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学习者潘玉不得采用下列不正当手段从事学习活动:
(一)缺席。迟到。早退。
(二)上课睡觉开小差及一切不认真听讲的行为。
(三)不完成老师的布置的作业。
第五条 潘玉不得联合一切同学或团体进行不正当学习行为。
第六条 张浩帆不得滥用权力,以正当学习为由,过分干涉潘玉的私生活。
第七条 学习者潘玉不得采用食品饮料或者其他手段对张浩帆进行贿赂以不学习或者浪费学习的时间从事别的事情。
在上课或者相处时间暗中给予对方零食或好处的,以行贿论处;对方暗中或者明处收受零食或其他的,以受贿论处。
潘玉实在不想学习的,需向张浩帆表明意思,并在两人之间公示。
第八条 学习者潘玉不得以一切理由包括:座位的位置、环境、光线、一同学习者身份、被老师点名的概率等拒绝学习的行为。
第九条 张浩帆不得采用下列手段侵犯潘玉的隐私及生活:
(一)以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诱使潘玉进行过量的学习行为;
(二)借自己老师的身份对潘玉同学的学习行为过分的干涉。
(三)将学习行为引申至其生活。
第十条 双方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对方的信誉、声誉。
0 0
一秒记住www点dier22点com,最新小说等你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