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书包网

收藏备用网址www.dier22.com不迷路
繁体版 简体版
第二书包网 > 鲁迅的最后十年 > 6.鲁迅与人权

6.鲁迅与人权

在五四时期,人权与民主并提。实际上,以知识分子和青年学生为主体的新文化运动大大开拓了公共空间,人们在个人和群体的斗争中获得了言论出版,###结社,反对政府的自由,也获得自由恋爱,婚姻自主,以及接受平等教育的各种权利,这在一个以几千年的家族制度为基础的中国社会中,是一个十分了不起的变动。一些学者认为五四只有“破”而没有“立”的论调是毫无根据的,只是在建立新的观念和行为准则的过程中,为了克服传统的习惯、惰­性­和压力,付出了太大的勇气和代价用于破坏,致使学者至今只记得旧物坍毁的震荡之声,并为此惊悸不已。然而,随着党派组织的崛起和工农运动的高涨,权利观念被缩减为劳动的、物质的、经济的要求,或者被置换为普遍的社会民主观念;权利的个人­性­,也就是天赋的最本质的东西在浪潮中沉没了。在国民党建立起“###”的专制统治之后,人们早经获得的一些基本权利,如言论出版结社###的自由权利再度丧失,甚至连生命权也得不到保障。事实上,执政党本身就是靠清党杀人上台的。我们不可能要求这样一个失去了道德基础的野蛮成­性­的政府重视“人权”建设,保障人民的权利;要讨论人权问题,就必须使国民党放弃一党的绝对权力和既得利益。这是一个前提。

人权是民主的基础,是自由政治秩序的关键要素,任何政府权力以及行使权力的方式都不能不受到“人权”问题的制约。在这里,首先要明确的是,人权是始自权利的,包含了个人权利优先的原则,它意味着个人的自由和自治必须得到国家的尊重。关于人权观念,西方普遍认为,个人权利是自然的,与生俱来的,而不是某一个政府或制度授与的,它先于并高于政府而存在,因此既不能被剥夺,也不能被悬置。如果说,政府是人民的代表,宪法是人民与其代表的契约,那么,政府与宪法的这种代表­性­,实质上是人民的指令,是人民对政府的诸如任期、人选及必须满足的条件的规定­性­。它规定:政府必须向人民负责,并且尊重个人的权利,包括抗拒政府的权利。这是公理­性­的,不能被颠倒的,惟其如此,人民同意政府统治的条件,政府才具有了所谓的代表­性­,也即合法­性­。美国宪法学家L·亨金在其名著《权利的时代》中指出:在任何制度中,官僚政府都不可能是人民政府,尽管政治权威在法律形式上得到承认并由偶尔举行的正式选举所装饰,但如果实际上权力横行,人民没有实际意义的责任和机会去终止或控制这种权力行使,即没有变更他们政府体制的自由,没有变更他们的经济和政治制度的自由,那么就不能说政府权力是以人民的意志为基础的。在叙述人民及其政府的关系时,资产阶级的政治理论家都一致指出,任何政府集团或个人,都不可能存在绝对权威,人民才是国家权力的最高的和最终的所有者,是制约国家权力的指导­性­力量。所谓“人民主权”,它指的是人民通过选出的代表,或者直接地由自己去管理自己。不管在何种情况下,个人仍然保持某些原初的权利,以免遭受“人民”或他们的代表的迫害。如果个人或人民的利益一旦遭到政府的侵犯,就可以不再服从它,直至推翻它。这就是洛克在《政府论》中阐述的人民的革命权。美国的《独立宣言》对于这项人权问题也有着明白的宣示:“当一个政府罪恶满盈、倒行逆施、一贯地把人民压抑在绝对专制主义的­淫­威之下当成终极目标,人民就有这种权利,人民就有这种义务,来推翻那样的政府,而为他们未来的安全设立新的保障。”

有意思的是,鲁迅对人权问题的态度,与这些西方资产阶级的人权理论有如此的一致,尤其突出地表现在关注个人权利和革命问题上。革命这东西,并不是无产阶级的发明,而是人类自身的基本权利,其实说到底是“生存权”。如果从某种意义上说,现代化就是西方化,那么鲁迅是真正的西方主义者,而胡适一流,倒是带有很浓厚的东方­色­彩,因为他们只承认政府和权威,而不是人民的权利,他们把“人权”围进政府的用法律的栅栏保护起来的后院里,然后进行研究和讨论。五四运动在历史上所作的一个根本­性­倒转,是国家、君主的权威地位为个人所取代,而到了1927年之后,情势又颠倒过来,党国和领袖建立起新的权威,迫使个人服从。鲁迅对人权的阐释,是要回到人权的初始状态,回到五四自由解放的起点上;胡适一流则是要在“新秩序”的基础上加以改善,强调“法治”的意义。但是,我们知道,没有天赋的个人权利做基础的宪法都是可疑的宪法;凡是人们的基本权利得不到可靠的保障,国家权力无法获得分立、监督和制约的一元化社会,都不可能存在真正的宪政体制。要确保民主宪政的实质意义,只好结束“###”的绝对状态,不容许任何集团或个人,高出于法律之上。

梭罗说:“我们首先是人,然后才是公民。”作为一个废奴主义者,宣称“公民不服从”的人,梭罗认为,培植对法律的尊敬,没有比培植对权利的尊敬更要紧。其实,权利大于法律,可以说是所有废奴主义者的一致的观念。在奴隶制仍然属于天经地义的情况下,他们不能不离开实在法而诉诸“更高的法律”——人类的良心。在这一点上,鲁迅与废奴主义者有相同的地方,都致力于奴隶的解放,只是鲁迅也把自己看作“奴隶”而已。“今天,一个人应当如何对待美国政府呢?”梭罗说,“我的回答是,他不能问心无愧地与它联系在一起。我一刻也不能承认那一政治组织就是我的政府,因为它同时也是奴隶们的政府。”关于“奴隶”这一概念的本质,斯宾塞把它定义为“被其他人占据的人”。他的主人是谁,是单个人还是一个社会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奴役本身。鲁迅深感自己的言论自由和人身自由是被剥夺的,他把自己置于众多被奴役被损害的人们之中,所以,在党国之下,他始终不把自己看作“公民”;在左联内部,他也不把自己看作“同志”,而一例地自称为“奴隶”。胡适则把自己称为“过河卒子”,政府的“诤友”和“诤臣”,这些语词的对比是黑白鲜明的。他们都有着各自的边界,而且一直努力维持这边界使之不致融合,但是彼此的冲突毕竟无法避免。冲突理论的创立者,著名社会学家齐美尔在说到冲突的积极意义时指出,一个成员与另一个同伙的对立并不是纯粹消极的。他说:“如果我们甚至连反抗暴政、专制及个人难以忍受的事物的力量都没有,我们就无法与那些其特点使我们深受其害的人建立关系。我们就会感到应该采取一种充满风险的步骤,也许这实际上并没有造成‘冲突’,但关系将告结束。这不仅因为不反抗和无法保护自己,会使压迫感增加,而且也由于反抗行为本身也会赋予我们一种内在的张力,快感或者慰藉……我们的反抗会使我们感到,我们并不是环境的牺牲品。”五四后期,胡适已经开始减少与社会的冲突,像另一个社会学家科塞形容的那样,他“已从一个改革的自觉倡导者变为‘消灭###’和人类关系学专家的形象”。鲁迅则不然,他保持了“呐喊”以来对于“吃人”传统和专制政府的复仇的敌意,不惮于继续将敌意向原初对象发泄,而且向替代目标如胡适等知识界的焦大发泄。

自由,人权,与宪政制度特别是专制主义制度之间,一直处于战争状态。现存秩序与反秩序势力都有自己的火枪手。政府选择和委任的专家长于掌握为国家谋求生存的技艺,他们是从知识界中通过韦伯说的“政治剥夺”过程演变而成的“职业政治家”或“临时政治家”,从一开始,就不打算成为主子,只想成为政治主子的臣僚,“一方面挣得生活所需,另一方面也获得了理想的生活内容”,谋求的是对政治机构内部或在他们之间的权力分配中发挥影响。现存秩序的反对者,也称异议者,他们是自动站到荒原之中的人物,因此注定是少数,甚至是单个人。他们的行为固然不为政府所容,但也未必为他们所护卫的社会所容;惟一吸引他们的,惟是正义和真理,以及它们的受难,或者简直可以说,惟是喜欢挑战强权而已。

0 0

一秒记住www点dier22点com,最新小说等你来
『加入书签,方便阅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