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十八条对贯彻执行本条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湘勇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局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一发现高速公路及其设施隐患及时排出或者报告,避免重大损失的;
二在高速公路抢险救援工作中成绩突出的;
三检举,揭发或者查处盗窃、破坏高速公路及其设施、伪造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票据、严重偷漏缴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行为有功的。
四检举,揭发湘勇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局下属勇丁贪污、受贿、挪用公款。
第一十九条湘勇高速公路交通管理局的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挪用公款者,杀无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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