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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2年8月9日

何来 “危险信号”?(1)

何来 “危险信号”?——就土地拍卖问题与包宗华先生商榷

包先生所谓的“危险信号”并非土地拍卖所致,土地拍卖是不能限价的,不能简单地认为“地价决定房价”(反之,也不对)。中国也许需要吸取日本的“泡沫经济”的教训,但问题是,日本的“泡沫”并不是土地拍卖这种价格安排方式所致。

在2004年6月9日的《中国房地产报》上,中国房地产及住宅研究会常务副会长包宗华先生发表了题为《土地拍卖“拍”出的危险信号》(以下简称为“包文”)。包先生认为,中国的土地拍卖中,出现了三个问题、一个危险信号——大幅度地提高地价并殃及房价,开始产生一种“不全面”的扶强抑弱作用,进一步揭开了亏损、微利、暴利行业之谜,许多城市不同程度地存在着执行土地政策的偏差等等。

我不反对奇谈怪论,相反,如果其行文具备充分的论据,论证在逻辑上前后呼应,可以自圆其说,不失为读者欢迎的“一家之言”,我是非常赞赏的。但是,观点没有什么新意,又缺乏中立,行文中倾向于为某个利益集团正名、抱不平、唱赞歌,则不是学者所为。

对包先生的论点和论证方法,在下不才,斗胆商榷,请多指教。

土地拍卖需要限价吗?

包文第一部分说:“拍卖没有最高限价,只要有竞拍者举牌,就不能停拍,因而很容易哄抬出高价。更主要的原因是中国当前的特殊情况,高价来自中国的土地十分紧缺和人们对土地总会不断涨价的‘认识’,而在拍卖过程中,还缺乏调控价格过高的办法。这就是近年来许多土地拍卖拍出高价的主要原因。”

这就产生了一个疑问:土地拍卖要不要最高限价?

我的答案是:否。一般地,拍卖的规则是“价高者得”,限价了,还能称之为拍卖吗?抛开这一点不论,限价也是一个极其糟糕的措施,可能适得其反。例如,土地价格为每亩50万元的时候,有很多单位用不起地。当价格降低到每亩30万元的时候,增加了一部分能够支付这个费用的单位,但土地供应量无法有大的改变。所以,以前是10家单位抢购一块地,现在变成了20家或更多,那么,这块地出让给谁?政府必然要先确定一定的配置规则。用排队的方法肯定会凭空增加排队的成本,一些单位还可能采取种种措施寻租,以实现Сhā队并获取土地的目的。况且,一家单位在地价为每亩(1亩=公顷)50万元的时候,能买得起100亩;当价格降低到每亩30万元,则能买亩。这样,排在前面的单位增加购买量,后面的单位反而买不到土地了。如果限定每个单位只能购买1亩地,那么,除了增加排队成本外,土地利用效率将降低。对于很多单位而言,地便宜了,支付少了,利用效率却要打折扣。比如说,你买一辆汽车,花10万元同花5万元,对车的“心疼”程度是不一样的。更何况,一些单位可能利用政策空间炒地皮。只要人为限价,不论土地按什么样的规则分配,都会因为供不应求而在短期内卖光,后来的用地者即使需求迫切,购买力强劲,也只能望“地”兴叹。

地价决定房价吗?

在包文第一部分,包先生讲完土地拍卖推高地价的观点之后,举了一个例子进行证明,然后继续引申说——“地价大幅度提高必然大幅度提高房价,最终都要摊到购房居民头上。地价大幅度提高还会大面积冲击房地产市场,首先是与这一地块相邻的楼盘会受其影响而纷纷涨价,然后再向四周辐­射­。”

这种观点,其实是成本决定价格论。按照成本法的定义:成本法是以得到现在不动产所耗费的各项费用之和作为主要依据,再加上一定的利润和应缴纳的税费来确定其价格的一种方法。而业内人士大都知道,开发商通过“招拍挂”这种方式去竞价而得某块土地时,他在最终确定他为取得这块土地而愿意付出的最大价钱时,他通常是应用剩余法去作测算的。而剩余法从严禁意义上来说,无非是成本法的一个变形。虽然,它同剩余法也有所不同,那就是,它需要对未来的房价作个预测,但这并不影响它从本质上来讲依然属于成本法。认为地价高导致开发成本上升进而影响房地产价格的观点,犯了计划经济时代通行的成本决定价格的逻辑错误。我们不妨做一个简单的假设,一家开发商能分文不花地拿到一块地,他最后卖的房价,还是会与那块地周边房产的现行价格相当。这种现象很普遍。

土地拍卖是“扶强抑弱”,但不能狭隘地理解

包文第二部分说,“我国当前的土地拍卖,是拥有强大资金(不能与综合素质高完全划等号)的企业战胜弱的,只能说是在产生着一种‘不全面’的扶强抑弱作用”。他举例说:“最近我到一个中等城市调查,得知该市去年拍卖的土地,全被来自大城市的实力强的房地产企业所拍走,本市企业因‘实力’不足,只好‘望洋兴叹’。这个城市有位业内人士说,长此以往,本地许多企业将因为无力竞拍土地‘无米难为炊’而被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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