例1:英商新沙逊洋行()用出租土地给他人翻造新屋到期屋归地主的办法,在上海“归进”了大量房屋。光绪十五年(1890年)沙逊以116000银两的代价取得苏州河北岸的山西北路口的德安里产业,土地面积亩,除12亩空地外,其余都建有房屋,沙逊在收了31年房租后,民国10年(1921年),将此地出租给怡和洋行买办祝兰舫,翻建市房130幢,里弄住宅197幢和仓库6座。租地合约规定:租期25年,期满房屋连土地无条件归土地出租人所有。
例2:程谨轩在沙逊洋行修房兼收租,见出租的房屋陈旧危险需要翻建,便乘机提出承租旧房基地翻建房屋,工本由他负担,以25年为期,到期房屋归土地业主,并按原房租数付地租,洋老板欣然同意。程谨轩首先选择了今上海北京路泥城桥一带每幢月租2~3元的旧房,将拆下的旧料整理利用,所费资金每幢不足百元,建成后却可收高于原来2倍以上的房租,2年内把造价全部收回。10余年间,程谨轩用同样办法,翻建了沙逊大量旧屋。
例3:1916年4月,永安公司的代表郭泉与犹太富商哈同的律师科士打签订了“租地造房”合同,以租金每年白银5万两向哈同租用上海南京路的9亩土地建造6层商业大楼,租期30年。合同约定,租期满(即1946年)后大楼及其所有设施归哈同所有,如哈同愿意将大楼继续出租永安公司有优先租赁权。1946年12月租约期满,哈同已死多年,该地产继承人哈同养子乔治·哈同拟出售产权。于是又由郭泉出面,以万美金买下了这块地产。
例4:周浩泉于1929年租到上海现重庆南路太仓路口一块2亩多的土地。合同规定:租期22年,期满屋归地主;地租每年2200元;建造30幢3层新式住宅。
例5:1931年10月,出租人监理公会总布道会妇女部的全权代表孔慧珍与承租人扬子饭店(筹备处)全权代表叶坤、张德卿订立租地造屋合同,承租人租赁出租人位于上海云南中路287号的亩土地,租期为20年(1931年10月1日起,1952年6月30日止),租期满后,土地及地上房屋应交还出租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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