将国际贸易问题看得这么透彻。
我记得,美国麻省理工学院教授崔之元就曾撰文反对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崔之元先生说:“所谓自由贸易,对于全球劳动人民及自然环境来说,恰恰是一种不自由贸易。为换取外汇或‘便宜进口产品’而失去了的清新空气、青山绿水、生物多样性,都不会再生;粮田改种经济作物或变成出口加工区的结果可能是耕地永远受损或消失,在外国企业排挤下而倒闭的民族工业很难再建立……”(《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我见》,载新加坡《联合早报》,1999年7月4日)
而在中国一些国际贸易教科书中,对“自由贸易”所产生的后果也想当然地大加渲染,被引用最多的事例是,亚、非、拉等一些资源丰富的国家在国际贸易中惨遭掠夺,如巴西被称为“橡胶王国”,但由于生产的是初级产品,被发达国家以较低的价格购买,经过加工后,再以高价格卖出,于是,巴西就损失了大量的应得收入。当然,这种现象并不是开展自由贸易的错,而是对比较优势理论滥用的错(参见拙作《比较优势理论要活用》)。
从理论上看,如果不存在强制,国家之间选择贸易是因为贸易将使双方都有钱可赚,是一项互利的善举。中国古代的墨子说,“交相利”,即交换对人们有利。亚当·斯密进一步说,“一个人是贫是富,就看他能在什么程度上享受人生的必需品、便利品和娱乐品。但自分工完全确立以来,各人所需要的物品,仅有极小部分仰给于自己劳动,最大部分却须仰给于他人劳动。”一言以蔽之,利用比较优势生产,然后交换,对各方都是有利的。萨缪尔森讲过一个最佳律师兼最佳打字员的例子。假设有一个律师,打字的速度是他秘书的两倍,那么,律师在法律和打字上相对于秘书均有绝对优势。然而,由于秘书没有律师证书不能从事法律业务,律师在法律上有更大的绝对优势或有一个相对优势,而秘书在打字上有相对优势。根据比较优势原理,律师应该将所有的时间用在法律上,而让秘书去打字。例如,律师每从事1小时法律工作可以获得100美元,但必须支付秘书打字费1小时10美元,那么他如果自己打字,每小时损失80美元。原因是每打字1小时他可以节约20美元(因为他打字的速度是秘书的两倍),但同时损失每从事1小时法律工作所得的100美元。美国经济学家麦克杜格尔利用数据对比较优势理论进行了验证,结果表明:美国生产率比英国高的产业向第三市场的出口比率也比英国的高(〔美〕多米尼克·索尔韦托瑞:《国际经济学》,第34页,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
被誉为“市场学之父”的美国学者科特勒在《营销管理》一书的前言中说,减少国家之间贫富差距有两个途径:一是易货贸易;二是产品降价。当然,是否降价,全凭商家说了算,但贸易,只要国家放开管制,就可以通行无阻。科特勒还举了两个事例:俄罗斯用伏特加酒换百事可乐,通用电气在匈牙利设立灯泡厂换取灯泡,这些行为都促进了陷入困境中的国家的福利和经济的发展。
事实也证明,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减少了我们这个星球上的贫困人口。设在伦敦的经济政策研究中心2002年发表的一份报告指出,营商更加自由,关税下降,贸易壁垒减低,这些因素均促进了经济增长,从而不仅增加了富人的财富,也提高了穷人的收入。而今,全球生活在绝对贫困线以下的人口已下降到前所未有的低水平。
当然,反驳那些反对自由贸易者的观点,不能不提及一个著名的虚构故事。1845年,法国学者克洛德·弗雷德里克·巴师夏(Claude Frederic Bastiat, 1801-1850)虚构了一个法国蜡烛商人请愿的故事(〔美〕多米尼克·索尔韦托瑞:《国际经济学》,第28页,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我将其作为本文的结束语,摘录如下:
“我们正在经受着无法容忍的外来竞争,他看来有一个比我们优越得多的生产条件来生产光线,因此可以用一个荒谬的低价位占领我们整个国内市场。我们的顾客全都涌向了他。当他出现时,我们的贸易不再与我们有关,许多有无数分支机构的国内工业一下子停滞不前了。这个竞争对手不是别人,就是太阳。
请你们通过一条法令,命令关上所有窗户、天窗、屋顶窗、帘子、百叶窗和船上的舷窗;一句话,所有使光线进入房屋的开口、边沿、裂缝和缝隙,都应当为了受损害的工厂而关掉。”
“要贸易,不要救济”(2)
2003年12月22日
一个极端与另一个极端(1)
一个极端与另一个极端——对郎咸平、张维迎等先生关于国有企业改革争论的评析
只要按经济意义上的企业设置和经营,没有各种负担,不存在那些不合理干预,国有企业会很有效率。同理,如果被加诸这么多的附加因素,单纯地强调产权“明晰”、治理结构合理,私有企业也是搞不好的。
当前,在中国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争论中,虽然有主流、非主流,海归、土鳖等流派之分,但可归为两大阵营:以郎咸平(香港中文大学教授)为首的非产权改革派,以张维迎(北京大学教授)、吴敬琏(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为首的产权改革派。郎咸平等先生认为:国有企业的产权是明晰的,是可以搞得很有效率的,甚至比私营企业更高效。他们认为,产权制度改革成为一些人侵吞国有资产,在国有资产流失“盛宴”中狂欢的运动。张维迎等先生则认为:国有企业的产权是不明晰的,必须坚定不移地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在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问题。
国有企业产权是否明晰?
张维迎等先生认为国有企业产权不明晰,该阵营中的一些人甚至用经济学中的“公地悲剧”加以论证,认为国有企业产权问题必将导致低效率或无效率。他们所谓的“公地悲剧”,说的是,在“公地”条件下,牧人可随意放牧而不会增加自己的成本,于是,为了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大家都增加放牧数量,结果牧草因过度使用而被破坏,对大家都没有好处。
我认为,他们所谓的“公地悲剧”不足为据。通常意义上的“公地悲剧”中的“公地”指的是“无主地”。而他们所说的“公地”是有主的,即一个团体所有。就国有企业而言,归全民所有,从法律上拿得出产权证,是有主的。国有企业产权,就如同香港的土地(非私有)和美国的公有土地(约占1/3)一样,都可以有明确的产权说法。所以,我认为,在这一点上,郎咸平等先生的观点是正确的,张维迎等先生的观点是不正确的。
还得讨论一种不正确的观点,即一些学者认为,国有企业产权之所以不明晰,是因为其产权无法量化到个人。试想,现代企业的主流——股份有限公司,有哪个可将产权或资产量化到个人?可是,这些学者认为股份公司的产权是明晰的,这岂非自相矛盾?
国有企业、私有企业:谁的效率更高?
郎咸平先生认为,只要有良好的职业经理人队伍,国有企业的效率就会比私有企业高;张维迎认为,国有企业是搞不好的,只有私有企业或股份制企业才能提高效率。
我认为,两方的观点都不正确。因为企业效率与企业所有制形态无关。
在海外,很多国家拥有数量不菲的国有企业,而且效率都很高。如新加坡,国家控制的股权占23%,瑞士占14%。英国国有企业产值占11%,法国的占13%,意大利的占。再举一个具体的例证:法国的雷诺汽车公司,是一个典型的国有企业,效率很高,它甚至将日本著名的私有公司——日产,给收购了。
但是在中国,国有企业为什么搞不好?我认为,原因有三:(1)外部因素,即缺乏其他形态企业的竞争,缺乏外在的激励和监督机制。如中国的邮政、铁路,都是国有企业一统天下,没有其他类型的企业与之竞争,于是缺乏动力,服务态度差,营运成本高。又如,众多上市公司(国有企业),尽管有一些被揭露出经营存在重大问题,但难以退出市场,有关部门人为地设置一些退出壁垒,如所谓的ST制度,让其苟延残喘,不需进取。(2)内部因素,即企业的治理结构存在问题。中国的国有企业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企业,是半机关化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老板一般都挂着行政级别,如科级、处级、司局级、部级等等不一而足。企业老板可以调到政府做官,也可调到其他部门。这样的企业,无法设置良好的监督与激励机制,也就很难搞好了。(3)企业办社会问题(这个问题,似乎很难单纯地归为内部或外部因素),这是一个极大的负担。国有企业基本上是“大而全”,“小而全”。我曾考察过一些国有企业,它们什么机构都有,如学校、医院、公安、消防等等,一个企业简直就是一座城市,社会负担太多。这些负担如果加诸私有企业身上,能搞好吗?不可能。
可以肯定地说,只要按经济意义上的企业设置和经营,没有各种负担,不存在行政的不正当干预,国有企业会很有效率。同理,如果私有企业被加诸这么多的“附加因素”,单纯的产权“明晰”、治理结构合理,私有企业也是搞不好的。
现在,很多私有企业也是因为外在干涉而经营举步维艰,比如说,不请客送礼,营业执照就办不下来,就别想经营顺利……这其中的寻租问题,难以言说。又如,北方的私有企业没有南方的发展得好,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南方私有企业的外部负担相对较少或很少,南方的政府部门如工商等为企业发展创造的环境相对优越,市场竞争相对公平合理。
国有企业要不要改革?
根据媒体报道,郎咸平等先生反对国有企业改革,如果真的是这样,则郎先生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尽管我不认同张维迎等先生的产权制度改革观,但我认为国有企业必须改革,必须退出一部分,让私有企业等企业形态加入市场中,展开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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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极端与另一个极端(2)
我之所以坚持国有企业改革、退出一部分,是因为,国有企业一统天下,垄断市场,必然导致市场发育滞后,缺乏效率,不引入其他形态的企业展开竞争,这个市场必然是死水一潭,无法充分竞争。竞争产生的基础是市场主体的多元化,这个观点是经济学的入门道理,这里不再展开讨论。
当然,如果发展到一定程度,私有企业垄断了市场,我们可以反其道行之,即引入国有企业,展开竞争,提高效率。
国有企业如何改革?
我认为,国有企业改革应当坚持两个原则:
(1)效率原则。这一点,相信郎咸平、张维迎等先生都会同意。但正如我在前文所论证的那样,郎、张两方各执一端,都把问题向极端推——郎主张国有化,张主张私有化。其实,两种做法结果都会导致垄断和低效率。所以,以提高效率为目的或原则的国有企业改革,必须塑造多元化市场竞争主体,即必须打破国有企业垄断地位,破除各行各业的进入门槛(壁垒),让各种类型的企业参与竞争。
(2)公平原则。我这里所说的公平,是游戏规则的公平,而非终点的公平。我说的规则公平与效率之间的关系,不是传统经济学所说的那种冲突关系,而是促进关系,即规则公平是效率的基础,没有规则公平就没有效率。郎咸平说,国有企业改革成了少数民营资本狂欢的盛宴,我想,这是因为,在一些国有企业退出过程中缺乏公平、公正,于是,一些人通过暗箱操作将国有资产据为己有。
2004年10月8日
〔附〕
林毅夫与Ted先生对本文的点评
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林毅夫教授2004年11月16日在给我的私人邮件中称:“大致同意你的观点。”
美国RFA的Ted先生2004年11月16日在电子邮件中说:“I hāve perused your article,and I must say it is well written with seminal points of view. I cannot write such poignant papers, and I hāve learned something from your thoughts. Please remember: I am not writing all this in a sycophantic tone to please you, and that’s mainly why I sometimes would like you to sit on my dual discussion panel, or seek comments on some economic issues.”(“我仔细阅读了你的文章。我认为写得很好,观点很有创意。我写不出如此深刻的论文。我从你的思想中学到了一些东西。请记住:我所写的这些,并非要取悦于你。那就是我有时候邀请你作为我的双人谈板块的成员,或者请你评论一些经济问题的原因。”)
谁解蚕妇怨?(1)
谁解蚕妇怨?——就剥削问题与萧灼基先生商榷
萧灼基先生表示,私营企业的资本来源可能并不完全是剥削,但利润中肯定有一部分是剥削。即使有的企业家最终破产了,也同样存在剥削。萧先生的“剥削”观点并不新颖,古代诗人早已声情并茂地讲述过了。剥削理论的错误在于,它无一例外地忽视了分工因素。
2001年底,在中国商业联合会主办的“中国商业资本论坛”上,北京大学的经济学教授萧灼基先生认为私营企业存在着剥削。萧灼基先生表示,私营企业的资本来源可能并不完全是剥削,但利润中肯定有一部分是剥削。即使有的企业家最终破产了,也同样存在剥削。破产企业与发财企业最主要的区别在于管理,尤其是决策。
萧灼基先生的观点并不新颖,中国古代诗人早已声情并茂地讲述过剥削问题了。但是,如果我们实事求是地分析,就会发现,剥削理论站不住脚。
有一首流传甚广的唐诗,说的是一位养蚕的妇人进城的所见与所感:“昨日入城市,归来泪满襟。遍身罗绮者,不是养蚕人。”这首诗意思很浅显,按照当前的注解,它说的是:劳动人民辛苦劳作,但果实都被剥削阶层不劳而获地占有了。类似观念或观点,在中国古诗词中,不在少数。如《诗经·国风·魏风》的《伐檀》,“不稼不穑,胡取禾三百廛兮?不狩不猎,胡瞻尔庭有悬獾兮?”汉朝的刘安在《淮南子·说林训》也讲过这种现象:“屠者藿羹,车者步行,陶人用缺盆,匠人处狭庐。为者不得用,用者不肯为。”钱钟书认为刘安的这些话只算得上是“轻描淡写”,没有把“为者”和“用者”双方苦乐不均的情形对照起来,不像后来唐朝一句谚语那样衬托得鲜明:“赤脚人乘兔,著鞋者啖肉。”唐代其他诗人,如孟郊的《织妇词》、郑谷的《偶书》、杜荀鹤的《簪妇》,宋朝诗人梅尧臣的《陶者》,都有相关论述。当然,这些诗基本都是用对比的方法,甚至不加任何论断,但“简辣深刻”。而罗隐的《蜂》则用了比喻的手法,其中流传甚广,至今依然经常被引用的一句是:“采得百花成蜜后,为谁辛苦为谁忙?”
这些诗句的共同点是,都认为蚕妇等“劳动人民”是被剥削的对象,对那些“不稼不穑”但“取禾三百廛”的“统治阶级”深恶痛绝。但遗憾的是,诗人们提出了问题,却没有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或策略。不过,话又说回来,正如哲学家海德格尔所说的:“提问的意义是:它的意义是一个方向,且唯有根据这个方向,合理的答案才能给出。提问将被探讨者置于一个独特的面相下。当提问出现时,它仿佛冲破其对象的存有。因此,用以说明开放出来的存有之语言,就是一个答案,它的意义在提问的意义中。”也就是说,当我们提出一个具体的问题时,我们提问的方式和所使用的文字,其实已经隐含了意向上能够接受的答案。所以,人们常说,正确的问题本身已经解答了问题的一半。提问者,必须先考虑所提问题的“问题性”,也就是说,是否是“问题”。
那么,先假设这些诗人们所提的问题是“真”的“问题”,则那些“统治阶级”的所有享受品,包括住宅、服装、粮食、蔬菜、车、日用品(包括锅、碗、瓢、盆等)等,必须自己去劳动,自己手工制作。例如,某位“地主”想穿衣服,则他需要先知道怎么制作衣服,需要付出代价,学习技术。然后是动手制作工具,如织布用的梭子等。种桑养蚕,蒸茧抽丝,然后纺织成布匹;再采矿,烧炭,炼出铁,制成针,打造剪刀。用剪刀裁布,用针缝制,衣服终于可以穿上了。可是,这样以来,为了穿衣服,花费的时间,恐怕至少需要半年(养蚕就需要几个月)。按照这个逻辑推理,社会所有的人都自力更生,自给自足,就不存在谁剥削谁的问题了。当然,也相应的不存在买卖(交换)了,不存在合作,不存在市场,最终也就不存在经济发展甚至人类文明了。
所以,分工是极其重要的。正如亚当·斯密所说的:“有了分工,同数劳动者就能完成比过去多得多的工作量……在一个政治修明的社会里,造成普及到最下层人民的那种普遍富裕情况的,是各行各业的产量由于分工而大增。各劳动者,除自身所需数的以外,还有大量产物可以出卖;同时,因为一切其他劳动者的处境相同,各个人都能以自身生产的大量产物,换得其他劳动者生产的大量产物,换言之,都能换得其他劳动者大量产物的价格。别人所需的物品,他能予以充分供给;他自身所需的,别人亦能予以充分供给。于是,社会各阶级普遍富裕。” 考察一下文明而繁荣的国家的最普通技工或日工的日用物品,你就会看到,用他的劳动的一部分(虽然只是一小部分)来生产这种日用品的人的数目,是难以数计的。有一个经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弗里德曼引用而广为人知的小故事——“小铅笔的家谱”,说得极其形象,很有说服力:“成千上万参与制造铅笔的人,没有一个是因为自己需要铅笔去干那一行的。他们中间有的人从未见过铅笔,不知道它是干什么用的……没有谁坐在中央办公大楼里号令那成千上万的人,没有宪兵队来强制人们执行不曾发布过的命令,但竟然制造出了铅笔。这些人居住在许多地方,讲不同的语言,信仰不同的宗教,还可能互相仇视——但是,这些区别全都不妨碍他们合作生产铅笔。”分工为什么有这么大的魅力?其原因有三:第一,劳动者的技巧因业专而日进;第二,由一种工作转到另一种工作,通常须损失不少时间,有了分工,就可以免除这种损失;第三,许多简化劳动和缩减劳动的机械的发明,使一个人能够做许多人的工作。
谁解蚕妇怨?(2)
其实,一些古人也意识到了这一点,如《诗经·国风·卫风》中的《木瓜》说:“投我以木瓜,报之以琼琚。匪报也,永以为好也!投我以木桃,报之以琼瑶。匪报也,永以为好也!投我以木李,报之以琼玖。匪报也,永以为好也!”也就是说,因为分工,各个人拥有(生产)不同的产品,进行交换,对双方都有好处(前人一般将此诗作为情人赠答之诗),这如同墨子所说的——“交相利”。与没有交换相比,基于分工的交换,个人所获得的利益增加大得惊人,往往以千、万倍计。但是,这一点似乎没有引起更多人的注意,相反,《木瓜》这首诗被狭隘化地理解为情人之间的交往了。不过,需要指出的是,这庞大的利益增加,主要是由于每个人专业生产,然后交换。不谈生产而单论交换,利益还是有的,但比起有专业生产的存在,其交换的利益少得多,甚至微不足道。
分析到这里,本文开头提的问题的答案也就水落石出了。萧灼基先生与那些古代诗人其实对分工误解了。当然,劳动人民和地主阶层收入分成的比例如何确定,需要具体分析的。这如同征税中的拉弗定理一样,在一定条件或范围内,税收对经济发展是有利的,超过这个点,则走向反面了。列宁也说过,真理再向前迈一小步,就变成谬误了。统治阶级之所以残暴,是因为将分成的比例确定得偏离实际,以至于百姓惨遭压迫。香港大学张五常教授的博士论文《佃农理论》,讨论中其实也包含了这一点,比如说台湾当初的“三七五”减租,就是通过政府管制,将佃农上缴的比例降低,加上竞争的作用——佃农之间的竞争、地主之间的竞争、佃农与地主之间的竞争,结果,生产效率得到提高。
当然,讨论这个问题,不得不提到汉朝时期的减租问题。西汉初期,从“十税一”减为“三十税一”。从短期看,这项政策是成功的,“文景之治”就是明证。但是,长期看,这个政策是失败的。为什么?历史学家钱穆的答案是:当时无法遏制土地兼并问题,特别是王莽时代(参见《中国历代政治得失录》)。钱穆先生的看法不完全合乎当时的现实,也在逻辑或经济规则上解释不通。从现实与逻辑上看,根子在“管制”与“垄断”。政府管制人们的产业转移,抑制工商特别是商业,从而限制了产业结构的自发调整,进而扼杀了分工的发展;特权垄断(包括地主在内),导致农民生产利润的低下。这些从反面表明了分工的意义。
2003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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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别“广积粮时代”(1)
告别“广积粮时代”——兼与盛洪、秦晖、姚景源等先生谈蛛网理论之误
蛛网理论只是教科书中出现的情形,它在农业领域从来没有实证的检验。退一步讲,即使认为蛛网理论是正确的,也没有采取价格管制的必要。随着农产品期货市场的发展,像蛛网理论所说的那种市场价格大幅波动的几率已经很小。
当大林编辑告知“粮食收购、粮食市场、粮食价格有可能在明年全面放开”的消息时,我心中非常激动:早就盼着这一天了,早该有这一天了!
我们也许还记得,20世纪90年代初期,美国学者布朗撰写了一篇题为《谁来养活中国?》的文章。当时,从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到学术界、新闻界等,可以说是举国上下,发出一片###声。后来,这种现象被称之为“布朗旋风”。是的,在中国,没有比粮食问题更让各界关注的了。连续几代国家领导人都把粮食问题摆在工作的首位,政府工作报告中首先提及的往往也是粮食问题(本文不打算追溯其缘由)。于是,包括价格支持、财政补贴在内的各种管制政策纷纷出台,也就顺理成章了。但是,管制的结果是损害了农业的发展、农民收入的提高,财政背上了沉重的包袱……一言以蔽之,我们为粮食管制政策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粮食管制的代价
1996年初,我查核了国内外的相关资料,发现保护政策固然在特定时间下可以获得良好的效果,但若作为长期政策,则是违背经济规律的。因为,第一,这种政策是不具备顺利实施的前提条件的,因为中国的市场化程度不高,自然经济、半自然经济和初级市场经济等并存,农业人口又过多,政策实施的结果只能是越管制越落后;第二,中国的粮食价格自1994年以来,就在向国际市场上的粮食价格靠近并有部分超过,管制政策的结果是使得中国粮食在国际市场上失去竞争力;第三,管制政策使财政背上沉重的包袱,而中国的财政赤字自改革开放以来逐年增加,有违背持续发展原则之虞;第四,中国存在区域经济差距,管制的结果是形成苦乐不均的局面,造成一定程度的区域摩擦;第五,管制政策会破坏市场规则,因为它会致使资源扭曲配置,抑制竞争,直接降低了农业的生产效率。1996年6月份,我把相关理论的文章投到国家计委的机关刊《宏观经济管理》,编辑部回函说,他们对此缺乏研究,将文章转给农价司研究,但一直没有下文,直到1996年10月,一家大学的学报将该文发表了。
随着时间的流逝,粮食管制政策的弊病也日益显现。中国为粮价管制政策付出了沉重代价,且不论财政是否不堪重负,粮食储备过量导致很多问题。据悉,仅1997年年末,国家粮食过量库存就超过1000亿公斤,为此粮食部门不得不大量亏损出口粮食。目前中国粮食年产量近5亿吨,国内粮食库存量约亿吨,约占产量的%,人均库存量200多公斤,粮食过剩局面已经形成。过多的储备粮只能增加政府负担,而且粮食储备过多、常年不用,容易陈化,基本丧失使用价值,还占压大量资金,花费人力物力。据《经济日报》报道,武汉市全市定购粮、保护价粮库存高达亿公斤,其中60%是1999年前收购的超期储存粮。
放开粮食市场会出现“蛛网效应”吗?
放开粮食市场,不仅仅是中国兑现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更重要的是中国农业迈向产业化与现代化的必由之路,也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举措之一。可是,直到今天,很多经济学者认为,由于粮食市场存在着“蛛网效应”,粮食市场中的任何一个外部冲击都会被逐级放大而发散,市场无法自动调整至均衡状态,它将对人们的生活、生产带来不利影响。
譬如,经济学家盛洪先生认为,一旦放开价格,棉价的振荡幅度可能会比较大。这可能就会对棉农、对生产发生影响,形成蛛网循环。这就决定了政府可能还是要干预的。
经济学家秦晖先生认为,蛛网循环的问题,就是说在人们需求弹性较小、供给弹性加大的情况下,市场自发调节会出现问题。他认为,在正常条件下,棉花的需求弹性应该是比较高的,但是我们的棉纺织工业是国有的,这样一来我国的棉花需求弹性就会变得比较小了。这样的话,发散型的蛛网振荡几率就会更大一些。在这种情况下,至少从逻辑上讲,很难绝对地说市场机制调节会比政府行政价格调节更具有稳定性作用。
国家统计局的姚景源先生说:农产品有个经济规律,叫做蛛网理论,就是本期产量决定本期价格,本期价格决定下期产量。就是说,如果本期产量高了,价格就得下降,如果本期产量低了,价格就要上涨,而这个价格上涨和下降又决定下一期产量。因为价格上涨了,农民就会多种、多养。按照这个规律可以预测,上一年和现在粮价上涨肯定会刺激次年的粮食增产。
上述这些认识成为粮食市场不能放开以及政府干预的主要依据。这实际上是沿袭经济学教科书上的蛛网理论。
当然,还有一些学者将蛛网理论作了发展。如天津大学的李忠民、张世英在《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1997年第2期《非线性蛛网模型的动态分析》中,甚至将线性的蛛网理论扩展到非线性的情况下。
告别“广积粮时代”(2)
有的经济学者还拓展了蛛网理论的应用领域。如经济学家###先生在《战略中国——跨世纪中国的发展选择》第四章中,不仅认为农业领域存在蛛网效应,而且把这个所谓的原理推广到金融领域:
“所谓价格大起大落的‘蛛网效应’,在中国表现得更加触目惊心,生产的波动甚至超过了价格波动。湖北苎麻的种植面积,从40万亩增加到138万亩,又跌回40万亩;云南的兔子,从20万只增加到120万只,又下降到20万只;河北的农民养貂卖不出去,一张貂皮2000元,外贸收购后积压20000张,就是4000万元。可以看出,政府对于经济的调控水平是不高的,不该管的事急于要管,说是‘促进发展’;该管的事又放任自流,说是‘不干预市场’。90年代,问题发展到金融领域,就更加严重。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仍旧是一个有待认真研究的问题。无论如何,政府少做一些盲目鼓励经济增长的事,多向社会提供一些公共产品,特别是市场规范和经济安全,是不会错的。”
此外,中国一些学者认为蛛网理论是荷兰经济学家丁伯根最先提出,这是不确切的。实际上,它是1930年由美国的舒尔茨、荷兰的丁伯根、意大利的里奇各自独立研究,在分别写出的三篇文章中提出的。卡尔多首次提出“蛛网定理”这个名称,因为价格运动的图式犹如蜘蛛网。蛛网理论研究的是产品供给的时滞对市场均衡的影响(就是“蛛网效应”),所依据的假设是:完全竞争;价格由可得到的供给量所决定;生产的产品不是耐久品。按照美国经济学者格林沃尔德主编的《现代经济词典》,蛛网效应分三种情况:需求弹性等于供给弹性,这就引起价格和产量的经常的有规律的波动;供给弹性大于需求弹性,于是形成一张向外扩张的蛛网;供给弹性低于需求弹性,形成一个内敛的蛛网,并最后导致价格与产量的均衡。中国那些学者认为的蛛网效应是上述第二种情形。
我认为,蛛网理论是不正确的,放开粮食市场会产生“蛛网效应”的说法站不住脚:
(1)无论什么产品,市场都不可能是完全竞争的。早在1933年新剑桥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琼·罗宾逊(Joan Robinson)出版了《不完全竞争经济学》一书,指出完全竞争理论是错误的。当然她依据的是垄断因素。但是,即使不考虑垄断,完全竞争也是不可能的。完全竞争的前提条件:同质产品,极大量的消费者和生产者,完备的信息,资源的自由流动,在现实中不可能达到。蛛网理论的第一个条件不成立。
(2)蛛网理论是一种非常不合理的非理性预期的假设。根据这个假设,生产者的调节要以上一期的价格作为参照,这在预期理论中是一个诱致预期的假设,就是说生产者永远不会调整自己的预期。所以,如果按蛛网理论来看国际市场的价格,就不能得到检验,国际价格并没有一个发散的变化。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道理,除了供给弹性和需求弹性的关系以外,就是这个非理性的假定是不合理的,人总会犯错误,但同时也会调整错误,而蛛网理论假定人们永远会犯一个非常幼稚的错误。这是一个重要的缺陷。
(3)蛛网理论只是教科书中出现的情形,它在农业领域从来没有实证的检验。为什么很难对蛛网理论做检验呢?这个模型最关键的地方就是供给弹性和需求弹性的问题。但是,对需求弹性和价格弹性的估计,在理论上很容易说,实际操作起来很难。比如对粮食的需求弹性的估计,我所看到的文献,从到的都有,并且这都是国际上著名的学者计算出来的。1990年度的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科斯在丹迪任教期间,也验证过蛛网理论。在题为《诺贝尔之路》的书中,科斯说:“有一个问题令我们非常感兴趣,那就是许多经济学者相信,生产者在决定产出时,是假定目前的价格与成本在未来会维持在同样的水准。有人提出证明,假如生产者是按照这种方式来运作,将会导致价格与产量的波动(这就是蛛网理论)。一般认为蛛网理论的典型例子,是英国养猪产业的循环周期。我作了一项统计研究调查,结果一如我们所猜想,英国的养猪业者并没有假设目前的价格会在未来维持不变。当价格高得异常时,他们预期价格会下跌。而当价格低得离谱时,他们预期未来价格会上扬”。所以蛛网理论可以作为一种教科书中的情形,但不符合实际情况。
(4)由于蛛网理论的价格预期方程并没有考虑市场价格的动态变化,只是简单地把前一期的市场价格作为本期的市场价格,因而,这种价格预期只能被称为静态预期。但很显然,在现实中,预期不可能是静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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