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地讲,冠以“银行”名称的机构,必须具有“创造货币”的机能。土地开发公社或土地储备机构,不具有这项机能,而且其作用和地位又与“商业”银行存在极大的差异,这怎么能称之为土地“银行”?还有,商业银行是“商业性”的机构,与具有官方或半官方性质的土地储备机构或土地开发公社不具有可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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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银行”之考证(3)
概念之正确运用
从前面的分析不难看出,通常意义上的土地银行并非崔、潘等先生所言的土地银行,他们所指的土地银行在国外通常被称之为土地开发公社。但是,他们为何仍然称之为土地银行?
一般情况下,我们运用一个概念,至少应该考虑两个方面的因素:(1)概念的外延与内涵要一致;(2)若概念已经有约定俗成的定义,就不应该再生造概念。第一个因素,崔、潘等先生显然没有考虑,详见前面的分析;第二个因素,也没有考虑,前文亦有详细分析。
退一步讲,如果说,土地银行约定俗成的定义,本文分析沿用的是国外的,要考虑被用滥的“国情”,那么,我们也不应该“推陈出新”,因为,国内已有土地银行的统一定义,例如,《土地科学词典》(陈洪博主编:《土地科学词典》,江苏科学技术出版社,1992)的定义为:“以土地为抵押的办理长期放款业务的银行”;《土地大辞典》(马克伟主编:《土地大辞典》,长春出版社,1991)的定义为:“土地银行是一种办理土地金融业务的信用机构……业务主要是发行土地债券或出售土地抵押债券,并付还本付息的责任”。这里的土地金融,则是指“以任何一块有利用价值的土地作为信用的基础,为借款作抵押而获得资金融通。”
2000年12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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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幻的“泡沫”(1)
虚幻的“泡沫”——与谢国忠、易宪容等先生商榷
在经济学上从来就没有一个可以接受的衡量泡沫的标准。权威的经济学辞典《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中的“泡沫”词条称:“在撰写词条时,理论界尚未达成对泡沫状态的一致同意的看法,至于它是否可能发生,也没有一致看法。”
据路透社2004年10月5日的报道,摩根士丹利(Morgan Stanley)亚太区首席经济学家谢国忠(Andy Xie)表示,中国正在吹起一个超大的房地产泡沫,而这个泡沫将在几个月内破灭。中国社会科学院的易宪容研究员也发表文章称:“房地产业正挟持着整个中国经济。如果让国内房地产的泡沫任意吹大,破灭将不可避免。”(载《中国青年报》,2004年10月27日)
中国经济学界(如茅于轼、王大用、###等等)对谢国忠和易宪容的观点非常重视,并积极参与讨论。然而,谢国忠等人的观点,很少应验过。而且,泡沫是否存在,现有衡量标准都站不住脚。至于被用来证明泡沫存在性的“郁金香狂热”,本来就是一个骗局。我认为,比争论泡沫更重要的,是脚踏实地采取措施促使市场良性发展。
质疑“泡沫即将破灭论”
查阅历史纪录,不难发现,就是这位谢国忠先生,说中国房价“泡沫即将破灭”已经不是一天两天了,几年前就开始了。但是,这几年房价跌了吗,“泡沫”破灭了吗?
2002年7月,《亚洲华尔街日报》的报道称,谢国忠指出,中国的房地产泡沫即将破灭。谢国忠的论证是:2001年,房屋增建率为30%,但房价只涨了6%。从正面看,这意味着房价面对市场现实,趋向合理化发展。从负面看,则代表中国房市供过于求,市场发展空间快饱和了。过去的教训证明,地产业从过热到走疲可能拖垮银行,尤其是一些有不良信贷记录的银行,被地产投机者拖下水,导致资产全面泡沫化。过去10年,中国不乏这类例子。目前,这一疑虑不无爆发的可能。由于地产业已经供过于求,加上一些构造有问题的商品房很难卖出,房产这一商品不像电视或其他商品,一旦过剩可以推向国际市场。如何消化过剩商品房是一大问题。
但是,现实与谢国忠的预言与现实不一致。2003年,35个城市中有6个城市的市场平均房价在3000元/平方米以上(价格由高到低依次为深圳、上海、北京、广州、杭州、厦门),13个城市市场平均房价介于2000~3000元/平方米之间,其余16个城市市场平均房价低于2000元/平方米。2004年上半年,全国商品住宅平均销售价格为每平方米2487元,同比上升;办公楼和商业营业用房平均销售价格分别上涨了和;全国商品房销售面积达到亿平方米,同比增长。
顺便说一句,不仅摩根士丹利,国外其他很多研究机构也曾多次预言中国地产业已经到了泡沫的边缘,即将崩盘。然而,这些预言一次又一次被事实击得粉碎。
无法衡量的“泡沫”
目前学术界对“泡沫”有两种定义:一是,当资产的价格异常膨胀、严重背离其真实价值时,泡沫就产生了。二是,资金的投入量、开发建设量和产品产量,远远超过社会的经济承受能力和社会有效需求而产生了“泡沫”。
这两种观点在本质上是相同的,可以归结为一句话:泡沫就是价格大幅度上涨、脱离价值的行为。但是,“价格”与“价值”之说,以及“价值决定价格”之说,是将近200年以前的古典经济学的范式,它早已被边际学派的价格理论所替代了,特别是1890年马歇尔《经济学原理》的出版,更是标志着现代价格理论的诞生。使用传统的那种价值理论,显然是无法解释与解决问题的。一个明显的例子是,传统的价值理论无法解释“水—钻石”悖论——钻石的价格高昂,但它的使用价值很小;水的价格很低廉,甚至不需要花费金钱去购买,但它的使用价值很大。这个问题,按照现代的解释,简言之,就是水的供给曲线比钻石的供给曲线大幅度地向右偏离。解释这一问题的关键是区分总效用和边际效用。水给人们带来的总效用是巨大的,没有水人类就无法生存。但人们对某种物品消费越多,其最后一单位的边际效用也就越小。人们使用的水的数量是很多的,因此最后一单位水所带来的边际效用就微不足道了。相反,相对于水而言,钻石的总效用并不大,但由于人们所能购买的钻石极少,所以它的边际效用很大……价值悖论反映了以下的事实:价格不反映一件商品的总效用,而是反映它的边际效用。
实际上,在经济学上从来就没有一个可以接受的衡量泡沫的标准。权威的经济学辞典《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中关于“泡沫”一词称:“在撰写词条时,理论界尚未达成对泡沫状态的一致同意的看法,至于它是否可能发生,也没有一致看法。”
但是,中国的一些专家为了证明有泡沫,提出或使用了几个指标,下文一一分析:
——房价收入比。中国理论界一般认为,“房价收入比”是20世纪90年代初世界银行亚洲区中国局的首席经济师Andrew Hamer在进行中国住房制度改革研究时提出的一个经验比例,即,认为房价应该为居民家庭年收入的4~6倍。许多学者(如谢经荣、易宪容)认为,北京、上海早超过12倍了,因此,泡沫存在是肯定的。但是,“4~6倍”房价收入比这个提法不是Andrew Hamer发明的,而是香港大学的Bertnand Renand教授于1989年10月的一份研究报告中提出的。Bertnand Renand教授说:“在发达国家,房价收入比在~∶1之间……在发展中国家,该数一般在4~6∶1之间。当然,也有例外。”1992年3月,Andrew Hamer主持的研究、以世界银行亚洲区中国局名义出版的《中国:城镇住房改革的问题与方案》一书引用了Bertnand Renand的观点。然而,这个专家的一家之言,被中国一些学者引用的时候,删掉了发达国家~∶1的论点,删去了“也有例外”这句话,断章取义地抽出“4~6倍”,并说成“国际惯例”。其实,后来联合国发布的一些国家的房价收入比,最高的有30倍,最低的有倍。看来,“4~6倍”说法,很难说是国际惯例,也很难作为有说服力的“参照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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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幻的“泡沫”(2)
——住宅空置率。一般认为,房地产空置的国际公认警戒线为10%。空置率10%~20%为空置危险区,空置率超过20%以上则是商品房严重积压区。中国的商品房空置率已超过26%,积压资金达到2500亿元,居全国各行业不良资产的第一位。依此指标,房地产市场出现泡沫似乎不言而喻。然而,国际商品房空置率和中国商品房空置率计算方法不一样(国际商品房空置率的计算公式:半年以上不住人的空置面积/全社会的完工面积;中国商品房空置率计算公式:当期空置面积/近三年竣工的总面积),两者不可比(刘正山,2003)。
——房地产投资和房价增长速度。1993的海南、北海房地产泡沫初期,房地产投资和房价大幅度上涨,根据这个直观的经验,房地产投资和房价涨幅也被用来作为衡量房地产市场泡沫的一个重要指标。2000~2002年,房地产开发投资每年有6个百分点的增幅,一些地区的房价超过10%,这个比例似乎太高。然而,什么样的增幅才是正常的呢?仍然缺乏一个值得信赖的标准(刘正山,2003)。
——租售比,就是房子的价格是越来越高,而租金在很多地方越来越低,这两者的背离就像PE值一样,PE值就是反映股票市场有没有泡沫的值,租金和销售市场的价格就能体现目前房地产泡沫有多么严重(傅十和,1999;赵晓,2004)。不过,这种租价比的计算方式也存在两个难以解决的问题。首先,未来若干年的房租收益是一种预期,而这种预期收益与实际情况可能存在较大差距;其次,贴现率的确定非常困难,而且贴现率的微小变化就会导致结果出现很大的差距。
历史上真有“泡沫”这回事?
为了证明泡沫的存在性,人们一般要援引荷兰郁金香狂热的案例。譬如美国经济学家、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萨缪尔森说:“如果你了解经济史的话,你就知道郁金香热、20世纪20年代的股市崩盘、日本80年代的房地产和股市泡沫。虽然我们懂得它们发生的机理——所有人都认为价格会上涨,那么大家都会去买,所以价格就真的上涨,这又使人们确信他们的看法是对的。但是,泡沫会持续多久呢?它可能会再持续一个月,也有可能再持续10年。在经济学中,我们没有好的理论来预测泡沫能持续多久。”
我认为,这种观点属于以讹传讹。追本溯源,最早有记载的经济泡沫是1636年荷兰出现的郁金香泡沫。以一种品种“Gouda”为例,其价格在1634年底仅为每盎司荷兰盾,到1636年底也只不过上升到每盎司2荷兰盾。到1637年1月29日,飞涨至14荷兰盾。1637年1月,连普通品种的郁金香价格也被抬高了25倍多。据说,最狂热的时候,单个郁金香球茎可以卖到5500荷兰盾,相当于现在的33000美元!在这股狂热到达巅峰时,在1637年2月的第一个星期二,价格停止了上升。由于郁金香期货交易的参与者遵循的是目前被称为“博傻理论”(“Greater瞗ool theory”,即这些人以极高的投机性价格买进的前提是:会有其他某些蠢人参与进来并愿意以更高价格买进),市场几乎是顷刻之间崩溃了。
使这个故事得以流传开来的一位最重要的人物是查尔斯·麦基(Charles Mackay),他于1841年出版了一本书──《令人吃惊的流行幻觉和疯狂的群众的回忆》(Memoirs of Extraordinary Popular Delusions and the Madness of Crowds)。现在大家耳熟能详的“(法国)密西西比阴谋”、“(英国)南海泡沫”、“(荷兰)郁金香狂热”乃至中古时期蔚然成风的炼金术(最疯狂时期是术士用蛋黄炼金而达官贵妇及普通百姓纷纷解囊投资!),该书都有细腻的描述。
在经济史上,郁金香的故事占据重要位置,像查尔斯·金德尔伯格(Charles Kindleberger)的《狂热、恐慌与崩溃》以及约翰·肯尼思·加尔布雷斯(John Kenneth Galbraith)的《金融狂热简史》。美国《财富》杂志2001年6月11日的《当泡沫破灭时》一文指出,自1999年初以来,有433篇文章谈到过“郁金香狂热”。
美国布朗大学的经济系教授彼得·嘉柏(Peter Garber),2000年出版了书名为《闻名遐迩的第一泡沫》he Famous First Bubbles)的小册子,研究的是三个泡沫——“郁金香狂潮”、“南海泡沫”和“密西西比阴谋”。他第一个较系统地收集了前人著述。通过考证当时的买卖合同与拍卖记录,他认为郁金香、密西西比阴谋以及南海公司的投资人当时的行为实际上都是很理智的,所谓的狂热之说,不过是少见多怪。
彼得·嘉柏的调查表明,1637年1月,一磅半重的“Witte Croonen”球茎市价64荷兰盾,但到2月5日就达1668荷兰盾!然后直线下跌到起价线以下。看似疯狂的现象,并不疯狂。彼得·嘉柏表示,1636年,一大批非专业人士涌入市场,他们做生意的方式不同于传统规矩:基本没有书面合同;没有公证人;接单无须交纳定金,只须每单付1~3荷兰盾的酒钱(wine money),对于这些交易,法院不提供履约的法律服务。就是说,这些“风中交易(wind trade)”的喊价是用来撞大运的,买卖双方都不当真。据记载,1637年2月之后,“卖家”要求“买家”按当初定价的3%~10%付账而不被理会的现象很普遍。至于其他的那些中规中矩的生意——主要是名贵球茎的交易,价格下跌的幅度要小得多。彼得·嘉柏的证据显示,几种稀有品种球茎在1642~1643年的市价约为其1637年2月顶峰价的16%~30%。就是说,年度平均跌幅在24%~35%,与后来18世纪郁金香球茎市价的长期变动幅度相似。
虚幻的“泡沫”(3)
但问题在于,为什么“郁金香泡沫”广为流传,并成为经济史上的重要案例?彼得·嘉柏的考证表明,前文所说的查尔斯·麦基的记载是抄袭自他人的传闻。这个传闻来自一个旅行家的假想,再混合了荷兰地方政府编写的一个名为的《G&W》的小册子,而这个小册子旨在规劝人民远离投机活动。
至于“密西西比阴谋”,则是一场大骗局。此事虽发生于法国,但自始至终,主谋是英国的在逃杀人犯约翰·劳。英国的“南海公司”事件,似乎只造成了很少(如果有的话)的经济伤痕。
关键是促使市场良性发展
当前大家非常关心房地产价格问题,特别是相对于普通百姓的购买力而言,房地产的价格偏高,甚至可以说是过高。
不过,最近,北京师范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董藩认为房价特别是北京的房价高是正常现象,是真实需求拉动的结果。董老师的这个观点,我不同意。
房价相对高,供求不对称是一个直接原因,但不是根本原因。而且,不考虑前提条件地直接应用供求理论分析问题,容易得出不符合实际的结论。现在的经济学教科书会告诉我们,供给需求分析是经济学家的看家本领,美国经济学家、1970年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萨缪尔森甚至调侃说:如果将供给与需求教给了鹦鹉,鹦鹉也会成为经济学家。在很多时候,供求分析确实是经济学家的看家本领。但是,提出供求分析框架的新古典经济学的开创者马歇尔在1890年推出的划时代著作《经济学原理》中警告说,只有那些决定了供给曲线的因素与那些决定了需求曲线的因素相互之间的关联可以忽略不计的时候,供求分析才是正确的。原因在于:其一,决定房地产的供求曲线的因素并不互相独立。其二,马歇尔的分析是建立在信息对称、完美假设之上的,而现实世界中,信息并不对称、不完美。所以,2001年度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斯蒂格利茨在其代表作之一的《不完美信息市场中的信贷配给》中论证说,供求法则并非绝对适用,并且它也不能被视为竞争性分析的一个前提假设,倒不如说它是价格既没有甄别作用也没有激励作用这样的潜在假设的一个结果。将这个观点理论化为一般性结论就是:价格使市场出清是一种特殊的情况,而非市场的一般性质。其三,马歇尔和斯蒂格利茨的分析都没有考虑规则不完备或存在缺陷的情况下的情况。
为什么中国的房价相对于普通百姓的购买力而言是如此之高?供不应求只是一个直接的原因。就中国当前的情况而言,房地产业的上游,尚未真正市场化,譬如商品房用地供应,尽管采用了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实际上是“出租”)方式,但是,政府垄断了土地的供应,扮演了两种角色——既是裁判员,也是运动员;在房地产金融方面,目前房地产商的主要融资渠道是银行,以至于有的学者说中国不存在房地产金融。这两个至关重要的因素的存在,导致中国的房地产市场畸形化,房地产业不是一个纯粹的产业,而是附加了很多内涵的特殊产业。所以,房价的形成,并非简单的依据市场供求力量博弈而成。
中国房价的相对高昂,原因很复杂,其一,就一般情况而言,作为不完全竞争且存在交易费用的房地产市场而言,本身就不会实现市场的均衡,不会使每个人都有房子可住。所以,出现一定程度的房价高到百姓买不起的现象,在理论上也存在一定程度上的合理性(刘正山,2002)。
其二,中国当前的房地产价格相对于百姓的购买力而言很高,在百姓购买力不足且没有多大幅度增长的情况下,房价不降反升,为什么?以前,城里百姓的房子都由单位或国家供应,开发商建造的住宅,通过关系,由集体或团体购买,百姓不用出钱,单位虽然出钱,但无主的东西,不必珍惜。虽然一栋房子造价可能为100万元,但某些人可以出200万元的价钱,从开发商分得一分好处费,“利人利己”,亏了国家是不做计算的。当前,改革的冲击,将购房集团冲击得七零八落,但表面上搞货币化分房、暗地里搞集团购房实行实物分配的现象依然存在,加上一些“先富起来的”生力军,高价购房市场还在,另外,已经赚足了的房地产商也不在乎等待,即使过了三五年,按照现在的定价,房子还是有高利润可赚;对那些一般单位的普通老百姓而言,被推向市场,买房时面临的市场早已经蜕变成垄断市场,卖方市场,也就是说,卖方力量强于买方,卖方拥有更大程度的决定权,即使在市场上讨价还价,但由于百姓所掌握的知识和信息有限,无法确定自己应该出的价格或价格区间,成了简单的价格接受者;由于住房金融的发展,可以分期付款,一部分消费者也承担得起标价数十万元的房子;最苦的则属于那些连首付款都拿不出来的百姓了,而且,这个阶层的人数比例相当大。
其三,在中国,房地产开发一般程序,先是购买土地,然后用土地向银行进行抵押贷款,建筑商带资进入工地建设,当住宅商品房达到预售标准后,开始向房屋购买者进行预售并办理按揭贷款,房地产开发商依靠银行给购买者按揭贷款,开始套现。其中,影响房地产利润的重要因素是土地受让成本(在多数情况下,它不是一级市场上的土地价格,而是经过多重转手之后的土地价格),但土地受让成本究竟是多少,仍然是一个黑洞。开发商只要能拿到土地,能立项,能编制一个天花乱坠的可行性报告,外加一定的关系保证,就可以拿到资金。最近的一项调查显示,目前大部分房地产开发商自有资金不足,大部分靠银行贷款周转,融资渠道单一,房地产企业平均资产负债率是72%,最高达94%。如果运作得好的话,房地产企业的盈利率就非常高。目前,这种盈利可以达到50%至100%,甚至更高。这也是外行、外来人、外来资金搞房地产的“三外”现象出现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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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幻的“泡沫”(4)
其四,目前在许多管理部门眼中,房地产业仍是一块“大蛋糕”,谁都想管、谁都想切一块。因而,项目审批手续繁多,有的单位在不同的部门需要加盖多个公章,开发企业先后跑几趟,大大降低了办事效率,直接造成开发商非正常交易费用的增加。这种费用,房地产商也计入成本中,在一定程度上推动了房价的上涨。
所以,我认为,重要的不是单纯地争论当前中国的房地产是否有泡沫,因为,这样的争论是没有结果的。我们更应该做的是采取一些符合实际的调节举措。譬如:
明确政府管理市场的范围。按照市场经济的规则,开发什么户型、多大面积,是开发商根据市场自主决定的事情,作为政府难以干预,也不宜干预。对于市场不规范、规则不完善等问题,需要运用政府“有形的手”,下大气力规范市场,完善相应的制度,如推行商品房公开预销售制度,做到房屋销售公开透明;整顿和规范房产中介市场;培育房地产金融市场;促使土地资源的配置真正实现市场化等。
政府要尽可能使信息公开化、透明化,尽可能多地告诉公众一些现实的情况,让公众根据这些信息自己决定怎么做。现在各地开始实行批地公开化,说明政府在向这个方向努力。我们不可能设计出一个什么标准,通过它来准确测算房地产业的风险多大。但是我们应该制定一些规则使一些信息透明化,有了好的规则与信息,民众就能明白怎么回事,然后就可以有一个合理的选择。
2005年6月
工作与闲暇是替代关系吗?(1)
工作与闲暇是替代关系吗?——谈“向后弯曲的劳动供给曲线”的谬误
即使生存条件很一般甚至很恶劣,人们也可能选择不工作,相对应于经济学上的劳动供给原理,就是这些人的劳动供给只体现或符合曲线上的后面那部分,而不存在前面的那半部分。
一天,亚历山大大帝来到哲学家第欧根尼的酒桶前,问道:“你对我有什么要求吗?”第欧根尼答道:“请你让开些,不要挡住我的阳光。”不羡慕富贵,只愿意享受生活的安乐、恬静,确实是很多人追求的理想境界。
古希腊的这个故事,也许是杜撰的,不值得相信。但是,在现实中,这种现象普遍存在。如中国西部一些贫穷落后地区,人们依靠救济生存,他们不愿意去工作(劳动)。一个冬日,某电视台记者去采访的时候,只见他们在明媚而和煦的阳光下,穿着破旧不堪的棉衣,躺在墙角闭目养神。他们为何不去工作?理由是:劳动所得甚少,还要交纳各种税费,而现在这样的生活,吃、穿有政府供应,生活多么安乐!
即使不存在上述这种特殊情况,也有很多人愿意选择安逸的生活。《参考消息》2002年12月12日刊发的《哈萨克斯坦人:快乐与金钱无关》,不啻为良好的证据!该文作者是新华社的驻地记者。他的文章着重描述了三种现象:一是很多人不愿意当“白领”,而愿意去做出租车司机。这些司机当中,有些人甚至是名牌大学毕业生。修理铺的工作人员也有博士出身的。他们为什么不选择当“白领”,是不是因为他们找不到更好的工作?不是的,他们只是喜欢安逸而已,虽然这种工作的收入并不殷实。二是给钱也不愿意加班。哈萨克斯坦人信奉这样的道理:工作归工作,休息归休息。每逢周末,阿拉木图城内总是门庭冷落车马稀,城里最繁华的街道上一个人都没有,但是出城的道路上,车流如织,居民都开车出城享受阳光和大自然。在这个时候,给再多的加班费,他们也不愿意工作。有一位清洁工,上有老母,下有在家待业的孩子,她的收入是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但是,她在暑期却选择2个周的休假,尽管她开的是破旧的车,吃的是酸黄瓜,但依然很开心。三是哈萨克斯坦人远离现代理财方式。哈萨克斯坦人很少存钱,发了工资就消费掉。炒股与投资房地产的,凤毛麟角。一位哈萨克斯坦人说:“我可以3个月节衣缩食,为自己买一件昂贵的时装,但是我不愿意把我3个月积攒下来的钱投资到股市里,等着赚钱或者亏本。我只在乎眼前的东西。”
在经济学上,人们选择工作还是选择闲暇,有一个广为接受的分析图式:“向后弯曲的劳动供给曲线”,它说的是:当工资增长的时候,人们愿意付出的劳动将增加;当工资增加到一定程度时,人们工作的意愿将减少,替代以闲暇休息。我查阅了国内外的经济学教科书,譬如黎诣远所著《微观经济分析》、汪祥春主编《微观经济学》、Hal 所著《微观经济学》(Microeconomic Analysis)、Walter Nichlson所著《微观经济理论:基本原理与应用》(Microeconomic Theory:Basic Principles and Extensions)等,都坚持“向后弯曲的劳动供给曲线”这个看法。但是,前面的故事和事例表明:即使生存条件很一般甚至是很恶劣,人们也可能选择不工作,相对应于经济学上的劳动供给原理,就是这些人的劳动供给,只体现或符合曲线上的后面那部分,而不存在前面的那半部分。具体讲,是劳动这种生产要素的供给,同样遵循供给定律:即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条件下,劳动的价格(工资)上升,劳动供给量上升;反之,劳动的价格(工资)下降,劳动供给量下降。这个“其他条件不变”的条件非常重要,张五常、汪丁丁等学者持续3年的需求曲线走向的争论之所以会发生,是因为他们都忽视了“其他条件不变”这个前提条件(详见拙作《天下有没有“吉芬商品”?》)。具体到劳动供给曲线问题,当工资上升到一定的水平时,收入水平(预算线)变化了,进而引起偏好的变化,如同马斯洛的需求层次论那样,生存需要满足之后,改为发展需要。这个时候,需求曲线同初始的不一样了,是一条新曲线。也就是说,因为其他条件变化了,导致整个曲线的移动,而不是在“其他条件不变”时供给量在同一条曲线上移动。供给变化和供给量变化,在坐标图上的表现是不一样的。
为什么“向后弯曲的劳动供给曲线”这个错误看法能够持续存在?我认为,原因在于当前的经济学理论对工作与闲暇存在很多的误解。譬如,他们认为工作是负的效用。如此看来,劳动似乎是一种罪恶(譬如Hal 认为,劳动是一种厌恶品,即“Bad goods”)。不可否认,劳动需要我们付出时间、精力,有时候,甚至是在自己比较疲劳的时候,还不得不工作。在这个社会中,辛苦劳作,确实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但是,如果你认识到,工作是获取自身生存、发展、幸福的手段,你也许就不会那么简单地思考了。
当然,在继续分析之前,我们需要先讨论人的需要到底是什么。在经济学的分析中,需要往往被当作是既定的,或是作为事实。但是,我们应该承认,需要既可以是行为的起因,也可以是行为的结果。有一种“为生存而工作”的学派认为需要是主要的目的;另有一种“为工作而生存”的学派,认为活动是主要的目的。例如,某人(也许含蓄地)是属于“为生存而工作”学派,像阿尔文·汉森,主要强调现存的需要,把消费者看成是主要的经济实体,把消费函数视为稳定的并且是理解经济的关键,并且乐于接受停滞的观点。在另一方面,某人属于“为工作而生存”学派,像熊彼特,把生产者-创新者视为主要的经济实体,强调创新,并被引向一种动态的经济发展理论。这两种主导观点都有失偏颇。至于马斯洛的需求层次论(生存需要满足之后,发展需要提上日程),同样存在缺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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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与闲暇是替代关系吗?(2)
我认为,人类的需要包括三个方面:生理需要、社会需要和刺激需要。生理需要就是满足肉体的那些需要,包括衣、食、住、Xing爱等;社会需要就是满足归属感、荣誉感等的需要,类似于马斯洛所说的发展需要;刺激的需要,相比较而言非常不具体,是通过一定的刺激源,让人产生兴奋,譬如吸烟、蹦极等。满足生理、社会需要的工具,也可以成为刺激源。譬如说工作,是人类精力的主要发泄渠道,也是刺激的主要来源之一。因为,不同种类的工作提供了不同程度的紧张、困难、危险、身体上的或者精神上的挑战,进而满足人们对刺激的需要。如果工作的刺激性比较强烈,人们寻找其他刺激的积极性也许弱一些,譬如,专心于学术的人,一般认为研究工作带来的刺激极大,他们对于其他各种娱乐方式的需求就比较小;如果工作的刺激性不足,人们会更多地寻找其他刺激方式,即各种各样的娱乐,譬如体育、旅游、音乐、电影、泡吧等。
这样看来,工作与闲暇不能简单地对立起来。我认为,闲暇是获得刺激感觉的一种方式;工作也是获得刺激的方式之一。对于人类而言,更为重要的是,要合理安排自己有限的时间,毕竟没有人能够永久地活下去。有限的生命,应当充分利用,尽可能多地获得幸福感。获得幸福感,就意味着满足上述三个方面的需要。
人的生存,存在生命周期。也许你30岁以前都是积累阶段,主要是获取书本知识、经验知识,拥有一定的人力资本;积累了一定的资金,可以购房,可以婚嫁乃至生子,也就是说,你主要满足自己的第一个方面的需要,并为满足其他需要做准备。30岁之后,主要满足第二、第三方面的需要,特别是第二方面的需要。这一阶段,在你所选择的专业领域,开拓进取,让事业不断获得突破;人际交往也开始游刃有余;社会地位不断得到提升。退休之后,你主要满足第三方面的需要,因为你不能从工作中获得刺激了,生理需要也退居二线了。退休之后的刺激需要至关重要,你必须找好渠道,找到足够的渠道,否则,你将迷失方向,健康迅速恶化,过早地死亡。
当然,这个周期理论不能固化。譬如年轻人,如果失业了,长时间找不到工作,没有休闲的机会,那么,他们要么上大街喧闹,要么通过犯罪和暴力,使得精力得到发泄,从而获得刺激的满足。
认识到上述这些规律,我们也许需要反省现在的文化休闲产业。更进一步,也许应当反省现在的教育。现在的教育,在某种程度上并没有给学子以正确的幸福观念引导。菲尔兹奖(Fields Medal)得主、华人数学大师丘成桐指出:“中国的学生,念书的目的只有两个,要么能够赚钱,要么当官,他们普遍有一种学而优则仕的想法,认为只要当官,就可以过舒适的生活,所以,中国的学生,做学问达到一个地步,足够令他们找到一份安定的工作便会停下来,他们追求的东西只此而已,对学问根本没有热诚。”只知道赚钱和当官,这样的人生,很难说是幸福的。至于文化休闲业,我列举一些例子说明:现在的电视剧,有多少有意义的东西呢?要么是返古戏,宣扬一些奴性的东西;要么是现代的情杀、暴力等,健康休闲的东西比较少。
凯恩斯与哈罗德在考虑生产率不断增长的长期影响时,都对大多数人没有准备好使用闲暇的危险及其后果深感忧虑。我想,现在,我们到了应该重视这个问题的时候了。
2005年1月
制度供求分析的困境(1)
制度供求分析的困境——与拉坦、林毅夫、杨瑞龙等先生商榷
马歇尔在《经济学原理》中警告说,只有那些决定了供给曲线的因素与那些决定了需求曲线的因素相互之间的关联可以忽略不计的时候,供求分析才是正确的。拉坦、林毅夫、杨瑞龙等学者显然将这个“警告”置之脑后。
阅读新制度经济学文献,我发现,经济学家们将微观经济学中的供求分析框架应用到了制度分析上。如拉坦在《诱致性制度变迁理论》中提出,对制度变迁需求的转变是由要素与产品的相对价格的变化以及与经济增长相关联的技术变迁所引致的;对制度变迁供给的转变是由社会科学知识及法律、商业、社会服务和计划领域的进步所引致的。林毅夫在《关于制度变迁的经济学理论:诱致性变迁与强制性变迁》中说,制度能提供有用的服务,制度选择及制度变迁可以用“需求-供给”这一经典的理论构架来进行分析。林毅夫教授将制度变迁分为两类:诱发性制度变迁和强制性制度变迁。他认为,仅仅依靠诱发性过程所提供的新的制度安排将少于最佳的制度供给,需要政府采取强制性的行动来完成制度变迁。杨瑞龙在《论制度供给》和《论我国制度变迁方式与制度选择目标的冲突及其协调》中提出,一个中央集权型计划经济的国家有可能成功地向市场经济体制渐进过渡的现实路径是,改革之初的供给主导型制度变迁方式向中间扩散型制度变迁方式转变,最终过渡到与市场经济内在要求相一致的需求诱致型制度变迁方式。
是否可以使用“制度需求”、“制度供给”这样的概念,是否可以使用制度供求分析框架?
先看什么是制度。按照诺斯给出的定义,制度是由非正式规则、正式规则及其实施机制组成的规范体系。正式规则是约束人们行为关系的有意识的契约安排,可细分为:界定每个人在分工中的责任的规则;界定每个人的选择空间,即可以干什么不可以干什么的规则;违反上述规则的惩罚规则;约定交易各方如何度量投入与产出的度量规则。非正式规则是未被人有意识地设计过的规则,主要包括价值信念、道德观念、风俗习性、意识形态等。
如果我们接受拉坦、林毅夫、杨瑞龙等先生的看法将制度看做公用品(public good),那么,必然存在对这种公共品的供给与需求。但是,这存在诸多的困境。
第一,制度很难说是“生产”出来的“物品”。制度可以是结果,也可以是开始。在很多情况下,博弈开始的时候,我们面临的游戏规则(制度)往往是给定的,我们没有选择的余地,只能接受;我们甚至不知道这个规则是谁制定的。想想看,我们出生的时候,制度已经存在了,我们并不知道是否需要它,但是,我们被训导着接受它;我们对一些制度不满意的时候,很多时候却没有办法改变它;有时候,譬如当有人落水的时,需要道德这样的制度时,却没有人能够供应。如果说制度可以供求,那么,作为需求者,我们个体为什么在很多情况下根本就无法选择?因为在很多情况下,游戏规则是外生的,譬如,张三偏好偷盗,但是法律禁止偷盗,他自然对这样的法律没有任何的需求,但是他没有任何的改进办法,他并不能采取措施取消这种法律规定。
在一定条件下,制度是内生的,似乎存在供给和需求。譬如一个国家的规章制度的建设,如果是专制国家,制度是极少数人决定的;如果是民主国家,多数人参与投票表决,但是,制度还是少数人设计出来的,只不过,它可以按照民意进行修改。
至于非正式制度,就无法设计了,它一般是惯性地传递,逐渐发生变化的。谁供应非正式制度,谁需求这样的制度?恐怕谁也说不清楚。
第二,如果应用供求分析框架,需要知道产品、价格、供求方、供求量等有关信息。譬如,消费者需求某种水果,我们需要知道消费者的偏好、预算约束、在一定条件下愿意而且能够购买的该种水果的数量等等,需要知道供给者在一定价格下愿意而且能够提供的该种水果的数量。然后,我们才能进行供求分析:均衡价格变动,供求可能如何变动;同理,供求中的任何一项或者多项同时变动,均衡价格将如何变动。
按照拉坦、林毅夫等学者的分析,制度的供给方应该是政府,需求者则是除了政府以外的主体。但是,制度供求的均衡价格是什么?要知道,供求分析的核心乃至整个微观经济学的核心是价格,没有价格,供求分析是没有意义的。譬如需求定律说的是,在其他条件不变的前提下,如果价格提高,消费者对这种产品的需求量将减少;反之,增加。如果制度是产品,那么,拿什么作为价格?是制度成本吗?不可以。按照张五常的理解,制度成本包括制度运行的成本与转换的成本,所以,无法用它来衡量制度的价格。用税收作为制度的价格?似乎有点道理,供应者收的税多,这种制度就可以多提供一些,反之,少提供一些;对需求者而言,制度给自己带来的效用越高,可以为其支出的税收越高。但是,这样的分析是非常荒谬的。而且,这里说的制度,不可能涵盖非正式制度。
第三,供求是怎样产生的?一般产品的情况,比较容易说明白。不妨举例说明,一个经济体中有两个人,其中一个人专业生产粮食,另一个人专业生产衣服,然后用粮食交换衣服。卖出去的粮食越多,自己留下来消费的粮食越少。但是,粮食卖得越多,换回来的衣服越多。所以,对衣服的需求函数是粮食供应的函数。这说明,需求与供给是分工的两个侧面(杨格,19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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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供求分析的困境(2)
将制度纳入供求分析的话,我们也需要知道制度的供给与需求是如何产生的。林毅夫认为,人之所以需要制度,是因为一个理性人能力的有限性,他在做决策时要支付信息费用,以及人生活环境与生产中的不确定性。因而,一方面,人需要用制度来确保生命期的安全,另一方面又需要它来促进他与其他人的合作,将外部效应内在化。但是,从一个国家的范围来讲,恐怕不存在一个总体的制度需求函数;从局部范围看,每个人的需求可能不同,也难以获得一致的意见。这方面,公共选择学派对投票的分析,非常清晰地说明了这一点。至于制度的供给,它是如何产生的呢?林毅夫等学者认为,制度供给的途径有:自上而下提供的和自下而上的需求导致的。这在逻辑上,似乎讲得通。但是,制度的供给(如果存在的话)与普通产品很不相同,是否能够继续运用供求定律还很难说。
第四,前面的分析,是非常外围的,而且忽略了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即供求分析框架成立的前提。在我的记忆中,最早提出供求分析的是古诺,真正深入分析并发扬光大的是马歇尔。如同其他的理论分析框架一样,供求分析也是有前提条件的,不考虑前提,直接应用供求框架分析问题,容易得出不符合实际的观点。
现在的经济学教科书会告诉我们,供给需求分析是经济学家的看家本领。美国经济学家、1970年度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萨缪尔森甚至说:如果将供给与需求教给了鹦鹉,鹦鹉也会成为经济学家。在很多时候,供求分析确实是经济学家的看家本领。但是,马歇尔在划时代的著作《经济学原理》中警告说,只有那些决定了供给曲线的因素与那些决定了需求曲线的因素相互之间的关联可以忽略不计的时候,供求分析才是正确的。拉坦、林毅夫等学者没有考虑这个告诫。因为,制度的供应者并不是一个抽象的政府,政府也是由人组成的(包括官员和普通工作人员等),这些人的自身利益同样受到制度的影响。此外,马歇尔的分析是建立在信息对称、完美假设之上的,而在现实世界中,信息并不对称、不完美。所以,2001年度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斯蒂格利茨在其代表作之一《不完美信息市场中的信贷配给》中论证说,供求法则并非绝对适用,并且它也不能被视为竞争性分析的一个前提假设,它是价格既没有甄别作用也没有激励作用这样的潜在假设的一个结果。将这个观点理论化为一般性结论就是:价格使市场出清是一种特殊的情况,而非市场的一般性质。
当然,还有一个问题,既然谈制度的供求,那么,在很多情况下,所供应的制度为什么往往是不完备的或者是具有很多缺陷的,需求者所购买的产品为什么常常是劣质的?对此,我心存疑惑。
2005年5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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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兼并的历史检视(1)
土地兼并的历史检视——与黄仁宇、陈平等先生商榷
当前学术界的主流观点为,土地兼并建立在封建土地剥削和掠夺的基础上。他们把土地兼并看成是封建统治腐朽的集中表现,是生产力发展的桎梏,是农民起义爆发的根本原因。我认为,这些观点对古代社会的性质存在误解,夸大了土地兼并的程度,也没有从根本上认识土地兼并的本质和历史作用。
土地兼并,是中国古代土地关系最为焦点的问题之一,历代统治者、史学家对这一问题都倍加关注。包括经济学家在内的当代学者,也多认为,土地兼并是建立在封建土地剥削和掠夺的基础上的,并加以否定,出现了所谓“土地兼并——农民起义——改朝换代”的理论模式。我认为,这些观点对古代社会的性质存在误解,夸大了土地兼并的程度,也没有从根本上认识到土地兼并的本质和历史作用。
学术界对土地兼并的看法
历史学界的主流观点是,中国古代的土地兼并加剧了剥削阶级和广大农民的矛盾,直接引发大规模的农民起义和农民战争,导致王朝的更替。譬如黄仁宇先生认为:“东汉之覆亡,‘兼并’占一个重要的因素。兼并一行,失田的农民若不成为流民,即为富家大室之‘奴’之‘客’,甚至整个家庭成为‘部曲’,地方官员对其富室大户无法应对。”(《赫逊河畔谈中国历史》,第67页,三联书店,1997)钱穆先生认为:“正因为土地私有,耕者有其田,才有了自由买卖,才开始兼并,才使贫者无立锥之地。”(《中国历代政治得失录》,第18页,三联书店,2001)王彦辉先生认为:“豪民兼并在两汉书中是一个常见的语汇,提法虽然有别,或称‘侵夺人田’、‘兼并农人’、‘并兼役使’、‘多规良田’、‘田宅无限’等等,但实质并无不同,无非豪民通过各种途径把公田,特别是私田据为己有,从而造成农民的破产流亡,使土地兼并问题成为两汉社会难以解决的主要社会问题。”(《汉代的“分田劫假”与豪民兼并》,载《东北师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0年第5期)柴荣先生认为:“北宋中期之后,在自然经济为主导,封建政治君主体制下,豪强兼并引发了许多社会矛盾,兼并势力的扩展,过度的兼并不仅损害普通民户,而且侵吞国家利益,使政府在赋税的征收和徭役的摊派上都受到很大的影响,社会财富日益集中在豪强兼并之家,损害地主经济的长期、稳定的发展。”(《透视宋代的土地兼并》,载《西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3年第1期)杨鹤皋先生认为:“明代中期,土地兼并加剧,土地集中达到惊人的程度,政府腐败,法制废弛,封建秩序混乱,而且出现了土地荒芜、水利失修、庄田遍布、人口流亡、租税减少的情况,农民纷纷造反反抗。”(《宋元明清法律思想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王钧先生认为:“自明中叶始,土地兼并日益剧烈,造成如下后果:第一,税田额数大幅度减少,失额土地‘非拨给王府,则欺隐于猾民’,官僚贵族占有土地并以合法或非法手段免除了赋税,成为非税田,财政税收因此相应减少。第二,失去土地的农民或者沦为佃农,或者流亡,沉重的赋役日益转嫁到尚保有土地的中小田主身上,也导致他们的破产。第三,民不聊生,流民遍地,农民起义此起彼伏,社会动荡不安。第四,土地兼并和欺隐,导致户籍登记与土地所有状况相互脱节,黄册里甲制度徒具形式,赋役秩序混乱。”(《地权的困境:明代史个案研究》,载《人###律评论》,2001年第1辑)
经济学界也延续和赞同主流的土地兼并观。例如,北京大学中国经济研究中心的经济学教授陈平先生认为:“人口增长伴随着土地兼并的无限趋势和有限的耕地面积发生不可克服的矛盾,造成周期性的农民起义和内战,消灭大量人口,导致大量荒地出现,才使危机获得暂时的解决。”(《文明分岔、经济混沌和演化经济动力学》,第81页,北京大学出版社,2004)北京师范大学的经济史学者唐任伍先生说:“在封建社会中,土地兼并是以土地私有制为前提的。”(《唐代经济思想研究》,第81页,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南开大学的经济学者邓宏图说:“‘官商合一’的制度安排下,土地兼并剧烈……在西汉初年,自耕农占绝对优势,未有兼并,但随后,兼并日盛……兼并不仅导致税源流失,而且危及帝国统治基础。”(《历史上的官商:一个经济学分析》,载《经济学》,2003年4月)
被高估的土地兼并
清朝以前的土地兼并程度到底怎样?无法找到完整的统计数据。现在作为土地兼并证据的,要么是一些文人笔下的描写,要么是一些学者为了推行自己主张而作为论证提出的一些大致的描述,要么是一些官员为了弹劾某些官员而作为证据的对这些官员兼并土地的数量描述。譬如,汉朝董仲舒在《限田》中说:秦“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卖买,富者田连仟陌,贫者无立锥之地。”此后两千年,大家都广泛引用这句话,但很少有人认真地分析过中国农村的财富分配与所得分配。宋朝的刘克庄在奏札中说(1234年):“至于吞噬千家之膏腴,连亘数路之阡陌,岁入号百万斛,则自开辟以来,未之有也。”陆游在《入蜀记》中披露,南宋初年刮起的兼并风,权臣秦桧占有的土地自不必说,仅在永丰圩的赐田就达960顷。明末清初的顾炎武说:“吴民之中,有田者什一,为人佃作者什九。”康熙二十八年(1689年),副都御史许三礼弹劾刑部尚书徐乾学“买慕天颜无锡县田一万顷”,就是说慕天颜、徐乾学先后拥有至少一万顷田产。
土地兼并的历史检视(2)
上述这些土地兼并的论述,大多不可信。文人撰文,多有夸张。譬如诗人所写的:“白发三千丈”。人的头发,三尺就很长了,怎么可能有三千丈?但是,为了渲染,就不顾客观实际夸大其词。为了推行自己的学说,如董仲舒等人,夸大其词在所难免。董仲舒说的“富者田连仟陌,贫者无立锥之地”,就是文人的泛泛而谈,根本不是科学的表述,他应该指出某地富者占田多少贫者占田多少,告知土地兼并的具体数据。至于为了打击对手而无中生有的栽赃,这是传统官僚最为擅长的手段之一。譬如,清朝的许三礼说慕天颜、徐乾学先后拥有至少一万顷田产,这根本就是信口雌黄(参见吴廷璆等编:《郑天挺纪念论文集》,中华书局,1990)。吴廷璆的统计指出,清朝具有千顷以上土地的仅有4户,即和珅、百龄、陈朝玉、陈元龙。其中陈朝玉拥有的沙田,折合良田不一定上得了千顷;剩下的三户都是官僚,他们的田产面积是弹章所提供的,或是估计数字,其中虚数不少,不一定有那么多田。能有千百顷土地的,在整个清代也是凤毛麟角。
清朝土地兼并情况,我们仅能找到一些局部的数据。根据栾成显先生编写的《明代黄册研究》,我们可以看到清初安徽休宁县二十七都五图三甲的编审册,包括顺治八年(1651年)至康熙四十年(1701年)四个年度中“本甲各户现有耕地面积的详细产权纪录”(详见表1)。
[(图略表1 安徽休宁县二十七都五图三甲农户占地额分组表)资料来源:栾成显:《明代黄册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
从表1可以看到,绝大多数的农户占有10~30亩耕地。这正是开荒的结果,大家都是自耕农,耕种一片力所能及的农场。这以后,农村便开始分化,占地10~30亩的中等农户比重渐减,而占地50亩以上的农户数目增加。但这个时候,土地兼并的程度并不惊人。
五图三甲编审册的后续部分没有保存下来,无法获知土地分化趋势。幸而我找到了河北获鹿县的一套编审册,数据见表2。
[(图略表2 河北获鹿县的土地分配情况(1725-1750年左右)数据来源:方行、经君健、魏全玉:《中国经济通史─清代经济卷》,经济日报出版社,2000。]
从表2可以看出,土地所有权高度分化,大片土地变成差距不大的小块土地。大约1/4的户口没有土地,1/3的只有10亩以下的土地,大地主比较少,土地兼并程度并不高。
再看辛亥革命之后的情况。根据1919年的农商统计数据,当时的土地兼并情况也不严重。从全国的情况看,拥有土地不满10亩的有11829123户,拥有10至30亩地的有8281187户,拥有30至50亩土地的4959899户,拥有50至100亩土地的有3022101户,拥有100亩以上的有1456219户(详细情况见表3)。
(图略 资料来源:〔日〕长野郎:《中国土地制度的研究》,第71页,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
从表3可见,当时拥有100亩以上的地主极少,拥有10亩以下土地的农民太多,约占总数的四成。
此外,从理论上推断,中国历史上的大地主也不会太多,因为弟兄们平分家产的制度使得土地经营规模“细碎化”。由于家境富有者的儿子往往也较多(富人往往纳妾生子),所以每个儿子所分财产就不多。旧时有“好家产顶不住三份分”的俗语,就反映了这一情况。于是,地主很难连续几代都保持大量土地,俗语说“富不过三代”就是这样。
农民起义与土地兼并无直接关系
认为土地兼并程度严重而导致了农民起义,这样的说法没有根据。譬如说,秦朝末年的陈胜、吴广起义,显然与土地兼并无直接关系,现在的历史教科书也承认这一点。
至于东汉末年的黄巾起义,按照史学界的主流观点,是土地兼并所致(参见黄仁宇:《赫逊河畔谈中国历史》;白乐日:《中国文明与官僚制》;漆侠:《秦汉农民战争史》)。
尽管没有东汉土地兼并的数据,但是,可以推断,当时土地兼并程度高的是经济发达的地区,兼并程度低的地方是经济相对落后地区。为什么可以这样断定呢?我们不妨反推。郑天挺先生的研究显示(《郑天挺纪念论文集》,中华书局,1990),在清朝,岳阳、江阴、新城、金山等处于长江中下游的经济发达地区,是土地集中程度较高的地区,也就是自耕农较少的地方,北方那些经济相对落后的地方,土地占有的情形不同,相对分散,自耕农较多。由此反推,东汉的土地兼并情况与此大致相似。根据漆侠先生的研究成果,汉朝发生农民起义的地方,基本在现在的河北、山东、安徽等地,而这些地方,按照我的上述逻辑推断,都是土地兼并程度少的地方。相反,我认为土地兼并问题比较严重的地方如陕西、河南,却极少发生农民起义。怎么知道陕西、河南等地是富裕区,河北、山东、安徽等地是落后区?冀朝鼎先生在《中国历史上的基本经济区与水利事业的发展》(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8)中的考证表明,现在的陕西、河南等地,是两汉的基本经济区,是最富裕的地方,而其他如河北、山东、安徽等地,在两汉时期,远离基本经济区。由此可见,土地兼并程度与农民起义没有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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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兼并的历史检视(3)
实际上,中国历史上发生的农民起义,绝大多数是灾荒所致。据傅筑夫先生统计,自公元前206年(汉高祖元年)起,至公元1644年(明崇祯十七年)止,1850年间,重灾年份竟有1242年之多。这里举几个具体的例子说明。
——黄巾起义,就是因为瘟疫导致的。东汉末年短短30年间,史书上有记载的全国性大瘟疫共12次,桓帝时暴发大瘟疫3次,灵帝时暴发大瘟疫五次,献帝建安年间,疫病流行更甚。成千上万的人被病魔吞噬,以致造成了十室九空的空前劫难。其中尤以东汉灵帝(公元168~188年)时的公元171年、173年、179年、182年、185年等几次的疾病流行规模最大。这些大瘟疫的严重性,从张仲景的记述中可以看出。张仲景在《伤寒杂病论》中写道,他的家族,本来是一个很大的家族,有200多口人。然而,到了建安年间,不到10年就死掉了2/3,在这2/3里面有7/10是死于伤寒病。所以他悲愤万分,“感往昔之沦丧,伤横夭之莫救”,弃官从医,经过不断的努力,在传染病治疗上取得重大突破,并留下一部医学名著——《伤寒杂病论》。
在大瘟疫肆虐的时候,张角创立了太平道,自称“大贤良师”。灵帝时,借治病传教,秘密进行组织工作。10多年间,发展了数百万的信徒,遍及青、徐、幽、冀、荆、扬、兖、豫八州。中平元年(公元184年),张角发动起义,自称“天公将军”。由于他们以黄巾缠头为标志,被称为“黄巾军”。一个带有迷信色彩的“江湖郎中”,以治病为号召,竟可以聚众数百万,与政府公然对抗,最后导致一个王朝的覆亡,这说明了当时公众对瘟疫的恐惧和无奈。
——唐朝的王仙芝、黄巢起义,也是灾荒所致。从《旧唐史》的记载可以看出:“乾符中,仍岁凶荒,人饥为盗,河南尤甚。初,里人王仙芝、尚君长聚盗,起于濮阳,攻剽城邑,陷曹、濮及郓州。”
——明末的农民起义也与土地兼并无关。尽管顾炎武在《日知录》卷十《苏淞二府田赋之重》说:“吴中之民有田者十一,为人佃作者十九。”但是,在明末的农民起义中,江南和四川仍然是属于非常稳定的地区。看看《明史》、《明季北略》等书描述的农民起义原因,就不难看出,这次巨大的社会动荡的主要起因是天灾导致的粮食歉收。如《明史》的记载为:“崇祯元年,陕西大饥,延绥缺饷,固原兵劫州库。白水贼王二,府谷贼王嘉胤,宜川贼王左挂、飞山虎、大红狼等,一时并起。有安塞马贼高迎祥者,自成舅也,与饥民王大梁聚众应之。迎祥自称闯王,大梁自称大梁王。”
土地兼并的历史功用
土地兼并现象确实存在,因为土地可以买卖。但是,它没有一些文人或学者所夸张的那样严重。前文的考证证明了这一点。
不可否认,有一些豪强掠夺农民土地的案例,但这是相对比较少的;大部分是自由买卖的结果。譬如,康熙帝在四十三年(1704年)因蠲免钱粮发出上谕:“蠲免钱粮,原为加恩小民,然田亩多归缙绅豪富之家,小民所有几何?从前屡颁蠲诏,无田穷民未必均沾惠泽,约计小民有恒业者,十之三四耳,余皆赁地出租。”他是说在农业生产劳动者中,30%~40%的人是自有耕地的,其余的人才是佃地的农民。这就是说,在18世纪初叶,自田自种的自耕农占到农民总数的百分之三四十,这个比例不小了,而绝对人口量就更大了。自耕农的土地,要么是继承的,要么是自己购买来的,不是掠夺而来的。实际上,从战国到明初,自耕农的人数多于佃农,它的土地多于或不少于地主。明中叶以后到清代,地主土地增多,才达到占据半数以上耕地的情况(参见《郑天挺纪念论文集》)。
从一个案例可以看出,土地兼并在总体上是有利于农业发展的。汉武帝时,董仲舒说出现了“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的可怕局面,但它并未导致朝代衰亡和经济衰退,相反,却达到了汉兴以来的强盛。董仲舒所说,必定夸张。当然,当时的土地兼并必然存在。不过,当时土地兼的主流是好的:第一,土地集中,直接促使了当时最为先进的农具“大犁”的推广,因为大犁需二牛三人,犁头笨重、价格昂贵,一般五口之编户的小农,无力承担,即使买得起,也无法使用。只有在地主庄园上,徒附们集体耕作,大犁才有了用武之地。第二,土地集中为“代田法”和“区种法”的推广提供了条件。武帝时,赵过发明“代田法”,使用大犁,可耕种5顷田地,可使每亩粮食产量超过普通农田一斛至二斛,其耕作方法和推广作用在《汉书·食货志》里都有详细地记载。稍后,农学家氾胜之在关中推广“区种法”,即把土地划分成许多小区,挖成沟坎,实行精耕细作。代田法和区种法,一家一户的小自耕农难以推行。可见,土地集中对农业技术的推广和农业生产力的提高都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成为武帝时期农业繁荣的重要因素。
然而,土地兼并一直受到限制,各个朝代的皇帝,都实施严厉的抑制土地兼并的措施,譬如,明初朱元璋颁布过一系列反兼并法令:洪武元年(1368年)诏令曰:“耕者验其丁力,计亩给之。使贫者有所资,富者不得兼并。若兼并之徒多占田以为己业,而转令贫民佃种者,罪之。”洪武五年(1372年)六月朱元璋作铁榜九条申诫公侯,严禁功臣和公侯之家倚势强占官民田产。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规定,公侯大官“其山场水陆田地,亦照原拨赐例为主,不许过分占为己业”。
土地兼并的历史检视(4)
尽管说,在大部分时间里,政府都不曾认真实行平均地权的办法,一切听其自然,在农村中,有较高的生产力或善于经营的人都有机会出人头地,变成当地的富农和地主。然而,朝代的频繁更迭,无法形成土地的大面积集中。葛剑雄先生的研究表明,“如果以历史上中国最大的疆域为范围,统一的时间是81年。如果把基本上恢复前代的疆域、维持中原地区的和平安定作为标准,统一的时间是950年。这950年中有若干年,严格说是不能算统一的,如东汉的中期、明崇祯后期等。”(《统一与分裂》第二章)在每个朝代初期,土地往往重新分配,譬如前文表1,通过计算我发现,顺治八年(1651年)的基尼系数为,土地分配近乎绝对平均。这样的周而复始,土地从平均分配到集中,再回复到平均分配的状态,如此循环,至今尚未打破。
更可怕的是,为了维持官僚机构的运转,政府垄断食盐等高利润的行业,而打击民间商人,于是每个朝代都“重农抑商”。当然,所谓的“重农”,无非是让百姓附着在农地上,不去从事经商等活动。不幸的是,农业生产部门是风险小而报偿率低的部门,熊彼特(Joseph A. Schumpeter)所说的那种企业家精神在这里能够发挥功能的空间很有限。所以,中国古代不可能产生工业革命,一直维持于农业社会。
相比较而言,1950年日本推行了土地改革,1953年我国台湾地区也完成了全岛的土地改革。这两个地区中,地主的土地都被分给自耕农,此后的农田买卖都有新立法的限制,农村中土地投资的大门从此被关闭,农村中富有企业精神的人士被迫转移到城市的工商业中去,这些原来的地主摇身一变而为成功的城市新兴工业的企业家。从20世纪50年代开始,约有20~30年,日本与台湾的经济增长率持续高达10%。这些并非偶然,农村中富有企业精神的人士完全被集中投放于更适合的部门,是重要因素之一。
中国今后的经济如何发展,也许可以从这些历史经验教训中获得一些启示。
2005年6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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