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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书包网 > 鲁迅的最后十年 > 5.鲁迅与胡适的分歧所在

5.鲁迅与胡适的分歧所在

继上海民权保障同盟成立之后,北平成立了分会,胡适被推举为分会的执委主席。后来,在释放###,以及监狱的考察等问题上,他与总盟的意见发生了分歧。首先,他在《独立评论》杂志上发表《民权的保障》一文,反对总盟关于释放###的主张。文章说:“把民权保障的问题完全看作政治的问题,而不肯看作法律的问题,这是错的……前日报载盟的总会宣言有要求‘立即无条件释放一切###’的话,这正是一个好例子。这不是保障民权,这是对一个政府要求革命的自由权。一个政府要存在,自然不能不制裁一切推翻政府和反抗政府的行动。向政府要求革命的自由权,岂不是与虎谋皮?谋虎皮的人,应该准备被虎咬,这是作政治运动的人自身应负的责任。”鲁迅注意及此,曾特地托请台静农将这篇“攻击民权同盟之文章”找到寄给他。在与《字林西报》记者谈话时,胡适还继续指责民权保障同盟不应当提出不加区别地释放一切###,免予法律制裁的要求;并且认为,政府“有权去对付那些威胁它本身生存的行为”。胡适的这些言论,哪里像“英美派”的自由主义言论呢?在英美,反对政府倒是并不构成犯罪的。胡适如此为反动政府张目,分明将英美的“自由宪章”中国化了,法西斯言论庶几近之。鉴于胡适这种反对会章,攻击会务的表现,总盟临执会曾两次致电要求他作出解释并公开更正,他没有答复。为此,民权保障同盟开会通过决议,开除了他的盟籍,这就是费正清叙述说的,“正如往常那样,胡适作为北京头号自由主义公民不得不就此后退。”

比较胡适一流学者,鲁迅没有那类论人权一类堂而皇之的论文,但是,他的宣言,他的记叙文,文化随笔,更不必说杂感,几乎都在说人权主题:压迫和反抗。关于人权问题,鲁迅确实在著作中形成了一套反理论型态的理论。第一,中国的人权问题其实是奴隶权问题,奴隶的解放权问题。他从来不是抽象地谈说人权,或照搬西方的人权理论,包括与此相关的系统宪政理论,而是从做奴隶这个未曾改变的事实出发来讨论问题的。生命是穷人的惟一的资本,这个观念在他那里是最基本的,十分坚牢,所以,他的那个著名的公式,即生存、温饱、发展的“三阶段论”,要把生存摆在首要的位置。在他的大量的著作中,常常结合着文化传统批判,揭露中国是一个随意诛戮的死地。当然,所谓的“生存问题”,还不能被仅仅化约为“活着”。鲁迅同时指出:“人固然应该生存,但为的是进化;也不妨受苦,但为的是解除将来的一切苦;更应该战斗,但为的是改革。”他决不会在奴隶仍然未曾摆脱生命安全遭到威胁的境况下,奢谈诸如保护财产权之类的问题。第二,鲁迅肯定的人权是人的自然权利,是“自然法”这一更高的法律所承认的,而不是不合法的政府的法律,不是屠伯们及其御用学者所制定的法律。在鲁迅那里,人权其实是“天赋”的部分,不是统治者赋予的部分,这里包含着一种最原初、也是最根本的博爱,一种高尚而有吸引力的信仰。他认为“王道”在中国是不存在的,对政府的政治运作充满不信任感,不相信在一个暴力、说谎的政府的统治之下会有所谓的“法治”。《写于深夜里》的一篇,以童话的形式,对现行法律的虚伪­性­作了这样的揭露:

出版有大部的法律,是派遣学者,往各国采访了现行律,摘取­精­华,编纂而成的,所以没有一国,能有这部法律的完全和­精­密。但卷头有一页白纸,只有见过没有印出的字典的人,才能够看出字来,首先计三条:一、或从宽办理;二、或从严办理;三、或有时全不适用之。

自然有法律,但曾在白纸上看出字来的犯人,在开庭时候是决不抗辩的,因为坏人才爱抗辩,一辩即不免“从严办理”;自然也有高等法院,但曾在白纸上看出字来的人,是决不上诉的,因为坏人才爱上诉,一上诉即不免“从严办理”。

有谁要看统治者的统治艺术的全般的么?那只要到军人监狱里去。他的虐杀异己,屠戮人民,不惨酷是不快意的。时局一紧张,就拉出一批所谓重要的###来枪毙,无所谓刑期不刑期的。

既然政府和法律不堪信任,身为奴隶的惟一办法就是反抗。所以,第三,在鲁迅看来,现今的政治,法律,文化,道德,都是不一律的。鲁迅的“法哲学”,不是源自哪一家的主义和理论,而是奴隶的道德哲学,说到底是对压迫的反抗。这一点固然为专制政府所反对,但也为一般宝爱秩序的学者所不容。鲁迅深知,“被压迫者对于压迫者,不是奴隶就是敌人,决不能成为朋友,所以彼此的道德,并不相同”。对于革命的看法也是这样。革命不过是反抗压迫的一种形式,暴力革命作为极端的形式,同样是基本人权之一。旨在颠覆政府的行为自然无须经由现行的法律的恩许,也不会获得恩许。鲁迅要捍卫的,不是“公民”的法定权利,而是为奴隶者本来拥有的、神圣不能剥夺而实际上遭到剥夺的权利,未曾写上宪法的权利,或者写上宪法而得不到保护的权利。长期以来,奴隶们受惯了猪狗的待遇,受惯了“酷的教育”,所以不再以酷为酷,革命也就这样产生了。像鲁迅在《偶成》里说的:“人民真被治得好像厚皮的,没有感觉的癞象一样了,但正因为成了癞皮,所以又会踏着残酷前进,这也是虎吏和暴君所不及料,而即使料及,也还是毫无办法的。”

承认还是不承认现存的政府和法律,承认还是不承认奴隶——政府称之为“公民”——反抗专制压迫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是鲁迅和胡适们的分歧的根本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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