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书包网

收藏备用网址www.dier22.com不迷路
繁体版 简体版
第二书包网 > 经济学林论剑 > 2002年8月10日

2002年8月10日

去年年初,我在一次会议上讲房地产业属于投机­性­产业和风险­性­产业时,有个同志提问:有些人特别是媒体都说房地产是暴利行业,为什么国家统计局的统计数字却显示出近些年房地产全行业是亏损行业或微利行业呢?这一提问与我原来的印象大不相同。当时,我不能不经调查,单凭自己的印象做出否定统计数字的回答,于是就老老实实地答复:对此问题缺乏研究,没有发言权,我将抽时间来研究。回来一查,统计局的统计数确实如此,因而也为此而做了些研究。由于这个问题很复杂,人们的认识很不一致,我的研究又开始不久,因而我在文章中写的内容,仅仅是初步的、不成熟的。把它提出来,只能是作为一个靶子,希望能吸引更多的同志来探讨,逐步把问题弄清楚。

何来 “危险信号”?(5)

关于“暴利行业”之说,我曾向几个研究宏观经济的专家请教,他们讲的意见对我很有启发。由于问题复杂,只好把他们的意见归纳为以下5条,由远及近地进行表述:

一是在资本主义社会发展初期,在一定条件和一定年代里,会产生高利行业。什么叫高利行业?大体上可以界定为,这个行业的大多数企业(至少是一半以上的企业)能够获得高利。出现高利行业后,在高额利润驱动下,其他许多行业的资金以及人力物力都向它倾斜。如果这个高利行业是一个工业行业,就会因涌进大量资金而兴建大量新工厂,造成产能严重过剩。当这些新建工厂投产后又会造成大量产品积压,导致大批企业破产。更由于资本主义生产社会化大协作的连锁反应,又会引起成千上万相关的企业、商店、银行等单位破产,从而爆发经济危机。

二是二战后,西方国家为防止爆发经济危机,加强了宏观调控。主要措施是通过有效的统计或信息工作,及时发现出现高利行业的苗头,及时予以调控。调控的措施是综合的、多方面的,其中一条主要措施是提高税率,也就是通过高额收税拿走行业的“高利”,使之降为“中低利”行业。由于西方国家二战后的综合调控做得比较好,虽然仍然有周期­性­的萧条期,但已经避免了爆发经济危机。

三是什么是暴利,目前没有统一的定义,但其获取的利润至少要比高额利润高得多。什么是暴利行业,按理应界定为,这个行业的多数企业(至少是一半以上的企业)能够获得暴利。由于二战后西方国家在出现高利行业苗头时就予以调控,即使出现了高利行业,时间也很短暂。至于出现多数企业都能获得暴利的暴利行业,还没有听说过。

四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竞争,主要是同行业内各个企业的竞争。从利润分配的角度看,竞争的结果必然是优劣纷呈。一般情况是能够获得暴利的企业是少数或极少数,获高利的企业也不会多,占大多数的是获得中利和微利的企业。至于亏损企业,在行业萧条期,比重会大一些;在行业繁荣期,比重会小一些。由于每个行业都拥有几万、十几万甚至更多的企业,获得暴利的企业哪怕少到1%以下,也有成百上千家,也会造就一批大富豪。由于出现大富豪不是界定暴利行业的标准,因而不能因为某一个行业出现了大富豪的数量多于其他行业,就把它定­性­为暴利行业。

五是西方国家的专家认为房地产业是投机­性­、风险­性­行业。在经济萧条期,破产倒闭的房地产企业一般会比其他行业稍多;在经济繁荣期,取得高利、暴利的房地产企业一般也会比其他行业稍多。但不能据此把房地产业叫做破产行业或暴利行业。

据回忆,我国在媒体上出现房地产是暴利行业的概念,是20世纪90年代,至今仍有人在使用这个概念。如果我国真的出现一个大多数企业(至少是一半以上的企业)都能获得暴利的行业,国家肯定要予以调控。如果国家不予调控,并让这个行业的大多数企业都获取暴利而延续十几年,肯定会对社会的公平稳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产生极大的危害。而事实证明,没有发生以上情况和问题。由此可以看出,暴利行业的概念不是经过严肃的调查分析和科学论证得出来的,而是经过炒作炒出来的。我们搞经济研究工作,最好不要使用这个没有经过科学论证的概念。

一点诚挚的希望

我是一个已满74周岁的经济研究工作者。随着年岁的增长,越来越深地关注我们的经济研究队伍,时刻祝愿它不断发展壮大。为此,希望广大经济研究工作者,特别是中青年研究工作者,一定要坚持求真务实、理论联系实际的研究作风,对每个问题的研究,既要刻苦学习钻研,锲而不舍,又要敢于迎难而上,锐意进取。总之,要不断地充实自己,发展自己,提高自己。为了从整体上提高研究水平,要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创造出一个和谐的、团结奋进搞研究的环境和氛围。在共同研究问题时,要立足于互相切磋、互帮互学,共同提高。对于与自己不同的观点,要坚持百家争鸣的方针,首先要尊重对方的观点,倾听对方的观点,在弄清楚对方的观点后,再提出自己的争鸣意见。在争鸣中,要努力把自己的观点讲透彻,把道理说清楚,做到与人为善,以理服人。在商榷、研讨和争鸣时,切忌予对方以讽刺、戴帽子、打棍子。刘先生在行文中,使用了“缺乏中立,行文中倾向于为某个利益集团正名、抱不平、唱赞歌,则不是学者所为”以及“狭隘地坚持‘小圈子利益’和‘诸侯经济’的观念”等词汇。这些词汇,不是商榷和研讨的词汇,不仅不能达到互相切磋、共同提高的目的,而且不利于团结。希望中青年同志在与他人商榷、研讨、争鸣问题时,不要使用有悖于互相切磋、共同提高的不和谐词汇。

2004年8月19日

txt电子书分享平台

[附2]理论的公允:也谈“危险信号”(1)

理论的公允:也谈“危险信号”——兼求教于包宗华、刘正山两位先生

刘玉录

近日,《中国房地产报》于2004年6月9日和2004年8月4日先后发表了中国房地产及住宅研究会包宗华常务副会长、《中国土地》刘正山主编二位先生的争论文章。读过之后,深受启发。学习之际产生一些疑问,笔者想借此机会分别求教于包(以下简称“包文”)、刘(以下简称“刘文”)两位先生。

包、刘二文利于土地市场的建设

刘文的率直可谓锋芒毕露,表现出一种求实的科学态度,理论研究确实需要这样的­精­神和勇气。尤其是面对包老先生这样的地产理论前辈,刘文敢于挑战于城下,言“在下不才,斗胆商榷”,8个字历历在目,使人感觉到一个学者求索的拳拳之心。

包文的初衷真是忧国忧民,表达了作者关于土地市场建设任重道远的真见卓识,体现了对房地产业宏观态势把握的­精­到。应该承认,包文的出发点是好的、积极的,基本­精­神是正确的,指出了产业当前与今后若­干­值得注意的倾向­性­问题,并提出了建设­性­的意见。

学术的讨论不完全同于竞技场上的比赛,最终目的不是为了争个你高我低,排出一二三名来,而是探求真理的方式,发展理论的需要。包、刘讨论围绕着土地市场的焦点问题,接触到房地产业一些深层次的问题,碰撞出思想火花,令人振聋发聩。下面是笔者请教的几个问题:

如何看待土地拍卖中的地价?

包文认为,拍卖很容易大幅度提高地价。笔者以为,土地实行“招拍挂”后,全国平均地价确实出现了明显上升,但是这不是地价上涨的根本原因,而是潜在上涨因素的实现形式,即如包文所说,“诸多方面都会不断对土地供给提出更多的要求”的原因所致。

刘文对土地拍卖要不要限价疑问的答案是:否。笔者认为,问题可能没有这样简单。试问,土地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之一(国土资源部部长孙文盛语),难道只限于放量,而不涉及价格?换言之,土地的宏观调控难道只是量的概念,而不包括(价)值的概念?如果调控涉及价格,在拍卖时不作为,到哪里去作为呢?何况在国际上,早就有日本《国土利用计划法》(1974年)“土地交易许可制”,其目的在于直接控制某些地区的地价水平及土地利用方向。(柴强:《各国地区土地制度与政策》,1993)

怎样分析地价-房价的关系?

包文关于地价与房价的联系被刘文归纳为“成本决定价格论”。笔者认为,价格的成本论有着实践上的依据,问题并不在这里。包文的问题在于房价分析的单向决定,即只强调地价-房价的线­性­影响,而未提及房价-地价的逆向影响。房价与地价二者之间其实是一个辩证的互相决定关系,此一时彼一时,谁决定谁,在多大程度上决定,视时间地点为转移。

刘文主张的市场最终决定房价固然不错,但是,正如上面讲到的,房价与地价不是没有关系。同时,刘文全然否定成本论,认为犯了计划经济时代通行的逻辑错误,未免偏颇。美国威斯康星大学詹姆斯·L.帕帕斯教授等所著《管理经济学》中,第十一章“定价实践”列举了企业4种定价方法,第一个就是“成本加成定价法”。

房地产是不是“暴利行业”?

包文对房地产企业经营状况的具体分析是客观的,但是以此来否定“暴利说”不能说服人。由于产业本身­性­质使然,房地产行业在组织结构、地域上是极不平衡的,因此传统“平均数”的分析方法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能准确地说明问题。正如刘文所列举的“福布斯”富豪榜的例子,房地产“暴利”是客观的,准确说,应该是“房地产存在暴利”,而非整个房地产业都“暴利”。

刘文对包文第三部分所使用的统计数据质疑道:是否可信?从何而来?等于全盘否定了这些论据,论证中对论据的怀疑是允许的,但是应该拿出像样的反驳证据,即用事实说话。如果不是这样,断然地否定就有失公允。我相信包先生这里所使用的数据是客观的,只是一个如何看待的问题。

“扶强抑弱”命题怎样来理解?

包文提出,土地拍卖产生一种“不全面”的扶强抑弱。笔者不理解的是何为“全面的”扶强抑弱呢?即使政府在土地拍卖中能够限价,那些“弱不禁风”的企业往往也不会拿到地,而且从市场原则讲也不应该拿去。君不见,一些国有企业不是曾经有过很好的地块吗,结果呢,“先卖房、后卖地、再卖机器,最后回家去”。因此,在什么前提条件下、在哪个层面、在怎样的程度上讲“扶强抑弱”是需要认真研究的。不然,岂不是保护了落后?

刘文讨论“扶强抑弱”强调统一市场、追求效率的观点是正确的,竞争的基本­精­神是应该坚持的。但是,何事都有个度,在强调市场配置资源的前提下,也要注意到“市场失灵”现象的发生及其政府­干­预等的弥补。市场不是万能的,经济问题不会一“市”百了,有时也需要非市场力量的介入。马克思在《资本论》中分析地租时、西方经济学在“分配论”里,都充分论述了土地市场的供给弹­性­特点和独特的垄断­性­。即使目前我们土地一级市场具有垄断­性­,难道没有行政力量介入吗?以土地拍卖为例,出价最高的企业就不一定在任何情况下都是最好(最合适)的企业。土地市场是一个限制极多的市场,即使在工业化国家也不例外。例如,1923年美国加利福尼亚和华盛顿两个州通过了法令,禁止东方人在那里享有土地所有权,并规定他们租地的期限不得超过3年。美国最高法院判决这些法令符合宪法。

[附2]理论的公允:也谈“危险信号”(2)

“日本的教训”值不值得汲取?

包文题目一目了然:“土地拍卖‘拍’出的危险信号”。固然,近年房地产市场是出现了一些新的征兆,因而有宏观调控的出台,所以有“要挟说”(易宪容语)、“爆炸说”(史蒂芬·罗奇语)、“危险说”(包宗华语),两年前“泡沫说”(王小广语)余音还一直未消。不过笔者认为,虽然产业发展中出现了一些问题和矛盾“信号”,但是从总体上看房地产业发展还是健康的。因而,现在讲“危险”还不充分,至于“要挟”是误解,“爆炸”是敏感,“泡沫”未形成。

刘文全然否定了土地拍卖制度的设计和运行汲取日本教训的需要,我感觉这一态度可能过于绝对化了。中国的土地拍卖不过是近一两年的事情,还在实验、完善、健全之中。即使该制度设计完美,也还有一个磨合和­操­作问题。制度变迁是一个长期的、复杂的甚至会有反复的过程,人们不会相信一个牵涉面广、事关如此重大的土地拍卖制度一经出世就完美无缺,一点儿吸取中外土地方面经验教训的必要都没有。笔者认为,日本教训的价值和意义绝非一个拍卖所能包括,日本泡沫是当时内外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而地价在其中的作用是不可忽视的。前车之鉴,岂能无视?日本的教训值得注意,这决非是仅仅关系一个拍卖或土地资源部门的事情,而是关系整个房地产业乃至国民经济全局的大问题。前些年,海南泡沫就是先从地“热”起,至今余温尚在,虽然当时没有拍卖一说,但是其教训,于当前包括拍卖在内的土地市场的建设,于房地产业的发展,就一点作用也没有吗?

结语:科学的生命在于争辩和创新

瑕不掩瑜,虽然以上笔者就疑问请教两位先生,但是这并不影响我对包、刘两文开头所做的基本评价。科学研究忌讳“护犊子”——总认为自己的孩子好,即使犯了错误也百般辩护。笔者虽然将自己的观点书于上,但并不认为其内不存在错误,只是自己还未意识到而已。因此交流于大家,期待仁者对笔者的质疑反辩。其目的就是为了校正、修改、深化自己的观点,以学习长见识。结尾时,我想起哲人的一句话:“吾爱吾师,吾更爱真理。”

2004年8月19日

书包 网 想看书来

[附3]对包宗华、刘玉录文章简要回应(1)

[附3]对包宗华、刘玉录回应文章的简要回应

刘正山

学术商榷,应该是商讨­性­的,客观而冷静,不应该带着主观­色­彩,譬如我在《何来“危险信号”?就土地拍卖问题与包宗华先生商榷》中使用“狭隘地坚持‘小圈子利益’和‘诸侯经济’的观念”这样类似扣帽子的词汇,是不合适的。包宗华先生的提醒,我非常感激。

这里,我不打算与包宗华、刘玉录二位先生就文章的观点和内容展开再商榷。一方面,我们几个人的观点,谁对谁错,读者可以分辨出来;另一方面,诚如刘玉录先生所言:“学术的讨论不完全同于竞技场上的比赛,最终目的不是为了争个你高我低,排出一二三名来,而是探求真理的方式,发展理论的需要。”

本文要讨论的是,我们究竟该如何分析问题,该怎么应用理论。这个问题非常重要。如果你分析问题的方法论不正确,使用的理论是错误的,你的结论也必然是错误的。

先看第一个问题——如何分析问题?我认为,要从真实世界出发去思考。如果头脑被一些理论框架所约束,你的观察和思考就难免出现偏差。

譬如说土地价格,看它是否合理,就得观察:土地价格的形成是否有违反效率的问题,也就是说,是否包含了“噪音”。当然,你也得清楚地知道,什么是土地价格。

按照普通大众的一般理解,土地价格的高低,是相比较的结果。与历史比,单价增长了;与同期其他区域的比较,单价高了。但是,可以这样简单地比较吗?不能。天下没有两块条件相同的土地。

价格的实质是什么,首先得搞明白。先讨论我们日常生活中的情况。你到水果店购买苹果,商家报出的单价为3元。你觉得2元合适(你的感觉,或经过货比三家后你做出的判断),于是,你们双方展开讨价还价,最终以元的单价成交。那么,苹果的价格就是元。这个价格的决定,显然是你(消费者)愿意支付的代价,因为买卖是一个自由选择的过程,如果认为它不值元,你绝对不会购买的。反过来讲,你所支付的价格的高低,表示的是你对苹果主观估价的高低。所以,苹果的价格决定,纯粹属于主观估价。不过,不同的人,对同样的苹果的主观估价是不一样的。比如张三估价为元,李四却认为它只值元。所以,张三与李四的价格衡量的尺度是不同的。于是,将二人的支出的价格相加或者相比较,只有货币数量上的意义,却没有实质上的意义,因为,主观的估价尺度,相加起来或者相比较是毫无意义的。比如说,我与你同时爱上一个女孩,是否能将我们两个的爱相比较?显然荒唐!

同样的道理,不同地块,除了自然条件不同之外,土地买卖双方的估价也是不同的,你怎能单纯地说谁高谁低?

更何况,价格是交易的结果,即成交价。这透露出来一个信号,买方并没有认为这个价格不合适,否则,他不会“接盘”。怎么能随便说价格太高?

如果为了一定的研究目的而指称价格过高等,必须做出交代,譬如,你想说什么,和什么比较,等等。

由此可见,研究问题的时候,绝对不要把头脑中现有的条条框框硬套向现实。

再看第二个问题——分析问题的时候该如何应用理论?我认为,极为重要的两点是:(1)验证你将要运用的理论,看它是否成立;(2)必须注意理论成立的条件,不能盲目套用理论。我发现,包宗华与刘玉录,都没有做到这一点。

譬如包宗华说:“我们研究市场经济和价格时,都会学习和树立以下几个基本观点:一是价格是围绕价值波动的,二是价格是遵循价值规律而涨落的,三是成本不是形成价值和价格的决定因素而是重要因素。”显而易见,包宗华先生所依据的理论是“传统政治经济学”。“传统政治经济学”中的价值规律是否成立?我不知道包宗华先生是否验证过。

又如,刘玉录说:“刘文对土地拍卖要不要限价疑问的答案是:否。笔者认为,问题可能没有这样简单。试问,土地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之一,难道只限于放量,而不涉及价格?”刘玉录先生认可“土地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之一”,并将此作为反驳我的理由和依据。由此看来,刘玉录先生对经济学的基本概念把握不清。什么叫宏观调控?先看什么是宏观。在大学本科的《宏观经济学》教材的第一章,往往会指出宏观与微观的区别,即宏观指的是总量,如政府的总支出和总收入、货币的总供给、GDP的增长率、就业率,以及利率、汇率等。个体企业,乃至某一行业(比如汽车、房地产)、单个市场(比如钢材、电),都属于微观经济范畴。因此,宏观调控,是指政府有关财政、货币、汇率等总量政策,而政府对企业、行业或单个市场的政策和行为,则属于微观意义上的监管。显而易见,土地绝对不可能作为宏观调控措施的。2004年5月,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卢卡斯教授访问中国时,在北京的一个学术会议上说:中国出台了这么多措施(包括土地政策在内),没有一项是宏观政策。将“土地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之一”,是用错了概念(进一步的分析,参见拙作《似是而非的“宏观调控”》)。

[附3]对包宗华、刘玉录文章简要回应(2)

分析到这里,可以看出,我与包宗华、刘玉录两位先生的分歧,并不是简单的观点不同,也不是简单的“不同路线经济学”的区分。

2004年12月

地价、房价与房地产价格(1)

地价、房价与房地产价格——与聂梅生、汪利娜、刘洪玉等先生商榷

地价上涨了,开发商得到涨价的信号需要一段时间,判断涨价的原因需要一段时间,采取行动如购进土地和建筑材料、搞房地产开发等需要更长的一段时间。于是,房地产价格上涨的时间比地价的上涨明显滞后一段时间。这样,同期的土地价格与房地产价格没有直接的关系。

谈到房子,很多人心中充满了痛楚。在北京,即使是经济适用房,最高价格已经达到每平方米5000多元;有的豪宅,最高价格已经达到每平方米6万多元。与广大百姓的收入相比,房价过高,百姓不能承受之痛。

房地产管理部门一些专家认为地价过高导致房价过高,并举例称,中国目前城市房价中地价所占的比例超过50%,甚至达到60%。因此得出结论:欲降房价,先降地价。土地管理部门的专家对这种观点持反对意见,他们调查了全国九个中心城市地价与房价的内在关系,得出结论为:地价在房价中所占比例不高,且趋于合理。就土地成本而言,我国各城市土地成本占房价的比例,在市中心区低的为25%~30%,高的为35%~50%。土地成本比例平均为30%~40%。北京最大的经济适用住房小区回龙观周边的商品住宅项目,其土地出让金甚至仅占房价的5%左右。于是,他们认为,土地价格在房价中的比例不像房地产管理部门专家所说的那么高。但是,最近,土地管理部门的一些专家转而承认地价偏高,但同时表示,这是因为投机商炒作的结果。

部门之间的争论免不了受利益集团的影响。但是,大众却被搞糊涂了,“房价”同“地价”到底是什么关系?

什么是地价

在我国当前,地价的概念很不统一,即使在土地部门内部,也是众口不一。我在《中外房地产导报》杂志2002年第12期的《正本清源话地价》一文就这个问题进行了追根溯源式的考证、分析与评论,得出结论为:地价管理是均衡地租,甚至可以说是单位面积土地的市场成交价格或单位面积土地的市场租赁价格。有关部门将土地出让金当作地价,显然是不正确的。所以,在市场上出售的房地产价格的构成中,若从“成本加成”定价方法看,地价确实占了很大比重。但是,若因此得出地价决定房价的结论,则是荒谬的,因为它将成品价格与要素价格的关系颠倒了。

成品价格与要素价格

清华大学的刘洪玉教授认为,地价与房价呈线­性­正相关关系,影响它们关系的主要因素是税费率、建安成本和容积率,调整税费率可以作为调整地价与房价关系的主要手段。建设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副主任聂梅生和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研究员汪利娜一致认为,“炒地”是形成目前房价虚高的至关重要的因素。他们认为,现在北京房价上升“虚火”,很大一部分是在炒地价,而不是在炒房价,因为土地价格上去了,房价也就上去了。从表面上看,他们的推导过程似乎是无懈可击的。因为某种产品的原材料价格上涨了,该种产品的价格就会上涨,这难道不对吗?什么东西不是先生产出来,然后再卖出去;什么东西不是先付成本,然后才能获得收益?

我认为,刘洪玉、聂梅生、汪利娜等学者将成品价格与要素价格的关系搞混了。土地、房子,相对于在市场上向消费者出售的成品——“房地产”而言,都是生产要素。而早在200年以前,大卫·李嘉图就对产品价格与要素价格两者的因果关系作了正确的描述,他说,“不是因为麦地要付租金小麦才贵,而是因为小麦价贵才给麦地付了租金。”譬如,中国农民曾为占国土面积10%的耕地支付大量租金(不一定科学,姑且如此界定),而占国土面积20%的­祼­岩砾地、石山戈壁与冰川寒漠,未曾利用,没有收益,也就无人收取或交付租金。繁华街区之所以成为寸金之地,是由于商店和银行等用地单位具有巨大收益。

土地的价格就是房地产(成品)的成本的一部分。那么如何衡量某块地的成本呢?直接衡量是相当困难的。有一个间接的办法,就是根据这些生产要素所创造出的产品或服务的价格来评价。该地块的级差地租取决于它的地理位置吸引顾客给当地商店带来的增益,与其他地方的类似增益的差额;资金的价格则反映了资金对收入的贡献。这样看来,要素的市场价格取决于商品的市场价格,也就是说,房地产的价格决定土地与房子的价格。当然,房地产价格的形成因素包括房地产的供应、需求、预期、相关产品的价格、宏观调控措施等等。

反过来说,要素价格上涨了,成品价格如何变化?这要具体分析。譬如说,地价上涨了,开发商得到涨价的信号需要一段时间,判断涨价的原因需要一段时间,采取行动如购进土地和建筑材料、搞房地产开发等需要更长的一段时间,这样,房地产价格上涨的时间比地价明显滞后很长一段时间。这样,同期的土地价格与房地产价格,没有直接的关系。

房价与地价

上面的分析,虽然厘清了要素价格(房价、地价)与成品价格(房地产价格)的关系,但是,读者可能还是抱怨我没有清楚地说明房价与地价的关系。而要将这个问题搞明白,我们首先需要弄清楚“房子”(不是“房地产”)与“土地”的关系。在经济学上,任何产品或生产要素之间的关系,只有三种:替代品、互补品和无关品。这种分类,是利用需求交叉弹­性­公式计算得出的,由于测算与推导比较复杂,不容易让普通读者看明白,这里做出描述­性­说明:(1)无关品,顾名思义,就是指两种产品或生产要素不存在任何关系,比如电脑与拖鞋。(2)替代品,就是对于消费者而言,可以互相替换的,比如苹果与橘子。如果苹果的价格上涨了,消费者可能转而购买橘子(价格同需求量呈反向变动的关系)。(3)互补品,就是必须同时使用的产品,比如照相机与胶卷的关系。这种关系的产品特点是,如果其中一种产品价格上涨,则消费者会减少对它的消费,同时另一种产品的需求量必然减少。

地价、房价与房地产价格(2)

讨论到这里,房子和土地的关系也就一目了然了:它们是互补品。对一栋房地产而言,地上部分,可以统称为房子,与其必须依赖的土地,是不可分离的。那么,房子涨价,必然带动土地价格的上扬。反之,如果土地价格的上涨,同样会带来房子价格的上升。从这个意义上看,房子价格和土地价格存在正相关关系,但绝对不能如刘洪玉先生那样说——房地产价格与土地价格存在正相关关系。

2003年11月

马ρi股决定现代文明?(1)

马ρi股决定现代文明?——与赵晓先生商榷“路径依赖”问题

如果现实世界如“路径依赖”理论所坚信的那样,我们可能仍处在原始社会,依赖采摘野果、狩猎和捕鱼等为生,穿着树叶或野兽皮毛。但是,我们竟然绕开了“路径依赖”陷阱!

在当前经济学界,“路径依赖”是一个使用频率极高的概念,它说的是人们一旦选择了某种制度,就好比走上了一条不归之路,惯­性­的力量会使这一制度不断“自我强化,让你轻易走不出去”。北京大学经济学博士后赵晓先生为了宣传这个“真理”,生动地为我们讲述了一个广为流传(很多报刊转载了)、引人入胜的例证:

现代铁路两条铁轨之间的标准距离是四英尺又八点五英寸。为什么采用这个标准呢?原来,早期的铁路是由建电车的人所设计的,而这个正是电车所用的标准。电车的铁轨标准又是从哪里来的呢?原来,最先造电车的人以前是造马车的,而他们是援用马车的轮宽标准。那么,马车为什么要用这个一定的轮距标准呢?因为如果那时候的马车用任何其他轮距的话,马车的轮子很快会在英国的老路上撞坏的。因为这些路上的辙迹的宽度是四英尺又八点五英寸。这些辙迹又是从何而来的呢?答案是古罗马人所定的。因为欧洲包括英国的长途老路都是由罗马人为他们的军队所铺的,所以四英尺又八点五英寸正是罗马战车的宽度。如果任何人用不同的轮宽在这些路上行车的话,他的轮子的寿命都不会长。我们再问,罗马人为什么以四英尺又八点五英寸作为战车的轮距宽度呢?原因很简单,这是两匹拉战车的马的ρi股的宽度。故事到了这里还没有完结。美国航天飞机燃料箱的两旁有两个火箭推进器,因为这些推进器造好之后是要用火车从工厂运送到发­射­点,路上要通过一些隧道,而这些隧道的宽度只是比火车轨道宽了一点,而火车轨的宽度是由马ρi股的宽度所设定的。所以,可以得出结论:“路径依赖”导致了通过铁路运输的,象征着现代文明­精­华的美国航天飞机的火箭助推器的宽度,竟然是两千年前便由两匹马的ρi股宽度所决定的。

上述“例证”,读起来令人兴趣盎然,并促使诸多经济学者津津乐道,甚至作为严肃的学术研究依据,行文著书。但是,如果你对铁路和航天常识稍稍了解,会发现,赵先生的上述这种说法纯属于子虚乌有!

我查到的资料表明,1815年,世界首辆实用的蒸汽机车头由乔治·斯蒂芬森制造出来,当时,铁轨的宽度为米,折算为英尺;后来,乔治·斯蒂芬森把铁轨的宽度增加为米,即英尺,成为“标准轨宽”。而这个标准轨宽并不等于赵先生所说的“四英尺又八点五英寸”!至于航天飞机,据了解,目前只有美国和前苏联研制出来了。其中,美国有4架现役航天飞机,它们分别是:“哥伦比亚”号航天飞机、“发现”号航天飞机、“亚特兰蒂斯”号航天飞机和“奋进”号航天飞机。前苏联(俄罗斯)的“暴风雪”号于1988年首飞后一直被闲置。“暴风雪”号航天飞机长米,机身直径米,翼展24米,火箭助推器的宽度大约3米以上;美国研制的第一架航天飞机“哥伦比亚”号,总长米,固体火箭助推器直径米,高45米,每枚能产生1200吨推力,发­射­升空2分钟后与轨道器脱离,回收后能重复使用20次。米宽的火箭助推器,会和两匹马ρi股的宽度相等吗?答案是否定的。

抛开这个虚构的“故事”,如果我们单纯地强调“路径依赖”的作用,或者说坚持“制度决定论”,那么,现实世界的大量事实就无法获得解释。制度(游戏规则)的重要­性­是不可否认的,我也一直强调它的作用,但是,我们必须正视这一点:制度只不过是决定经济发展的函数中的主要变量之一,但不是主要变量的全部。例如,最近美国众多大公司不断曝出财务造假丑闻,就不是单纯的制度问题。美国人讲究透明、专业、效率、诚信,企业主管对此四大原则信守不渝,视为教条,这在世界上是出了名的。美国的公认会计准则(GAAP)及查账制度,被评为全球典范。但是众多大公司和相关机构还是勾结起来造假。为什么?在很多情况下,人们会超越游戏规则行事,正如马克思所说的:如果利润率高达300%,资本家可以冒上绞刑架的风险。美国公司财务造假情节如此恶劣,根源就在于新经济的“创造­性­破坏风暴”,它导致企业获利缩水,人力资本大失血,资金循环和扩张要求又被新经济产业所割断,巨额资金被无效损耗,企业新的业务投资随之萎缩,于是,资本面临无法补偿的危机,造假就成了企业的必然选择(我发表于2002年8月10日《羊城晚报》的《谁制造了美国公司造假丑剧?》一文有详细分析)。

事实上,制度不过在规制着一部分或很大一部分经济活动,而不是全部经济活动,剩下的经济活动是在“体制外”进行的。长期以来,经济学家们始终忽视对“体制外”经济活动的研究,仅有的研究也不过把这些活动仅仅局限在所谓的“地下经济”或“黑­色­经济”领域,远远低估了“体制外”经济活动的范围和重要­性­。实际上,在发达的市场经济里,除了大企业和大银行之外,推动经济增长的更多的是中小企业和民间的金融活动,他们比大企业和大银行所主宰的经济更有活力和更有效率。他们之所以有如此优势,是因为他们不在“体制内”,因而不受规范的制度的约束,从而更“真实”。

马ρi股决定现代文明?(2)

如果现实世界像本文开头“例证”所坚信的那样,或者新制度经济学者所绝对化的“路径依赖”理论充分发挥作用,马车不可能进化到火车,也不会出现什么飞机之类的新工具,我们肯定还在使用马车!我们可能仍处在原始社会,依赖采摘野果、狩猎和捕鱼等为生,穿着树叶或野兽皮毛。但出人意外的是,我们竟然有了火车和飞机,并从原始社会进化到自然经济社会,然后进步到产业经济社会,到现在又向“新经济”社会迈进(也有人认为我们已经跨入了“新经济社会”的门槛)。我们竟然绕开了“路径依赖”陷阱!

2002年12月13日

你想打破谁的“窗子”?(1)

你想打破谁的“窗子”?——与乔新生等先生商榷“破窗理论”

有学者说,“破窗理论”错得这么离谱,却依然非常流行,这恐怕要归功于一知半解的经济学家。据我所了解的经济学,“破窗理论”并不像某些人想象的那样简单或荒谬,相反,它对经济增长的正面作用不可忽视。

朋友们转来一些“经济学”时髦杂文和散文,征求我的看法。我浏览了一下,发现一篇标题怪吓人的文章——《经济学家,我要打破你的“窗子”》。读完才发现该文讨论的是“破窗理论”。我查了有关资料发现,对“破窗理论”持否定态度的主要有薛兆丰等人。虽然没有否定“破窗理论”,但对该理论存在一定程度的误解,如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乔新生教授。

据我所了解的经济学,“破窗理论”并不像薛兆丰等人想象的那样简单或荒谬,相反,它对经济增长的正面作用不可忽视。

“破窗理论”来自巴师夏

1714年,曼德维尔写了部题为《蜜蜂的寓言》的书,认为“纯粹的美德不能为国家带来繁荣。”为了回应曼德维尔那富有感染力的、聪明的寓言,克洛德·弗雷德里克·巴师夏(Claude Frederic Bastiat, 1801-1850)写了一篇题为《看见的和看不见的》文章,也设想了一个事例,就是小痞子砸坏理发师玻璃窗,该行为的结果是,为玻璃商带来了生意,而玻璃商从理发师那里赚到的钱,又可以用来从其他商人那里购买其他商品。于是,在这种不断扩大的循环中,破窗行为提供了金钱和就业机会。这个思想,后来被总结为“破窗理论”。

乔新生先生说,“破窗理论源于一个叫黑兹利特的学者在一本小册子中的一个譬喻”。这个判断显然是错的。黑兹利特曾在1979年对巴师夏的这个事例进行过引用,而“引用”与“提出”是不同的概念。

没有新意的反驳

巴师夏对这个破窗的例子是从反面的角度使用的,但中国一些学者以为巴师夏坚持这个观点。在那篇文章中,巴师夏讲述完这个故事后,提出了被后来的学者所称道的“破窗理论”后,接着分析:理发店不得不支付意外的费用,即安装新的玻璃,他将损失一些钱。也许,他本打算买套衣服,但现在他的计划泡汤了——衣服没有被生产出来。看来,玻璃商得到的商机只不过是制衣商损失的商机。从社会的角度讲,社会有了一扇新窗户,但它损失了旧窗户和一套新衣服。在净余额中,社会状况并没有得到改善。

可见,薛兆丰对曼德维尔等人发表的评论,并没有新意,巴师夏早已分析过了。

被误读的曼德维尔

巴师夏对曼德维尔的反驳站不住脚。由《蜜蜂的寓言》可知,曼德维尔长期观察蜜蜂活动后发现,虽然蜂巢每一部分都有缺点,每只蜜蜂都为了贪婪和­色­欲等而忙碌,但总体而言,蜂群充满活力,保持富裕;直到经历了奇迹的改革以后,蜂巢虽然充满了美德,但是却带来了蜂群数量的减少,带来了贫穷。曼德维尔试图通过这本书说明,私人恶行能成为社会繁荣的动力。曼德维尔实际上成为经济学上自由放任思想的先驱。

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哈耶克的《哲学、政治学、经济学与观念史新学》(New Studies of Philosophy,Politics,Economics and the History of Ideas)一书,开辟专门章节评论曼德维尔的思想,并充分肯定了曼德维尔对经济学的贡献。

亚当·斯密在《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中说过一句经典的话:“我们每天所需的粮食和饮料,不是出自屠户、酿酒家或烙面师的恩惠,而是出于他们自利的打算。”从本质上讲,与曼德维尔的思想异曲同工。香港学者林行止在《医生与经济学家》一文甚至认为亚当·斯密的这段话是受了曼德维尔的影响!

“破窗理论”的现代内涵

薛兆丰等人引用或者批评“破窗理论”时,基本上是停留在古典阶段或者说是巴师夏的那个年代,而且,也没有明白巴师夏本人对“破窗理论”的误解,尽管这个理论是巴师夏提出来的(当然,他并没有命名“破窗理论”)。

至于现在的主流经济学,关于“破窗理论”的内涵也已经被拓宽了,它泛指破坏活动(包括战争、地震等)和公用品(Public Goods)的支出会使经济受益(参见《经济学的困惑与悖论》,华夏出版社,2001)。如英国经济学家凯恩斯认为,在经济萧条时,将储蓄用于“在地上挖坑”,不仅能增加就业,而且会增加以有用的商品和劳务来表现的实际国民福利(当然,凯恩斯的理论也不是新思想,斯图亚特在1767年发表的《政治经济学原理研究》一书就提出,政府支出,即使花费在“军需品”上,也能促进就业,但他更愿意和平建设。他说,“耗费巨大的公共工程是给穷人挣饭吃和发展工业的一种手段,这不会损害朴素的生产方式”)。在1995年日本大阪遭遇毁灭­性­地震后,撰文称:一些专家认为,地震能在某种程度上为正在奋力摆脱长期萧条的经济带来繁荣(参见《纽约时报》,1995年1月18日)。

由上述分析可以看出,乔新生所认为的“破窗理论”,“是为了说明孩童的行为与政府的行为所能产生的后果,从而彻底地否定凯恩斯主义的政府­干­预政策”。是对“破窗理论”的误解。

你想打破谁的“窗子”?(2)

“破窗”与经济增长

“破窗”能否带来经济的增长?从实证资料看,答案是肯定的。

(1)破坏事件与经济增长。

先看战争对经济增长的作用。1973年,美国经济学家Robertson对战争的结果研究表明,在美国,从1940年到1945年GDP翻了两番,实际收入增加,并消除了失业。经济史学家Michael Bernstein也认为,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在冷战中,对公用品(或公共产品)和其他物品的巨大支出,是美国经济成功的原因(参见《纽约时报》,1995年5月12日)。

再看其他破坏事件对经济的作用。例如在经济衰退中,商家将牛­奶­倒进河流中,这是否是浪费和无人道的行为?显然,把牛­奶­倒进海里是出于保护生产者利益的考虑。农民买不起,你送牛­奶­给他,生产者的利益就会受到很大的损害。所以为了维护必要的供需平衡和必要的价格,就得限产,让一部分人先失业,这样就可以平衡供求关系。这是一个不以人们的意识形态、人们的主观愿望为转移的客观规律。当生产达到一定程度,需求跟不上的时候,就得调整生产,就得开拓市场,两方面共同努力实现这个平衡。

还有,事实不像有些人想像的那样“残忍”。2000年1月11日《羊城晚报》的一篇报道称:南海市牛­奶­研究开发公司对目前挫伤­奶­农的收购价表示已是硬着头皮支撑。据悉,该公司的鲜­奶­日处理能力是4吨,除固定供­奶­农户外,许多零售­奶­农也将鲜­奶­销往该公司,使公司每天的收购量高达吨,4个冷库全部储存满。卖不出去的鲜­奶­储存超过7日则变质,于是几乎每天都要倾倒变质牛­奶­,有时一日倒掉2吨多。也就是说,因为滞销,商家无法储存,牛­奶­坏掉了,不得不倒掉。我倒要问问那些自认为充满“人文关怀”的学者:我们是否应该将这些坏牛­奶­免费送给百姓享用?

(2)公用品建设与经济增长。

这方面的理论,凯恩斯讲述得比较完备了,此不赘述。最为鲜活的实证案例,就是罗斯福“新政”。罗斯福上任后从一开始就倾注了极大的力量兴办大规模的公共工程,以扩大政府开支来弥补私人投资下降而出现的空白,并解决部分就业问题。1935年4月28日,罗斯福正式宣布工赈计划,明确规定对有工作能力的失业者不发放救济金,而是帮助其通过参加不同的劳动获得工资。后来人们对罗斯福新政的评价是,这是20世纪资本主义发展历程中的重大事件,帮助美国的资本主义制度度过了1929~1933年的一场空前大灾难。美国的资本主义制度得救了,世界资本主义体系也缓过气来了。这就使得“新政”能够在美国历史和世界历史中获得一席之地。

进一步的思考

从社会经济角度讲,资源是稀缺的,充分利用而不是破坏,则会带来更大程度的福利。但是,在很多情况下,这只是一厢情愿的考虑。如一个国家或地区的经济陷于低水平的均衡陷阱时,我们就不得不设法打破这个均衡,否则,经济很难启动的。“破窗理论”的真正价值在于,它看出了需求之间的内在联系。当然,如乔新生所说,这种分析是静态的,它没有看到“破窗”的启动效应和由此引发的乘数效应。这就好像一部汽车停止不动,启动开关,汽车加大马力就可以上路。如果没有启动装置,汽车将永远静止不动。“破窗”将带动需求链条,从而推动经济的发展。这也是批评者没有看到的方面。

需要补充的是,如果被“打破”的产业或实施公共投资的产业的关联­性­较强,则其对经济的拉动作用更强。衡量一种产业的关联­性­,主要指标是需求收入弹­性­原则,即:

某社会产品(劳务)的收入弹­性­

=该社会产品(劳务)需求增长率/同期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率

从计算结果上看,当弹­性­值大于1时,表明该种产品(劳务)的需求量快于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该种产品的生产部门(或行业、产业)应该得到较快的发展。以满足需求的过快增长;当弹­性­值小于1时,表明该种产品(劳务)的需求量低于国民生产总值的增长。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这些部门会相对萎缩。如果这个弹­性­值为负数,这些部门则会发生绝对萎缩。但从现实情况看,弹­性­值为负的部门是不存在的;弹­性­值小于1的行业,一般不会作为公用品投资的对象,但如果发生战争或地震,则破坏的产业必然不仅仅是一个。所以,还是不需要担心。

题 外 话

薛兆丰说:“‘破窗理论’错得这么离谱,却依然非常流行,这恐怕要归功于一知半解的经济学家。他们炮制的‘鼓励消费理论’、‘假日经济理论’、‘拉动需求理论’,都是半个世纪前‘破窗理论’的翻版。”

我要提醒兆丰的是,首先,这个“理论”不是“半个世纪前”提出的,而是“一个半世纪以前”。其次,如果主张该观点的人都被归为“一知半解的经济学家”,那么,被公认为“20世纪最伟大的经济学家之一”的凯恩斯在经济学上便属于“一知半解”了!薛兆丰的这个论断有几个真正有分量的学者认可?第三,兆丰等先生并没有给我们拿出实证资料做依据。对于真正的学者(包括经济学者)而言,论证应该是以事实为依据的。

书包 网 想看书来

你想打破谁的“窗子”?(3)

2002年10月18日

中国赔款造就“日本奇迹”?(1)

中国赔款造就“日本奇迹”?——与张宇燕等先生商榷

张宇燕先生认为,甲午中日战争是日本经济发展的转折点,中国的赔款造就了日本经济的起飞。我认为,中国的赔款与日本经济的起飞(或者工业化)无关,相反,它为日本后来的惨败埋下了伏笔。

张宇燕等经济学家认为,甲午中日战争是日本经济发展的转折点,中国的赔款造就了日本经济的起飞(张宇燕:《说服自我》,第242页,三联书店,1997)。这个观点似乎有些道理。

从发达国家的工业化进程来看,早期发达国家的工业化发端于18世纪70年代,以英国产业革命为标志,一般被称为传统的工业化,这种传统工业化主要经过了两个阶段:一是18世纪70年代到19世纪70年代以前,二是从19世纪70年代到20世纪初。经过这两个阶段,主要的发达国家都实现了工业化,历时基本都接近或超过一个世纪,工业化进程最长的已有200多年历史。

相比较而言,日本的工业化进程大大加快了,其工业化时间没有超过50年,到20世纪80年代就完成了发达国家100多年走完的工业化。

日本的工业化进程为什么如此快捷?其工业化究竟是靠什么支撑的呢?张宇燕等经济学家认为,日本迅速且顺利的工业化,是来自中国的战争赔款的决定­性­支持的结果。

据张宇燕先生的估算,马关赔款等于日本两年多的国民收入,“如果把中国的全部赔款加在一起,则大体相当于日本三、四年的国民收入。这意味着中国对日本的战争赔款数额之大,以至于即使日本人全都不工作,他们也能够在生活水平不降低的前提下过上三、四年。”日本学者的研究表明:“通过甲午战争,日本获得了数额庞大的赔偿,如按明治28年(1896年)的财政收入计算,这笔赔款相当于4年零2个月的财政收入”(加藤佑三:《东亚近代史》,第100页,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2),“日本把这笔赔款一部分用于军备扩张和振兴工业,一部分储存到伦敦银行作为日本保有的外币,在实行着金本位的列国之间通行,成功地导入了一种新的金融制度”。

张宇燕等先生称,甲午战争后10年内,日本的公司数量由2884家增至8895家,资本由25000万日元增至93000万日元。在甲午战争前日本的资本总额只相当于中国赔款的一半。通过侵略,一夜之间它实现了翻两番。巨额赔款并且使日本能在1897年改银本位制为金本位制,使日本的金融市场获得了国际竞争力。

我认为,“中国的赔款造就了日本经济的起飞”这种说法缺乏证据。

第一,我查阅的资料表明,日本从中国所取得的偿金,用于陆军扩充费为5700万日元,海军扩充费为13900万日元,临时军事费为7900万日元,发展军舰水雷艇补充基金为3000万日元,共30500万日元,占偿金总数的85%(石井宽治:《日清战后经营》,第54页,载《岩波日本史讲座》,1976)。也就是说,日本拿到中国的赔款,并没有用来发展经济,没有用于改善经济发展的环境,更没有用于改善国民的生活,而是把它拿来扩军,只有一部分拿来建了一家钢铁厂。

日本为什么这么做?通过中日战争,日本第一次真正地尝到了发动侵略战争的甜头,更加刺激了它对外扩张的野心。于是,日本政府大力扩张军备,为发动新的战争做准备。早在马关议和期间,日本陆军大臣山县有朋大将就提出,以“扩大利益线,称霸东洋”为目的,把师团编制加以扩大,以便作为战略单位使用。“三国­干­涉还辽事件”发生后,日本参谋本部制定了打败俄国远东军队的扩军计划,把师团的建制翻一番,即在原有的6个师团(一个近卫师团除外)的基础上再增加6个师团。并迅速扩大炮兵和骑兵,使其成为能够适应近代化战争的军队。海军大臣西乡从道大将也提出了庞大的扩充海军的计划,“其目标是要在德国或法国同俄国联合起来时,用以击沉这两个国家能够联合派到东方来的舰队”(藤村道生:《日清战争》,第185~186页)。

将中国的赔款用于军事扩张而不是用来发展经济,导致了日本后来侵略别国反过来被迫无条件投降的灾难­性­后果。难怪历史学家袁伟时如此说:甲午战争,中日双输!

第二,如果说中国的赔款是日本经济崛起的原因,那么,甲午战争之后的一段时期,应该是日本经济迅猛发展的时期。但是,统计数据并不支持这种观点。日本1886年的人均国民收入只相当于英国(1765-1785年)的60%、美国(1834-1843年)的29%、澳大利亚(1861-1869年)的18%、德国(1850-1859年)的45%、加拿大(1870-1874年)的27%。日本的实际国民生产总值由1885年的亿日元,增加到1940年亿日元,55年中增加近5倍,年平均增长%。同期内,日本的实际人均国民生产总值则由1885年的101日元,增至1940年的318日元,55年间增加2倍多,年均增长率%。这个增长速度并不惊人。

第三,众所周知,日本工业化的实现,开始于二战之后,完成于20世纪80年代。在工业化的实现过程中,伴随着经济的迅猛增长,特别是1956-1973年这一期间,日本实际国民生产总值每年平均增长10%以上。这种迅猛的经济增长态势,被誉为“经济奇迹”。统计数据显示,1960年,日本的国民总支出为万亿日元,1970年的为万亿日元,1980年的为万亿日元,1990年的为万亿日元。也就是说,如果把1960年日本的国民总支出作为100的话,1970年的国民总支出为473,1980年国民总支出为1550,1990年国民总支出为2768。

中国赔款造就“日本奇迹”?(2)

日本的“经济奇迹”或者说日本经济的起飞,显然不能跟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中国赔款相联系,因为,这个时间跨度太大,将近50年。而且,二战末期,日本的经济非常萧条,濒临崩溃。即使日本曾经因甲午中日战争而获得了巨额的中日甲午战争赔款,在二战后这样的衰败基础上,那些赔款早已“随风而逝”了。我查到的资料表明,二战末期,包括惨遭原子弹袭击的广岛、长崎在内,日本全国共有119个城市化为废墟,毁于战火的住房达236万栋,900万人流离失所。近一半的工业设备、道路、桥梁、港湾设施受到不同程度的破坏。工矿业生产急剧下降,如果以战前1934-1936年平均水平为100,1945年的工矿业生产指数仅为,1946年更跌到。1945年日本农业歉收,大米产量只有常年的六成,酿成了严重的粮食危机。由于物资极度缺乏,货币发行量激增,通货膨胀日甚一日。1945年秋到1946年初,日本主要消费物资的黑市价格暴涨为官价的30倍到60倍。日本经济上的混乱状况一直持续到1947年。

第四,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以后,日本经济为什么得到快速增长?

一方面,美国和日本采取的诸多措施以及朝鲜战争等契机,促使日本经济得到快速恢复,为后来的经济增长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美国一再削减日本对美国的战争赔偿,到1954年5月­干­脆一笔勾销,已拆迁的工业设备也全部发还。美国向日本提供恢复生产急需的资金和物资。从1949年到1951年,美国以“占领地区救济基金”和“占领地区经济复兴基金”名义,向日本提供的贷款和援助物资达23亿美元。“道奇整顿”使日本政府的财政收入在1949年首次由赤字转为盈余,货币发行量趋于减少,物价水平开始下降,猖獗一时的通货膨胀得到了缓和,为尔后的经济恢复创造前提。朝鲜战争爆发后,美国在日本大量采购军火和给养等,日本从提供商品和劳务得到的“特需”收入,1950年为亿美元,1953年猛增为亿美元。整个朝鲜战争期间,日本得到的“特需”收入合计为亿美元,占同期日本出口总额的一半。再看设备更新带来的效应。1951年,日本企业中使用期限超过6年的旧设备占71%,1955年便下降为。1951年至1955年,日本制造业的劳动生产率提高了47%,工业生产平均每年增长。

在上述种种举措的作用下,1956年,日本《经济白皮书》正式宣布:“现在已不再是‘战后’,我们现在面临着一个完全不同于过去的局面,在恢复中求发展的时代已经过去。今后的发展要靠实现现代化。”

另一方面,日本经济得到恢复,进入可以考虑经济发展途径的状态之后,政府采取了一系列诱导、扶植的产业政策。这种政策被称为开发主义(developmentalism),其基本特征是促进从国家立场视为必要的产业,并以该产业为方向去诱导民间企业。具体讲,即确定优先产业,制定发展该产业的计划,并动员有关技术。为防止该产业在充分成长之前发生使整个经济衰退的过度竞争,创造并维持适度竞争的条件,必要时给予资金补助;制定防止外国企业过早进入的保护政策,无原则地限制外资参与等。日本由官厅集中指导产业,容易做到以通产省为中心调整政策重心。此外,各个部门分担的功能简单明确,如财政和金融由大藏省、货币由日本银行、计划由经济企划厅、粮食关系(以大米的统配权为中心)由农林省分别承担。这对经济的发展,具有体制优势。

在产业的选择上,日本抛弃了战前那种军需产业,而以和平产业为特征,即主要考虑消费。在经济恢复以后,日本首先选择家电产业作为扶植产业。在技术上,这个产业直接引进欧美的先进技术,并进行了吸收和改进。家电产业的增长,一是普及了耐用消费品,二是从根本上改变了被称为“­阴­影下劳动”的主力军——家庭主­妇­的生活状况,三是形成了大众消费品市场。当时被宣传为“三种神器”的是电冰箱、电动洗衣机、电子吸尘器。紧接着出现了“三C神器”,即空调、汽车、彩电。家电产业得到发展之后,日本的政策转向扶植汽车产业。小汽车产业的形成,被称为是由家电产业登场为开端的“第一次大众市场经济”的完成。20世纪80年代中期,出现了微电子技术的发展和技术市场成熟化而开始了整个产业的信息化,被称为“第二次大众市场经济”。这一阶段,住宅需求等得到启动,极大地推动了经济的增长。

开发主义政策的实施,使日本经济得到迅猛发展。具体而言,1956年以后的日本经济发展大体分为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1956-1964年。这一阶段日本围绕重、化工业化,进行了大规模的设备投资和设备更新,为国民经济全面现代化奠定了物质技术基础。1964年的国民生产总值比1956年翻了一番。第二阶段是1965-1973年。日本从经济上、技术上全面赶上世界先进水平的决定­性­阶段正是这一时期。其间,日本的实际国民生产总值年平均增长率为。1967年,日本的国民生产总值超过了英国和法国,1968年又赶上联邦德国、苏联,国民生产总值(GNP)跃居世界第二位。1973年日本的经济规模等于1965年的倍。

2005年3月

电子书 分享网站

对土地批租制度批评意见的批判(1)

对土地批租制度批评意见的批判——与刘福垣、周其仁等学者商榷

土地批租制度遭到了诸多批评。综合起来,批评者的意见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1)中国内地的土地批租制度是从我国香港地区照搬过来的,它是港英“殖民地政策”的产物,是英国为香港量身打造的;(2)土地批租的有限年期(目前我国规定的最长期限为70年)规定没有惯例可循,也是不合理的;(3)土地批租制度的“到期收回”规定违反宪法。

我们对上述批评意见不敢苟同。我们认为,如果要批评一项制度,可以实事求是地进行,拿出有说服力的证据来,最忌讳的是掩盖事实、混淆是非、扣帽子。当然,有些“规范”­性­看法的争论,也许是没有结论的,所以,本文不打算争论“是非”,只讨论“有无”。

土地批租制度是“殖民地的产物”吗?

中国人民大学博士生导师周珂(2004年4月2日)、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副院长刘福垣(2004年7月2日)、中国社科院研究员汪利娜、曹建海(2004年10月9日)、北京大学经济学教授周其仁(2004年7月8日)、中国城市经济学会副会长刘维新(2004年6月24日)、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教授乔新生(2005年8月)等学者分别撰文认为,土地批租制度是英国人发明的,是专门为香港这个曾经的殖民地量身定做的,英国本土和其他国家都没有这项制度。

我们查核的大量中、英、日文资料表明,美国、英国、日本、澳大利亚、新加坡、新西兰等很多国家,都有土地批租制度。土地批租制并非英国专门为香港这个曾经的殖民地打造,香港并非世界上最早推行土地批租制的地方,所谓的“香港发明了一套独步天下的土地批租制度”,纯属无稽之谈。

“土地批租制度”是香港的译法,其对应的英文为“The land leasehold system”或者“The leasehold system”,主要内容为:“批租只涉及土地的使用权,不改变土地的所有权。业主取得的只是某一块土地在一定年限内的使用权,以后业主之间能转让的也仅仅是土地的使用权。而当批租期限届满,承租人就要将这块土地的使用权连同附属其上的建筑物,全部无偿地归还给土地所有权人。”

土地批租制度并非英国在香港的新创,实际上,它是英美法系乃至大陆法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按照我们查到的资料追溯,亨利八世当政后,于1535年颁布了《用益权法》(Statute of Use),规定用益制度下的土地所有权归受益人所有,但衡平法院通过限制­性­解释规定了三项例外,其中一项是:该法仅仅适用于在自由保有土地(Freehold Land)上设定的用益权,不适用于动产、批租地(Leasehold Land)和经官册登记的土地(Copyhold Land)。可见,至少在16世纪以前,英国就存在批租制。在现代的英美法系中(参见1925年英国的《财产法》),地产权分两类:一类是“Fee simple absolute in possession”,通称“freehold”(可译为“自主持有”或者“永业权”);另一种是“Term of years absolute”,通称“leasehold”(可以译为“租赁持有”或者“租业权”,日本人一般译为“不动产租借权”)。它们分别称为“自主持有地产权”(Freehold estate)和“租赁持有地产权”(Leasehold estate),两者具有共同的­性­质。

从英文资料看,当今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实行土地批租制度:

(1)美国的土地批租制度(参见http:∥或者http:∥),指在一定年限内租借动产或不动产的安排,其中规定承租人有权使用该土地或产业,但出租人继续保持其所有权。例如,美国夏威夷有关方面对“Leasehold system”的界定如下:“作为批租财产的买方,你获得租约规定期限内的批租财产的占有权和使用权。相应地,你需要按照租约支付租金,并遵守租约的其他约定。‘ground lease’只是一种土地批租方式,期限通常比较长,如55年或者更长。土地批租通常是分离土地所有权人与建筑物或其他地上改进物所有权人的一种手段。”

(2)英国的土地批租(参见http:∥或者http:∥,或者其他网址),其实是长期租赁(Long leases),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公寓的所有权形式通常经由批租实现。在批租之下,公寓的所有者实际上与地主一道,对这栋建筑物或者不动产拥有长期的租佃和管理责任。地主通常拥有不动产所有权。租赁物(批租物)的所有权,不等于不动产的所有权。

(3)日本也有土地批租制度(参见http:∥)。日本民法中有“Leasehold gurding”制度,它规定:如果自己不使用它,土地的所有者不能在契约期末将土地收回;“ground lease”的最短契约期限由法律调节,并且,如果租期比法律规定的短,这个期限将自动延长到法定最短期限。这个条款适用于续借的情况。对于立体建筑物而言,签订的“ground lease”,最短租期为30年。

对土地批租制度批评意见的批判(2)

(4)澳大利亚土地批租制度(参见http:∥)。澳大利亚堪培拉官方对土地批租制度的解释为:“租借权是一种土地所有权。Canberra(堪培拉)的所有土地属于联邦所有。与其他城市不同,堪培拉没有自由保有的土地所有权,相反,它实行土地批租制度。你可以购买土地的99年租借权。”

(5)新加坡的土地批租制度(参见http:∥或者http:∥)。在新加坡,房地产产权形式分Freehold(永久地契)、999-Leasehold(999年的批租地契)及99-Leasehold(99年的批租地契)三种。政府向发展商出售土地有两种级别,即99年和999年。在规定年期内,土地可以转让、买卖,使用期满,土地使用权连同地上物无偿归政府所有,也可以到期续用,向政府申请按地价估值付费。

此外,马来西亚、新西兰等国家,土地的出让方式主要有两种:永久地契(Freehold)和批租地契(Leasehold)。得到永久地契就拥有无限期的永久使用权,除在购买土地时一次交清地价款外。每年只向国家交纳少量的地租手续费。批租地契一般为99年期,期满后,土地连同地上产业无偿收归国有,当然,也可在办理相关手续后续延租期。

“有限年期”的规定有没有惯例可循?

在我国,关于城市土地使用权的期限及相关问题的法律法规主要有1990年颁布的《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和1994年颁布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譬如,《暂行条例》第12条根据土地的用途不同,对各类用途的土地使用权最高年限作了规定:(1)居住用地70年;(2)工业用地50年;(3)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50年;(4)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5)综合或者其他用地50年。

然而,一些学者认为,土地批租的有限年期(目前我国规定的最长期限为70年)规定没有惯例可循,也是不合理的。譬如,中国房地产协会会长杨慎认为:“70年收回土地的同时,连同地上建筑物一并收回,这个法律的作用是对个人财产的剥夺。因此,土地住宅的使用权应该是无限的,所有权是国家的。”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经济法研究所副所长赵红梅认为:“中国大陆最高70年的土地使用年限是参照香港港岛及南九龙最高75年批租期限来确立的(比香港的略短),应该将土地年限届满国家收回土地使用权限定在狭义的‘公共利益’这一很小的范围。”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副院长刘福垣认为,70年的批租应改为年租,即按年支付地租。

我们认为,土地批租的重要特点之一就是“有限年期”。有限年期规定,中外皆有惯例可循,中国土地批租年期的相关规定并非“拍脑瓜”确定的。

(一)土地批租的重要特点之一就是“有限年期”。

批租制度与永租制度的重大区别是:前者有年期,后者无年期。譬如旧上海的“道契”,就是永租制,新华社将其当成“批租”,是错误的。

根据新华社上海2005年5月20日电:“上海的土地批租,始于1847年11月。”报道说,《上海道契》以详细的历史资料披露了这一史实。道契,是中国清朝后期上海、天津等地政府签发给外国人租地经商和居住的地契。因为由地方政府长官——道台签发,因而称为道契。道契一般由契证和附件两部分构成,契证采用中外文对照文本,标明该地块原业主姓名、地块的地理位置、承租外国人的姓名和租金,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等。附件则是指在申办、审核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文件等。上海的第一份道契,签发于1847年11月24日,其内容是英国商人颠地兰士绿获准租用上海本地人奚尚德的一块土地。

新华社的报道和有关学者将道契误解成了土地批租契约。实际上,二者截然不同:(1)道契不是地契。新华社的报道所说的“因为由地方政府长官——道台签发,因而称为道契”,是正确的。但是,新华社把“道契”解释为“是中国清朝后期上海、天津等地政府签发给外国人租地经商和居住的地契。因为由地方政府长官——道台签发,因而称为道契。”这句话存在很多问题。因为,道契并非“认租出租”双方签订的“合同”,而是由道台出具的“永远租赁”的证明文件。至于双方所订合同以及产证田单等,由道台衙门(后来是会丈局)收存。从各国领事馆对道契的术语看,道契也不等于契约,如英国和意大利文本称“Title Deed”,法国文本称“Traducation Titede Propriete”等。

(2)道契证明的是“永久租赁”,而非“批租”。因为,批租是有年期的,到期连同地上物收归所有权人;道契是无年期,是永租制。批租是将一定年期的土地使用权出租,租金一般一次­性­茭清,而道契所说的租赁却是两种收租方式(“类批租”、年租)并用。譬如上海的第一份道契规定:“由该英商颠地兰士绿酌付原业户奚尚德等押租钱每亩九十九千八百八十零文,共一千三百零四十七文,又付年租每亩每年三千五百七十四文,应将遵照定议减作每亩每年一千五百文,以其余年租二千零七十四文按照减年租一千增重押租十千之例,加入押租数内,计增二百七十一千五百九十文,并将原数共计押租钱一千五百七十九千四百三十文,嗣后永定轻租每亩每年一千五百文,共计十九千六百四十疑问,务应先给,每到年底付次年之租,交入银号。”

对土地批租制度批评意见的批判(3)

(二)土地批租的有限年期特点,中外皆有惯例可循。

例1:新加坡:前文已经指出,新加坡的土地批租年期有两种:99年和999年。不过,一般采用99年期。根据陈业主编的《新加坡土地管理制度考察》(地震出版社,第19页,1992):新加坡的国有土地采取招标办法出让,租期一般为99年,99年以后,连同地面建筑物一并收回。

例2:中国香港地区:香港政府的“卖地”,实际上是出售一块土地在一定年限内的使用权,而大业主与二业主之间的土地“买卖”,也只是土地使用权的转让买卖,永业权始终在香港政府手中。而且,批租期满时,承租者就要连同土地上的建筑物全部无偿交给香港政府。如果政府认为土地上的某些建筑物不需要,有权要求承租者拆清后交还土地。承租者在批租期满后也可向政府申请续租,但需按当时的市价再支付一次地价。香港土地批租年期一般为99年(详细情况参见http:∥)。

例3:中国青岛:根据戚名琛撰写的文章《青岛市历史上的土地批租及其现实意义》(载《房地产经济》,1989年第4期):1898年德国租借青岛之后,推行了土地批租制度。当时主持其事的是德国土地问题专家、德国土地改革协会成员。从德国租借青岛开始,青岛公地转为城市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都变更为政府所有。政府所有公地,概不买卖,而是定期出租,租期为30~50年,期满之后可以续期20~30年。

例4:英国:批租年期使用最多的是99年。譬如《资本论》第三卷第六篇第三十七章说,在英国,土地所有者把绝大部分用于建筑的土地不是作为自由地出卖,而是按99年的期限出租,或者在可能时,按较短的期限出租。这个期限一满,建筑物就随同土地本身一起落入土地所有者手中。

例5:澳大利亚:前文已经指出,澳大利亚的堪培拉,土地批租年期为99年。

(三)中国土地批租“年期”的规定是怎么来的。

有人认为这个规定是拍脑瓜产生的。事实并非如此。

改革开放以前,我国土地采取的是国家所有、无偿划拨、不得转让的使用制度。20世纪80年代初,世界银行向中国提出建议:土地是重要的生产要素,如果无偿使用又不能流通,对中国的经济改革将十分不利。从此,中国开始研究和试行城镇土地的有偿出让和转让。1988年宪法做了修改,分离了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在土地国有的基础上允许土地使用权作为商品流通。土地使用期40年、50年、70年之说,都是在这一大背景之下提出的。

根据原国家土地局局长王先进先生的回忆,当年为了制定土地使用权期限,国土局考察了许多国家。这些国家的政策各有不同,但基本道理是一样的,就是土地是一种资产,要考虑人们拥有这种资产的经营、回报情况。这种资产的拥有期应该较长,以具有长期投资、长期收益的­性­质。这个基本道理也是我国规定土地使用权期限的出发点。宾馆等商业用地,由于利润较高,投资回收期较短,因此规定40年使用期;工业用地利润相对较低,因此期限制定为50年;住宅用地一般为非经营­性­的,因此使用期限更长些,为70年。实际上,70年并不只针对住宅用地,而是我国土地使用期的上限。一些开发期较长的大型工程,其土地使用期也为70年。

“到期收回”这个规定违法吗?

批租期限到了之后,该怎么处理?我国的《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1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的,应当至迟于届满前一年申请续期,除根据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收回该幅土地的,应当予以批准。经批准准予续期的,应当重新签订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依照规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使用年限届满,土地使用者未申请续期或者虽申请续期但依照前款规定未获批准的,土地使用权由国家无偿收回。

《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0条还规定了建筑物的无偿收回原则:土地使用权期满,土地使用权及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由国家无偿取得。土地使用者应当交还土地使用证,并依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

但是,中国政法大学的杨于北教授认为,从民法角度看,这种“由国家无偿取得”,既不符合市场经济平等、自愿的原则,又明显侵犯了民事主体的合法权利,同时,会对期限将至土地的有效利用形成负面影响。(参见《中国国土资源报》,2004年9月21日)中国房地产业协会会长杨慎认为:“到期后国家在收回土地的同时连同地上建筑物一并无偿收回。这一规定有其历史背景,但从现在看来,有违宪法关于保护公民合法私有财产不受侵犯的规定,应当进行改革。”

如果说“到期收回”这个规定违法,那么,国外的诸多“惯例”怎么看?中国解放前后的诸多案例怎么看?这些都违法了?显然不能这么认为。

(一)从国外的情况看,“到期收回”是一项惯例。

例1:BOT方式。土耳其总理奥扎尔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提出了BOT概念,BOT方式是指国内外的投资人或财团作为项目发起人从某个国家的地方政府获得基础设施项目的建设和运营特许权,然后组建项目公司,负责项目建设的融资、设计、建造与运营。在特许期内以整个项目的现金流量来偿还筹资的本息并获取一定利润。在项目特许期结束后,由项目公司将整个项目(包括土地使用权)无偿移交给当地政府。

对土地批租制度批评意见的批判(4)

例2:前文已经明确指出,国外的惯例是,批租地契期满后,土地连同地上产业无偿收归土地所有者。英国、澳大利亚、新加坡、美国、日本、马来西亚、新西兰等国家,都是这样规定的。

(二)从中国的情况看,“到期收回”非常普遍。

1.解放前的案例。

例1:英商新沙逊洋行()用出租土地给他人翻造新屋到期屋归地主的办法,在上海“归进”了大量房屋。光绪十五年(1890年)沙逊以116000银两的代价取得苏州河北岸的山西北路口的德安里产业,土地面积亩,除12亩空地外,其余都建有房屋,沙逊在收了31年房租后,民国10年(1921年),将此地出租给怡和洋行买办祝兰舫,翻建市房130幢,里弄住宅197幢和仓库6座。租地合约规定:租期25年,期满房屋连土地无条件归土地出租人所有。

例2:程谨轩在沙逊洋行修房兼收租,见出租的房屋陈旧危险需要翻建,便乘机提出承租旧房基地翻建房屋,工本由他负担,以25年为期,到期房屋归土地业主,并按原房租数付地租,洋老板欣然同意。程谨轩首先选择了今上海北京路泥城桥一带每幢月租2~3元的旧房,将拆下的旧料整理利用,所费资金每幢不足百元,建成后却可收高于原来2倍以上的房租,2年内把造价全部收回。10余年间,程谨轩用同样办法,翻建了沙逊大量旧屋。

例3:1916年4月,永安公司的代表郭泉与犹太富商哈同的律师科士打签订了“租地造房”合同,以租金每年白银5万两向哈同租用上海南京路的9亩土地建造6层商业大楼,租期30年。合同约定,租期满(即1946年)后大楼及其所有设施归哈同所有,如哈同愿意将大楼继续出租永安公司有优先租赁权。1946年12月租约期满,哈同已死多年,该地产继承人哈同养子乔治·哈同拟出售产权。于是又由郭泉出面,以万美金买下了这块地产。

例4:周浩泉于1929年租到上海现重庆南路太仓路口一块2亩多的土地。合同规定:租期22年,期满屋归地主;地租每年2200元;建造30幢3层新式住宅。

例5:1931年10月,出租人监理公会总布道会­妇­女部的全权代表孔慧珍与承租人扬子饭店(筹备处)全权代表叶坤、张德卿订立租地造屋合同,承租人租赁出租人位于上海云南中路287号的亩土地,租期为20年(1931年10月1日起,1952年6月30日止),租期满后,土地及地上房屋应交还出租人。

2.解放后的案例。

一是从政府文件看,“租地造屋期满土地连同地上物归土地所有权人”这个传统基本被认可。关于租地造屋期满屋归地主解放后应否履行契约问题,1951年5月财政部(1951)财农字90号文曾明确规定租地造屋期满房屋产权可按原契约划归土地所有人。1956年房地产业公私合营和1958年私有出租房屋社会主义改造后,不少省市宣布城市土地国有化。上海虽未宣布过,但对1982年前城市土地是否国有化一直有争议。针对这一情况,1983年3月,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1983)第9号文确认“本市在新宪法颁布实施以前,仍承认城市土地私有”。1989年11月建设部(1989)建房字第512号《关于城镇房屋所有权登记中几个涉及政策­性­问题的原则意见》中有关“历史上遗留的‘借地(或租地)建房不拆屋’的房产,凡过去已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作过产权处理的,按处理结果登记;未作过处理的,其契约内容符合法律政策规定,按契约规定予以登记”的规定,承认了民间契约的有效­性­,为处理租地造屋期满屋归地主这一历史遗留问题提供了政策依据。

二是从实践看,到期收回的案例很多。

例1:1950年2月1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安局(承租人)与上海静安寺(出租人)签订租地合同,租用静安寺亩土地,租期5年(从1950年1月1日起,到1954年12月31日),期满之后,如果双方同意,可以再行续订租约。地租每半年计算一次。

例2:1982年4月4日,上海市投资信托公司(甲方)与新鸿基证券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合作建造办公大楼的合同。甲方提供土地,乙方负责资金,自办公大楼建成之日起计,合作期限10年。合作经营期满之后,该办公大楼完整地、无偿地归甲方所有。

例3:1984年8月12日,上海市锦江联营公司(甲方)与香港信谊酒店投资有限公司(乙方),签订合同规定,乙方在上海独资建设一座五星级旅馆(静安希尔顿饭店),占地万平方米,场地由甲方提供。乙方负责旅馆的设计、建造和经营,在双方商定的年期内(经营期为20年),乙方拥有该旅馆的所有权和使用权,经营期满之后,乙方同意将旅馆的固定资产和全部设施以1美元转让给甲方。

例4:1999年10月外经贸部批准成立蒲圻赛德发电有限公司,2000年2月,通过注册登记,该公司正式成立。蒲圻赛德发电有限公司由美国赛德公司独资建设经营。按照合同规定:经营期为20年(不含建设期),经营期满,电厂全部固定资产和权益无偿移交给湖北省政府授权的有关部门。

2005年8月13日

热切的心与不冷静的脑

热切的心与不冷静的脑——读卢周来的《穷人经济学》

运用经济学解释或者分析实际问题,应当尽可能地站在客观的立场上说话。如果仅仅依靠一腔热血,感­性­分析,恐怕难以找到解决问题的最合适的途径。

我对卢周来先生的关注,是基于他写的关于科斯定理的文章。他的那篇文章,我是在2002年4月号的《书屋》杂志上看到的。他说,科斯定理没有关注公平问题,只注意效率问题。他还对国内学术界很多学者对科斯定理的曲解,表示批判。他的看法同当时市面上各家观点都不一样,而且,非常难得的是,他抓住了问题的要害。从此,我对他的作品产生了兴趣,到处找他的文章看。

日前,也就是教师节的那一天,我陪一位退休的教授逛书店,发现了卢周来先生的这本文集《穷人经济学》(上海文艺出版社,2002)。但近期忙于一些杂七杂八的事情,就将这本书搁置一旁,没有来得及阅读。今天,我看到某报介绍这本书,便想起来了,翻出来看。

卢周来先生在“后记”中说,写这些书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一是普及经济学知识;二是为底层百姓说话。他说的这两点,无论谁这么做,而且不论做到什么程度,我都会对他另眼相看。就像经济学家茅于轼一样,尽管我不大同意他的一些学术观点,但是,他呕心沥血地著文普及经济学知识、扶贫(办扶贫学校、创扶贫基金),我非常景仰。

从卢周来先生的这本文集,我看到了一位经济学者的良知与责任。与此同时,我也看到了一些感­性­的言论,且举3个例子:

(1)不公平贸易。他在开篇——《点评乡下姑姑的来信》一文中,谈到乡下养猪协会剥削百姓的问题:乡长组织养猪协会,农民养猪,必须由协会统一进饲料(当然是高价摊派),百姓养的猪也必须统一卖给协会,不得私自屠宰或者到市场上卖。卢周来先生的分析是,从这件事情看到了不公平贸易(国际贸易)的影子,他说,只要是初级产品,就必然摆脱不了被剥削的命运。

我认为,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卢周来先生所说的“不公平贸易”,而在于地方政府“越位”。政府的职能,亚当·斯密称为“守夜人”,现代经济学更多地称之为“裁判员”,也就是说,政府不能直接参与市场的交易活动,而应该去维护市场秩序,是游戏规则的监督者。当前,地方政府并没有找到自己的定位,还是按照传统的计划经济的思维模式行事,搞什么协会,名义上是为百姓说话,实质上却盘剥百姓,而且,这比征收税费隐蔽,更容易实施。这种“越位”,苦了广大老百姓,使百姓遭受损失。

看来,“养猪协会”及其带来的问题,已经超越了贸易问题,是体制问题。

(2)经济学为谁服务?卢周来先生在《富人与穷人》一文中说,经济学都是为某个阶层服务的,没有普遍适用的经济学理论。

我在《经济学为谁服务?》一文中说过,经济学的基础理论并没有什么阶级­色­彩。譬如需求定律说的是:假定其他条件都不变,一种产品的价格上升了,消费者对这种产品的有效需求数量将下降。这个定律,能看出它的阶级­性­?不能。

我将经济学看做是工具,解决人类选择难题的工具。但是,使用工具的人不同,他的作用不一样,阶级­性­在这个时候也许就体现出来了。作个类比:一把刀,在农民手中,它就是砍柴刀;在屠夫手中,它就是宰牛刀;在土匪手中,它就是杀人的刀。但是,刀还是那把刀。

经济学具有阶级­性­的部分,其实是经济学家,是人而不是理论。例如,彩电价格上涨了,站在消费者角度的经济学家可能坚决反对,因为,这意味着他买同样的彩电付出的代价更高;站在厂商(包括生产者和销售商家)角度的经济学家则认为,应该涨价,因为他可以获得更多的好处。

所以,为什么经济学家的观点经常不一致,除了因为信息不对称或不完美的因素之外,最主要的就是他们各自所处的位置(阶层或阶级)不同。

(3)需求定律。卢周来先生在《点评乡下姑姑来信》中说,猪的价格下降,他的姑姑反而增加了猪的饲养数量。他认为,这个现象是一般需求定律无法解释的。我不同意这个看法。因为,他的姑姑要保持一定的收入,所以才出现那种情况。因为,普通的个人是市场价格的接受者,所以,价格下降,他要保持收入不变或者收入增加,就必须增加产量。产量增加了,在现有价格下,销量将相应地增加,收入也就相应地增加了。在坐标图上表现为供给曲线的移动。卢周来先生显然是将“供给”与“供给量”混淆了。

总之,在我看来,运用经济学解释或者分析实际问题,需要尽可能地站在客观的立场上说话。如果仅仅依靠一腔热血,感­性­分析,恐怕难以找到解决问题的最合适的途径。

2002年9月18日

卡尔·门格尔的影子(1)

卡尔·门格尔的影子——读朱锡庆的《有场景的经济学》

朱锡庆先生的副产品观点乃至其方法论,都暗含着门格尔的无目的秩序(或非意图秩序)的影子。“现存的各种制度安排是人类无意识行为的副产品”,这与门格尔的现存的社会制度“往往是源于一大群人的非意图行为”并无二致。

我最早知道朱锡庆,是夏业良向张五常“发难”之后,朱锡庆在《经济学消息报》上撰写的一篇文章,题目是《Сhā路标的张五常》。后来,我听说,张五常对朱先生评价很高。

前一段时间,我又听到不同的说法。一位经济学教授跟我说,朱锡庆没有什么著作,写的文章都是随笔,算不上什么学术作品。但是,我看了锡庆先生的文集《有场景的经济学》,发现他的文章区别于一般意义上的“随笔”。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随笔是“一种散文体裁,表现形式灵活自由,篇幅短小,可以抒情、叙事或评论。”而锡庆先生的文章,大多是从街头巷尾的一些现象中观察,试图寻找价格安排的新形式,以及解释制度的形成。当然,锡庆先生表达思想的方法是随笔形式的。

关于学术,我向来不在意什么形式。就经济学而言,表达的方式有:语言文字、数学公式、图表等。我记得萨缪尔森说过,这些表达形式是等价的。哪种表达形式更加­精­确,我们无法下定论。譬如说数学,很多人认为它是最­精­确的,但是美国的哲学家威廉·巴雷特的分析结论表明,数学家永远无法证明数学的始终一致­性­。活跃在当代博弈论理论领域中的“四君子”之一的鲁宾斯坦,在《经济学与语言》一书指出:“词语是任何经济模型的一个至关重要的部分。一个经济模型与一个纯数学模型的实质­性­的差异就在于,经济模型是数学结构与解释的组合。”“纳什公式的重要­性­在于它的抽象含义,而与其可检验­性­无关。数字的使用……使模型的含义变得模糊,而且创造了一种幻觉,使人们误认为这可以得出数量结果。”

锡庆先生的这本文集,有两点引起了我的关注:一是方法论。在我看来,他的方法是经验的。譬如,他谈到的地板店佯卖伎俩、雁荡山上的拍照人等等。这些都是日常生活中存在的、我们可能熟视无睹的现象。从众多个别经验或事实的考察分析中找出答案,这是最基本的分析方法之一归纳法。霍里斯和内尔归纳了逻辑实证主义的十条准则,第一条就是——只有通过经验才能证明知识的正确­性­。当前一些经济学者偏重于演绎法,单纯追求理论的严密推理,这有点过头。如林毅夫先生所言,他们已经走上了玩弄技巧的道路。实际上,演绎法的基本假定离不开归纳。所以,只有结合两种分析方法,得出的结论才会更加科学。

二是观点。锡庆先生通过多种现象的分析,得出结论(“悟”到),现存的各种制度安排是人类行为的副产品。譬如,一个儿童因为贪玩,无意中对蒸汽机作了一项重大改进;一个基督徒在做礼拜时,时不时地要弯腰去捡掉在地上的歌词抄纸,偶然发现了不黏黏剂的用途;一个麻醉镇痛医生因为放错了电极器的位置,无意中发现可以用电流刺激女­性­产生­性­Gao潮;一个米贩因为迟到,无意中了解了光线的明暗会影响大米的­色­泽。这些知识的获取,不是人们行动的本意,这些知识不过是人们在进行其他有明确目标的活动时无意中得到的副产品。人的行为方式、制度以及所有被叫做“制造”的东西,其实都带有某种程度的“自发­性­”,它根源于作为活动副产品的经验知识及其作用。而据我所知,副产品在主流经济学中是不被注意的。

锡庆先生认为,他将副产品加入了新古典的分析框架。而我认为,副产品并不能被加入到新古典的分析框架中,锡庆先生也没能将它加进去。因为,这是“不同路线的经济学”。主流经济学实际上是静态经济学,它只研究均衡状态的制度,分析均衡制度是如何运行的,是否符合效率标准,而不是研究均衡是如何形成的,制度是如何演化的。换句话说,主流经济学只研究尘埃落定之后的世界是什么样子的,而不研究尘埃是如何落定的。“副产品”实际上是研究制度的形成与演化的,无法纳入主流经济学的分析框架,除非打破现有框架。

也许是受美国经济学家熊彼特先生的影响,我喜欢追溯各种观点的来龙去脉。锡庆先生的“副产品”是如何得来的?他在序言中交代说,是自己“悟”出来的。他说:“哈耶克有关自发秩序的阐释困扰了我很多年,他说来说去也没有说清楚自发形成的秩序到底是如何自发形成的。直到有一天,我悟到了现存的各种制度安排是人类行动的副产品,才释然于心。”

但是,阅读锡庆先生的这本文集,在关注“副产品”理论的过程中,我隐隐约约产生了似曾相识的感觉。但搜索自己的大脑,以前似乎没有人提过“副产品”这个概念。直到几天前,我阅读美国2005年度克拉克奖获得者、麻省理工学院的Daron Acemoglu教授的《感知的演化和博弈》(Evolution of Perceptions and Play)一文,我意识到,应该看看演化经济学方面的著作。由于这个学科尚属边缘、非主流,我以前关注甚少。查找的过程中,我发现,这个学派的一些学者将卡尔·门格尔列在演化经济学的先驱者名单之中。

卡尔·门格尔的影子(2)

我以前阅读过门格尔的《国民经济学原理》(该书最早出版于1871年,我手头的中文版,是上海人民出版社于2001年出版的),当时只注意了其边际效用分析方面的思想,没注意到他对演化经济学的贡献。于是,我重阅门格尔的著作。我发现,不只是我,哈耶克似乎也没有注意到门格尔对演化理论的贡献。哈耶克撰写的《卡尔·门格尔》一文,就没有提到这一点。

门格尔的方法论是经验的。他在《国民经济学原理》的前言中就明确交代了,此不赘述。

这里重点讨论他的演化观。在《国民经济学原理》一书的第8章,通过讨论货币的起源,门格尔建立了一般秩序理论。门格尔的分析表明,“货币的起源完全是自然发生的……它不是国家的发明,也不是立法行为的产物。”货币是个人在物物交易中试图提高满足自己需要的无目的结果。在物物交换中,需求双方互相满足,要求有一次成功的交换。因此,一些人发现如果他们用销售力更低的商品交换销售力更高的商品,就能够增加他们的交易机会。譬如,粮食显然比武器更有销售力,即更容易与其他物品交换。当人们最终满足了他们的需求,越来越多的人从事间接交易,把销售力较低的商品交换成销售力较高的商品,结果就出现了一种制度化的充当货币的商品。门格尔的考证表明,早期的人们曾经以“通用”即“服务”、“支付”来称呼后来的“货币”。

门格尔在《国民经济学原理》中,只是以货币为例,煞费苦心地阐述无目的秩序(或非意图秩序)。但是,据美国经济学家Karen 撰写的《卡尔·门格尔及奥地利经济学之基础》(载《国民经济学原理》的“附录”)一文,门格尔在《关于社会科学、尤其是政治经济学方法的探讨》一书,探讨了其他案例。当能力有差异,职业不相同的人们居住在新的地区时,因为他们相信将会有更好的市场使得他们的技术有用武之地,所以,新的居民点就会兴起。而国家的产生,主要是经过日益增长的合作,各个家庭的居住越发紧密,于是,出于共同利益的需要,他们才决定联合起来。门格尔论证说,绝大多数社会组织并不是人们有意识设计的产物,而是指导人们走向更为个人化目标的人类行为的无目的(或非意图)结果。在《关于社会科学、尤其是政治经济学方法的探讨》一书的附录《法律的“有机的”起源》一文中,门格尔详尽地解释了法律是如何作为个人的行动的“非意图的后果”而自发地生成的过程。

盛昭瀚在《演化经济学》一书中也指出,门格尔的一大贡献是提出了著名的观点:占据主导地位的社会制度,一开始并不是由某些行为个体进行协商之后形成的有意图的结果,而往往是源于一大群人的非意图­性­的行为。这正是人类社会有机发展的本质。

但是,我很奇怪,哈耶克在《卡尔·门格尔》一文,为什么不谈及门格尔的这个至关重要的贡献。而且,哈耶克的自发扩展秩序,在多大程度上受到了门格尔的无目的秩序的影响,尚待考证(邓正来先生说,哈耶克对经济学的热情,最早源出于他阅读门格尔所撰写的《国民经济学原理》这部著作)。

分析到这里,不难发现,锡庆先生的副产品观点乃至其方法论,都暗含着门格尔的无目的秩序(或非意图秩序)的影子。正如前文所交代的,锡庆先生的观点是,现存的各种制度安排(即有明确目标的活动),是人类无意识行为的副产品。这与门格尔的现存的社会制度“往往是源于一大群人的非意图行为”并无二致。

2005年7月17日

谁导演了美国公司造假丑剧?(1)

谁导演了美国公司造假丑剧?——兼与格林斯潘等先生商榷

震惊世界的美国公司财务造假丑剧的根源在哪里?根本原因在于新经济的“创造­性­破坏风暴”导致公司生存条件极其恶劣,又由于投资者的短期利益与公司发展的长期利益的矛盾的必然存在,公司和相关机构只好出下策——造假。

美国《国际先驱论坛报》2002年7月28日刊发了一幅漫画,说一对夫­妇­前去赴宴,妻子对丈夫说,“无论怎么着,你都别提自己是CEO……”是的,现在在美国,处境最尴尬的莫过于各大公司的首席执行官了。

自从全美排名第五的安然(Enron)公司爆出假账丑闻浮出冰山一角后,大名鼎鼎的公司如世通(Worldcom)、施乐(Xerox)等,也一个接一个被揭发以假账图利,而且金额越来越大。日前才惊爆的默克(Merck)案,更是让华尔街雪上加霜。默克是美国最大的制药集团,总共虚报140亿美元。几乎所有的人把矛头对准了各公司的CEO,不少人被迫宣布辞职。

从最直接的状况看,造假账的罪魁祸首显然就是各大公司的CEO。但是,仅CEO一人无法实施造假,必须取得相关单位的默许及呼应,例如:董事会、查账及顾问公司、投资银行及股市分析师等。也就是说,必须集体响应才行。如《纽约时报》2002年7月23日报道说,花旗银行同安然公司曾有不正当交易。花旗银行有意纵容安然公司在记账时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从而使安然公司亿美元的债务没有入账。所以,不能单纯地怪罪CEO。

可是,在我们很多人的印象中,美国人讲究透明、专业、效率、诚信,企业主管对此四大原则信守不渝,视为教条;美国的公认会计准则(GAAP)及查账制度,被评为全球典范,为什么公司和相关机构勾结起来造假?当前,对此的解释可谓汗牛充栋。归纳起来,较具代表­性­的解释有三种:(1)贪婪说;(2)道德说;(3)制度说。

持第一种观点的代表人物是美联储主席格林斯潘。他在向美国众议院金融服务委员会递交的书面作证报告中表示,美国公司财务方面存在的问题部分原因是由于公司的贪婪(参见《粤港信息日报》,2002年7月19日)。从经济学角度看,“贪婪”并不能算什么原因,因为企业的目标就是追求利润最大化。舍弃了这一点,企业恐怕也不能称为企业了。

第二种说法,坚持的人很多(多数不是经济学者),比较有迷惑­性­,但最缺乏真正有说服力的依据。如2002年6月29日,布什总统呼吁加强公司道德观念,重振美国企业的诚信形象。职业道德观念很强的人,一般很少去造假或者做一些违背道德规范或者损害自身形象的事情。但是,道德是“果”,而不是“因”。而且,作为一项非正式制度,其约束力远远不及正式制度,如法规。道德对约束公司负责人的行为有作用,但是很有限。如,刚刚被美国《商业周刊》排名为全球100大品牌第一的可口可乐公司,被认为将为美国公司起典范作用,到目前为止,没有发现做假账的迹象,但是,该公司在中国的分部,在安徽省,却出现造假劣迹(《中国经济时报》,2002年3月22日)。这显然同道德无关。

第三种说法,坚持的学者也很多,如中国社科院经济所研究员剧锦文,认为美国大公司“造假”是因为有制度根源,如分散的股权结构及股东监督间接化倾向、股东大会和董事会的“空洞”化与“内部人”控制日益强大倾向等等。我认为,在这里,制度是表面原因(在有些情况下可能是根本原因)。一般情况下,在不同的规则下,人们将产生不同的行为。据2002年7月26日《上海证券报》分析,美国审计机构职责不明确,一方面负责审核上市公司的账目,另一方面又经常为同一家公司提供财会咨询服务,而这种咨询服务是有报酬的。这样一来,审计人员不仅忽略他们作为监督者的角­色­,反而受利益驱动,去讨好迎合上市公司,以谋取更多的咨询服务费,从而导致会计公司同上市公司串通一气、互谋好处。但是,在很多情况下,某些人却会超越游戏规则行事。马克思说过:如果利润率高达300%,资本家可以冒上绞刑架的风险。美国公司的高层伙同会计所等机构展开集团­性­的造假,情节如此恶劣,显然不能单纯地认为是道德或制度问题了。

美国公司造假的根源在哪里?我认为,原因在于新经济的“创造­性­破坏风暴”导致公司生存条件极其恶劣,又由于投资者的短期利益与公司发展的长期利益矛盾的必然存在,公司和相关机构只好出下策,即造假。

新经济对人类社会经济的进步,将起着不可估量的作用,这已经是定论了。但是,任何事物都有负面效应,而且,在一定条件下,负面效应可能是致命的。我们也许还记得,20世纪早期,美国经济学家熊彼特创造了“创造­性­破坏风暴”这一短语,用来描述那种能够驱动资本主义和社会财富创造­性­的基本力量。不错,熊彼特赞美创新的企业家。但是,作为一个坚定不移的现实主义者,他同时注意到了其负面——它的破坏力量,它必须为新的想法、新的创造扫清一切,让这些想法、这些创新生根,破土而出,然后茁壮成长。处在当前阶段的新经济产业就存在这个“创造­性­破坏风暴”!

txt小说上传分享

谁导演了美国公司造假丑剧?(2)

——新经济几乎是“黑洞”,对资金的需求是无止境的。经济学家罗伯特·索洛曾提出,任何国家在任何时期的经济增长,一半以上都可归因于技术进步。但是,新技术和新产品并非凭空出现的,其研究、开发和应用都以投资为基础。而在新经济条件下,技术进步速度不断加快,带来了极其迅速的“无形损耗”。在很多领域,前期研发费用、固定资产投资已经不可能用20年、30年的分摊方式补偿。因为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的诞生很快会导致老技术、老产品过时而不再值钱。因此,它所需要的资金数额巨大,比传统产业增加的数额至少以倍数计算。

美国商务部公布的历史经济数据证明,技术进步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主要来源于投资的增长。在卡特时期,美国商业投资年均增长率为,在克林顿时期,商业投资年均增长率高达。而新经济产业对资金的需求,至少高于30%。Meta Group公司估计全球IT产业支出近8万亿美元,而其中近一半的支出没有得到适当管理,造成了巨大的资源浪费。按照我的测算,2002年中国的GDP将达万亿美元,而美国的风险投资,按照保守的算法也高达万亿美元,高于中国一年的GDP!风险投资需求规模如此之大,除了前面所提到的产业本身的特征外,被描述得天花乱坠的公司利润前景,也导致资金大量地从传统行业流到新经济行业。但是,另一方面,美国并没有如此巨额的资金,据统计,美国家庭的税后储蓄率,从1992年的下降到2001年的%。

所以,在很大程度上,新经济对资金的无限吸纳与损耗,导致传统产业严重“失血”,阻碍了其正常资金循环和扩张的要求。而很多传统产业同新经济产业的结合,则进一步导致了资金的流失与损耗。

——新经济能极大地提高生产力,这是毋庸置疑的,但同时它也是20世纪90年代末以来导致美国企业获利下降的原因。虽然消费者可能从互联网上的丰富折扣大大获益,却使得提供服务和产品的公司甚至连经营成本都捞不回来。也就是说,互联网将以往落到企业口袋的获利转为直接让客户省下的金钱,从而使利润缩水。这使得靠销售量或服务量来维持生机的行业遭受重创,如饭店、航空、汽车、电脑和无线产业,因为互联网侵蚀了这类企业的市场力量,并打击到其销售。以饭店业为例,在互联网普及之前,只有少数客户可享受饭店降价的优惠,因此竞争者并没有太多调降住房费率的诱因。但现在只要在互联网上登出降价广告,就会迅速地被其他争抢顾客的饭店所模仿。因此,互联网带来了更激烈的竞争,也导致全面获利下降。消费者的好消息,却是企业的坏消息。

——新经济产业从传统产业掠夺了大批管理与技术­精­英,导致传统产业人力资本大失血。同货币资本一样,人力资本也是任何一项产业发展的支柱因素,IT产业为了获得发展,大多用高薪从传统产业挖走大批人才,不仅如此,很多网络公司采取各种手段互挖人才。据了解,美国很多网络公司,为获取优秀人才,其高级主管都直接参与人才的招聘全过程。这些企业普遍建立了“知识与人才主管”职位,以快速收集、处理、保存大量人才知识和信息,加强人才使用与管理。同时,还建立了人才破格使用制度。2000年5月23日,香港社会活动家杨敏德女士在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作了题为“新经济和传统产业腾飞”的讲座,她指出,“新经济下优秀的人才不愿意进入传统行业,是其发展的重要障碍。事实上,企业最为关键的生产要素就是它所拥有的人力资源。从传统产业的角度来讲,它应当提高人才的待遇,付与他们与贡献相称的报酬。”但是,中国和美国的传统产业似乎都忽视了这一点。

由于企业获利缩水,人力资本大失血,资金循环和扩张要求又被新经济产业所割断,巨额资金被无效损耗,企业新的业务投资随之萎缩,于是,资本面临无法补偿的危机!而在另一方面,投资者的短期利益与公司发展的长期利益存在不可调和的矛盾。由于时间偏好,投资者(股东)缺乏耐­性­,往往只关注短期利益,从而压制董事会与管理层盈利。可是,产业的演进有其自身的规律,不可能一蹴而就。今天投资,怎么可能明天就要求收获?但是,“股东权益至上”,企业主管为了自身的利益,包括职位、薪水等,不得不迁就投资者,甚至铤而走险。如美国《财富》杂志2001年初的一篇文章称,被誉为世界上最有价值的企业——通用电气(GE),连续101个季度的收益增长是因为使用了会计策略,来让人们对它真实的表现产生模糊的错觉。这种说法认为,通用电气从某个其他业务那里“借”来了收入和损失,来抵消一些分支部门的收益与损失,而不管这些收益与损失是否属于同一个季度,在这个过程中,特别利用了它的金融服务分部的通用电气资本。这样的结果是令收益增长出现令人吃惊的连续效果。例如,通用电气记载了一笔卖掉“Paine Webber”的股票收入(13亿美元)。但是根据通用电气发布的资料,这些收入被“一次­性­费用抵消”。这就意味着下一个季度也会很稳定,并且收益增长也是可以预期的——这当然是投资者最喜欢的。在资本市场欣欣向荣的时候,这种“管理收益”的策略手法­精­湛,可以糊弄投资者,但当萧条来临时,又会发生什么呢?为了“股东的权益”,也是为了企业管理层的利益,铤而走险做假账,就不可避免了。

电子书 分享网站

谁导演了美国公司造假丑剧?(3)

2002年8月10日

书包 网 想看书来

房地产租赁的实质是买卖吗?

房地产租赁的实质是买卖吗?——与梁运斌博士商榷

房地产租赁决非房地产“分期出售”。一种物品连同所有权发生让渡,则是买卖;物品不随所有权发生让渡,则为租赁。

梁运斌博士在《世纪之交的中国房地产:发展与调控》(第11页,经济管理出版社,1996)一书中认为,房地产租赁是房地产的“分期出售”,房地产所有者通过租金的形式逐步收回成本和利润,其实质仍然是买卖关系。这种论点及其论证,乍一听,令人耳目一新。然而思之再三,我不敢苟同。

租赁与买卖的区别在于:在交换中商品的所有权是否让渡。在买卖关系中,买者以获取商品的所有权为目的,买者支付货币,卖者(厂商)获得了代表商品价值的一定数额货币之后,才发生商品所有权的让渡;在租赁关系中,承租者不以获取商品所有权为目的,而是为了获得一定期限内商品的使用权,在租期之内,承租者虽然占有商品,但是商品的所有权没有发生让渡。在租赁关系中,商品价值是采取租金分散回流的方式得以实现的。

显然,在房地产租赁关系下,房地产所有者即是出租方,租用房地产者即是承租方,在约定期限内,承租方以支付一定金额的货币为代价,获得房地产的使用权,但房地产所有权不变。这种房地产交换方式是不难理解的。

但梁运斌博士为何还认为房地产租赁的实质是买卖?我认为,他可能把融资租赁式房地产交换方式与分期付款式房地产交换关系混为一谈了。因为,从形式上看,二者都是由商品交换的一方向另一方分期支付一定额度的货币,最终,厂商收回商品的成本和利润。但是,分期付款的实质是,在付款期内,商品的所有权逐步向付款方转移,到期末,应付款项支付完毕,则商品的所有权完全让渡给付款方;对于融资租赁而言,在承租方支付货币期内,形式上虽然与分期付款相同,但实质不同,即商品的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而到约定期末,对租赁商品则可能有三种处理方式:退回、续租或留购。若采用前两种方式,则这种商品的交换关系是租赁关系,这也不难理解。问题的关键在于第三种处置方式,因为它发生了商品所有权的让渡,这样,它与分期付款方式在形式上几乎完全一样。这是否应算作买卖关系?否。我们应该看到,这种商品交换方式是签订“租赁”合同之后,在租期结束之后发生商品所有权让渡的。租期届满,留购处置方式只是三种方式之一,并不是租期内租赁关系成立、存续或解除的要件之一,退回才是要件。承租人选择留购是基于租赁而取得所有权,并不影响租赁的­性­质。可见,梁运斌博士的论点及论证是站不住脚的。

0 0

一秒记住www点dier22点com,最新小说等你来
『加入书签,方便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