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分析过,在很多情况下,人们会超越游戏规则行事,正如马克思所说的:如果利润率高达300%,资本家可以冒上绞刑架的风险。
第三,制度不是问题的全部。如我们从民生银行的运作就可以看出这一点:产权问题虽然解决了,但银行业的内部经营管理依然会出现问题。据报道:专注于民营银行试点的学者、加拿大西安大略大学的徐滇庆教授曾对媒体表示,民生银行在账面上确实比四大银行好得多,但是坏账增长的速度一点不差。他引用民生银行董事长经叔平先生的话说:“也不知道怎么搞的,眼看着坏账就上来了,四大银行有的毛病我们全都有了。”连自己的不良贷款是如何增长的都不知道,这是很危险的。
事实上,长期以来,经济学家们始终忽视对“体制外”经济活动的研究,仅有的研究也不过把这些活动仅仅局限在所谓的“地下经济”或“黑色经济”而已,远远低估了“体制外”经济活动的范围和重要性。实际上,在发达的市场经济里,除了大企业和大银行之外,推动经济增长的更多的是中小企业和民间的金融活动,它们比大企业和大银行所主宰的经济更有活力、更有效率。它们之所以有如此优势,是因为它们不在“体制内”,因而不受规范的制度的约束,从而更“真实”。一些新的研究发现,在制度越来越完善的时候,大企业和大银行也开始逐步失去了活力,因为它们变得越来越依赖于现有的制度而生存,不再开拓生存的空间,守成、短见、专家综合症开始成为它们共同的症状。有研究证明,人类最近30年的主要发明与产业化几乎都是民间的个人活动。当前信息产业的发展更加说明,恰恰是“体制外”的活动在制度和技术创新中担当了关键的角色,民间力量是制度和技术创新的主体。如果没有风险资本的出现,没有风险投资家和投资基金的出现,没有创业板市场的出现,就不可能有今天的“新经济”。毫无疑问,“新经济”就是这些制度和技术创新的结果,但这个创新过程不是政府组织和规划的结果,而是民间活动的产物。
“人是一条拴在树上的狗”?(2)
2002年10月12日
谁也没有“家”(1)
谁也没有“家”——与汪丁丁先生商榷
汪丁丁先生认为,经济学的母体是哲学等学科,经济学一经出走,就永远“无家可归”了。我觉得,哲学是人们尚处于糊涂状态时的学问。美国经济学家熊彼特曾说哲学对经济学的“意义是很小的”,经济学的哲学外衣是可以去掉的。
说实在的,汪丁丁先生的文集《我思考的经济学》(1997年),我很喜欢。但是,在出版那本文集之后,丁丁先生走的路子我有些不赞同。他曾在题为“行为学及神学视角下的经济学”的报告中说:“在学说史上,行为学、心理学在前,边际效用分析经济学在后。所以,我同意Homans的看法,经济学原理可以从行为学原理推导出来。”阅读丁丁先生的诸多著作,如:《经济学与哲学之间》、《永远的徘徊》、《回家的路》等,不难发现,按照他自己宣讲和其他一些学者的理解,他一直在努力“填补当代经济学和哲学之间沉默的距离。”丁丁先生认为,经济学的母体是哲学等学科,经济学一经出走,就永远“无家可归”了。他是在努力为经济学寻找一个“家”。
不仅丁丁先生,很多经济学者都这样认为:从亚当·斯密《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理的研究》问世算起,经济学作为一门科学,才200多年的事(我觉得,也许应该从萨缪尔森的《经济学》问世算起)。而此前,它是同哲学、历史学、伦理学和心理学等融合在一起的。由于市场经济制度或者说是产业革命的需要,经济学才独立出来,从上述其他学科中挣扎出来,去寻找属于自己的家园。
但是,包括丁丁先生在内的很多学者认为是经济学试图割掉同母学科的脐带,缺乏智慧的支持,其进一步发展的现代性资源几尽枯竭。有人甚至认为“缺乏历史与哲学阳光的映射,经济学仅呈现为一种漂白色的植物了”。
果真如此?经济学需要一个“家”吗?我的答案是否定的。正如美国经济学家熊彼特在《经济分析史》第3卷第42页所说的:哲学对经济学的“意义是很小的”,经济学的哲学外衣是可以去掉的。经济学无非是研究稀缺手段配置的学科。我认为,你可以用哲学来分析,也可以用数学来分析,还可以用物理的方法来分析。但是,可以用哲学分析并不就等于经济学需要以哲学作为经济学的外衣或“家”。就如植物学家尽管不是美学家,也可以布置自己的后花园一样。同样的道理,用经济学分析历史,并不等于要将经济学作为历史的“家”。
从历史的角度看,早期,任何学科都是从实践观察与抽象的结果。其后,逐渐细分,分工——整合——再分工,互相影响,最终分化成不同的学科。但是,恐怕很难断言某某学科是其他某个学科的母体。历史上最先出现的是几何学,是否认为它是其他所有学科的母体?显然不行,它后来是被用做分析其他学科的工具。同样的道理,经济学早期用了一些哲学的知识,但是哲学也是作为工具的,而不是母体。“工具”与“母体”的概念范畴是不一样的。
从学科分化的意义上说,经济学已经向哲学做了告别。因为,经济学已经成为一个专门学科,有自己的分析范畴和分析工具。我们如何确定一门学科成形了,与其他学科有什么样的区别,是不能用其发展早期,或支离破碎,或步履维艰的时候进行定义或界定,正如约翰·穆勒曾经说过的那样,一门科学的定义总是产生于这门学科创立之后,而不是之前。正如修建城墙那样,通常不是把它当作一个容器,用来容纳以后可能建造的大厦,而是用它把已经建设好的全部建筑围起来。从现在的情况看,经济学基本上趋于完善了,实际上,自从萨缪尔森将马歇尔和凯恩斯的理论综合以来,我们所作的无非是添砖加瓦和修补的工作,即使自1968年创设“瑞典中央银行纪念诺贝尔经济学奖”(一般简称为“诺贝尔经济学奖”)算起。目前,按照主流经济学的定义,经济学无非是研究稀缺资源配置的学科。那么,我们要做的主要工作就是运用各种各样的工具进行分析了。
我没有见过真正有创见的伟大经济学者是在哲学的指引下获得成功的,相反,只见哲学家们将那些没有学过哲学的经济学者作为他们的研究对象。譬如我所认为的经济学说史上那些伟大的经济学家,如马歇尔、凯恩斯、阿莱、科斯、布坎南等。
退一步讲,哲学也不适合作经济学的基础。这里先引用林语堂先生的话语:“在现代生活中,一个哲学家差不多是最受人尊崇,同时也是最不受人注意的人物,如果还真有哲学家的话。‘哲学家’这个词已成了一个仅在社交上恭维人家的名称:只要是一个神秘暧昧,不易于了解深奥的人物即可被称为‘哲学家’。凡是对现状漠不关心的人也被称为‘哲学家’,然而,后者的这种意义也还有一点相当的真理。……哲学仅是对事务和人生的一种一般而粗浅的观念,而且这种观念每一个人多少总有一点。”(《发现你自己:庄子》)
我比较赞同林语堂的看法。在古代的欧洲和“解放初期”的中国,几乎一切学问都冠以“哲学”二字,并以为哲学是“使人聪明的学问。”近代实验科学兴起以后,成熟的学科便逐步从哲学领域分了出去,哲学的地盘日渐萎缩。有意思的是,在中国1957年以后的一个时期,哲学成了一切,几乎所有的人都成了哲学家。现在看来,那是一种疯狂。
谁也没有“家”(2)
我在阅读哲学著作时发现,哲学往往让人无所适从,而不是让人明白这个世界。就像林语堂所说的:“哲学家所完成的功绩就是:他们讲得越多,我们也就糊涂得越甚。”譬如黑格尔在《哲学史讲演录》第一卷中,认为中国哲学是粗糙而肤浅的,在整个哲学史中不值一提。比如他谈到孔子时说:孔子哲学是一种道德哲学(这并没有错),但却是“一种常识道德,这种常识道德我们在哪里都找得到,在哪一个民族里都找得到,可能还要好些,这是毫无出色之点的东西。孔子只是一个实际的世间智者,在他那里思辨的哲学是一点也没有的——只有一些善良的、老练的、道德的教训,从里面我们不能获得什么特殊的东西。西塞罗留下给我们的‘政治义务论’便是─本道德教训的书,比孔子所有的书内容丰富,而且更好。我们根据他的原著可以断言:为了保持孔子的名声,假使他的书从来不曾有过翻译,那倒是更好的事。”而黑格尔又被后世的包括他的“学生”马克思等诸多学者所批评,李泽厚甚至说:“从黑格尔到现代某些马克思主义理论,有一种对历史必然性的不恰当的、近乎宿命的强调,忽视了个体、自我的自由选择并随之而来的各种偶然性的巨大历史现实和后果。”至今,看了诸多哲学的论著,我觉得失望,康德哲学,无非是认为时间和空间、因果性和必然性等范畴,不是客观事物的特性在人们头脑中的反映,而是先天的、先于经验、先于实践的东西。贝克莱以捍卫宗教攻击唯物论和无神论为己任,主张“存在就是被感知。”阿芬那留斯提出可能连他自己也搞不明白的“原则同格。”难怪中国社会科学院的党国英先生说——哲学不再是显学,哲学专业的博士学位获得者连像样的工作也找不到。
行文至此,我想起了这样一件事情,有些学者试图用生物学来构建经济学的基础——自私的人性假设,弗里德曼对此嗤之以鼻:“我不需要以遗传学来解释至高无上的自由市场的经济运作。”我想,是否也可以这样说:我们不需要哲学来掺和经济学?
2004年11月30日
经济学为谁服务?
经济学为谁服务?——对黄卫平、李其庆等先生观点的质疑
一把刀,在农民手中,它就是砍柴刀;在屠夫手中,它就是宰牛刀;在土匪手中,它就是杀人的刀。刀还是那把刀。具有阶级性的,其实是“经济学家”。“经济学”并没有什么阶级色彩,它只不过是解决人类选择难题的工具。
2001年7月20日,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院长黄卫平先生在人民网强国论坛(Http:∥) 回答网友提问时说:“经济学在现实中有着不同的种类,存在的目的和解决问题的目标也不尽相同,马克思主义经济学是‘三性’的统一。一是它的阶级性,二是它的科学性,三是它的实践性。”
中央编译局副局长、研究员李其庆先生认为:对新自由主义经济学本质的认识应当注意三个基本点,第一个就是阶级性。他说,“新自由主义对资本主义国内和国际经济关系所做的调节,目的是为了维护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和资本主义经济制度。新自由主义的目标是建立以国际垄断资本为主导的全球新秩序和资本的世界积累制度,是为国际垄断资产阶级的扩张政策服务的。”(载《光明日报》,2004年11月9日)
当前,不仅黄卫平、李其庆先生,吴易风、胡代光等很多著名经济学家认为,经济学是为某个阶层(或阶级)服务的,没有普遍适应性的经济学理论。
经济学具有阶级性这个观点,似乎滥觞于新剑桥学派代表人物琼·罗宾逊(当然,你可以继续向前追溯。但我觉得她更有代表性)。她认为经济基础的变化引起经济学的发展,经济学说具有明显的阶级性,它是为一特定的阶级服务的,在《现代经济学导论》(商务印书馆,第50页,1997)一书中,她说:“重商主义学者是海外贸易的拥护者;重农主义者保护地主的利益;亚当·斯密和李嘉图则相信资本家(他们赚取利润,为的是进行再投资,扩大生产)。马克思把他们的观点转过来为工人辩护。现在,马歇尔站出来充当食利者(财富所有主,他们借款给生意人并从贷款利息获取他们的收入)的战士。”
国内的很多学者将罗宾逊的观点奉为圭臬。实际上,从罗宾逊到这些学者,将“经济学家”和“经济学”混为一谈了。
“经济学”的基础理论或者说作为一门基本知识,并没有什么阶级色彩,就如同被张五常、波斯纳等视为经济学最基本原理或最基本原理之一的需求定律,说的是一种产品的价格上升了,消费者对这种产品的需求量将下降(当然,假定其他条件都不变)。这里不妨举例说明——猪肉价格上涨了,于是我们这些消费者减少了对猪肉的购买量,需求定律就是对这种现象的解释。这个定律,你能看出他的阶级性吗?显然不能。在我看来,经济学就是工具,解决人类选择难题的工具(分析方法)。但是,使用工具的人不同,它的作用不一样,阶级性在这个时候也许就体现出来了。不妨作个类比:一把刀,在农民手中,它就是砍柴刀;在屠夫手中,它就是宰牛刀;在土匪手中,它就是杀人的刀。刀还是那把刀。
具有阶级性的,其实是“经济学家”。社会是由各个方面力量博弈的动态过程,每个人都会因为出身或成长的环境不同,而受到不同的影响。比如,出身农村的人,大多对农民的感情深厚,连“半丝半缕”都会觉得“来之不易”,他们深知农民的疾苦。如果发表观点,他们可能较多地为农民说话。而在政府大院成长的人,多数对农村没什么印象,而是对自己成长环境感情深厚,所以,发表观点的时候,有可能较少考虑农民利益(当然,出身不是绝对的决定因素)……但是,无论为哪个阶层的人说话,即使是为农民鼓与呼,也是为利益集团说话!比如说,大米价格上涨了,站在城市消费者角度的经济学家可能反对,因为,这意味着他买同样的大米付出的代价更高;站在农民角度的经济学家则认为,大米应该涨价,因为农民可以获得更多的利润。看来,经济学家的观点经常不一致,最主要的恐怕是他们各自所处的位置(阶层或阶级)不同。所以,“经济学家”具有阶级性,而超越阶级的只能是一小部分做纯粹基础理论研究的学者,也就是被称为“不食人间烟火的经济学家”。对于大部分学者而言,都或多或少地代表某个利益集团。
在现实生活中,经济学家的立场还可能取决于博弈各方的力量对比,也就是说,可能根据利益集团的优劣势的程度而采取不同的立场。例如,当农民掌握话语权的时候,可能偏向农民;当消费者掌握话语权的时候,可能偏向消费者。在很多时候,这个因素是起决定性作用的。
2004年11月10日
何必讳言“自私”
何必讳言“自私”——与韩强先生商榷
宣扬“众生平等”的佛祖如来还说“上天下地,唯我独尊”,何况我们这些芸芸众生?
2003年1月17日,人民网发表了南开大学经济学教授、博士生导师韩强先生的文章——《从张五常拥抱夏业良谈起》(这是《反思张五常现象》的第1篇,共10篇)。在这篇文章中,韩先生说:“我不同意张五常说的‘自私——经济学的基础’。因为‘自私’只是人性的一面,人还有另一面——‘公利’,二者也是相辅相成的。从辩证法的意义来说,没有自私就没有公利,没有公利就没有自私,二者是相互依存的。这里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人有生存欲望,但是生存欲望不等于自私。自私与公利都是后天的,不是先天的,因为二者属于社会范畴。从人类社会发展来看,公利的影响更深入人心。为什么说上市公司是公众公司?如果安然清楚地意识到上市公司是公众公司,可能不会造成破坏性的影响。”
韩强先生提到的“自私——经济学的基础”,并不是张五常先生“发明”的观点,这是现代经济学关于人性的基本假设,是约定俗成的。几百年以前,亚当·斯密在《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中说过一句经典的话:我们每天所需的食料和饮料,不是出自屠户、酿酒家或烙面师的恩惠,而是出于他们自利的打算。亚当·斯密以来的经济学著作包括现代的经济学教材,都有类似的论述。
韩强先生提到的“自私”与“公利”的关系问题,恐怕是他对现代经济学的一种误解。在经济学中,关于“自私”的现代表述是:人都是追求约束条件下最优化效用或收益的。也就是说,“自私”并不等于目光短浅,只关心物质报酬,浑身弥漫着铜臭味;“自私”不意味着人类是一架计算器,只对金钱的刺激做出反应。只要是出自我们内心考虑的,都是“私利”(也有将“自私”代之以“自利”的)。正如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弗里德曼在题为《自由选择》的书中所说的:“只要是参与者所关心的、所珍视的、所追求的,就都是私利。科学家设法开拓新的研究领域,传教士设法把非教徒变成教徒,慈善家设法救济穷人,都是根据自己的看法,按照他们认定的价值追求自己的利益。”比如说,我们给乞丐的施舍,也是出自“利己”的考虑,因为,我们的目的是获得心灵上的快感。这也是一种交易,乞丐出售的是自己的尊严,获得的是货币或怜悯;施舍者付出的是货币或怜悯,获得的是心理上的快乐。
其实中国自古以来,关于“人性”的争论,激烈程度远远超过了韩教授的言辞。司马迁在《史记·货殖列传》中说:“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后汉的班彪对此进行过激烈抨击,他批评司马迁“序货殖,轻仁义,而羞贫贱。”宋朝的王若虚更进一步斥责,说“迁之罪不容诛矣。”明代的董份、清朝的林伯桐等也纷纷表示谴责。自清朝的郭松焘以后,赞同司马迁观点的人越来越多。当然,最有代表性的还是被誉为“文化昆仑”的钱钟书先生,他在《管锥编》第1卷专门开辟一节讨论司马迁提到的这个问题,并引经据典,包括引述各国的说法进行论证,有力地批驳了“利他”的观点。
为什么人必须是“自私”的呢?君子国的故事可以作为反证的经典例子。《山海经·大荒东经》说,“有君子之国,其人衣冠带剑。”详细的描述是在《镜花缘》里:买东西的人说,“老兄如此高货,却讨恁般贱价,教小弟买去,如何能安?务求将价加增,方好遵教。若再过谦,那是有意不肯赏光交易了。”卖东西的人说,“既承照顾,敢不仰体?但适才妄讨大价,已觉厚颜,不意老兄反说货高价贱,岂不更教小弟惭愧?况敝货并非‘言无二价’,其中颇有虚头。俗云:‘漫天要价,就地还钱’。今老兄不但不减,反而要加增,如此克己,只好请到别家交易,小弟实难遵命。”君子国中的人们,显然是利他的,但是,这种交易模型趋于发散,难以形成均衡的趋势,反倒不如利己分子较易达成妥协。如果把“舍己为人”的游戏规则推到极致,从理论上说,恐怕还必须引入一个“寄生虫”阶层,否则经济运行将处于困顿之中。可是,这已不是原来意义上的君子国了。
如果从我们日常生活中观察,更容易得出人本自利的结论来。以批评“人性自私”的韩强教授为例(当然,这里只是举例,并没有不尊重韩强教授之意),去水果店买苹果的时候,是否专拣烂的或者最差的买?反之,韩强教授给慈善机构捐款或给乞丐施舍的时候(如果有这个经历,而且是心甘情愿的),是否心中涌现出一丝欢快?韩强教授在招收博士生的时候,是否选择成绩好、思维能力强的,一言以蔽之,选择比较优秀的学生?而不选取那些成绩很差而又没有进取心的学生?类似的问题,不胜枚举!但是,这样的问题,我相信,不仅仅是韩强教授,我们每个人都会从“自私”的角度考虑并取舍的。
天下没有人买水果时专挑烂的买!连神仙也不例外。宣扬“众生平等”的佛祖如来甚至说“上天下地,唯我独尊”,何况我们这些芸芸众生?
2003年1月18日
外资不供应免费午餐(1)
外资不供应免费午餐——与林毅夫、平新乔等先生商榷
可口可乐公司在给中国带来巨大好处的同时,对民族饮料工业有没有负面影响?林毅夫、平新乔等先生恐怕没有考虑国外饮料业的引进对本国饮料业资本和劳动力的挤出效应,也没有考虑投资乘数理论应用的约束条件。
向外资开放市场对中国经济的发展究竟有什么样的作用?一项被称为“填补这项理论空白”的研究课题——“可口可乐罐装系统对中国经济的影响”由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和美国南卡罗莱纳州大学商学院合作完成,课题组的主要成员是林毅夫教授、平新乔教授和清华大学杨大勇硕士。他们的研究结果表明:1998年可口可乐罐装系统对中国经济总产值的影响乘数约为,即可口可乐罐装系统每购买1元钱的中间产品和投入品,就会给其他部门带来元的最终需求,从而增加中国经济的总产值。例如,可口可乐公司直接注入资金80亿元,间接创造了220亿元左右的产值,每年通过乘数效应使中国经济增加300亿左右的产值。同时,可口可乐罐装系统的上游和下游经济活动大约创造了40万个就业机会。
可口可乐公司在给中国带来巨大好处的同时,对民族饮料工业究竟有无负面影响?林毅夫先生认为,这个问题实际上取决于你怎么看,如果仅仅从可口可乐打进中国市场方面来看,确实有一定影响,但问题在于,可口可乐如果不进入中国市场,我们的民族饮料工业是否就能发展壮大呢?事实上,如果没有可口可乐,我们的一些品牌可能至今还是几十年一贯制的老面孔,从内容到外包装都没有改进。而且,从市场规模来看,正是因为有了可口可乐,中国的饮料市场“大饼”才在竞争中不断做大。林毅夫先生承认,可口可乐进入中国之初,确实有一些国产品牌消失了。但他表示,这些饮料厂雇佣的人员大部分仍在饮料行业工作,更重要的是,可口可乐给中国带来的不仅是产品,还有它的管理营销经验。林毅夫先生的结论是:可口可乐进入中国,不能说短期内没有冲击,但“从长期来看,其正面影响要大于负面影响”。
正如美国政治学者杜兰(Edwin )提出的一个原理(后来由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弗里德曼发扬光大)那样:世界上没有免费的午餐。其实,我们不仅要知道可口可乐公司在中国投资所带来的乘数效应,还想知道,可口可乐公司每在中国投入100元,它拿走多少?但是,林毅夫先生没有告诉我们。
现实让我们乐观不起来。正如卢周来先生在《穷人的经济学》(上海文艺出版社,2002)中所说的:在看到可口可乐公司给中国人带来“福分”的同时,应该看到中国人失去的更长远的“福分”。卢周来先生文中引述的资料显示,可口可乐系列产品占中国饮料市场1/4的份额,占碳酸饮料市场的1/3。这些份额原来可以是中国的,或更多是中国的。
其实,不仅可口可乐公司,其他外资企业在中国采用各种方式排除市场竞争者,追求垄断地位和垄断价格。联合利华公司旗下的和路雪,进入上海冰淇淋市场后,因为竞争不过当地的一家工厂,索性出高价收购了那家工厂,以消灭竞争者。在获得垄断地位后,再以垄断高价在消费者身上把收购成本捞回来。美国百威和法国达能在收购武汉的中德和东啤后,武汉市场啤酒的加权批发价格竟然上升了4倍之多。利用垄断地位赚取垄断利润,是通过损害消费者剩余实现的。
值得庆幸的是,国内的多数企业保持着清醒的头脑,并同外资企业展开激烈竞争。2003年夏天,一向势单力薄的中国中小供应商不断揭竿而起,选择向国际超级商家“家乐福”挑战!6月中旬,在上海,包括洽洽、阿明、正林在内的11家知名炒货品牌不堪收费之苦组成“炒货联盟”与家乐福叫板。紧接着,造纸业“半途杀出”,使家乐福再度被推到了风口浪尖。尔后,炒货风波“跨”出上海,南京家乐福也遭“###”。
香港中文大学教授郎咸平一针见血地指出,“炒货风波”全面爆发的背后实际是中国零售业的过度开放。在大量外来零售资本蜂拥国门改写中国零售游戏规则的同时,其对中国幼稚的民族工业造成的损伤亦初见端倪。郎咸平说:零售业作为唯一的战略性行业,中国若不再重视对该行业的控制,在若干年后将可能面临整个零售行业的失控。据悉,与中国目前状况类似,美国在1936年前后刮起过商业圈地风,连锁超市店大欺厂,向供应商提出种种条件,要求供应商加大折扣、交进场费等等,最终迫使全美中小制造商及经销商联合向联邦法院起诉,从而造就了《鲁宾逊-帕特曼法》(别名《连锁商店价格限制法》)的出台:对有可能垄断市场的商家,不许它向供应商收进场费,不许向供应商要求特殊折扣等不合理费用,对供应商不能采取大小有别的政策。
另外,我对林毅夫、平新乔等先生的研究方法存有疑问。他们的这项研究的理论基础在于利用中国的投入产出表,计算投资可口可乐罐装系统对整个经济的乘数效应。我并不否认乘数效应,相反,也曾经写文章鼓吹。但是,即使是教科书(如我撰写的《新编固定资产投资学》)也会提醒,在实践中运用投资乘数时,要注意前提条件:总需求不足使实际GDP小于潜在GDP;适用于短期情况,短期内经济活动规模由总需求决定;总供给曲线为水平线,总需求上升表现为相同数量产出提升。如果在坐标图上,总供给是一条垂直线,那么需求上升不能导致产出上升,乘数为零。因而,投资乘数发挥作用的程度,还要取决于总供给曲线形状。除以上条件限制外,乘数的作用和大小还与以下三个因素有关:与均衡周期有关(乘数作用往往不是在一年内实现的,因此乘数模型是动态模型);市场传导机制是否通畅,如中国市场化程度不够,投资乘数的作用要打折扣;政府各种措施的综合影响,如增加开支的同时增加税收,其增加开支的乘数作用就不十分明显。可见,前提条件不完全满足,乘数传导机制存在问题,以及财政政策的其他负效应及人们对财政政策的反应,现实中的乘数没有理论中的那么大。
外资不供应免费午餐(2)
实际上,这项研究课题——“可口可乐罐装系统对中国经济的影响”,说中国引进可口可乐罐装系统将带来天文数字般的产值和就业,恐怕没有考虑国外饮料业的引进对本国饮料业资本和劳动力的挤出效应,也没有考虑投资乘数理论应用的约束条件。
2003年8月8日
张维迎为资本家说话?(1)
前提条件不同,得出的结论不同。单纯争论“资本雇佣劳动”或“劳动雇佣资本”,是没有意义的。当然,余斌教授讥讽张维迎为资本家说话,这样的质疑方式也不是学术研究所提倡的。
“资本雇佣劳动”并非新问题,但却是常谈常新的。让我比较关心这个问题的,还是关于新浪网的掌门人王志东的去职风波的评论。当时,几乎所有的人认为,其原因在于“资本”与“劳动”的矛盾问题,“资本的意志”主导着公司的一切。我曾在2002年撰写的《让“外行”领导“内行”》一文中简要讨论过“资本雇佣劳动”这个问题。但是,当我翻阅张维迎先生的《企业的企业家——契约理论》这部书(上海人民出版社,1995)的时候,我发现有深入讨论“资本雇佣劳动”的必要。
进入正文之前,先交代一下,张先生的观点已经遭到一些学者的批评。如北京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授余斌认为,为什么是资本家雇佣劳动而不是劳动雇佣资本, 这是一个长期困扰西方经济学家及其他西方学者的重要问题。他说:“对于这个问题, 张维迎先生终于在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的指导下找出了一个能够为西方经济学所接受的答案。这篇牛津大学的博士论文证明, ‘资本雇佣劳动是一种能够保证只有合格的人才会被选做企业家(经营者) 的机制;相反, 如果劳动雇佣资本, 则企业家(经营者)市场上将会被东郭先生所充斥(即是说, 太多的无能之辈将从事经营活动) 。’自然地, 这个答案获得了西方著名大学的最佳论文奖, 成为那里未来的研究生的一个范本。”
余斌教授在该文中讥讽张维迎是为资本家说话,认为张维迎充当了西方资本主义及其经济学阵营的“打手”。但我认为,学术研究最好不要附加过多的价值判断因素,这样不利于做出客观的判断。学术研究不提倡人身攻击。
张维迎先生到底谈了什么?他在《企业家——契约理论》中认为:其一,由于经营决策对企业成败起关键作用,且经营者行为最难监督,所以,企业委托权的最优安排是赋予经营者剩余索取权,使其自己监督自己,从而经营决策人索取剩余成为企业家。其二,资本是一种能提供信号、能表示有关企业家能力的信息,因此,资本的所有者拥有成为企业家的优先权。否则,要获取一个非资本的企业家能力信息,需要付出更大的成本。
“资本的意志”主导着公司的一切,在经济学上,这种说法称为“资本雇佣劳动”。但问题是,在逻辑上我们无法确定到底谁雇佣谁。例如,数年前,我曾经在某公司工作,领导是一位女士。然而,她事必躬亲,把大小事情包揽自己干。即使拟个文,她也亲自捉刀。我们很轻松,领导却忙得叫苦连天,我们却闲得不亦乐乎。由此看来,该领导倒是像被我们所雇佣。这种现象,经济学称为“shirking”,即逃避、偷懒或卸责。张五常先生认为,在存在卸责的情况下,无法确定资本与劳动谁雇佣谁的问题,并列举从前黄河上拉船的纤夫的例子来说明:监工尽管拿着鞭子在后面监督,但是,有的纤夫依然在偷懒。我认为,抛开卸责这个限定条件,即使在一般意义上的公司中,我们同样无法确定谁雇佣谁。假设我应聘到某公司当普通职员,约定每个月工资6000元。从这种现象看,我是雇员,即公司(资本)花费了一定的货币,将我(劳动)雇佣了,为其生产产品或劳务。但是,我们可以反过来思考:我支出了一定的劳动,将资本方雇佣了,为我获得一定的货币。这在逻辑上说得过去。
如果深入分析,我认为,问题的关键在于前提条件,而不是谁雇佣谁的问题。“资本雇佣劳动”的前提条件到底是什么?我认为有两个:分工程度;劳动与资本的力量对比。
很显然,企业是一定历史时期的产物。在原始社会中,原始公社只是一个团体,不成为企业这种经济组织。在自给自足社会中,物质生产的社会关系以及建立在这种生产基础上的生活领域,都是以人身依附为特征的。如孟子所说:“劳心者治人,劳力者食人,食于人者治于人。”所以,也不存在雇佣关系。到了产业革命时期,手工业得以从农业中彻底分离,形成了企业的雏形。机器大工业使得工场手工业出现,小业主演化为大企业主(你可以称之为资本家,但是,我觉得其意识形态色彩太浓),并与雇佣工人相对应。由此,古典意义上的企业产生了。企业就是“较多的工人在同一时间、同一空间,为了生产同种商品,在同一资本家的指挥下工作的机构”。可见,在企业中,雇佣是非常明显的,与生产资料相分离的具有人身自由的工人只能选择受雇于企业。对工人而言,劳动力是归他所有的一种商品的形式,他的劳动因而具有雇佣劳动的形式。以英国为例,轰轰烈烈的“圈地运动”,导致了城市化,农业人口离开了土地进入城市。他们失去了土地,只好设法在城市中谋生。但是,他们只有一双手,没有技能,到企业里面只能从事最基础的工作。而且,最为关键的一点是,社会分工发展不够,市场容纳劳动力的能力很有限,于是,这些人就成了廉价劳动力,相对于企业的需求来说,供给量太大。于是,企业主有足够的谈判优势,而廉价劳动力为了生存下去,不得不接受苛刻的条件。这就是马克思所说的资本雇佣劳动的由来。假设全社会只有一家企业只空缺一个职位,但是有10个人(假设能力等方面的条件相同)没有工作。那么,相对于需求量而言,多余了9个人。这些人为了争取到这份工作,唯一的办法是降低薪水等条件。与此同时,企业会压低工资。最终,企业将开价最低的工人雇佣了(也许还会增加几个职位,毕竟,劳动力很便宜)。当然,如果工人的能力有差别,而企业的这个职位的员工能力要求高,也许企业会考虑招收能力强的工人。但是,既然能把价钱压到非常低,也可以用增加雇工的方式,替代能力强且要价高的劳动力。
张维迎为资本家说话?(2)
随着分工的发展,市场上的企业非常之多,种类也非常丰富。这时,很多领域的劳动力紧缺。譬如,中国目前出现了“技工荒”。在这些劳动力紧缺的领域,假设10个企业共缺10个职位,但只有1个劳动力。显然,劳动力具有绝对的“讲价优势”,在谈判中占尽便宜。假设10个劳动力对10家企业,即劳动力的供求相等,劳动力的月工资为1000元。那么,只有一个劳动力的时候,一方面,是劳动力选择企业,而非企业选择劳动力;另一方面,劳动力的月工资由自己说了算,可能是10000元了。张五常先生为了讨论剥削问题所列举的邓丽君的例子,可以借用过来:邓丽君除了唱歌方面无人能及之外,一无所有,是典型的无产阶级,但是,很多资本家却可能愿意跪着求她跟他们签订唱片合约!
其实,经济学上著名的“里昂惕夫之谜”背后的原因就是“劳动雇佣资本”。一般认为,美国是一个资本充足但劳动力相对不足的国家,因此,美国在生产、出口机器设备等资本密集型产品方面具有相对优势,进口的应该是劳动密集型产品。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里昂惕夫对“赫—俄模型”进行了检验,其结果与理论判断恰好相反,他发现美国参与国际分工是建立在劳动密集型的专业化基础之上的,而不是建立在资本密集型专业化生产之上。这一检验结果与“赫—俄模型”理论推论之间的矛盾被称为“里昂惕夫之谜”。这个问题并不复杂,越是发达国家,其第三产业中软件业等知识产业所占比重越大。所以,要问为什么美国等发达国家出口的产品大多是劳动密集型产品,答案很简单,知识密集型产业也需要很多人力投入,所以反倒是劳动密集型产业,产品附加值极高(请读者注意,一般意义上的劳动密集,指的是简单的、知识水平很低的劳动。我在《比较优势理论要活用》中,批评的是把一般意义上的劳动密集型产业作为比较优势产业。这与本文所说的知识密集型产业不同)。而技术落后的国家,不肯投入研发费用,只会买了别人成熟的生产线来进行操作,越是先进的设备,越是昂贵,需要的操作人员越少,所以其产品为资本密集型,产品附加值也极低。
总之,前提条件不同,得出的结论不同。单纯争论“资本雇佣劳动”或“劳动雇佣资本”,可能是没有意义的。
2003年11月9日
法律不是激励机制(1)
法律不是激励机制——与陈彩虹、张维迎等先生商榷
法律的功能并非陈彩虹、张维迎等先生概括的那么简单,它的意义非激励所能包括。法律是外生变量,并非机制设计的两个条件。进一步讲,法律应当与市场保持一定的距离,只有在市场参与者违背了它的规定或者精神的时候,它才发挥维护秩序的作用。
陈彩虹先生在《法律:一种激励机制》(载《书屋》,2005年第5期)一文认为,法律“不仅保证社会公平,调整社会财富的分配,还有着保证效率或效益,激励人们去‘做大馅饼’的功能。法律之所以具有保证效率、‘做大馅饼’的功能,在于它能够促使人们自觉、自动、自愿地将个人活动的‘外部性’内部化,进而实现个人利益与社会利益的一致性。”
认为“法律是激励机制”,并非陈彩虹先生的发明,正如他的文章已经指出的那样,张维迎教授在其论文集《信息、信任与法律》(三联书店,2003)中提出:“法律的首要功能是保证效率,也就是说,如何使整个社会的蛋糕变大(或使社会成本最小)。衡量一个法律是否合理的首要标准是效率标准,而不是分配标准。”如果进一步追溯,波斯纳在《法律的经济分析》(1973)一书早已提出:“正义的第二种含义——也许是最普遍的含义——是效率。”当然,本文更关注观点问题。
法律的功能并非陈彩虹、张维迎等先生概括的
那么简单,它的意义非激励所能包括
“机制”一词即英文中的“mechanism”,指一个工作系统的组织或部门之间相互作用的过程和方式,如:市场机制、竞争机制、用人机制等。“激励”是对产出结果的奖励,目的是为了鼓励所预期的行为或者是吸引有能力的人(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詹姆斯—莫里斯如是说)。斯蒂格利茨还将激励问题简化为“设计一种如何监督和奖励的结构”。激励机制(incentive mechanism)就是建立一套合理的有效的激励运转系统,使其达到激励的效果。
相对而言,激励机制是一个可调整、动态化的作用系统,而法律是具体的规范,要以形成文字的法律条文来体现,它相对稳定,不可随意更改,是外在约束条件,是社会人行为的底线,经济运行也不能逾越它,其他的游戏规则也是在此基础之上进行的,包括激励机制的设计和实施。也许有些“机制”会成为法律,但不能反过来说“法律”会成为机制?恐怕“机制”一词还无法涵盖法律的外延。
我并不否认,某部法律或者某个法律条文在某个时候、某种程度上对提高效率有所裨益。但是,法律的功能不是“保证”效率,它与效率并无直接关系。甚至在某个时候、某种程度上,法律将简单的问题复杂化,导致社会成本增加。
实际上,制定法律的目的是使违法者受到追究,使守法者得到保护,法律的本质是正义。法律确定的是人们可以做什么不可以做什么。可以做的,想做就去做;不可以做的,想做也不能做;法无明文规定授权的,政府权力不得行使;法无明文规定限权的,公民权利不得限制。法律不对人们可以做、想做且做了的给予形式上的肯定。如果说从人们的精神层面上有激励的作用,那也是道德观在激励,绝不是创制法律的最初目的,那是无心Сhā柳的结果,是一种产生积极作用的副产品,更何况这种副产品是否能如愿生产还要看个案中的个人的修行。所以,可以说,法律与效率无关。
如果认为法律是激励机制,会导致诸多不良后果。譬如说,在这样的思想指引下,制定法律的时候单纯地考虑效率,就会因为损害了正义而抑制效率。例如,张维迎先生把法律当作激励机制以后,用来分析交通法规。他说,如果交通法规仅仅约束机动车的司机,固然能够提高他们的注意力,但对行人来说,由于缺乏约束机制,可能会不太注意交通规则,因而还是容易发生交通事故。如果交通法规规定机动车正常行使而行人违章,机动车的司机不承担责任,那么对机动车的司机来说就是一种正面的激励,而对行人来说就会产生一种约束机制,行人自然就会注意交通规则了。张维迎先生的分析似乎非常合理,但如果引入其他的因素,譬如道路的资源配置、交通设施的完备程度、决策的民主性等等,其观点的合理性就值得怀疑了。如果出台的交通法规采取张维迎先生的看法,就会将机动车与行人之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成本转到行人身上,机动车驾驶者因而减少事故预防措施,将使事故发生的概率增加,无法保障行人这一人数众多群体的合法权益,整个社会的成本就被加大了。
激励机制得以存在的一个前提条件是委托人与
代理人分立,法律则无法确定委托人与代理人
在机制设计理论中,激励机制指的是一方(委托人)与另一方(代理人)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为了让另一方(代理人)按照自己设计的目标行动而设计一个契约。譬如上面谈到的雇佣例子,老板设计契约,用来激励和约束工人,老板和工人是博弈的两方。如果委托人与代理人同为一体(如老板就是工人),则这个激励机制是无效率的,且毫无意义。而且,在委托—代理分析框架中,代理人可以接受也可以拒绝委托人设计的合约。如果拒绝,则这个博弈结束;如果接受,博弈得以继续,代理人就得按照委托人设计的契约行动,并受到契约和法律的约束。
法律不是激励机制(2)
就法律而言,很难划分委托人与代理人,甚至可以说,委托人就是代理人。因为,立法者并非不受法律的约束,法律所作用的国家或者地区,所有的人都受到法律的约束。这一点显而易见,我就不展开讨论了。
法律是外在的约束条件,并非机制设计的两个条件
众所周知,所设计的机制是否有效率,需要具备激励机制和约束机制。按照委托—代理理论,一个参与人(称为委托人)想使另一个参与人(代理人)按照他的利益选择行动,就需要确定一个激励合同。委托人根据这些观测到的变量来决定合同形式,以激励代理人选择对委托人最有利的行动。
另一方面,委托人对代理人还有一个约束机制,规定事权的划分,制定科学的内控机制和合理的业务流程,保证代理人在授权的范围内,按照既定的程序来工作;保证代理人违章越权的行为能够及时发现和有效制止;及时对代理人违规行为予以惩罚。
法律是外部约束条件,和机制设计并不直接相关。机制设计所说的约束机制,实际上是内部约束。原因在于,法律(特别是自然法)是社会经济运行的底线,我们讨论经济问题,是在既定的法律框架下进行。譬如老板雇佣工人,会设计激励与约束机制,但是,这些都是在既定法律框架之下进行的,在这个雇佣案例中,社会上的有些法律是保障工人权益的,可能会因为交叉而成为激励约束的一个变量;有些法律是约束工人劳动纪律的,就有可能因为交叉而成为约束机制的一个变量。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法律(总称,而非特指)是激励或者约束机制。又如,对一个国家或者区域的几乎所有的人而言,在很多时候、绝大多数情况下,法律是外生变量。譬如,张三偏好偷盗,但是法律禁止偷盗,他自然对这样的法律没有任何的需求,但是他没有任何的改进办法,他并不能采取措施取消这种法律规定。
激励机制存在于市场之中,法律却是市场的底线
激励机制具有可设计性,它存在于市场之中。但是,法律是外部约束条件,也就是说,它是市场经济运作的底线。现在我们都认同,现代市场经济的根本游戏规则就是法治(“法治”指的是“根据法律来治理”)的规则。法治有两层含义:第一,法治是约束政府对经济活动的任意干预;第二,法治是为了约束个人(企业)的经济行为并创造一种环境:有秩序、稳定、公平竞争、产权界定、合同(契约)执行。所以,在现代市场经济社会中,法律就是维护市场经济运行的底线,就如同体育比赛一样,裁判员(类似政府)在场外进行监督,如果运动员出现违规(类似违反法律规定)行为,裁判就根据规则(法律)对违规者进行制裁。
所以,法律可以保护市场活动有规则地进行,却不允许它本身去破坏市场活动,不必要地干预市场。进一步讲,法律应当与市场保持一定的距离,只有在市场参与者违背了它的规定或者精神的时候,它才发挥维护秩序的作用。如果法律直接介入市场,侵犯个人的选择自由,将会妨碍市场机制的运行。譬如,“李约瑟难题”的存在,在某种程度上是因为中国历史上一直是“法治”,而非“人治”。传统的政治,往往一个制度经历几百年不变,这当然只能说是法治,是制度化。所以,如历史学家钱穆所说的:一个制度出了毛病,再订一个制度防止它,于是有些却变成了病上加病。制度愈繁密,人才愈束缚。(《中国历代政治得失》,三联书店,2001)比如电脑,一个软件不好用了,装上补丁软件。若补丁软件还不足解决问题,就附加安装新的补丁软件……依次发展的结果是:一方面由于电脑硬盘空间有限,另一方面,可能出现版本冲突。电脑可能就无法运行了,除非格式化,安装新的软件。
所以,法律虽然很必要,但不能运用过度,不能替代了市场机制的作用。什么都依赖法律,就会将创新能力束缚了。西方国家近年来不断在进行取消管制的法律修改,正是因为过去法律曾不恰当地干预了市场。
2005年7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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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较优势理论要活用(1)
比较优势理论要活用——与樊纲、林毅夫先生商榷
“比较利益陷阱”的出现,并不是自由贸易的错,更不是比较优势理论的错,而是这些国家或经济学家没有活学活用比较优势理论的错!比较优势,也是有前提条件的。
我在《“木桶原理”是伪理论》、《“要贸易,不要救济”》、《“资源换资金”思路不可取》等文章中都提到了比较优势理论,都强调了在运用这个理论的时候必须注意前提条件,但没有详细分析。其实,任何理论的应用,都要注意这个问题。
但是,在现实中,一些经济学家运用这个理论的时候,没有仔细考虑前提条件,譬如林毅夫和樊纲先生,如果我没有误解他们观点的话。
以坚持比较优势理论而著称的经济学家林毅夫先生认为,在信息产业中,技术研发和品牌行销的附加值最高,制造的附加值最低。中国搞不起技术研发,在品牌营销中又没有“近水楼台先得月”之优势,所以只能发挥我们的“比较优势”,坐在世界产业链的最底端进行制造。他同时指出,一个国家的产业结构决定于这个国家要素的结构,我们的生产要素必须要先赶上美国才行。我们为什么不能从事技术研发呢,因为我们研发不起。他是这样说的:“到底我们走的阶段对不对?当时国内在信息产业中,比如发展比较好的联想受到很多批评压力,联想组装,也生产一点零部件,自己基本上没有研发。施振荣宣称‘微笑曲线’两边都获利,所以他的公司也想往两边研发。从研发上来看,这是一个资本投入的大风险所在。IBM一年投入达50多亿美元来研发芯片,而联想现在整个产值不过300多亿人民币,还不到50亿美元,赢利就更不可观了,在这种情况下要跟IBM竞争,怎么能拿出50亿的资金做研发呢?”
樊纲也赞同林毅夫的看法,樊纲在浙江考察时发现,袜子卖8毛钱还有利润可赚,于是大发感慨:现在不少地方的领导一谈发展战略就是高科技,对传统制造业没有什么兴趣,其实这是认识上的偏差。“8毛钱的袜子并不耽误生产导弹飞船呀!”“中国这么多农民进城干什么?难道都干电脑工程师?”他认为,传统制造业在中国是大有可为的。樊纲说,我们现在的技术成本、资本成本,特别是体制成本都比较高,要扬长避短就必须依靠我们的劳动力成本低等优势。
不顾实际条件地盲目发展高科技(当然,这里不讨论政府是否应该“抓经济”),不考虑其他因素地搞研发,是认识上的偏差。但是,单纯地讲劳动力便宜(廉价劳动力),传统制造业大有可为,也不见得合理。我们需要验证一下。
假设有两个国家:张三国与李四国。按照严格的测算,双方的比较优势是,张三国擅长生产电脑,李四国擅长生产袜子。那么,张三国专一生产电脑,李四国专一生产袜子,然后交换,双方各得其利,这是最好的结果。张三国不应当生产袜子,李四国也不能生产电脑;如果张三国一定要生产袜子,则是以弱搏强;相反,李四国如果要生产电脑,则也是以弱搏强。因为,“两利相权取其重;两弊相衡取其轻”。
但是,在现实世界中,这可能吗?要知道,第一,比较优势理论是考虑生产一方,而没有考虑消费者和市场容量的。如果袜子市场容量一定,你一直按照比较优势进行分工生产,市场饱和之日,也就是破产之期。第二,传统的比较优势理论是静态的,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的偏好是变化的,继续按照老的定位进行分工生产,岂非等着竞争对手消灭你?第三,厂商从事生产活动,主要目的是盈利,那么,李四国只是生产附加值低的袜子,怎么能保障盈利?你辛苦半年生产1万双袜子,卖了8千元;可是,别人一分钟就生产一台笔记本电脑,卖8千元。你辛苦半年,只及人家1分钟!国与国之间怎么竞争?当然,现实世界绝对不是“两个国家、两种产品”这种简单模型所能包括的,是需要附加很多现实前提条件的。
其实,学术界在几十年前就提出了“比较利益陷阱”(且不考虑产业内贸易理论、新兴古典贸易理论等的分析,我认为,要分析实践问题,加入“其他条件”之后的比较优势理论足够了。详见后文的分析),描述了这种静态的、不考虑实际的简单地运用比较优势理论造成的恶果。国际贸易方面的教科书是这样说的:一些发展中国家完全按照机会成本的大小来确定本国在国际分工中的位置,运用劳动力资源和自然资源优势参与国际分工,从而只能获得相对较低的附加值,并且,比较优势战略的实施还会强化这种国际分工形式,使发展中国家长期陷入低附加值环节。由于初级产品的需求弹性小,加上初级产品的国际价格下滑,发展中国家的贸易条件恶化,甚至是贫困化增长现象的出现就不可避免了。可不是嘛,君不见,那些号称“橡胶王国”、“可可王国”、“象牙海岸”、“甘蔗之国”等初级产品出口的国家,老是在国际贸易中吃亏。墨西哥、印尼等国发挥了廉价劳动力比较优势,却依然滞留在“南方”阵营里。
可以肯定的一点是,这并不是自由贸易的错,更不是比较优势理论的错,而是这些国家没有活学活用比较优势理论的错!要知道,任何理论都是在一定假设条件下成立的。因为是理论,必然将很多因素抽象掉了,正如哥伦布的竖鸡蛋问题一样:你能在平滑的桌面将其竖起来吗?如果我们只是简单地设法竖鸡蛋,只能是白费力气。我们需要考虑的是,哥伦布的题设条件有哪些?既然他没有说不将鸡蛋打破,那么,可以打破了再竖(这是哥伦布的答案);如果考虑到题设条件问题,我们可以想出无数种方法:比如说,用万能胶水将鸡蛋粘到桌子上;用手扶着鸡蛋(哥伦布并没有说不许用手扶)……再举个例子,角度为45度时,投掷的标枪飞行距离是最远的。但是,具体实施时,会因每个人所掌握技巧的程度、力量以及当时所处的环境等条件的不同而投掷的距离不同。比如说,某人的力量比其他人的大,技巧掌握得相对较好(动作流畅,能充分利用助跑的作用,能使投掷角度接近于45度),当时场地无雨无风,晴空万里,气温爽朗,则他投掷的成绩一定比那些力量小一点、技巧掌握差一些、自然条件恶劣一些的人好很多。所以,条件不同,结果可能大不一样。
比较优势理论要活用(2)
回过头来看比较优势理论。关于李嘉图提出的比较优势理论,教科书上白纸黑字写明了假设条件(我认为这些前提条件不够完全,还有一些很重要的没有考虑进来,如前文所说的那些):假设世界是由两个国家组成的,它们只生产两种产品;采用静态分析方法;没有规模效应;生产要素在国内完全自由流动,但在两国间不能自由流动,且两国国内实现了充分就业;不存在或不考虑运输和保险成本等等。这么多前提条件,有几个国家的生产完全符合?没有,现实世界中很难找到。所以,分析现实问题的时候,必须将这些前提条件“考虑”进来。
譬如,说中国劳动力便宜是一个比较优势,是有条件的。在什么条件下它能成为优势呢?如中国的汽车,作为产品是全世界最贵的,作为劳动力是最便宜的。这如何解释?比较优势在这里没有任何体现。原因在哪里?因为你没有开发产品的能力,一直在依赖跨国公司,这导致了你的成本过高。所以,你一旦掌握了这种技术,劳动力便宜就立刻变成了优势。就像家电产业,同样的技术水平,同样的质量水平,你的产品就是比别人便宜,因为你的劳动力便宜。所以,变成优势不是自动的,不是因为你有便宜的劳动力你就自然而然的拥有了这个优势。要是这样的话,最有竞争力的地方应该是非洲。劳动力便宜能不能成为优势?能够成为优势,但是在你学习、掌握了技术之后。
现实中,灵活运用比较优势理论的国家和地区并不少,如“亚洲四小龙”,它们的资源禀赋与中国内地基本相同,原有的基础也差不多。现在它们在国际竞争中的优势越来越明显。它们的经验在于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贸易结构导向的转变,过去参加国际竞争主要是依据自身的供给条件,以资源禀赋为导向,现在则是以国际市场需求为导向。另一方面是有效地进行由比较优势到竞争优势的转化工作。为了使比较优势成为竞争优势,各个竞争国家和地区都争先采用新技术,以新技术产品打进国际市场。尽管这些国家和地区出口的产品仍是劳动密集型产品居多,但是这些产品包含了更多的新技术含量(这是我在《张维迎为资本家说话?》一文中讨论“里昂惕夫之谜”时所说的知识密集型产业),因而有明显的竞争优势。
相反,中国以廉价且丰富的劳动力为后盾,积极引进跨国公司的直接投资,加快工业发展的速度。目前,中国的产品出口每年都在增加,到2001年已经占整个出口的90%。其中,加工贸易的进出口已占整个贸易的约一半,在中国经济中占有很大比重。中国甚至已被称为“世界的工厂”,工业实力受到普遍关注。但是,中国能够参与国际分工的部分仅仅限于附加价值很低的部分,而且与当初日本以加工贸易为中心的时期不同,“冷战”结束以后,廉价劳动力的获得已经不再像过去那样困难,再加上发展中国家间的竞争,导致中国能够获得的利润进一步缩小。这样,对中国而言,本国的劳动力与发达国家技术交换时的相对价格日益处于不利境地。产量的扩大并不能带来实际收入的增加,从这一意义上来说,中国正在陷入一种“丰收贫困”的陷阱。中国要想挣脱这一陷阱,成为真正的“发达的工业国家”,就必须着眼于人力资本的积累。
其实,不仅制造业,中国一些自然资源相对丰富的地方,也简单地实施比较优势理论,选择了资源导向型战略,将资源型产业确定为主导产业。萧灼基和魏后凯甚至还提出“以资源换资金”的观点。这些操作与观点,忽略了国内外市场等相关因素。现实情况更是证明了这一点。如“九五”计划所确定的几大支柱产业——能源、矿产、原材料工业和深加工工业,现在随着市场需求的变化,已经成为几大包袱,包括债务包袱、亏损包袱、失业包袱,而且他们的特点是背不动,背不起,放不下。不妨以新疆为例,其盛产棉花,石油蕴藏量也很丰富,有“一白一黑”优势资源之说。简单地套用比较优势理论,新疆应该选择基于“黑”、“白”资源的主导产业。新疆过去也是基于这些认识,制定了“两个3000万”的目标:一是使新疆的石油加工能力达到3000万吨,建设中国最大的石油化工基地;二是使新疆的棉花产量达到3000万担,建设中国最大的商品棉生产基地。但是,受国际市场的冲击,计划的石油化工目标只有少数落实,多数没能上马;棉花虽然达到了3000万担的产量,却由于价格大幅下跌,也没有显示出对经济的拉动作用。
2002年6月1日
存款保险不保险
存款保险不保险——与徐滇庆、谢平等先生商榷
“产权经济学之父”阿尔钦打趣说,要彻底消灭交通事故,最保险的方法是在方向盘上安装一把直指司机心脏的刺刀。存款保险是否也像司机的安全带?
王东京等教授提出,中国应该推行存款保险。理由在于,对于银行而言,能够增进信誉,避免流动性风险,避免挤兑风险,也有利于其在市场竞争中增加砝码;对于存款人而言,则有利于保障其存款的安全。从表面上看,存款保险确实很有推行的必要。但是,深入分析不难发现,存款保险不会也不可能起到预期作用。
当存款得到保险或保障时,存款者无需在有危机预兆前撤走存款。存款保险使银行摆脱流动性不足的压力,并减轻风险的扩散。然而道德风险问题却是无所不在的,在对贷款提供保险的同时,银行当然应该把道德风险问题考虑在内。得到全额保险的存款者往往不会和以前一样的去监督银行事务,或查看银行的文件,这就会诱导银行放贷经理“赌博”。所以说,存款保险极可能造成道德风险问题,也就是说,避免银行挤兑的结果竟是银行经理用银行资产去“赌博”,这是很可怕的结果。因此,存款保险的提供者必须同时密切注视银行的经营行为以及一切与风险有关的损益状况。另外,一旦推行存款保险制度,存户将需要承担部分保费,亦即是“羊毛出自羊身上”。这可能在一定程度上抑制消费乃至有效需求,对处于启动和成长阶段的经济发展很不利。
从实践看,存款保险的作用颇值得怀疑。存款保险制度可追溯到19世纪。1829年,美国一位名叫Joshua Forman的商人参照中国票号的“互保”制度,设立了私人存款保险公司,以保护存款人利益。其后,美国本土上涌现出大量的私人存款保险公司。20世纪初,因保险基金不足,大多数存款保险机构破产。1929年暴发经济大危机,美国很多银行破产。为保护银行和存款人的利益,美国国会于1933年通过法案,并成立了联邦存款保险公司。此后,加拿大、日本、英国等国家引入这项制度。目前,世界上多数发达国家建立了存款保险制度。但是,正如香港大学的张俊喜在其论文《银行监管的七大政策及其有效性》中指出的,大多数实行过存款保险制度的国家,均有失败的经历,人们期望的稳定效应没有实现,反而被严重的道德风险所掩盖。美国经济学家凯因(Kane,2000)、戴莫古克·康特(Demirguc睰unt,2000)等的研究发现,在银行监管薄弱的国家里,存款保险的某些特征,如较高的承保限额,将使银行产生危机的可能性增大。世界银行的研究证实,存款保险制度越宽松,发生银行危机的概率就越大。在银行业的发展和效率方面,没有证据显示与存款保险制度的张弛程度有任何联系。不妨以美国为例,看看存款保险制度究竟有无功用。20世纪80年代末,储蓄和贷款协会危机严重影响了美国经济就是存款保险失灵的明证。在1983-1985年的3年中,有问题的储蓄贷款机构迅猛发展。1989年破产的637家储蓄机构在1983-1985年均成倍增长,其中的74家超过了400%。是的,由于有存款保险,银行就有了从事高风险投资的动机,他们可以把风险损失的成本外部化,即直接转嫁给联邦存款保险公司,但最终一般还是由公众来承担的。
由此,我想起了被誉为“产权经济学之父”的美国经济学家阿尔钦(也被译作“艾智仁”或“阿尔奇安”)对安全带问题的反诘和打趣。他根据美国实行司机必须佩带安全带规定后交通事故反而大幅上升的统计数据说,要彻底消灭交通事故,最保险的方法是,在方向盘上安装一把直指司机心脏的刺刀。存款保险是否也像司机的安全带?
2000年11月3日
信用担保不是良策
信用担保不是良策——与汤敏先生商榷
如果信用担保的有关政策能够真正的贯彻下去,银行基于风险的担忧无疑是解决了,坏账的最终承担问题却没有解决,只不过是挪到了下一个环节。
亚洲开发银行首席经济学家汤敏在2004年11月3日接受《中国证券报》记者采访时说:“应建立中小企业的信用担保体系,帮助银行来对中小企业贷款。目前我国已经有了一些由地方财政出资建立的信用担保体系,由其对中小企业进行部分或者全部信用担保。除了财政担保外,还要大力发展民间担保机构,靠商业化的操作来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另外,还应建立一套再担保体系,来分散担保公司的风险。”
汤敏先生的出发点是极其良好的,但能否真正发挥预期效用、达到预期目的,则需要深入分析。因为,只有“热切的心”远远不够,还需要“冷静的头脑”,经济决策应该依据看似冷冰的客观经济规则。
诚如汤敏先生设想,引入信用担保机构分担乃至转嫁信贷风险,有助于解决银行的风险担心这个后顾之忧,使其放宽信贷政策。如果信用担保的有关政策能够令行禁止,真正的贯彻下去,银行的基于风险的担忧无疑解决了,坏账的最终承担问题却没有解决,只不过是挪到了下一个环节,也就是信用担保机构。但是,可以肯定的一点是,信用担保机构不可能是最终的坏账承担者。将风险带到信用担保机构的分别,充其量是坏账将由整个行业分摊,而不像在银行,单纯地由个别银行承担。
具体地讲,由信用担保机构分摊风险会有两种情况:(1)政府参与程度较少,信用担保机构承担风险高,手续费自然收得高。如果手续费由银行或中小企业承担,会大大减低企业和银行参与计划的兴趣。若手续费由政府承担,政府不但付出成本,而且还丧失政策执行的主导性,得不偿失。(2)若政府参与度高,显而易见,这与直接担保的分别不大。
从世界各国的运作经验看,政府为中小企业提供信用担保,目的是要为银行借贷提供最终的坏账承担,增加银行的信贷信心。但是,据统计,中小企业最活跃的美国,政府提供的担保,呆账高达九成。
从中国最近几年的试点情况看,成效也不佳,据《中华工商时报》(2001年4月6日)报道,河北省于1999年底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但是截至该报记者发稿时,一笔业务都没做;河南酝酿最早,1998年就成立了担保机构,但至今未能开展工作。上述事实是否值得我们深思和反思?
那么,如何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纵观国外的研究和实践经验,已经有相对于信用担保而言的较好解决措施,例如建立信用评估体系,对企业的资信定期进行评估,从而银行将此以及自己所做的资信评估结果作为发放贷款的依据。
这个措施,实际上相当于做企业的信用记录。如果企业不讲究商业诚信,则会记录在其“档案”中,并可能公开,那么该企业不仅仅会在融资方面寸步难行,就是开展经营和市场业务,也将面临重重障碍,也就很难在市场上立足。孔夫子说,言而无信不知其可也!信用评估体系建立起来以后,不讲究诚信的企业必然被市场劣汰。
不过,进一步思考,又将发现新的问题。中小企业数量占中国企业总数的99%,但是力量单薄,在激烈的竞争中,淘汰率相当高,即使是很讲究商业诚信的企业,也会因为市场因素而被淘汰,从而将无法准时归还贷款,于是其信用记录很可能被改写。这可能产生事与愿违的结果。
如果再联系到前文对信用担保举措的分析,也许会产生更符合实际的观点。如果先建立了信用评估体系,然后再建立信用担保制度,则信用担保制能够发挥一定的作用。在中国当前的经济社会情况下,信用担保机构或银行很难知道或相对准确的预计企业的诚信情况,所以,它也面临很大的风险,也未必愿意做担保,试想有谁会傻到将风险往自己头上揽?而如果建立了信用评估体系,信用担保机构至少有历史性的依据,减少甚至规避风险。
说到底: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题,首先要做的工作是建立信用评估体系,解决商业诚信问题,其次才可以使用建立信用担保制等举措。至于正常市场竞争带来的风险问题,属于外在的,是不可调控的,也是没有办法解决的。
2001年11月
“要贸易,不要救济”(1)
“要贸易,不要救济”——与崔之元等先生商榷
崔之元先生说:“所谓自由贸易,对于全球劳动人民及自然环境来说,恰恰是一种不自由贸易。”我认为,如果不存在强权因素,国家之间选择贸易是因为贸易将使双方都有钱可赚,是一项互利的善举。
2002年度全球首脑峰会的会场外,也照例聚集了大批的示威群众。这次,他们的主要组成部分是非洲人。示威群众高举的各种标语牌中,我印象最深刻的是:“要贸易,不要救济”。他们认为:美国不必救济非洲,只需要取消对本国农民的补贴,在出口贸易上给予非洲平等的竞争机会,非洲人的日子就可以逐渐改观。
我为这些示威者的洞察力所惊讶。因为,很多著名的经济学家都未必能将国际贸易问题看得这么透彻。
我记得,美国麻省理工学院教授崔之元就曾撰文反对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WTO)。崔之元先生说:“所谓自由贸易,对于全球劳动人民及自然环境来说,恰恰是一种不自由贸易。为换取外汇或‘便宜进口产品’而失去了的清新空气、青山绿水、生物多样性,都不会再生;粮田改种经济作物或变成出口加工区的结果可能是耕地永远受损或消失,在外国企业排挤下而倒闭的民族工业很难再建立……”(《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之我见》,载新加坡《联合早报》,1999年7月4日)
而在中国一些国际贸易教科书中,对“自由贸易”所产生的后果也想当然地大加渲染,被引用最多的事例是,亚、非、拉等一些资源丰富的国家在国际贸易中惨遭掠夺,如巴西被称为“橡胶王国”,但由于生产的是初级产品,被发达国家以较低的价格购买,经过加工后,再以高价格卖出,于是,巴西就损失了大量的应得收入。当然,这种现象并不是开展自由贸易的错,而是对比较优势理论滥用的错(参见拙作《比较优势理论要活用》)。
从理论上看,如果不存在强制,国家之间选择贸易是因为贸易将使双方都有钱可赚,是一项互利的善举。中国古代的墨子说,“交相利”,即交换对人们有利。亚当·斯密进一步说,“一个人是贫是富,就看他能在什么程度上享受人生的必需品、便利品和娱乐品。但自分工完全确立以来,各人所需要的物品,仅有极小部分仰给于自己劳动,最大部分却须仰给于他人劳动。”一言以蔽之,利用比较优势生产,然后交换,对各方都是有利的。萨缪尔森讲过一个最佳律师兼最佳打字员的例子。假设有一个律师,打字的速度是他秘书的两倍,那么,律师在法律和打字上相对于秘书均有绝对优势。然而,由于秘书没有律师证书不能从事法律业务,律师在法律上有更大的绝对优势或有一个相对优势,而秘书在打字上有相对优势。根据比较优势原理,律师应该将所有的时间用在法律上,而让秘书去打字。例如,律师每从事1小时法律工作可以获得100美元,但必须支付秘书打字费1小时10美元,那么他如果自己打字,每小时损失80美元。原因是每打字1小时他可以节约20美元(因为他打字的速度是秘书的两倍),但同时损失每从事1小时法律工作所得的100美元。美国经济学家麦克杜格尔利用数据对比较优势理论进行了验证,结果表明:美国生产率比英国高的产业向第三市场的出口比率也比英国的高(〔美〕多米尼克·索尔韦托瑞:《国际经济学》,第34页,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
被誉为“市场学之父”的美国学者科特勒在《营销管理》一书的前言中说,减少国家之间贫富差距有两个途径:一是易货贸易;二是产品降价。当然,是否降价,全凭商家说了算,但贸易,只要国家放开管制,就可以通行无阻。科特勒还举了两个事例:俄罗斯用伏特加酒换百事可乐,通用电气在匈牙利设立灯泡厂换取灯泡,这些行为都促进了陷入困境中的国家的福利和经济的发展。
事实也证明,经济全球化和贸易自由化减少了我们这个星球上的贫困人口。设在伦敦的经济政策研究中心2002年发表的一份报告指出,营商更加自由,关税下降,贸易壁垒减低,这些因素均促进了经济增长,从而不仅增加了富人的财富,也提高了穷人的收入。而今,全球生活在绝对贫困线以下的人口已下降到前所未有的低水平。
当然,反驳那些反对自由贸易者的观点,不能不提及一个著名的虚构故事。1845年,法国学者克洛德·弗雷德里克·巴师夏(Claude Frederic Bastiat, 1801-1850)虚构了一个法国蜡烛商人请愿的故事(〔美〕多米尼克·索尔韦托瑞:《国际经济学》,第28页,清华大学出版社,2002),我将其作为本文的结束语,摘录如下:
“我们正在经受着无法容忍的外来竞争,他看来有一个比我们优越得多的生产条件来生产光线,因此可以用一个荒谬的低价位占领我们整个国内市场。我们的顾客全都涌向了他。当他出现时,我们的贸易不再与我们有关,许多有无数分支机构的国内工业一下子停滞不前了。这个竞争对手不是别人,就是太阳。
请你们通过一条法令,命令关上所有窗户、天窗、屋顶窗、帘子、百叶窗和船上的舷窗;一句话,所有使光线进入房屋的开口、边沿、裂缝和缝隙,都应当为了受损害的工厂而关掉。”
“要贸易,不要救济”(2)
2003年12月22日
一个极端与另一个极端(1)
一个极端与另一个极端——对郎咸平、张维迎等先生关于国有企业改革争论的评析
只要按经济意义上的企业设置和经营,没有各种负担,不存在那些不合理干预,国有企业会很有效率。同理,如果被加诸这么多的附加因素,单纯地强调产权“明晰”、治理结构合理,私有企业也是搞不好的。
当前,在中国国有企业产权改革的争论中,虽然有主流、非主流,海归、土鳖等流派之分,但可归为两大阵营:以郎咸平(香港中文大学教授)为首的非产权改革派,以张维迎(北京大学教授)、吴敬琏(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为首的产权改革派。郎咸平等先生认为:国有企业的产权是明晰的,是可以搞得很有效率的,甚至比私营企业更高效。他们认为,产权制度改革成为一些人侵吞国有资产,在国有资产流失“盛宴”中狂欢的运动。张维迎等先生则认为:国有企业的产权是不明晰的,必须坚定不移地推进产权制度改革;在国有企业改革过程中,不存在国有资产流失问题。
国有企业产权是否明晰?
张维迎等先生认为国有企业产权不明晰,该阵营中的一些人甚至用经济学中的“公地悲剧”加以论证,认为国有企业产权问题必将导致低效率或无效率。他们所谓的“公地悲剧”,说的是,在“公地”条件下,牧人可随意放牧而不会增加自己的成本,于是,为了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大家都增加放牧数量,结果牧草因过度使用而被破坏,对大家都没有好处。
我认为,他们所谓的“公地悲剧”不足为据。通常意义上的“公地悲剧”中的“公地”指的是“无主地”。而他们所说的“公地”是有主的,即一个团体所有。就国有企业而言,归全民所有,从法律上拿得出产权证,是有主的。国有企业产权,就如同香港的土地(非私有)和美国的公有土地(约占1/3)一样,都可以有明确的产权说法。所以,我认为,在这一点上,郎咸平等先生的观点是正确的,张维迎等先生的观点是不正确的。
还得讨论一种不正确的观点,即一些学者认为,国有企业产权之所以不明晰,是因为其产权无法量化到个人。试想,现代企业的主流——股份有限公司,有哪个可将产权或资产量化到个人?可是,这些学者认为股份公司的产权是明晰的,这岂非自相矛盾?
国有企业、私有企业:谁的效率更高?
郎咸平先生认为,只要有良好的职业经理人队伍,国有企业的效率就会比私有企业高;张维迎认为,国有企业是搞不好的,只有私有企业或股份制企业才能提高效率。
我认为,两方的观点都不正确。因为企业效率与企业所有制形态无关。
在海外,很多国家拥有数量不菲的国有企业,而且效率都很高。如新加坡,国家控制的股权占23%,瑞士占14%。英国国有企业产值占11%,法国的占13%,意大利的占。再举一个具体的例证:法国的雷诺汽车公司,是一个典型的国有企业,效率很高,它甚至将日本著名的私有公司——日产,给收购了。
但是在中国,国有企业为什么搞不好?我认为,原因有三:(1)外部因素,即缺乏其他形态企业的竞争,缺乏外在的激励和监督机制。如中国的邮政、铁路,都是国有企业一统天下,没有其他类型的企业与之竞争,于是缺乏动力,服务态度差,营运成本高。又如,众多上市公司(国有企业),尽管有一些被揭露出经营存在重大问题,但难以退出市场,有关部门人为地设置一些退出壁垒,如所谓的ST制度,让其苟延残喘,不需进取。(2)内部因素,即企业的治理结构存在问题。中国的国有企业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企业,是半机关化的事业单位,国有企业老板一般都挂着行政级别,如科级、处级、司局级、部级等等不一而足。企业老板可以调到政府做官,也可调到其他部门。这样的企业,无法设置良好的监督与激励机制,也就很难搞好了。(3)企业办社会问题(这个问题,似乎很难单纯地归为内部或外部因素),这是一个极大的负担。国有企业基本上是“大而全”,“小而全”。我曾考察过一些国有企业,它们什么机构都有,如学校、医院、公安、消防等等,一个企业简直就是一座城市,社会负担太多。这些负担如果加诸私有企业身上,能搞好吗?不可能。
可以肯定地说,只要按经济意义上的企业设置和经营,没有各种负担,不存在行政的不正当干预,国有企业会很有效率。同理,如果私有企业被加诸这么多的“附加因素”,单纯的产权“明晰”、治理结构合理,私有企业也是搞不好的。
现在,很多私有企业也是因为外在干涉而经营举步维艰,比如说,不请客送礼,营业执照就办不下来,就别想经营顺利……这其中的寻租问题,难以言说。又如,北方的私有企业没有南方的发展得好,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南方私有企业的外部负担相对较少或很少,南方的政府部门如工商等为企业发展创造的环境相对优越,市场竞争相对公平合理。
国有企业要不要改革?
根据媒体报道,郎咸平等先生反对国有企业改革,如果真的是这样,则郎先生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尽管我不认同张维迎等先生的产权制度改革观,但我认为国有企业必须改革,必须退出一部分,让私有企业等企业形态加入市场中,展开竞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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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极端与另一个极端(2)
我之所以坚持国有企业改革、退出一部分,是因为,国有企业一统天下,垄断市场,必然导致市场发育滞后,缺乏效率,不引入其他形态的企业展开竞争,这个市场必然是死水一潭,无法充分竞争。竞争产生的基础是市场主体的多元化,这个观点是经济学的入门道理,这里不再展开讨论。
当然,如果发展到一定程度,私有企业垄断了市场,我们可以反其道行之,即引入国有企业,展开竞争,提高效率。
国有企业如何改革?
我认为,国有企业改革应当坚持两个原则:
(1)效率原则。这一点,相信郎咸平、张维迎等先生都会同意。但正如我在前文所论证的那样,郎、张两方各执一端,都把问题向极端推——郎主张国有化,张主张私有化。其实,两种做法结果都会导致垄断和低效率。所以,以提高效率为目的或原则的国有企业改革,必须塑造多元化市场竞争主体,即必须打破国有企业垄断地位,破除各行各业的进入门槛(壁垒),让各种类型的企业参与竞争。
(2)公平原则。我这里所说的公平,是游戏规则的公平,而非终点的公平。我说的规则公平与效率之间的关系,不是传统经济学所说的那种冲突关系,而是促进关系,即规则公平是效率的基础,没有规则公平就没有效率。郎咸平说,国有企业改革成了少数民营资本狂欢的盛宴,我想,这是因为,在一些国有企业退出过程中缺乏公平、公正,于是,一些人通过暗箱操作将国有资产据为己有。
2004年10月8日
〔附〕
林毅夫与Ted先生对本文的点评
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林毅夫教授2004年11月16日在给我的私人邮件中称:“大致同意你的观点。”
美国RFA的Ted先生2004年11月16日在电子邮件中说:“I hāve perused your article,and I must say it is well written with seminal points of view. I cannot write such poignant papers, and I hāve learned something from your thoughts. Please remember: I am not writing all this in a sycophantic tone to please you, and that’s mainly why I sometimes would like you to sit on my dual discussion panel, or seek comments on some economic issues.”(“我仔细阅读了你的文章。我认为写得很好,观点很有创意。我写不出如此深刻的论文。我从你的思想中学到了一些东西。请记住:我所写的这些,并非要取悦于你。那就是我有时候邀请你作为我的双人谈板块的成员,或者请你评论一些经济问题的原因。”)
谁解蚕妇怨?(1)
谁解蚕妇怨?——就剥削问题与萧灼基先生商榷
萧灼基先生表示,私营企业的资本来源可能并不完全是剥削,但利润中肯定有一部分是剥削。即使有的企业家最终破产了,也同样存在剥削。萧先生的“剥削”观点并不新颖,古代诗人早已声情并茂地讲述过了。剥削理论的错误在于,它无一例外地忽视了分工因素。
2001年底,在中国商业联合会主办的“中国商业资本论坛”上,北京大学的经济学教授萧灼基先生认为私营企业存在着剥削。萧灼基先生表示,私营企业的资本来源可能并不完全是剥削,但利润中肯定有一部分是剥削。即使有的企业家最终破产了,也同样存在剥削。破产企业与发财企业最主要的区别在于管理,尤其是决策。
萧灼基先生的观点并不新颖,中国古代诗人早已声情并茂地讲述过剥削问题了。但是,如果我们实事求是地分析,就会发现,剥削理论站不住脚。
有一首流传甚广的唐诗,说的是一位养蚕的妇人进城的所见与所感:“昨日入城市,归来泪满襟。遍身罗绮者,不是养蚕人。”这首诗意思很浅显,按照当前的注解,它说的是:劳动人民辛苦劳作,但果实都被剥削阶层不劳而获地占有了。类似观念或观点,在中国古诗词中,不在少数。如《诗经·国风·魏风》的《伐檀》,“不稼不穑,胡取禾三百廛兮?不狩不猎,胡瞻尔庭有悬獾兮?”汉朝的刘安在《淮南子·说林训》也讲过这种现象:“屠者藿羹,车者步行,陶人用缺盆,匠人处狭庐。为者不得用,用者不肯为。”钱钟书认为刘安的这些话只算得上是“轻描淡写”,没有把“为者”和“用者”双方苦乐不均的情形对照起来,不像后来唐朝一句谚语那样衬托得鲜明:“赤脚人乘兔,著鞋者啖肉。”唐代其他诗人,如孟郊的《织妇词》、郑谷的《偶书》、杜荀鹤的《簪妇》,宋朝诗人梅尧臣的《陶者》,都有相关论述。当然,这些诗基本都是用对比的方法,甚至不加任何论断,但“简辣深刻”。而罗隐的《蜂》则用了比喻的手法,其中流传甚广,至今依然经常被引用的一句是:“采得百花成蜜后,为谁辛苦为谁忙?”
这些诗句的共同点是,都认为蚕妇等“劳动人民”是被剥削的对象,对那些“不稼不穑”但“取禾三百廛”的“统治阶级”深恶痛绝。但遗憾的是,诗人们提出了问题,却没有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或策略。不过,话又说回来,正如哲学家海德格尔所说的:“提问的意义是:它的意义是一个方向,且唯有根据这个方向,合理的答案才能给出。提问将被探讨者置于一个独特的面相下。当提问出现时,它仿佛冲破其对象的存有。因此,用以说明开放出来的存有之语言,就是一个答案,它的意义在提问的意义中。”也就是说,当我们提出一个具体的问题时,我们提问的方式和所使用的文字,其实已经隐含了意向上能够接受的答案。所以,人们常说,正确的问题本身已经解答了问题的一半。提问者,必须先考虑所提问题的“问题性”,也就是说,是否是“问题”。
那么,先假设这些诗人们所提的问题是“真”的“问题”,则那些“统治阶级”的所有享受品,包括住宅、服装、粮食、蔬菜、车、日用品(包括锅、碗、瓢、盆等)等,必须自己去劳动,自己手工制作。例如,某位“地主”想穿衣服,则他需要先知道怎么制作衣服,需要付出代价,学习技术。然后是动手制作工具,如织布用的梭子等。种桑养蚕,蒸茧抽丝,然后纺织成布匹;再采矿,烧炭,炼出铁,制成针,打造剪刀。用剪刀裁布,用针缝制,衣服终于可以穿上了。可是,这样以来,为了穿衣服,花费的时间,恐怕至少需要半年(养蚕就需要几个月)。按照这个逻辑推理,社会所有的人都自力更生,自给自足,就不存在谁剥削谁的问题了。当然,也相应的不存在买卖(交换)了,不存在合作,不存在市场,最终也就不存在经济发展甚至人类文明了。
所以,分工是极其重要的。正如亚当·斯密所说的:“有了分工,同数劳动者就能完成比过去多得多的工作量……在一个政治修明的社会里,造成普及到最下层人民的那种普遍富裕情况的,是各行各业的产量由于分工而大增。各劳动者,除自身所需数的以外,还有大量产物可以出卖;同时,因为一切其他劳动者的处境相同,各个人都能以自身生产的大量产物,换得其他劳动者生产的大量产物,换言之,都能换得其他劳动者大量产物的价格。别人所需的物品,他能予以充分供给;他自身所需的,别人亦能予以充分供给。于是,社会各阶级普遍富裕。” 考察一下文明而繁荣的国家的最普通技工或日工的日用物品,你就会看到,用他的劳动的一部分(虽然只是一小部分)来生产这种日用品的人的数目,是难以数计的。有一个经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弗里德曼引用而广为人知的小故事——“小铅笔的家谱”,说得极其形象,很有说服力:“成千上万参与制造铅笔的人,没有一个是因为自己需要铅笔去干那一行的。他们中间有的人从未见过铅笔,不知道它是干什么用的……没有谁坐在中央办公大楼里号令那成千上万的人,没有宪兵队来强制人们执行不曾发布过的命令,但竟然制造出了铅笔。这些人居住在许多地方,讲不同的语言,信仰不同的宗教,还可能互相仇视——但是,这些区别全都不妨碍他们合作生产铅笔。”分工为什么有这么大的魅力?其原因有三:第一,劳动者的技巧因业专而日进;第二,由一种工作转到另一种工作,通常须损失不少时间,有了分工,就可以免除这种损失;第三,许多简化劳动和缩减劳动的机械的发明,使一个人能够做许多人的工作。
谁解蚕妇怨?(2)
其实,一些古人也意识到了这一点,如《诗经·国风·卫风》中的《木瓜》说:“投我以木瓜,报之以琼琚。匪报也,永以为好也!投我以木桃,报之以琼瑶。匪报也,永以为好也!投我以木李,报之以琼玖。匪报也,永以为好也!”也就是说,因为分工,各个人拥有(生产)不同的产品,进行交换,对双方都有好处(前人一般将此诗作为情人赠答之诗),这如同墨子所说的——“交相利”。与没有交换相比,基于分工的交换,个人所获得的利益增加大得惊人,往往以千、万倍计。但是,这一点似乎没有引起更多人的注意,相反,《木瓜》这首诗被狭隘化地理解为情人之间的交往了。不过,需要指出的是,这庞大的利益增加,主要是由于每个人专业生产,然后交换。不谈生产而单论交换,利益还是有的,但比起有专业生产的存在,其交换的利益少得多,甚至微不足道。
分析到这里,本文开头提的问题的答案也就水落石出了。萧灼基先生与那些古代诗人其实对分工误解了。当然,劳动人民和地主阶层收入分成的比例如何确定,需要具体分析的。这如同征税中的拉弗定理一样,在一定条件或范围内,税收对经济发展是有利的,超过这个点,则走向反面了。列宁也说过,真理再向前迈一小步,就变成谬误了。统治阶级之所以残暴,是因为将分成的比例确定得偏离实际,以至于百姓惨遭压迫。香港大学张五常教授的博士论文《佃农理论》,讨论中其实也包含了这一点,比如说台湾当初的“三七五”减租,就是通过政府管制,将佃农上缴的比例降低,加上竞争的作用——佃农之间的竞争、地主之间的竞争、佃农与地主之间的竞争,结果,生产效率得到提高。
当然,讨论这个问题,不得不提到汉朝时期的减租问题。西汉初期,从“十税一”减为“三十税一”。从短期看,这项政策是成功的,“文景之治”就是明证。但是,长期看,这个政策是失败的。为什么?历史学家钱穆的答案是:当时无法遏制土地兼并问题,特别是王莽时代(参见《中国历代政治得失录》)。钱穆先生的看法不完全合乎当时的现实,也在逻辑或经济规则上解释不通。从现实与逻辑上看,根子在“管制”与“垄断”。政府管制人们的产业转移,抑制工商特别是商业,从而限制了产业结构的自发调整,进而扼杀了分工的发展;特权垄断(包括地主在内),导致农民生产利润的低下。这些从反面表明了分工的意义。
2003年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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告别“广积粮时代”(1)
告别“广积粮时代”——兼与盛洪、秦晖、姚景源等先生谈蛛网理论之误
蛛网理论只是教科书中出现的情形,它在农业领域从来没有实证的检验。退一步讲,即使认为蛛网理论是正确的,也没有采取价格管制的必要。随着农产品期货市场的发展,像蛛网理论所说的那种市场价格大幅波动的几率已经很小。
当大林编辑告知“粮食收购、粮食市场、粮食价格有可能在明年全面放开”的消息时,我心中非常激动:早就盼着这一天了,早该有这一天了!
我们也许还记得,20世纪90年代初期,美国学者布朗撰写了一篇题为《谁来养活中国?》的文章。当时,从中国政府有关部门到学术界、新闻界等,可以说是举国上下,发出一片###声。后来,这种现象被称之为“布朗旋风”。是的,在中国,没有比粮食问题更让各界关注的了。连续几代国家领导人都把粮食问题摆在工作的首位,政府工作报告中首先提及的往往也是粮食问题(本文不打算追溯其缘由)。于是,包括价格支持、财政补贴在内的各种管制政策纷纷出台,也就顺理成章了。但是,管制的结果是损害了农业的发展、农民收入的提高,财政背上了沉重的包袱……一言以蔽之,我们为粮食管制政策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粮食管制的代价
1996年初,我查核了国内外的相关资料,发现保护政策固然在特定时间下可以获得良好的效果,但若作为长期政策,则是违背经济规律的。因为,第一,这种政策是不具备顺利实施的前提条件的,因为中国的市场化程度不高,自然经济、半自然经济和初级市场经济等并存,农业人口又过多,政策实施的结果只能是越管制越落后;第二,中国的粮食价格自1994年以来,就在向国际市场上的粮食价格靠近并有部分超过,管制政策的结果是使得中国粮食在国际市场上失去竞争力;第三,管制政策使财政背上沉重的包袱,而中国的财政赤字自改革开放以来逐年增加,有违背持续发展原则之虞;第四,中国存在区域经济差距,管制的结果是形成苦乐不均的局面,造成一定程度的区域摩擦;第五,管制政策会破坏市场规则,因为它会致使资源扭曲配置,抑制竞争,直接降低了农业的生产效率。1996年6月份,我把相关理论的文章投到国家计委的机关刊《宏观经济管理》,编辑部回函说,他们对此缺乏研究,将文章转给农价司研究,但一直没有下文,直到1996年10月,一家大学的学报将该文发表了。
随着时间的流逝,粮食管制政策的弊病也日益显现。中国为粮价管制政策付出了沉重代价,且不论财政是否不堪重负,粮食储备过量导致很多问题。据悉,仅1997年年末,国家粮食过量库存就超过1000亿公斤,为此粮食部门不得不大量亏损出口粮食。目前中国粮食年产量近5亿吨,国内粮食库存量约亿吨,约占产量的%,人均库存量200多公斤,粮食过剩局面已经形成。过多的储备粮只能增加政府负担,而且粮食储备过多、常年不用,容易陈化,基本丧失使用价值,还占压大量资金,花费人力物力。据《经济日报》报道,武汉市全市定购粮、保护价粮库存高达亿公斤,其中60%是1999年前收购的超期储存粮。
放开粮食市场会出现“蛛网效应”吗?
放开粮食市场,不仅仅是中国兑现加入世贸组织的承诺,更重要的是中国农业迈向产业化与现代化的必由之路,也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举措之一。可是,直到今天,很多经济学者认为,由于粮食市场存在着“蛛网效应”,粮食市场中的任何一个外部冲击都会被逐级放大而发散,市场无法自动调整至均衡状态,它将对人们的生活、生产带来不利影响。
譬如,经济学家盛洪先生认为,一旦放开价格,棉价的振荡幅度可能会比较大。这可能就会对棉农、对生产发生影响,形成蛛网循环。这就决定了政府可能还是要干预的。
经济学家秦晖先生认为,蛛网循环的问题,就是说在人们需求弹性较小、供给弹性加大的情况下,市场自发调节会出现问题。他认为,在正常条件下,棉花的需求弹性应该是比较高的,但是我们的棉纺织工业是国有的,这样一来我国的棉花需求弹性就会变得比较小了。这样的话,发散型的蛛网振荡几率就会更大一些。在这种情况下,至少从逻辑上讲,很难绝对地说市场机制调节会比政府行政价格调节更具有稳定性作用。
国家统计局的姚景源先生说:农产品有个经济规律,叫做蛛网理论,就是本期产量决定本期价格,本期价格决定下期产量。就是说,如果本期产量高了,价格就得下降,如果本期产量低了,价格就要上涨,而这个价格上涨和下降又决定下一期产量。因为价格上涨了,农民就会多种、多养。按照这个规律可以预测,上一年和现在粮价上涨肯定会刺激次年的粮食增产。
上述这些认识成为粮食市场不能放开以及政府干预的主要依据。这实际上是沿袭经济学教科书上的蛛网理论。
当然,还有一些学者将蛛网理论作了发展。如天津大学的李忠民、张世英在《数量经济技术经济研究》1997年第2期《非线性蛛网模型的动态分析》中,甚至将线性的蛛网理论扩展到非线性的情况下。
告别“广积粮时代”(2)
有的经济学者还拓展了蛛网理论的应用领域。如经济学家###先生在《战略中国——跨世纪中国的发展选择》第四章中,不仅认为农业领域存在蛛网效应,而且把这个所谓的原理推广到金融领域:
“所谓价格大起大落的‘蛛网效应’,在中国表现得更加触目惊心,生产的波动甚至超过了价格波动。湖北苎麻的种植面积,从40万亩增加到138万亩,又跌回40万亩;云南的兔子,从20万只增加到120万只,又下降到20万只;河北的农民养貂卖不出去,一张貂皮2000元,外贸收购后积压20000张,就是4000万元。可以看出,政府对于经济的调控水平是不高的,不该管的事急于要管,说是‘促进发展’;该管的事又放任自流,说是‘不干预市场’。90年代,问题发展到金融领域,就更加严重。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仍旧是一个有待认真研究的问题。无论如何,政府少做一些盲目鼓励经济增长的事,多向社会提供一些公共产品,特别是市场规范和经济安全,是不会错的。”
此外,中国一些学者认为蛛网理论是荷兰经济学家丁伯根最先提出,这是不确切的。实际上,它是1930年由美国的舒尔茨、荷兰的丁伯根、意大利的里奇各自独立研究,在分别写出的三篇文章中提出的。卡尔多首次提出“蛛网定理”这个名称,因为价格运动的图式犹如蜘蛛网。蛛网理论研究的是产品供给的时滞对市场均衡的影响(就是“蛛网效应”),所依据的假设是:完全竞争;价格由可得到的供给量所决定;生产的产品不是耐久品。按照美国经济学者格林沃尔德主编的《现代经济词典》,蛛网效应分三种情况:需求弹性等于供给弹性,这就引起价格和产量的经常的有规律的波动;供给弹性大于需求弹性,于是形成一张向外扩张的蛛网;供给弹性低于需求弹性,形成一个内敛的蛛网,并最后导致价格与产量的均衡。中国那些学者认为的蛛网效应是上述第二种情形。
我认为,蛛网理论是不正确的,放开粮食市场会产生“蛛网效应”的说法站不住脚:
(1)无论什么产品,市场都不可能是完全竞争的。早在1933年新剑桥学派的主要代表人物琼·罗宾逊(Joan Robinson)出版了《不完全竞争经济学》一书,指出完全竞争理论是错误的。当然她依据的是垄断因素。但是,即使不考虑垄断,完全竞争也是不可能的。完全竞争的前提条件:同质产品,极大量的消费者和生产者,完备的信息,资源的自由流动,在现实中不可能达到。蛛网理论的第一个条件不成立。
(2)蛛网理论是一种非常不合理的非理性预期的假设。根据这个假设,生产者的调节要以上一期的价格作为参照,这在预期理论中是一个诱致预期的假设,就是说生产者永远不会调整自己的预期。所以,如果按蛛网理论来看国际市场的价格,就不能得到检验,国际价格并没有一个发散的变化。其中一个非常重要的道理,除了供给弹性和需求弹性的关系以外,就是这个非理性的假定是不合理的,人总会犯错误,但同时也会调整错误,而蛛网理论假定人们永远会犯一个非常幼稚的错误。这是一个重要的缺陷。
(3)蛛网理论只是教科书中出现的情形,它在农业领域从来没有实证的检验。为什么很难对蛛网理论做检验呢?这个模型最关键的地方就是供给弹性和需求弹性的问题。但是,对需求弹性和价格弹性的估计,在理论上很容易说,实际操作起来很难。比如对粮食的需求弹性的估计,我所看到的文献,从到的都有,并且这都是国际上著名的学者计算出来的。1990年度的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科斯在丹迪任教期间,也验证过蛛网理论。在题为《诺贝尔之路》的书中,科斯说:“有一个问题令我们非常感兴趣,那就是许多经济学者相信,生产者在决定产出时,是假定目前的价格与成本在未来会维持在同样的水准。有人提出证明,假如生产者是按照这种方式来运作,将会导致价格与产量的波动(这就是蛛网理论)。一般认为蛛网理论的典型例子,是英国养猪产业的循环周期。我作了一项统计研究调查,结果一如我们所猜想,英国的养猪业者并没有假设目前的价格会在未来维持不变。当价格高得异常时,他们预期价格会下跌。而当价格低得离谱时,他们预期未来价格会上扬”。所以蛛网理论可以作为一种教科书中的情形,但不符合实际情况。
(4)由于蛛网理论的价格预期方程并没有考虑市场价格的动态变化,只是简单地把前一期的市场价格作为本期的市场价格,因而,这种价格预期只能被称为静态预期。但很显然,在现实中,预期不可能是静态的。
(5)从逻辑上退一步讲,假设我们认为蛛网理论是正确的,会导致发散的蛛网效应,导致粮食价格大起大落,但是,我们还是没有采取价格管制的必要,因为,随着农产品期货市场的发展,现实环境中像蛛网理论所说的会出现市场大幅波动的机会已经很小。事实上,设立期货以及其他衍生工具市场的原意,正是为了减少市场波动。
2002年8月9日
何来 “危险信号”?(1)
何来 “危险信号”?——就土地拍卖问题与包宗华先生商榷
包先生所谓的“危险信号”并非土地拍卖所致,土地拍卖是不能限价的,不能简单地认为“地价决定房价”(反之,也不对)。中国也许需要吸取日本的“泡沫经济”的教训,但问题是,日本的“泡沫”并不是土地拍卖这种价格安排方式所致。
在2004年6月9日的《中国房地产报》上,中国房地产及住宅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包宗华先生发表了题为《土地拍卖“拍”出的危险信号》(以下简称为“包文”)。包先生认为,中国的土地拍卖中,出现了三个问题、一个危险信号——大幅度地提高地价并殃及房价,开始产生一种“不全面”的扶强抑弱作用,进一步揭开了亏损、微利、暴利行业之谜,许多城市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执行土地政策的偏差等等。
我不反对奇谈怪论,相反,如果其行文具备充分的论据,论证在逻辑上前后呼应,可以自圆其说,不失为读者欢迎的“一家之言”,我是非常赞赏的。但是,观点没有什么新意,又缺乏中立,行文中倾向于为某个利益集团正名、抱不平、唱赞歌,则不是学者所为。
对包先生的论点和论证方法,在下不才,斗胆商榷,请多指教。
土地拍卖需要限价吗?
包文第一部分说:“拍卖没有最高限价,只要有竞拍者举牌,就不能停拍,因而很容易哄抬出高价。更主要的原因是中国当前的特殊情况,高价来自中国的土地十分紧缺和人们对土地总会不断涨价的‘认识’,而在拍卖过程中,还缺乏调控价格过高的办法。这就是近年来许多土地拍卖拍出高价的主要原因。”
这就产生了一个疑问:土地拍卖要不要最高限价?
我的答案是:否。一般地,拍卖的规则是“价高者得”,限价了,还能称之为拍卖吗?抛开这一点不论,限价也是一个极其糟糕的措施,可能适得其反。例如,土地价格为每亩50万元的时候,有很多单位用不起地。当价格降低到每亩30万元的时候,增加了一部分能够支付这个费用的单位,但土地供应量无法有大的改变。所以,以前是10家单位抢购一块地,现在变成了20家或更多,那么,这块地出让给谁?政府必然要先确定一定的配置规则。用排队的方法肯定会凭空增加排队的成本,一些单位还可能采取种种措施寻租,以实现Сhā队并获取土地的目的。况且,一家单位在地价为每亩(1亩=公顷)50万元的时候,能买得起100亩;当价格降低到每亩30万元,则能买亩。这样,排在前面的单位增加购买量,后面的单位反而买不到土地了。如果限定每个单位只能购买1亩地,那么,除了增加排队成本外,土地利用效率将降低。对于很多单位而言,地便宜了,支付少了,利用效率却要打折扣。比如说,你买一辆汽车,花10万元同花5万元,对车的“心疼”程度是不一样的。更何况,一些单位可能利用政策空间炒地皮。只要人为限价,不论土地按什么样的规则分配,都会因为供不应求而在短期内卖光,后来的用地者即使需求迫切,购买力强劲,也只能望“地”兴叹。
地价决定房价吗?
在包文第一部分,包先生讲完土地拍卖推高地价的观点之后,举了一个例子进行证明,然后继续引申说——“地价大幅度提高必然大幅度提高房价,最终都要摊到购房居民头上。地价大幅度提高还会大面积冲击房地产市场,首先是与这一地块相邻的楼盘会受其影响而纷纷涨价,然后再向四周辐射。”
这种观点,其实是成本决定价格论。按照成本法的定义:成本法是以得到现在不动产所耗费的各项费用之和作为主要依据,再加上一定的利润和应缴纳的税费来确定其价格的一种方法。而业内人士大都知道,开发商通过“招拍挂”这种方式去竞价而得某块土地时,他在最终确定他为取得这块土地而愿意付出的最大价钱时,他通常是应用剩余法去作测算的。而剩余法从严禁意义上来说,无非是成本法的一个变形。虽然,它同剩余法也有所不同,那就是,它需要对未来的房价作个预测,但这并不影响它从本质上来讲依然属于成本法。认为地价高导致开发成本上升进而影响房地产价格的观点,犯了计划经济时代通行的成本决定价格的逻辑错误。我们不妨做一个简单的假设,一家开发商能分文不花地拿到一块地,他最后卖的房价,还是会与那块地周边房产的现行价格相当。这种现象很普遍。
土地拍卖是“扶强抑弱”,但不能狭隘地理解
包文第二部分说,“我国当前的土地拍卖,是拥有强大资金(不能与综合素质高完全划等号)的企业战胜弱的,只能说是在产生着一种‘不全面’的扶强抑弱作用”。他举例说:“最近我到一个中等城市调查,得知该市去年拍卖的土地,全被来自大城市的实力强的房地产企业所拍走,本市企业因‘实力’不足,只好‘望洋兴叹’。这个城市有位业内人士说,长此以往,本地许多企业将因为无力竞拍土地‘无米难为炊’而被淘汰。”
我对包先生的这个观点感到非常尴尬。因为,我们实行市场经济10多年了,按道理,建立全国统一大市场的观念深入人心了,可是包先生还在狭隘地坚持“小圈子利益”和“诸侯经济”的观念。市场经济的特点是优胜劣汰,没有生存能力(或者实力)的企业被淘汰,再也正常不过,否则,怎么会提高效率呢?市场经济不是养老院,不是福利院,如果让任何水平的企业长生不老,那么,这个市场是缺乏竞争力的,更是缺乏效率的。君不见,传统的国有企业大多缺乏效率,就在于这些企业缺乏退出市场的机制,从而机制僵化。至于小圈子的利益,第一,我不认为对当地利益有什么损失,因为,当地的房地产市场因为高水平企业的加入,市场的容量大大提升,竞争能力也得到提高,从而整体经济效益也会提高,于是,当地的税收、百姓的福祉等等也相应得到提高。如果维持在低层次、低水平的竞争档次上,当地房地产业的发展步伐将大大缩减,甚至停滞不前。这个道理是显而易见的。第二,哪怕当地利益受到损失(一般不会),但对于整个国家的房地产市场的发育也是良好的,破除了地方保护,对于净化市场,意义重大。第三,当地能力不够的房地产企业利益受损,与当地整体经济利益乃至国家利益相比,是微不足道的,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新陈代谢的必然过程,不值得大惊小怪。
何来 “危险信号”?(2)
房地产不是“暴利行业”吗?
包文第三部分说,“1996年至2003年房地产企业的利润统计表明,有3年(1997年至1999年)为全行业亏损。在不亏损的另外5年中,最高的2002年全行业平均利润也只有%。”于是得出房地产不是暴利行业的结论,并指出房地产其实是微利或者亏损的行业,他认为,比重最大的原因是,我国有32000多个房地产企业,与有限的土地供应和房地产开发任务相比,一直处于“僧多粥少” 的局面,一多半弄不到土地的企业,常年窝工亏损。但是,他们宁愿背着亏损的重担而不宣布停业或破产,主要是想有朝一日弄到土地而东山再起。
我想问包先生两个问题:第一,统计出来的结果是否可信?包先生的统计数据从何而来?第二,在我的记忆中,早在实行土地拍卖之前的三四年,就有房地产商在媒体上抱怨说他们是亏损的。而且,如果土地拍卖挤压了房地产商的利润空间,直至让其亏损,那么,为什么在2003年10月发布的“福布斯2003年中国内地富豪榜”上,涉足房地产的多达35名?作为对比,福布斯全球富豪榜中,500富豪只有30人左右是地产商。这究竟说明了什么?
众所周知,暴利,指的是用不正当手段在短时间内获得的巨额利润。中国的一些房地产商所获取的,就是典型的暴利。在中国,房地产开发一般程序,先是购买土地,然后用土地向银行进行抵押贷款,建筑商带资进入工地建设,当住宅商品房达到预售标准后,开始向房屋购买者进行预售并办理按揭贷款,房地产开发商依靠银行给购买者按揭贷款,开始套现。其中,影响房地产利润的重要因素是土地受让成本(在多数情况下,它不是一级市场上的土地价格,而是经过多重转手之后的土地价格),但土地受让成本究竟是多少,仍然是一个黑洞。开发商只要能拿到土地,能立项,能编制一个天花乱坠的可行性报告,外加一定的关系保证,就可以拿到资金。最近的一项调查显示,目前大部分房地产开发商自有资金不足,大部分靠银行贷款周转,融资渠道单一。房地产企业平均资产负债率是72%,最高达94%。如果运作得好的话,房地产企业的盈利率就非常高。目前,这种盈利可以达到50%至100%,甚至更高,这也是那么多企业进入房地产这一行业、出现包括外行、外来人、外来资金搞房地产的“三外”现象的主要原因。
所谓的“危险信号”是土地拍卖造成的吗?
包文第四部分谈到了“危险信号”,但是,这同主题(即土地拍卖“拍”出的危险信号)相去甚远,因为,它基本上跟土地拍卖没有关系。例如,包先生列举的城市内部的圈地运动、低效率利用土地、违章搞开发区等。这些问题,有的是因为价格限制条件比较弱造成的,有的是因为地方政府主导型的投资扩张、盲目追求政绩等造成的。
“日本教训”该如何汲取?
包文第五部分提出,中国要汲取日本的教训。日本的教训,就是房地产泡沫,或者说是泡沫经济。
但是,第一,泡沫是否存在,是一个难题,当前并没有一个大家都接受的衡量泡沫的标准。第二,如果说日本存在房地产泡沫或者说是泡沫经济,那么,日本的这个教训需要土地拍卖制度的设计和运行来汲取?答案是否定的。因为,按照理论界比较权威的看法,日本的地价高涨,原因不是土地拍卖。日本著名经济学家都留重人曾经分析说:“投机因素是造成30多年来城市土地价格上涨145倍的最大的因素”(都留重人:《日本的资本主义》,第199页,复旦大学出版社,1995)。
包文为何前后矛盾?
包文第六部分提出了“几条探讨性建议”,包括控制土地供应、防止生炒土地等等。但是,按照包先生前文的分析,既然由于土地资源短缺、土地拍卖又加剧了这种短缺,从而导致地价太高,那么,为什么又要控制土地供应?包先生为什么不建议扩大土地供应呢?这样岂不是能够平抑土地价格吗?
2004年8月4日
〔附1〕
对“商榷意见”的情况说明和几点探讨意见
包宗华
2004年8月4日的《中国房地产报》上登载了刘正山先生对我写的一篇议论土地拍卖和土地问题的文章提出的商榷意见(以下简称“刘文”)。我认为,通过商榷交换意见,互相切磋共同提高,值得欢迎。本着这个态度,特做以下情况说明和提出几点探讨意见。
我的文章成因和登载时的题目变化
去年下半年至今年初,为响应我国政府加强对土地的调控和管理,我写了一篇《从土地问题发出的危险信号看加强土地调控管理必要性》的文章。这篇文章除了“日本的教训”有一定资料参考价值外,主要是对国家加强土地调控管理表态的内容,没有多少新意,因而压在那里没有发表。这次写土地拍卖问题时,由于篇幅较短,就把那一篇文章适当压缩后合了进来。文章中前半部分讲土地拍卖问题,后半部分讲我国土地问题发出的危险信号并提出加强土地调控管理的建议。在后半部分,除了在提建议时用了一小段文字来表明我对土地拍卖的态度外,没有涉及土地拍卖的内容。为了表明文章是由相对独立的两部分组成,我把文章定名为《土地拍卖显现出的问题和我国土地问题发出的危险信号与对策》。
何来 “危险信号”?(3)
刘文受刊发时“修改题目”的影响,用“拍”出危险信号统帅全文来提商榷意见,致使以下意见与我的文章没有关系:
其一,刘文认为我提出一个危险信号——大幅度提高地价并殃及房价。我的文章在论及拍卖时没有提危险信号,而是到第4段分析土地问题时才提出“发出了危险信号”。
其二,刘文提出“所谓的危险信号是土地拍卖造成的吗?”也与我的文章没有关系。我是在文章的后半部分,经过全面分析我国土地问题后才提出危险信号,因而这个危险信号不是土地拍卖造成的。
其三,刘文认为我在文章第5部分中写的汲取日本教训,是要从拍卖中汲取。我的第5部分放在第4部分全面论述土地问题之后,只要认真读我的文章就看得出,写的是要在土地问题上汲取日本的教训。为此,我在文章中明确指出日本造成地价飞涨的主要原因是“没有进行有效的调控”,并与我在文章最后一段提出要加强土地管理与调控的建议相呼应。由于抑止投机是调控的一项重要内容,与刘文讲的投机是日本地价飞涨的主要原因异曲同工。
其四,刘文指出,包文为何前后矛盾?由于我的文章是相对独立的两部分组成,也就谈不到前后矛盾的问题。这里顺便指出,刘文在这一段中使用了“土地拍卖加剧了这种短缺”的推论,似乎缺乏严密的逻辑推理。
其五,如果去掉以上内容,刘文的题目也可能要修改。
土地拍卖需要限价吗?
对于这个问题,我有三个观点,在我的文章中都有表述。
第一,推行土地拍卖符合发展市场经济的需要,应该推行。因此,我在文章第6段中写道:“对于土地拍卖这一适应市场经济的销售方式仍要积极支持和推行。”
第二,拍卖不能限价。我在文章中写道:“拍卖没有最高限价,只要有竞拍者举牌,就不能停拍”,这些话确切地说明了拍卖不能限价的主要特点。刘文认为,限价是一个极其糟糕的措施,只能适得其反,并列举和分析了土地排队出让(已不属于土地拍卖)的问题。刘文这些论述没有抓住拍卖不能限价的关键,因为实行不限价竞拍,正是拍卖与其他销售方式带有根本性质的不同点。如果拍卖要限价,就无法竞拍。有了限价,只要有人举牌(也可能是第一个举牌人)报了一个等于或高于限价的数字,拍卖就得停下来。所以,如要实行限价,不仅是个糟糕问题,而且是从根本上取消拍卖的大问题。也就是说,除非不推行拍卖,只要推行拍卖,就不能限价。
第三,只能在推行中来探索解决土地拍卖中出现高价的问题。为此,我在文章第6部分写道:“在推行中认真探索防止在土地拍卖中出现过高地价的措施。”
今年4月,我到一个大城市去调查,该市今年1季度拍卖土地的价格比前年拍卖土地的价格高了4倍多。当地业内同志对此颇为忧虑,问我怎么办。我做了以下答复:一是虽然推行土地拍卖出现了土地价格大幅度上涨的问题,但仍要积极支持和推行土地拍卖;二是在推行一项新事物中出现了问题,只有在继续推行中,通过实践和探索来解决;三是我将写一篇文章,把问题提得尖锐一些,以吸引更多的同志参与讨论、实践和探索。我们面临的问题是:推行土地拍卖不能限价,又要防止在土地拍卖中出现过高地价。解决这个问题确有难度,但我相信,只要依靠大家在推行中的认真探索,一定能找出很好的解决办法。我在文章中写的,基本上是当时回答的内容。
地价大幅度上涨会产生什么影响﹖
我们研究市场经济和价格时,都会学习和树立以下几个基本观点:一是价格是围绕价值波动的,二是价格是遵循价值规律而涨落的,三是成本不是形成价值和价格的决定因素而是重要因素。这些观点我学过多次,但因在大脑里扎根深度不够,有时应用就会走样。例如,由于影响房价的因素是多方面的,地价不是决定性因素,地价的上涨就不可能对房价产生同比值上涨的影响。我文章中讲的“地价大幅度提高必然大幅度提高房价”,就是一种地价上涨会对房价产生同比值上涨的观点。这种观点不对,刘文也指出了,特在这里做郑重的更正。
同时也要指出,作为构成房屋成本主要部分的土地是重要因素之一,其价格大幅度上涨或大幅度下跌(而不是小涨小跌),都会从不同角度产生很大的影响。刘文曾做了一个开发商不花钱拿到一块土地的假设。这个假设的土地成本不是一般的下跌,而是跌到等于零。按市场经济的规律,在这块土地上建成房屋后,仍然会按市价出售,其很大的影响就是让这个开发商获得高额利润甚至暴利。刘文的假设只说了一半,另一半应是如果一个开发商用过高的价格获取了一块土地,如我的文章中列举的深圳香蜜湖地块,因为地价过高,摊到每平方米楼面达7442元,使得地价占了房价的一半以上。在这个地块上建成房屋后出售,就有两种可能:一种是只能按目前这一地段每平方米1万多元的市价出售,从而造成企业严重亏损;另一种是假设通过各种办法特别是市场机遇,把房价提高到每平方米13000元而且能够顺利售出,这一售价虽然可以使企业获得微利而不赔本,但却较大比例地抬高了房价。所以,我在文章中着重提出地价大幅度上涨的问题,因为地价大幅度上涨确实应该引起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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何来 “危险信号”?(4)
这里要提个问题,刘文提出了一个“计划经济时代通行的成本决定价格”的概念,不知有何根据。据了解,计划经济时代对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都实行国家定价,而许多重要产品的价格不是由成本决定的。例如,煤炭这一国民经济的重要能源,长期实行每吨18元的国家定价。由于价格低于成本,使煤炭行业成为政策亏损行业。又如关系民生的衣食住行产品价格,多数低于成本,并由各级政府实行补贴。陈云同志在1980年的重要讲话中指出,我国每年对粮食和住房的补贴达200多亿元。“文化大革命”前,北京市政府每年补贴居民冬储大白菜就要1亿多元,补贴公共交通达2亿多元。以上例子说明,计划经济时代许多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产品没有实行、更不是通行成本决定价格的办法。
对扶弱抑强、优胜劣汰的态度
我在这一段文章中先举了两个例子,然后简要地写出了我的意见,全文是:推行市场经济并充分发挥其“优胜劣汰”的作用,是让综合素质(包含管理、技术、经营、人才、诚信等综合素质)优良、产品质量高的企业战胜落后的企业,从而促进社会进步。而以上两个例子则说明,我国当前的土地拍卖是拥有强大资金(不能与综合素质高完全划等号)的企业战胜弱的,只能说是在产生着一种“不全面”的扶强抑弱作用。
这一段意见主要说明了两点:一是通过市场竞争,让综合素质强的企业战胜落后的企业,能够产生扶强抑弱、优胜劣汰作用,从而促进社会进步。这表明了我支持市场竞争的明确态度。二是我举的两个例子是香港经济实力强的企业战胜了深圳三大企业的联合,大城市经济实力强的企业战胜了一个我调查的中等城市的企业。这种“战胜”,也是市场竞争,也产生了扶强抑弱作用,但却是单凭经济实力竞争的“战胜”和产生作用。由于综合素质竞争不仅包括经济实力的竞争,而且还包含管理、技术、经营、人才、诚信等素质的竞争,与之相比,单凭经济实力的竞争就不全面。因而我在文章中指出,这只能说是在产生着一种“不全面”的扶强抑弱作用。
对于以上表述,按人们读文章的常识,一般都会做出以下判断:第一,如果一篇文章指出某一事物不全面,决不能也不会理解为要否定这一事物。因为不全面的事物总是大量存在的,特别是某一事物处于发展初期,不全面是不可避免的;第二,某一事物在发展初期出现了不全面的问题,如与这个事物没有出现之前相比,仍是一个大进步;第三,如果要否定一个事物,一般都会直接用否定的词句。我在文章中既肯定土地拍卖产生了扶强抑弱作用,又指出它产生的作用不全面。只能理解为指出不足、提出希望。这个希望只能是:通过改进,日臻全面。
我提出“不全面”一词还有一个来源,来自我在那个中等城市调查时业内人士提出的问题。这个城市有100多个房地产企业,与大城市的企业相比,大多数企业的综合素质较低。他们认为,通过竞争淘汰综合素质低的企业,有利于本市房地产业的进步,应该欢迎而不应反对。但是,该市也有少数几个综合素质高的企业,其开发项目的质量、水平和经济效益指标并不弱于大城市的大企业。由于这几个企业讲究诚信,在市民中还颇有口碑,但因这个城市房地产开发总量小,即使是综合素质高的企业,年开发量达到1亿元也很难得。而大城市的大企业,年开发量在10亿元以上的为数甚多,如果中等城市的企业与大城市企业的利润率大体相等,大城市企业获得利润的绝对数就会比中等城市企业高出十几倍,积累的资金也多得多。在土地拍卖中,大城市的企业就会因拥有多得多的资金而获胜,中等城市的企业则会因资金相对少得多而不能获得土地。他们提出,在发达国家的房地产业中,都是大中小企业并存的,我们能不能拿出一个让综合素质高的小企业不被淘汰的办法。我的回答是,你们的问题和意见,我将在写文章时提出来,而且指出目前的土地拍卖发挥的扶强抑弱作用不全面,希望大家来参与讨论。
为什么要大家来讨论,还有个原因,是我曾经参加过一个会议,会上讨论过这个问题。当时会上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通过竞争,淘汰落后的企业,也包括经济实力弱的企业,应该态度坚决,决不能因顾及某些有一定综合素质但经济实力弱的企业而犹豫不决。前怕狼、后怕虎、左顾右盼的结果,会影响推行拍卖、开展竞争的顺利进行。另一种意见认为,应该拥护市场竞争,但市场竞争不应该只凭经济实力暂时弱一些,就淘汰综合素质高的企业,特别是综合素质高的小企业,所以应该通过研究,拿出更合理、更公平的解决办法。当时讨论的结论是,对这两种意见不宜急于对某一种意见给予肯定或否定:一是应该发动更多的人士来讨论,讨论的人多了,还可能提出第三种、第四种意见;二是会上讨论提出意见优劣应该通过实践来检验,并允许在实践中不断改进,也允许在实践中修正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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