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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书包网 > 经济学林论剑 > 2004年8月19日

2004年8月19日

结语:科学的生命在于争辩和创新

瑕不掩瑜,虽然以上笔者就疑问请教两位先生,但是这并不影响我对包、刘两文开头所做的基本评价。科学研究忌讳“护犊子”——总认为自己的孩子好,即使犯了错误也百般辩护。笔者虽然将自己的观点书于上,但并不认为其内不存在错误,只是自己还未意识到而已。因此交流于大家,期待仁者对笔者的质疑反辩。其目的就是为了校正、修改、深化自己的观点,以学习长见识。结尾时,我想起哲人的一句话:“吾爱吾师,吾更爱真理。”

2004年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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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3]对包宗华、刘玉录文章简要回应(1)

[附3]对包宗华、刘玉录回应文章的简要回应

刘正山

学术商榷,应该是商讨­性­的,客观而冷静,不应该带着主观­色­彩,譬如我在《何来“危险信号”?就土地拍卖问题与包宗华先生商榷》中使用“狭隘地坚持‘小圈子利益’和‘诸侯经济’的观念”这样类似扣帽子的词汇,是不合适的。包宗华先生的提醒,我非常感激。

这里,我不打算与包宗华、刘玉录二位先生就文章的观点和内容展开再商榷。一方面,我们几个人的观点,谁对谁错,读者可以分辨出来;另一方面,诚如刘玉录先生所言:“学术的讨论不完全同于竞技场上的比赛,最终目的不是为了争个你高我低,排出一二三名来,而是探求真理的方式,发展理论的需要。”

本文要讨论的是,我们究竟该如何分析问题,该怎么应用理论。这个问题非常重要。如果你分析问题的方法论不正确,使用的理论是错误的,你的结论也必然是错误的。

先看第一个问题——如何分析问题?我认为,要从真实世界出发去思考。如果头脑被一些理论框架所约束,你的观察和思考就难免出现偏差。

譬如说土地价格,看它是否合理,就得观察:土地价格的形成是否有违反效率的问题,也就是说,是否包含了“噪音”。当然,你也得清楚地知道,什么是土地价格。

按照普通大众的一般理解,土地价格的高低,是相比较的结果。与历史比,单价增长了;与同期其他区域的比较,单价高了。但是,可以这样简单地比较吗?不能。天下没有两块条件相同的土地。

价格的实质是什么,首先得搞明白。先讨论我们日常生活中的情况。你到水果店购买苹果,商家报出的单价为3元。你觉得2元合适(你的感觉,或经过货比三家后你做出的判断),于是,你们双方展开讨价还价,最终以元的单价成交。那么,苹果的价格就是元。这个价格的决定,显然是你(消费者)愿意支付的代价,因为买卖是一个自由选择的过程,如果认为它不值元,你绝对不会购买的。反过来讲,你所支付的价格的高低,表示的是你对苹果主观估价的高低。所以,苹果的价格决定,纯粹属于主观估价。不过,不同的人,对同样的苹果的主观估价是不一样的。比如张三估价为元,李四却认为它只值元。所以,张三与李四的价格衡量的尺度是不同的。于是,将二人的支出的价格相加或者相比较,只有货币数量上的意义,却没有实质上的意义,因为,主观的估价尺度,相加起来或者相比较是毫无意义的。比如说,我与你同时爱上一个女孩,是否能将我们两个的爱相比较?显然荒唐!

同样的道理,不同地块,除了自然条件不同之外,土地买卖双方的估价也是不同的,你怎能单纯地说谁高谁低?

更何况,价格是交易的结果,即成交价。这透露出来一个信号,买方并没有认为这个价格不合适,否则,他不会“接盘”。怎么能随便说价格太高?

如果为了一定的研究目的而指称价格过高等,必须做出交代,譬如,你想说什么,和什么比较,等等。

由此可见,研究问题的时候,绝对不要把头脑中现有的条条框框硬套向现实。

再看第二个问题——分析问题的时候该如何应用理论?我认为,极为重要的两点是:(1)验证你将要运用的理论,看它是否成立;(2)必须注意理论成立的条件,不能盲目套用理论。我发现,包宗华与刘玉录,都没有做到这一点。

譬如包宗华说:“我们研究市场经济和价格时,都会学习和树立以下几个基本观点:一是价格是围绕价值波动的,二是价格是遵循价值规律而涨落的,三是成本不是形成价值和价格的决定因素而是重要因素。”显而易见,包宗华先生所依据的理论是“传统政治经济学”。“传统政治经济学”中的价值规律是否成立?我不知道包宗华先生是否验证过。

又如,刘玉录说:“刘文对土地拍卖要不要限价疑问的答案是:否。笔者认为,问题可能没有这样简单。试问,土地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之一,难道只限于放量,而不涉及价格?”刘玉录先生认可“土地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之一”,并将此作为反驳我的理由和依据。由此看来,刘玉录先生对经济学的基本概念把握不清。什么叫宏观调控?先看什么是宏观。在大学本科的《宏观经济学》教材的第一章,往往会指出宏观与微观的区别,即宏观指的是总量,如政府的总支出和总收入、货币的总供给、GDP的增长率、就业率,以及利率、汇率等。个体企业,乃至某一行业(比如汽车、房地产)、单个市场(比如钢材、电),都属于微观经济范畴。因此,宏观调控,是指政府有关财政、货币、汇率等总量政策,而政府对企业、行业或单个市场的政策和行为,则属于微观意义上的监管。显而易见,土地绝对不可能作为宏观调控措施的。2004年5月,诺贝尔经济学奖得主卢卡斯教授访问中国时,在北京的一个学术会议上说:中国出台了这么多措施(包括土地政策在内),没有一项是宏观政策。将“土地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工具之一”,是用错了概念(进一步的分析,参见拙作《似是而非的“宏观调控”》)。

[附3]对包宗华、刘玉录文章简要回应(2)

分析到这里,可以看出,我与包宗华、刘玉录两位先生的分歧,并不是简单的观点不同,也不是简单的“不同路线经济学”的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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