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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书包网 > 重建社会 > 四 过度保密与权力运作神秘化(1)

四 过度保密与权力运作神秘化(1)

2006年1月23日,郑州市民任俊杰开始向咪表发难。因多次申请查询咪表规划被拒绝,他以侵犯公民知情权为由将郑州市规划局和城建档案馆告上法庭。

事情的缘起是,在2002年,经郑州市城市规划局规划批准,郑州市停车管理服务有限公司在郑州市区沿街道路上设置了3000多个咪表停车位。由于这些咪表停车位大量占用慢车道、人行道,甚至盲道,给市民出行带来很大不便,任俊杰认为咪表设置存在的一系列问题的根源,是规划局在停车位规划中出现了错误。为了求证这些停车位是不是咪表公司擅自设立的,是否经过规划局审批,他和律师先后到规划局和城建档案馆查询相关材料,均被以种种理由拒绝。郑州市城市规划局认为,原告要求查阅的有关规划材料,存放于郑州市城建档案馆,并非被告所持有;另外,提供档案查询也并非被告的职责范围。郑州市城建档案馆认为,自己不属于行政机关,原告对自己提起行政诉讼,没有法律依据。而且,依据有关规定,原告所要查询的档案资料,属于秘密级档案。这类档案的查阅,需要严格的审批手续。原告做法不符合本馆制定的查阅利用规定,所以没有对其提供查询服务。

对于这件事情后来的结果,不是我们这里所关心的。我们这里关注的问题是,郑州市城建档案馆的回复表明,一个城市的停车位规划,竟然是被列入“秘密级”档案的,是普通市民没有权利查询的。在法庭辩论中,二被告均多次强调说,任俊杰要求查阅的相关资料属于国家秘密。

由此联想到我们这里讨论的暗箱­操­作问题。在《暗箱­操­作的制度空间》一文中我曾指出,恰恰是作为暗箱­操­作背离对象的正式制度本身成为暗箱­操­作的前提和条件。这也就意味着,要从根本上解决暗箱­操­作的问题,就必须改变为暗箱­操­作提供制度环境的正式制度。虽然从严格的意义上来说政府行为和信息的过度保密与暗箱­操­作还不是一回事,但由于过度保密造成的权力运作高度神秘化,无疑是暗箱­操­作得以盛行的基本制度背景之一。

我国目前的保密制度是在19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立之后逐步形成的。最初形成保密原则和制订保密制度的时候,战争才刚刚结束,国内外都存在相当大的敌对势力。这是当时的基本判断,也是制定保密制度的基本依据。在这种背景下制定的保密制度无疑是极为苛刻的。1951年6月8日国家政务院发布的《保守国家机密暂行条例》,虽然框定了国家机密的17个方面,但实际执行中,边界是非常含糊的。正如有关方面专家指出的,当时保密的实际原则是,“凡未公开的信息都被视为国家秘密”。也就是说,凡是政府认为不能公开的,或者是不想公开的,甚至是没有想到公开的,都属于国家秘密。这在当时具体的情况下是可以理解的。但随着政治社会生活常规化,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保密制度也在进行相应的改革,但其基本原则和制度框架并没有发生根本­性­变化。

在社会生活程序化程度低的社会中,在实际工作中形成的实际运作模式往往比纸面上的规章制度更具有实质­性­的意义。有关政府工作信息保密的事务也是如此。这种实际工作模式是在特定环境下通过长时间经验的积累慢慢形成的,有时甚至是不言自明的。比如,由于国家秘密内涵和边界的模糊,许多完全不该而且也完全没有必要的信息被定了密。如2006年许多地方传达中央关于农业发展的一号文件,都标有“机密”字样。这意味着如果有人复印这份实际上没有任何秘密可保的文件就是窃取国家机密;由于定密权的规定是模糊的,特别是由于对政府信息披露几乎完全没有明确规定,这就赋予了各级政府甚至其中每一个官员定密权。于是在许多地方,不该保密的信息被定了密,有的地方甚至将关于向先进人物学习的文件、将某乡一个中学死亡学生事件都定为秘密,而将基层选举、廉政状况、银行坏账等作为机密更是相当普遍的现象。在实际工作中,甚至形成了这样一种思维定势,该保没保的是错误,不该保的保了只是刻板一点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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